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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家文官學院建置與職掌擴充過程

第二節 保訓會組織法立法通過(民國 8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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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政策窗」的產生,形成新制度制約後續的發展,並能以此次協商之共識,

以及考試院本身較為中立、超然、不受政治力影響的角色,於立法院法制委員會 爭取執政黨、在野黨的支持,得以順利在 83 年 6 月,約一年餘的時間即於立法 院院會三讀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並依法案內容取得未來設立保訓會之法源,

可說是兩院在公務人員訓練上首次採協商方式作為達成共識、鞏固政策核心信念 之重要策略,而此次結果也正延續著「關鍵時刻」發生後,行動者特定選擇所產 出之結構,以長遠角度而言,我們也可說 82 年的協商結果影響著 91 年訓練進修 法的制定,讓訓練職掌在相關作用法上法制化,鞏固考試院的政策核心信念。

在此階段包括組織再造、政黨政治、社會變遷、院長更迭等外部事件,對於 考試院辦理公務人員相關訓練產生關鍵性的影響,印證了倡議聯盟架構假設 5 的成立-政府政策核心若沒有受到次級系統外部的重大干涉(例如社經條件、行 政首長更迭),通常很難發生轉變。

另因「人」的因素可說影響著此階段政策產出的形成,藉此可再衍生出不同 於傳統政策倡議聯盟框架的兩項假設:

1.若聯盟領袖間關係良好,將有利於聯盟在政策核心上達成共識,促成彼此均可 接受之政策產出。

2.若聯盟成員與政策掮客間存有私交,且政策掮客對決策具備權威性影響力(擔 任國會委員會召集委員或主席),將更有利於聯盟政策目的的達成。

第二節保訓會組織法立法通過(民國 84 年)

 

為瞭解倡議聯盟框架在保訓會組織法立法過程中之應用,本研究以下 圖 9 進行說明: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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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黨民進黨因考試院機關屬性在政治上較中立,故傾向支持考試院提議設立保 訓會之提案,在審議保訓會過程中,因當時的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為民進黨籍的 林濁水委員,有利於考試院爭取在野黨的支持設立保訓會,可見國會委員會主席 將影響著政策次級系統內政策產出之形成,而考試院亦沿用著與前一階段相同的 策略,藉由機關的特性來拉攏在野黨立委的支持;另因考試院院長邱創煥過去曾 於民國 70 至 73 年擔任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亦於該期間擔任財政 部長,因兩人曾為舊識,加上兩院在保訓會組織法草案第一次付委審查時在訓練 執行單位的設立上意見不一致,委員會決議兩院應協商後再議,致使兩院於 84 年 1 月再度召開第二次副院長級協商,以歷史制度論來說,可說為對原有結構反 動之接續反應,此次協商代表仍為毛高文、徐立德,受到前列委員會主席、兩院 院長副院長關係等「政治流」因素之影響,順利達成協商共識,同意考試院未來 得設立國家文官學院作為保訓會所屬訓練執行機關,以及辦理升官等訓練,並依 循著此次協商結果形成兩聯盟的政策核心信念,簡要分述如下:

1.行政院設立人力中心,掌理人事人員專業訓練、中高級公務人員管理發展訓 練。

2.考試院設立保訓會、文官學院,掌理訓練及進修之政策及法制、筆試錄取人員、

文官中立及升官等等訓練。

由上可見,兩院再度採用協商的策略來達成共識、產生政策核心信念,為未 來保訓會組織法通過開啟了「政策窗」。

在此階段之政策掮客-法制委員會委員,可再細分為較支持保訓會設立之民進黨 籍立委(如林濁水等),以及較支持訓練權歸行政院掌理之國民黨籍立委(如劉光華 委員等),政黨協商之結果將影響最終之政策決定,以結果而論,保訓會組織法、

人力中心組織條例最終均能於 85 年三讀通過,主因仍在於兩院分別向立委積極 爭取支持訓練單位的設立,其中對保訓會較持反對立場之劉光華委員,曾與人事 局陳庚金局長為同學關係,有利於人事局爭取人力中心的設立,並表達質疑保訓 會職掌範圍之立場。

綜整上述,人的因素(包括院長、副院長、人事局局長、立法委員)在此時期 仍影響著政策產生,與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影響變數大同小異,惟考試院此 階段再依據兩院第二次協商將訓練執行機關的設立、升官等訓練納入政策核心信 念中,也間接影響著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修正,將委升薦訓練法制化,讓保訓會可 依此辦理升官等訓練,並開啟未來設立文官所的大門,再次印證著倡議聯盟假設 5 的成立-政府政策核心若沒有受到次級系統外部的重大干涉(例如行政組織主 管),通常是不會發生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