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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修法方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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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復功能:

(1)「人性價值之平等宣示」之觀點,無法解釋專利故意侵權者具重大惡 性。此係因專利事件有下列特性:無關人格、純經濟領域、權利範圍 較不確定、權利人可能誘使行為人侵權。

(2)「彌補刑事法對法人處罰之不足」之觀點,僅可謂係民事法與刑事法 特性之比對,非屬真正制度功能之一。

3、私人執法功能:

(1)現行民事訴訟程序應已足鼓勵當事人致力蒐證。

(2)專利權本質上並無自力救濟之虞,無須加以避免。

(3)過度之誘因有使訴訟被浮濫提起的可能,加劇「專利戰場」之現象。

4、嚇阻功能:應限於「搭便車」或「專利有效性無須再確認」之故意侵權 情形,始值加以嚇阻,其原因如下:

(1)專利法最終目的並非「制止侵權」,而係「促進研發」。

(2)透過舉發、訴訟程序檢驗專利權之有效性,將有助於避免垃圾專利不 當之獨占,有利於社會整體福利及降低研發成本,故無必要預先地、

過度地加以嚇阻。

(3)從生產函數之成本分析理論觀之,縱有侵權發生,亦未必影響企業從 事研發之決定。

(4)注意義務負擔沉重,對於眾多中小企業之我國商業環境而言,為投入 研發活動之沉重負擔。

第二節 修法方向建議

壹、對立法者之建議

一、限縮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範圍,使之僅適用於「抄襲」 、 「法院已 判決侵權而仍持續行為」

自懲罰性賠償金之功能論觀之,多數功能在現行專利制度下均難再成立;自 比較法之角度觀之,專利侵權事件採懲罰性賠償金立法例最具代表地位之美國,

其發展趨勢亦走向限縮適用,較有利專利權人之舊實務標準已迭遭批判而終於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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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又自經濟效率性角度觀之,懲罰性賠償金嚇阻抄襲之侵權人之餘,亦同時帶 給非抄襲之企業研發者高度之查證成本,故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是否能提高社會福 利、矯正市場失靈,實繫諸於其適用標準是否精確、制度是否遭到濫用。我國雖 尚未出現如美國專利權人濫用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現象,然實務對侵權人故意之 認定並不嚴格,亦無明確善意信賴之措施可供潛在侵權人查證。觀諸我國專利制 度已漸受重視,待未來專利權人更嫻熟於利用專利權為競爭工具時,懲罰性賠償 金將成為一效力極度強大之制度,而對其他企業之研發活動課予過高且不確定之 成本。

在上述情形下,本研究認為尚不宜使一標準模糊、效力強大、難以預測之懲 罰性賠償金制度,廣泛適用於專利侵權事件之中,而應審慎思考制度目的與其影 響,明確規範、限制其適用之行為類型。

二、仍應保留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以嚇阻特定類型之侵權人:

對於抄襲之「搭便車」行為與法院已判決侵權仍「明知故犯」之行為,此兩 類行為完全不具研發內涵,與「已迴避設計卻失敗」或「知悉系爭專利存在,卻 未達注意義務之門檻」等情形均屬有間,而完全無加以縱容之必要,若任其發生,

不但將對企業研發之誘因產生極大傷害,對社會公益而言亦無任何促進研發之效 果,縱嚇阻其行為之發生,亦不致對研發活動產生不利之影響。就此觀之,懲罰 性賠償金之嚇阻功能,於特定之專利侵權態樣,仍有存立之空間,故尚不宜採取 如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廢除懲罰性賠償金之見解。

況今日專利侵權又已完全除罪化,若將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完全廢除,非但將 使抄襲等情節嚴重之侵權行為更為猖獗,在法律整體體系下亦將造成「故意侵害 有體財產權可施以刑罰,故意侵害專利權卻僅能填補損害」之失衡態勢。故本研 究以為,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範可予以限縮,然尚不宜完全加以廢除。

三、賦予法官彈性調整實際損害額之權限,確保專利權人得完全受 償:

若依本研究之建議,限縮懲罰性賠償金於專利侵權事件之適用範圍,或有論 者抱持疑慮,認為專利侵權事件有不易發覺之特性,若限縮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 範圍,對專利權人保護將嚴重不足。

本研究以為,此係因我國現行法下認定專利實際損害之方式仍過於保守,可 以考慮賦與法官調整、認定實際損害額之一定裁量權限,甚或參考美國聯邦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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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昔日對「倍數賠償」定性之見解,將倍數賠償之結構作為估計損害方法之一,

惟不再限於侵權人故意之時,若此即不致混淆補償性賠償金與懲罰性賠償金之界 線,亦可依個案事實使專利權人獲得較充足之賠償。

貳、對司法者之建議

一、嚴格區別「補償性賠償金」與「懲罰性賠償金」之心證

「補償性賠償金」與「懲罰性賠償金」之本質、目的、要件、效果既均有所 差異,司法者自應於裁判時嚴加區分,在審理上應清楚區分階段,在論理時亦應 扣緊制度之本旨,不宜使心證相互流用。

二、對侵權人故意之認定應更為嚴謹,非僅論證至「侵權人知悉」之 程度:

我國現行法通說既以刑法上故意為認定標準,則認定侵權人之故意時,時,

自應包括實現所有侵權構成要件之「知」與「欲」,始能為侵權人故意之認定。現 行實務上常以「侵權人知悉系爭專利之存在」認定侵權人係故意,其論理有過於 跳躍之虞,並非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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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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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45 45 12 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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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2292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8 民專上易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8 民專訴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8 民專訴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8 民專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8 民專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8 民專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7 民專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7 民專訴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7 民專訴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7 民專訴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7 民專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7 民專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97 民專上易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易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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