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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影視內容取得之授權機制

第二節 強制授權與法定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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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比較大的平台可以被看到時,盜版行為自然就會減低,等於是用產業生態去解決產業面 臨的問題567。本文認為,如同前一章針對盜版因應的結論所言,市場力量的匯集除了帶來 解決盜版問題的潛在效益外,在正版平台間同業競爭開始出現白熱化的現象時,在內容的 授權上除了競爭,是否有合作多贏的可能性?而內容既然為使用者付費的重要關鍵,著作 權法制上是否能有鼓勵授權或降低授權成本的機制,為臺灣的 OTT 服務帶來更豐富的內 容?

本文將於本章探討,著作權法制下,可以採取什麼樣的鼓勵授權或降低授權成本措施,

促進 OTT 影視產業的整體發展。有論者從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市場的發展歷程,均設有

「法定授權機制」,以確保影視市場有足夠的內容提供給使用者568,而探討在 OTT 影視 產業中導入法定授權機制的可能性,並分析限制權利人授權意願的正當性。此外,著作權 法為了鼓勵著作的大量授權與利用,亦設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外國法制甚至據此 衍生出拘束力更強的「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促進著作的流通使用,並使權利人 較容易獲得授權上的經濟利益。本文將先從我國著作權法制上已存在,但未適用於影視產 業的「強制授權與法定授權機制」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為主要探討對象,討論著 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制度時,附帶討論「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否適合作為降低 OTT 業 者取得內容授權的成本。

第二節 強制授權與法定授權

第一項 我國現有強制授權與法定授權規定

著作權法雖然賦予著作權人就其創作享有專有權,藉此鼓勵創作,但若因而導致公眾 無從利用他人著作,反而不利於社會總體的創意發展,此絕非著作權法制之本意569,甚至 有違其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根本目的570。為了避免這樣情形發生,著 作權法制另行增加了「強制授權」限制著作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專有權的行使,以法律強制

567 同前註。

568 賈之帆,論將頻道內容授權 OTT 平台之阻力與助力:管制手段之選擇,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 士論文,頁 40,2017。

569 章忠信,強制授權之緣起與發展──從著作權法制談起,第六屆歐盟與東亞智慧財產權國際學術研討會

「著作權利金合理支付機制之探討」,頁 3,2015 年 6 月。

570 參見《著作權法》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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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同意,讓公眾得以利用其著作571。利用人如欲取得著作的強制授權,仍須以主管機關作 成行政處分核准並決定數額多寡作為行使條件572;相較於此,限制著作權人授權意願程度 更強的的制度為「法定授權」,主管機關得預先訂定法令,明訂利用條件及報酬,只要符 合條件並支付應付報酬的使用者即得依法逕行利用573。換言之,強制授權係針對具體個案 的申請,決定是否要強制著作權人授權給「該利用人」的同意,效力範圍僅在申請的個案;

而法定授權係透過抽象性的規範,制定利用人利用條件及報酬,該規範得直接作為著作權 人已同意授權給「所有符合條件之利用人」的依據。

我國針對著作利用的強制授權規定574,主要見於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惟《著作權法》

第 69 條至第 71 條規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的緣由,與國家經濟發展程度較無關聯,主要係 出於音樂著作的特殊性575。由於音樂著作必須廣泛使用才能顯現其經濟價值,為避免唱片 工業壟斷音樂著作的流通,如著作權人已將音樂著作錄製為商業用錄音著作並發行,其他 人在支付適當報酬後再行灌錄成錄音著作,不至於造成著作權人經濟利益的過度損害,因 此《著作權法》增設強制授權的規定,擬制了著作權人授權的同意576。然而,《著作權法》

對強制授權的授權標的、利用方式、授權範圍也設有限制;授權標的僅限「音樂著作」,

利用方式僅限於「將該音樂著作錄製成錄音著作」,不得將演唱會實況錄影後,發行為合 輯577,且僅能在中華民國境內流通578

法定授權的規定,則主要在《著作權法》第 47 條的教科書合理使用以及《有線廣播 電視法》第 33 條的有線電視系統必載頻道規定。教科書的利用,雖然訂於合理使用相關 章節,但本質上為一種法定授權,任何人只要基於編刷教科用書目的,即可在合理範圍內

571 章忠信,同註 569,頁 3。

572 章忠信,同註 536,頁 180。

573 章忠信,同註 569,頁 8。

574 我國《專利法》第 87 條至第 91 條亦設有強制授權相關規定,但此係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 急情況,例如我國智財局曾於 2005 年同意衛生署強制授權「克流感」藥物,成為全球第一個強制授權自製 克 流 感 的 國 家 。 參 見 《 專 利 法 》 第 87 條 至 第 91 條 ; 全 球 首 例 台 灣 強 制 克 流 感 授 權 , 大 紀 元 , http://www.epochtimes.com/b5/5/11/26/n1133604.htm(最後瀏覽日:2018/05/06)。

575 章忠信,同註 536,頁 179。

576 章忠信,同註 536,頁 179。

57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4 年 3 月 3 日智著字第 09400013620 號函釋。

578 《著作權法》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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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579,而付費便是未經授權利用的合理化機制,藉 以均衡著作財產權與利用人之利益580。著作權財產權人對於基於本條利用其著作的利用人,

只有報酬的債權請求權,是否同意利用,並不影響利用行為的合法性;當利用人不知原著 作財產權人,得以先留存報酬,等到著作財產權人要求後再支付581。此外,如利用人未支 付亦未留存報酬,僅會構成債務不履行582,而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583

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 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而同條第 2 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

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此為我國於 1993 年引進的必載(Must Carry)規範,只要是基本頻 道,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便可不經無線電視臺之同意而利用其節目及廣告,且毋須支付報 酬。基本頻道,或稱必載頻道,其正當性基礎乃來自於無線電視為公共資源,為確保民眾 享用該資源,而透過必載頻道延伸無線電視的普及率,讓訂閱有線電視的使用者亦能觀看 到無線電視頻道的內容,以促進作為公共資源的無線電視提供使用者資訊、娛樂並促進意 見交流的功能584。綜合我國上述強制授權與法定授權相關規定可知,我國目前針對網路上 的影視內容,並未設有相關法定授權或強制授權機制的規定。

第二項 外國強制授權與強制授權案例探討

討論網路影視內容的法定授權或強制授權機制,主要為美國 OTT 服務的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 Inc. v. AEREO, Inc. 案(以下簡稱「Aereo 案」)以及 FilmOn 在 2012 年至 2017 年間在紐約州、加州、華頓盛州、伊利諾州涉及的訴訟案(以下簡稱

「FilmOn 案」);歐盟則是希望會員國內的授權機制得以統一,因此制定出「線上內容 服務跨境可攜規則(The Regulation on cross-border portability of online content services in the internal market,以下簡稱「可攜規則」)」,本文分別介紹之:

579 《著作權法》第 47 條。

580 章忠信,同註 536,頁 118。

58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89 年 7 月 7 日智著字第 89005709 號函釋。

58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2 年 6 月 13 日電子郵件 920613a 函釋。

583 章忠信,同註 536,頁 119。

584 劉貞宛,數位時代的必載規範,傳播與管理研究,第 5 卷第 1 期,頁 112,2005 年 7 月。

張其違反《著作權法》中的傳輸條款(Transmit Clause)因而向法院聲請暫時禁制令。

2012 年 7 月,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D. New York)審查暫 時禁制令需要考量之因素後,駁回原告之聲請585;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聯邦第二巡迴上訴 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仍維持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 的判決586,原告上訴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在 2014 年 6 月作成的判決587中,推翻了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並發回紐約南區聯邦地區 法院重審。

本案中主要的爭點在於:Aereo 的營運模式是否為美國《著作權法》第 101 條588傳輸 條款的公開演出(perform publicly)行為589,而屬《著作權法》第 106 條590的著作權範圍?

Aereo 的營運模式係在服務範圍內架設天線以接收廣播訊號,且每座天線都是供特定訂閱

585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 Inc. v. AEREO, Inc., 874 F.Supp.2d 373 (S.D.N.Y. 2012).

586 WNET, Thirteen v. Aereo, Inc., 712 F.3d 676 (2d Cir. 2013).

587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 Inc. v. Aereo, Inc., 134 S.Ct. 2498 (2014).

588 17 U.S.C. §101.

589 美國《著作權法》第 101 條針對公開演出的定義,與我國《著作權法》相較,同時兼含「公開播送」以 及「公開傳輸」的意涵。

590 17 U.S.C. §106.

591 Am. Broad. Companies v. Aereo, 134 S.Ct. at 2500.

592 Id.

593 同註 7。

594 Am. Broad. Companies v. Aereo, 134 S.Ct. at 2500.

的範圍當中596。上述的 Fortnightly Corp. v. United Artists Television, Inc 案中,法院認為社 區共同天線(community antenna television,CATV)只是透過架設好的天線提供觀眾電視 較強的收訊,提升觀眾收視廣播節目訊號的能力, 因此並無公開演出行為;而國會在修 法時明確指出,演出(perform)係指「以序列方式呈現圖片或使伴隨而來的聲音可供收 聽(”to show its images in any sequence or to make the sounds accompanying it audible”)597」 因此,縱使只是提升觀眾收視節目訊號的能力,如同社區共同天線運作的系統,都有涉及

595 Fortnightly Corp. v. United Artists Television, Inc., 392 U.S. 390, 88 S.Ct. 2084, 20 L.Ed.2d 1176.

596 Am. Broad. Companies v. Aereo, 134 S.Ct. at 2505-2506.

597 17 U.S.C. §101.

598 Am. Broad. Companies v. Aereo, 134 S.Ct. at 2506-2507.

599 Am. Broad. Companies v. Aereo, 134 S.Ct. at 2507-2510.

600 17 U.S.C. §111 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f)(3):” A “cable system” is a facility, located in any State, territory, trust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t in whole or in part receives signals transmitted or programs broadcast by one or more television broadcast stations licensed by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and makes secondary transmissions of such signals or programs by wires, cables, microwave, or other communications channels to subscribing members of the public who pay for such service. For purposes of determining the royalty fee under subsection (d)(1), two or more cable systems in contiguous communities under common ownership or control or operating from one headend shall be considered as one system.”

雖然自願限制市場範圍(Designated Market Area),然而,不僅限制地理區域的技術措施 相當容易被破解,更重要的是其仍未改變網路傳輸得以接觸到比有線電視系統更廣泛的範

雖然自願限制市場範圍(Designated Market Area),然而,不僅限制地理區域的技術措施 相當容易被破解,更重要的是其仍未改變網路傳輸得以接觸到比有線電視系統更廣泛的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