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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第四節 實證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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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實證文獻探討

壹、Kimberly A. Moore

論者 Kimberly A. Moore 曾於 2004 年發表一篇著名的實證研究,該研究以美 國 1999 至 2000 年兩年間終結的所有專利侵權案件資料(包括以和解、審判、

summary judgment 等方式終結者)作成統計,總計案件 4254 件(涉及專利 6876 件),Kimberly A. Moore 以其中 2100 件案件作為樣本,再扣除與認定故意侵權無 關的案件類型:確認之訴與美國專利商標局(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之上訴。觀察所得剩餘之 1721 件案件,作成下列結論:

一、訴訟之初即指控被告故意侵權者,占所有案件數之 92.3%(若以專利數 計算,則占所有專利數之 92.8%):

此一高度比例與平時訴訟實務呈現之現象頗為合致。此數字顯示,原告是否 指控被告為故意侵權,往往並不取決於特定之事實,而係取決於原告對於懲罰性 賠償金、律師費轉嫁救濟之需求。

Kimberly A. Moore 說明此一高度比例可能有兩種解讀途徑,其一為實際市 場上故意侵權者之比例高得驚人,惟就審判結果觀察,不應導出此一結論;故綜 合其對判決內容之觀察,應解讀為另一結果,即相當高比例之專利權人在缺乏基 礎事實之支持下,即作出故意侵權之指控,以在被告提出律師意見之抗辯時,主 張被告放棄秘匿特權之保護,從而可以洞悉被告未來訴訟策略之藍圖,或於被告 訴訟中作出不同觀點之主張時,對其施以不利之指控。

二、僅 2.1%(143 件)的案件涉及故意侵權議題之裁判:

此一比例並不特別低,蓋專利侵權案件有 71.7% 以雙方和解收場,僅 6.2%

之案件進入審判 (go to trial),而認定故意侵權僅能於審判中為之。至於 summary judgment 程序,則因故意侵權之認定多為事實問題,故非 summary judgment 所處 理之典型問題。

三、法官與陪審團認定結果之比較:

上述 143 件案件,48 件乃由法官經 bench trial 作出裁決,其認定構成故意侵 權之比例為 60.4%;其餘 95 件由陪審團經 jury trial 作出裁決,其認定構成故意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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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之比例為 56.0%。故被認定構成故意侵權之比例為 55.7%136

惟因法院欲判命被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除故意侵權外,尚有例如”Read factors”等其他應考量之因素,故在上述被認定構成故意侵權之 55.7%案件中,僅 32%最後被判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也就是說,所有進入審判的案件中,僅 8%最 後被判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此外,陪審團認定被告故意侵權之案件,有 63%被法院拒絕判命支付懲罰性 賠償金。

Kimberly A. Moore 接著將其觀察期間擴大至 1983 至 2000 年,此期間內共 有 1585 件專利侵權案件(涉及 2276 件專利)進入審判。涉及故意侵權議題之裁 判共 664 件,法官經 bench trial 作出裁決認定構成故意侵權之比例為 67.7%,由 陪審團經 jury trial 作出裁決認定構成故意侵權之比例為 52.6%。又,經法官認定 為故意侵權者,且最後被法院判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或律師費之比例較高,為 91.9%;經陪審團認定為故意侵權者,最後被法院判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或律師 費之比例則較低,為 60.6%。

四、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於故意侵權上訴之維持率

1983 至 2000 年間,關於故意侵權之裁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於陪審團認 定之案件之維持率高達 94.6%(陪審團認定構成故意侵權而被維持者為 93.4%,

陪審團認定不構成故意侵權而被維持者為 100%),惟對於經 bench trial 認定之案 件之維持率僅 80.0%(bench trial 認定構成故意侵權而被維持者為 77.5%,bench trial 認定不構成故意侵權而被維持者為 82.8%)。

此一數據乍看之下似意謂陪審團之認定較法官更為妥適,而與一般訴訟經驗 不符,惟 Kimberly A. Moore 指出此係因經陪審團認定而上訴之案件,均為地方法 院法官肯認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之案件,故維持率較高。

五、律師意見的防禦效力:

Kimberly A. Moore 指出,未提出律師意見之被告固然容易被認定構成故意 侵權,其比例為 84%,惟縱有提出律師意見,被認定構成故意侵權之比例仍達        

136 本研究以為此處數字可能有誤,蓋若法官認定構成故意侵權之比例為 60.4%,陪審團認定構成 故意侵權之比例為 56.0%,兩數值均大於 55.7%,其平均不可能僅為 55.7%。又若以( 48 件 × 60.4% )

+ ( 95 件 × 56% ) = 57.5%,故本研究以為此處 55.7%似為 57.5%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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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此外,該研究提出下表之統計資料,其顯示律師意見的防禦效力在 bench trial 中較為顯著,在 jury trial 中則不甚明顯。

【表 3】律師意見對認定故意侵權結果之影響

Willful Not Willful

Attorney Opinion 51.4% 48.6%

No Attorney Opinion 63.2% 36.8%

Bench Trials

Attorney Opinion 44.8% 55.2%

No Attorney Opinion 84.2% 15.8%

Jury Trials

Attorney Opinion 55.8% 44.2%

No Attorney Opinion 56.1% 43.9%

資料來源:Kimberly A. Moore, Empirical Statistics on Willful Patent

Infringement, 2004

貳、Kimberly A. Moore 後續

論者汪偉柏、林承永、劉育彬、傅冬卿於 2009 年作成之實證研究,大體上 延續 Kimberly A. Moore 之模式137,其研究方法係依下列步驟進行:

1、界定時間區間:

時間區間的選擇上,為自 Seagate 案判決下達前一年起,至 Seagate 案判決 下達後一年七個月的時間點止,亦即自 2006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09 年 3 月 20 日 止。

2、選擇案件樣本:

       

137 汪偉柏、林承永、劉育彬、傅冬卿,專利故意侵權實證研究: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In Re Seagate 案為中心,第四屆全國法學實證研究研討會論文集。第 63-90 頁。2009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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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樣本的選擇上,承襲 Kimberly A. Moore 的選擇方式,分析該時間區間 當中所有聯邦地方法院的案件。惟因未能向美國法院行政處取得該區間中所有終 結案件(含和解案件)的資料,因此使用 Westlaw 資料庫中所能搜尋到的文件資 料138

3、過濾目標案件:

以”patent & willful & infringe”為關鍵字,配合時間區間,進行資料庫搜尋。

再以實際閱讀之方式,將搜尋所得之 375 件案件中非屬專利之案件與非屬故意侵 權之案件去除,並將訴訟文件區分是否為同一案件。最後得到共計 52 個案件中 有作出專利故意侵權的決定。

4、區分適用標準:

將 52 個案件樣本依其應適用之注意義務(Duty of Care)程度,區分為 pre-Seagate 標準與 post-Seagate 標準,前者計有 27 件,後者計有 23 件。剩餘 2 件無關上述兩種法律標準之適用,故未計入樣本之中。

5、依法院進行程序分類:

上述樣本分別經由一造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法官審判(bench trial139)、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亦或是審判後法 官最終決定(例如重新依法裁決-JMOL,Judgment as Matter Of Law)等程序,

判斷其案件是否成立故意侵權。因一造缺席判決通常未經雙方當事人訴訟中充分 之辯論,故並不計入樣本中。最後得到適用 pre-Seagate 標準與 post-Seagate 標準 的案件樣本分別為 25 件及 22 件。

該研究所得之統計數據結果如下表:

       

138 此一資料蒐集方式即與 Kimberly A. Moore 有所差異,其研究限制在於 Westlaw 資料庫蒐集之 文件係法官下達之判決命令(Order),而不包含陪審團決議(Jury Verdict),因此若陪審團已作出 決議,但是在法官下達其審判後命令(Post-Trial Order)前,兩造雙方即決定和解,則無法找到 此陪審團決議的內容。此時該陪審團決議即有可能造成計量結果及分析結論與實際情形之間之落 差。

139 沒有陪審團,僅由法官認定事實並下裁判之訴訟程序。美國多數民事案件除非當事人一方要求 陪審團,否則均以 bench trial 方式審理;惟刑事案件則須當事人放棄經陪審團審理之權利,才會 以 bench trial 方式審理。

Judgment as Matter Of Law

(JMOL)

(不包括 default judgment)

15 10 60 %

Judgment as Matter Of Law

(JMOL)

4 2

Summary Judgment(SJ) 1 6 14.3%

BT + JMOL 5 7 41.7%

BT + JMOL + SJ 6 13 31.6%

所有案件

(不包括 default judgment)

8 14 36.4%

資料來源:汪偉柏、林承永、劉育彬、傅冬卿(2008),專利故意侵權實證研究:

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In Re Seagate 案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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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研究歸納統計數據之結論如下:

1、Seagate 案後,證明被告故意侵權的困難度確實明顯提高:

依該實證研究,成立故意侵權的案件比例在適用 pre-Seagate 注意義務標準 下為 60%,在適用 post-Seagate 注意義務標準下降為 36.4%,故整體而言,法律 實務界多數預期 Seagate 案將使故意侵權成立之難度顯著增加,整體而言確實如 此。

2、法官判斷之結果,確能反映 Seagate 案後成立門檻之提高:

法官認定故意侵權的比例,在經歷過審判(trial)程序的情形下從 66.7%降 低至 41.7%;在未經歷過審判程序的情形下則從 40%變成 14.3%,整體比例則從 60%降至 31.6%。顯示法官多已受到 Seagate 案判準更改之影響。

3、陪審團判斷之結果,未能反映 Seagate 案後法律標準之改變:

陪審團審判認定有故意侵權之案件比例,在適用 pre-Seagate 注意義務標準 下為 87.5%,在適用 post-Seagate 注意義務標準下反增為 100%。此現象至少顯示,

陪審團在判斷故意侵權與否時,對 Seagate 案後法定門檻之提高,平均而言其反 應並不敏感。此或許係因陪審團乃由缺乏法律專業素養之一般人民組成,而專利 侵權訴訟中須判斷之法律爭點數量繁多,故難以確實認識其法律判準之變化所 致。

4、法院自為判斷的意願提升

該研究認為,法院為簡易判決之機率由 20%(25 件中有 5 件)升至 32%(22 件中有 7 件),且於 JMOL 中推翻陪審團之認定而改判不成立故意侵權之比例由 21.4%(14 件中有 3 件)升至 22.2%(9 件中有 2 件),此二現象顯示法院於 Seagate 案後較願自為判斷而非倚賴陪審團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