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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影視內容取得之授權機制

第一節 影視內容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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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影視內容取得之授權機制

OTT 平台業者取得播出內容的方式,目前分為「自製/投資」以及「外購」兩種,

前者即直接從著作產生的源頭著手,後者則透過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授權530取得播出的權 利。前者主要為電視公司、製作公司或是 OTT 平台業者出資或僱用人員擔任導演、編劇、

監製、演員進行內容的拍攝,內容權利的歸屬按《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2 條針對受僱 完成之著作及出資聘僱他人完成之著作所為之規定已甚明確,因此本章所討論之內容取得 授權,不包含自製或投資製作之內容,而以外購內容為主。

第一節 影視內容之取得

第一項 現行授權機制

洽談授權的過程中,內容供應商與 OTT 平台業間之間,會分別就特定節目所授予的 權利範圍、授權形式、授權時間、其他附加服務為具體的約定。在決定好上述授權條件後,

內容供應商會在各平台播出前,提供節目播出的影像檔案;平台在處理過影像531之後,就 會將內容上架播出。以下分別介紹常見的授權約定內容:

第一款 權利範圍

節目授權的第一步,就是決定授權標的,即 OTT 平台業者想向內容供應商取得播放 授權的是哪一部,或哪些部內容。內容供應商製作節目時,除了規劃拍攝的細節,也必須 估量預算以及開播的觀看效益,因此,無論是電視公司或是製作公司在開拍之前,便會先 詢問可以各平台的上架意願532,確定哪一些平台是可以上該檔節目533,以利制定相關宣傳 方式。以 CHOCO TV 為例,在蒐集完各節目的開播資訊後,內部的採購以及數據單位會 去分析特定題材能為平台帶來的效益,最後決定購買的標的以及可接受的價格範圍。如果 有多個平台同時對同一部節目有興趣,就會有競爭出價的情形534,最後決定由一家或多家 平台取得該節目的授權。

530 以 OTT 影視產業而言,主要涉及的著作財產權授權為「重製權」、「公開演出權」以及「公開傳輸權」。

531 最典型的處理內容即為字幕,有些內容供應商提供給平台的內容中不包含字幕檔,必須由播出平台自行

提供或另外外購。參見註 171,頁 108。

532 同註 171,頁 3。

533 同註 183,頁 6。

534 同註 183,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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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OTT 影視產業的內容授權當中,OTT 平台業者取得國內內容所必須取得的著作財 產權,主要有處理影片所需要的「重製權」,以及涉及視聽作品播出的「公開播送權」以 及「公開傳輸權」。由於目前的 OTT 平台上提供的內容,形式多以隨選視訊為主,較少 涉及同步播出的節目,因此又以公開傳輸行為為大宗。在國外內容的授權部分,因為各國 的著作權法制不同,在與國外的內容供應者簽訂授權契約時,也需要考量法制上的差異。

第二款 授權形式

著作財產權授權的形式,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以及「非專屬授權」三種,

內容供應商在決定要採取何種授權形式時,在沒有特殊商業考量的情況下,無非是考慮藉 由哪一種形式授權,能夠回收最多權利金535。《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規定,「專屬 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 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此一規定確認了著作財 產權的專屬授權有準物權的效果,且此規定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對外行使權利義務關係的安 定,性質上屬於強制規定而不得以契約排除536。因此,若內容供應商以專屬授權的形式授 予 OTT 平台業者節目播出的相關著作財產權,內容供應商在在授權範圍內便已不得行使 著作財產權。

然而,由於國內多數的內容供應商多有自己的傳播管道,部分內容供應商甚至有自己 的 OTT 平台,因此實務上較少出現專屬授權的形式。如欲只授權給一家業者播放,則多 選擇透過「獨家授權」。我國《著作權法》雖未明文規定獨家授權的定義,但司法實務有 對此加以定義。最高法院在 106 年台上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中揭示,「……獨家授權,並 非專屬授權,僅係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他人後,同時負有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之義務,並 未排除著作財產權人自行行使權利,核與專屬授權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內不僅不 得再行授權第三人,其亦不得自行行使權利有別537。」因此,內容供應商得僅授予單獨一 家 OTT 平台業者播出內容的權利,同時仍保有在自己平台上播出的權利,業界常稱呼此 形式為「獨播」或「獨家」。業界常用「獨家」以及「非獨家」授權區分原著作權人授權

535 同註 183,頁 5。

536 章忠信,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五南出版,頁 93,2017 年。

537 參見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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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的對象數量,但無論是獨家或是非獨家,均不屬於專屬授權。除了專屬授權以及獨家 授權,另一種授權形式為非專屬授權,業界稱之為「非獨家」。其為國內市場上最常見的 授權形式,內容供應商除了在自己的平台播出,還能同時授權給多家其他業者播出,不僅 得以收取授權金,也能夠達到宣傳效果。

內容供應商決定採取何種授權形式時,如果一家欲取得授權的 OTT 平台業者的出價 夠高,內容供應商便會傾向採取獨家授權的方式。如此一來,授權相關聯絡窗口只有一個,

只要處理一份合約,就能夠直接將節目內容變現,收取足夠的權利金。若內容供應商選擇 以非獨家的方式賣出,就需要考量不同平台的服務內容以及營運情形,才能確保所有授權 金合計,能超過授權獨家的權利金數額。如同本文在第二章當中的 OTT 影視產業商業模 式所曾提及,國內的 OTT 平台常同時兼具訂閱模式、免費模式以及單點模式,各模式有 不同內容呈現、營利方式以及評估指標,在評估授權多家平台效益時,都必須納入考量538

由於目前國內的內容供應商比較將「授權給其他平台」視為一種行銷宣傳的手段539, 因此國內的戲劇內容540,幾乎都以非專屬授權的方式,在電視台以及各大 OTT 平台上播 出,縱使授權付費的 OTT 平台播出,臺劇幾乎都能免費觀看541。因此,在節目正式首播 之前的開播記者會,記者會的背板就會列出一排平台的 LOGO ,會有共襄盛舉的感覺542。 第三款 授權時間

影響授權條件,甚至直接攸關授權金額的重要因素還有授權時間,這部分可分為上架 時間以及播出期間兩個部分。播出期間較無太大爭議,通常停留在平台播出的時間越長,

授權金就會越高。內容供應商與 OTT 平台業者針對授權時間,主要在於約定上架順序。

由於觀看效益的高峰落在第一次播出的時刻,若節目製作者有自己的平台,就會希望自己 的平台優先播出543544。如同前述所言,國內多數的內容供應商多有自己的播出管道,為了 充分獲利,在戲劇的首播多半會在電視頻道,電影則會在院線上映一段時間後,才會上架

538 同註 183,頁 5。

539 同註 183,頁 6。

540 通常會以「臺劇」或「台劇」來代指由國內的內容供應商製作或合製的內容。

541 同註 172,頁 1。

542 同註 183,頁 6。

543 同註 171,頁 3。

544 同註 183,頁 6。

此部於每週六先在台視首播,再分別在東森、LINE TV、愛奇藝、KKTV、CHOCO TV、LiTV 播出。維基 百科,高塔公主,https://zh.wikipedia.org/zh-tw/高塔公主(最後瀏覽日:2018/05/05)。

549 同註 183,頁 6。

550 同註 171,頁 4。

551 同註 183,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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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更多人看見,因此 OTT 平台多為內容供應商接觸目標客群的眾多管道之一。以公視為 例,公視除了自行製作內容外,也會外購節目播出,所有節目的外購,則統一由企劃部下 的購片組負責552,再分別於不同的平台上播出。

因應在網路播出的型態與既有的電視播出型態不同,若要在網路上播出,則需要另外 洽談隨選視訊的授權。然而,因為隨選視訊內容需要長期擺在特定平台上,授權費比購買 在電視定時播出的內容高昂,在年度預算必須兼及其他播放平台的情況下,並無法讓所有 外購取得的節目都在 OTT 平台上播出553。因此,購片組在洽談授權時,為了盡量在其 OTT 平台公視+播出,就會盡量談到「+7 版權」。所謂「+7 版權」 是指,在電視播出 後,該內容得以在網路上播放七天,這樣的概念比較像是電視的擴充服務,主要仍以電視 為主要播出平台,只是為了讓錯過電視播出時間的觀眾七天內還能在網路上看到內容554。 這一類的授權有兩層意義:第一、這種模式的授權,相較於真正的隨選視訊授權,授權費 用較為低廉,甚至有些會直接當成附加服務贈送給播出平台。另一層間接影響到授權成本 的意義在於頻寬流量,由於內容只在 OTT 平台上擺七天,占用的頻寬不會太久,不至於 耗費過多網路流量成本555

第二款 包裏授權

一個平台要成立之前,必須要先有足夠的內容量,才能撐起一個平台去留住使用者556。 因此,業界在籌備時,會去洽談一次取得多部內容的授權形式,即包裏授權(package deal)。由於擁有大量內容的不單只有內容供應商,如果想取得授權的內容是國外的內容,

通常代理商手上也會有來自不同內容供應商的片源,因此,OTT 平台業者也會找代理商 洽談此類授權模式557,KKTV 便曾透過這樣的方式取得大量內容的授權。

然而,包裏授權的授權標的,往往不會是最新的劇,而是以片庫裡有一點年份的內容 較為常見558。在選購內容時,授權合約並不會載明授權的節目片名,而係以「授權總時數」

552 同註 172,頁 6。

553 同前註。

554 同前註。

554 同前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