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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侵權因應措施對我國 OTT 影視產業發展之影響

第四節 侵權因應綜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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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下進行的分工行為,亦攸關其產業自身利益──權利人團體的核心宗旨便是希望自己的 創作成果能有效轉換為經濟價值,本來即十分重視盜版內容對其帶來的傷害,由其所列出 的清單,供希望維護自身品牌形象的品牌業者或廣告業者參考,對於重視廣告投放管道、

投放情境的品牌業者或廣合業者而言,拒絕在侵權網站刊登廣告所傳達的「杜絕盜版」、

「支持正版」理念,亦有助於其品牌正面形象的累積。因此,列清單的模式,能以兩個產 業以最小的成本參與盜版防治的推動,在產業聯盟推動初期是較有辦法快速累積成效的模 式。

而認證有效防治盜版公司的方式,即透過公正的第三方單位,以較為嚴謹的程序,從 公司治理營運角度去貫徹盜版防治的措施,執行效果及影響層面無疑較為全面。若特定國 家盜版防治觀點已十分盛行,或產業聯盟推動的過程中有越來越多利害關係人的加入時,

這樣的機制較為妥適。換言之,本文認為「列出侵權網站」較似雪中送碳,在相關資源缺 乏時得以迅速有所作為;而「認證有效防治盜版的公司」則為綿上添花,讓盜版防治執行 得更加徹底。

第四節 侵權因應綜合評析

第一項 封網措施配套研擬之餘,亦可為其他立法嘗試

綜合觀察上述探討的政策手段,其共通特色在於,在管轄權無法全數及於源頭的情況 下,盡可能從國內能掌握的管道控制資訊的流向,以達成盜版防治的效果。封網處分選擇 從我國的連線服務提供者;以硬體規範軟體、課予機上盒業者間接侵權責任則是從資訊的 載體來控制。新的政策手段自然需要新的配套措施,雖然封網處分得以直接從我國網路連 線的源頭,控制所有載體存取侵權網站的流量,但封網處分係從無到有創建一套流程與措 施,在參考外國立法例之餘,也須同時調查該國的國情與執行狀況,研擬出最適合我國的 執行模式;相較之下,硬體規範軟體以及間接侵權責任之課予,在我國既有的法制上均有 先例,在立法時較有依據可循。因此,本文認為,在研礙適合我國實施的封網處分內容與 相關配套措施之餘,亦可從立法資源較充足的面向著手,逐步從各個環節達到減少盜版服 務在市場上的流通。

避免填答者出現社會期許偏誤(Social Desirablility Bias)514,而傾向填答使用正版平台導 致結果失真515。該研究以總人數作為分母,各程度516使用者數乘以該程度量化程度作為分

想法時會產生說謊的行為。賽斯‧史蒂芬斯─大衛德維茲(Seth Stephens-Davidowitz),數據、謊言與真相 商周出版,頁 145,2018 年。

515 李姿億,同前註,頁 28。

516 研究中將使用程度分為「完全沒使用(0%)」、「非常少用(<5%)」、「少用(5-15%)」、「普通

(15-30%)」、「常用(30-50%)」、「非常常用(50% 以上)」六個程度,並分別量化為 0%、3%、

10%、23%、40% 及 65%。李姿億,同註 513,頁 28。

517 平均使用程度=(∑(該程度使用人數×該量化程度)/總人數。李姿億,同註 513,頁 28。

518 李姿億,同註 513,頁 29。

Dailymotion 77.05% 32.63%

線上看網頁 68.57% 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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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同一份數據中,使用者使用正版平台的情形,卻與上述針對觀劇平台的重要性 不符。在研究中,作者將正、盜版因素525加入其他既有重要性及滿意度因素中,量化為

「正版使用程度526」,結果顯示「使用正版平台」與「可能找到想看的劇」間呈現負相關

(-0.077)、與「免費」也呈現負相關(-0.241)527,顯示使用者最在意,且盜版平台擁 有絕對優勢的兩大重要性指標,正版平台的服務尚無法滿足使用者。針對這個現象,作者 認為可能的原因在於「正版平台的版權分散」導致正版平台業者對在意內容豐富程度的使 用者缺乏吸引力,使用者在難以從正版平台找到想看的劇,加上使用者付費在臺灣尚未普 及,多數人並不願意付費的情況下528,就會選擇到其他免費的正版平台,或是盜版平台作 為替代方案529

綜合上述數據及訪談結果,本文認為國內的 OTT 影視產業如欲透過市場機制來因應 盜版問題,正版 OTT 平台業者除了自發性組成的 IWL 合作備忘錄來斷絕盜版業者的獲利 外,尚可選擇從使用者在意的重要性指標以及願意付費的關鍵著手,即豐富其 OTT 平台 上的內容,增加使用者使用正版平台帶來的效益。因此,本文將於下一章中討論,著作權 法制得以採取的鼓勵內容授權措施,增加正版 OTT 平台上的內容的豐富程度。

525 作者將使用正版平台量化為 1,使用盜版平台量化為 0;而 Youtube 上因為兩種內容兼雜,因此量化為 0.5。李姿億,同註 513,頁 32。

526 正版使用程度=∑(正盜版×觀劇平台平均使用程度)

∑ 觀劇平台使用程度 。李姿億,同註 513,頁 32。

527 李姿億,同註 513,頁 32。

528 雖然〈台灣 OTT 影劇產業分析與使用者使用行為調查〉指出有高達 67% 的填答者「願意付費」,但資策 會產業情報研究所在〈需求不同,付我所樂-2017 上半年數位影視平台付費與互動意願分析〉研究所調查了 1500 份樣本中顯示,實際上有 73.3% 的受訪者實際上並未付費收看線上影視,即僅有不到 3 成的受訪者有 實際的付費行為。李姿億,同註 513,頁 36;吳柏羲,需求不同,付我所樂-2017 上半年數位影視平台付費 與互動意願分析,AISP 資料庫,2017 年 9 月。

529 李姿億,同註 513,頁 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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