• 沒有找到結果。

大陸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及司法解釋概述

第二章 大陸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律制度

第一節 大陸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及司法解釋概述

大陸知識產權法的形式淵源主要是制定法,即由國家最高立法機 關制定的法律構成。此外,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法規、條例以及國 際條約也為特定意義上的法律淵源。它們構成了大陸知識產權法的統 一整體。

一、憲法

《憲法》是中國大陸的根本大法,它是國家各種法律、法令的立 法依據,其基本原則必須為各法律部門所遵循。《憲法》中的第五、

二十、二十二、四十七、八十九條涉及到知識產權的保護。例如《憲 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普及科學和技 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第四十七條規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

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 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第八十九條 規定:“國務院行使領導和管理科學文化工作的職權。國家立法機關 和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憲法這些原則性規定,制定知識產權法 律、法規。”

二、法律

法律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頒佈的規範性檔, 它是知識產權法 重要的法律淵源,大陸沒有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作為知識產權法淵 源的法律主要有:

(一)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基本法律。民 法的許多原則都適用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它是知識產權法的重要法律 淵源。《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專門對知識產權作了規定,其中涉 及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定義中的大部分內容,包括專利權、商標權、

著作權和發現權等。知識產權法受民法一般原則的指導和約束。

(二)刑法

《刑法》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其調整的範圍涉及各個領域,其 在第 2 編第 3 章第 7 節專門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對故意侵害 他人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專利、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商業秘密侵 權等情節嚴重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怠忽職守、濫用職 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這四個專門法律,是知識產權法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淵 源,它們直接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的權利取得、

保護和管理上做了詳盡規定。這四部法律是知識產權保護最直接適用 的法律。

(四)科技進步法

《科技進步法》是大陸科學技術工作的一項基本法律,它在總則 裡對知識產權做了概括的規定:“國家和全社會尊重知識、尊重人 才、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知識產權。”該法對知 識產權保護起全面指導作用,但這部法律沒有對知識產權各項具體權 利給出規範。

(五)對外貿易法

《對外貿易法》主要調整在進出口中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隨 著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 2004 年該 法修改時在第五章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內 容,對於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危害對外貿易公 平競爭秩序的等行為在這部法律中給以了規範。

(六)其他有關法律

知識產權問題涉及面廣, 除了上述法律以外,還受其他有關法 律補充調整。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食 品衛生法》、《產品品質法》、《環境保護法》、《稅法》等,其相關法律 規範也都是知識產權法必不可缺少的淵源。

三、行政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規章主要是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制 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文件, 如條例、細則、辦法等。目前作為知識產 權的淵源的行政法規主要有:(1)《專利法實施細則》;(2)《商標法 實施條例》;(3)《著作權法實施條例》;(4)《電腦軟體保護條例》;(5)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6)其他有關行政法規。

四、地方性法規、規章、條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中關於知識產權的規定,也是知識產權法的淵 源。

五、國際條約

中國大陸與外國締結或者中國大陸加入並生效的國際法規範性 文件也是知識產權的法律淵源之一。

在不斷完善國內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從 80 年代起,大陸相繼 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自 1980 年 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中國大陸先後加入了《保 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於積體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商標國際註 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 護音像製作者防止非法複製公約》《國際專利合作公約》《商品和服務 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為專利程式目的進行微生物存放的國際承認的 布達佩斯條約》《建立工業設計國際分類洛加諾協定》《國際專利分類 斯特拉斯堡協定》《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TRIPs 協議》《世界 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

約》等。

六、司法解釋

自 1985 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了 41 件知識產權司法解 釋,其中現行有效的 29 件;出臺了 40 多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司法 指導性檔。特別是自 2000 年以來,根據入世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需 要,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司法解釋力度,制定了 25 件知識產權 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檔的頒佈實施,使得人民法院在審 理知識產權案件的程式和實體上有了更加具體明確的依據,知識產權 審判制度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