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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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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說明研究背景,勾勒出故意侵權規範在當代專利侵權 訴訟中之現況、重要性與爭議性;第二節提出研究之目的,本研究將嘗試對專利 故意侵權制度之爭議處作一釐清,對我國專利修法跟進與否作一評析,並對國內 外廠商遭遇此制度之困難處作一建議;第三節解釋本研究所使用之研究方法,以 及研究範圍之限制;第四節將說明本研究之整體架構。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專利權雖為屬地主義性質,然於知識經濟之現代,企業跨國營運之現象甚為 普遍,專利訴訟之勝敗每每關係鉅額之損害賠償,不僅對個別公司之營運至為關 鍵,對產業發展之整體環境亦深具影響。美國向居全球智慧財產權法制度之領航 地位,我國企業即常苦於美國業者專利侵權之指控,根據統計數字顯示(參見表 1、 圖 1),進行美國專利權訴訟,其訴訟成本即動輒超過百萬美元。是以專利法 制之最新發展,確值我國企業關注、了解,並據以調整企業內部之智慧財產權管 理模式,以預防、因應未來之跨國訴訟攻防。

【表 1】美國專利侵權訴訟訴歷年訟成本中位數

(單位:千美元)

資料來源:AIPLA REPORT OF ECONOMICS SURVEY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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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美國專利侵權訴訟訴訟總成本估計(含中位數、平均數)

(單位:千美元)

資料來源:AIPLA REPORT OF ECONOMICS SURVEY 2007

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為英美侵權法特有之法制,亦為美國專利法重要特色之一,

該制度以故意侵權(willful infringement)為其適用要件,其賠償金額可提升至法院 判定實際損害額之三倍。此制度之目的在懲罰主觀惡性重大之侵權人。此一制度 不但大幅提高專利權人提起故意侵權訴訟之誘因,亦加重了被告在產品研發之風 險及訴訟防禦過程中負擔之成本。在美國專利侵權訴訟案中,九成以上的案件,

均會提出被告係故意侵權之主張1

然而,懲罰性賠償金在其發源之固有民事法領域,本即為爭議不斷之主題,

而處理專利侵權事件時,適用此一制度之結果是否公平妥適,學界始終有著激烈

       

1 Kimberly A. Moore, Empirical Statistics on Willful Patent Infringement, 14 FED. CIR. B.J. 227, 23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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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爭論,實務上亦造成產業界的沉重負擔。例如:自法規範體系觀之,懲罰性賠 償本即為英美侵權法特有之法制,迥異於歐陸法系下損害填補之根本精神,本即 有其爭議存在,此其一;自制度正當性基礎觀之,懲罰性賠償金是否與一事不二 罰、比例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有所牴觸,其功能理論基礎是否正確,甚有探討與 實證之空間,此其二2;自構成要件觀之,專利侵權行為人主觀要件必須被證明至 何種程度、其認定之標準是否妥適、於個案之中應如何適用,均非十分明確,此 其三3;自原被告負擔角度觀之,專利侵權案件較之於一般侵權案件,損害更為抽 象,在原告舉證之困難與被告研發之負擔兩者間,應如何平衡、取捨,亦為立法 政策之難題,此其四4;自該制度適用結果觀之,今日之專利訴訟已非單純之法律 糾紛,而係企業間競爭之手段之一,在美國專利訴訟案件中,原告一併主張被告 構成故意侵權之情形極為普遍,則懲罰性賠償金之規範是否會造成訴訟過於浮濫 之現象,亦值得探究,此其五5

此外,2007 年 8 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 In re Seagate Technology, LLC 案判決中,降低行為人查證義務,使成立故意侵權之門檻大幅提高,不但賦 予專利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嶄新之面貌,其是否有意逐漸限縮此一制度之適用,其 見解之變更對產業界帶來的衝擊為何,亦值得探究。

回顧我國專利法發展過程,對於懲罰性賠償金之採否,立法政策略顯猶疑不 定,1944 年 5 月 29 日公布最初之專利法並無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1994 年 1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首度出現兩倍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2001 年 10 月 24 日修 正公布之專利法第 89 條第 3 項又將懲罰性賠償金上限提高為三倍,此亦為我國現 行之專利法制,然而啟動法官為此裁量之門檻,僅繫於被告是否為「故意」,該「故 意」要件應如何認定,標準始終並不明確。至於為何採取懲罰性賠償金之立法例,

       

2  關於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與憲法基本原則之衝突,詳見本研究第二章第三節之貳我國法「二、我

國懲罰性賠償金之合憲性爭議」;關於懲罰性賠償金功能理論之介紹與檢討,詳見本研究第二章第

三節之壹美國法「三、懲罰性賠償金之功能與學說爭議」與第四章第三、四節之討論。 

3  相關討論詳見本研究第三章第二、三節、第四章第二節。 

4  相關討論詳見本研究第四章第四節。 

5  關於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於訴訟實務上是否有過於浮濫之現象,相關實證分析詳見本研究第三

章第四節、第四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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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說明亦甚簡略,謂以「配合發明專利除罪化,並提高專利侵權之民事損害賠 償」即參酌美國專利法而制定,則未見有詳盡之說理。

2009 年 12 月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版本的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則 主張將專利故意侵權之三倍賠償金之規定刪除,然其修正理由亦僅為:「懲罰性賠 償金係英美普通法的損害賠償制度,其特點在於賠償之數額超過實際損害之程度,

與我國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係採損害之填補不同,爰將此規定刪除,以符我國一般 民事損害賠償之體制。」仍未見有深入討論。

本研究以為,我國規範專利侵權之立法是否應如美國採取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不能僅考慮法律體系是否完全符合,蓋我國專利法並非僅繼受歐陸法系,部分亦 帶有美國法色彩;況且智慧財產權既為今後商業競爭之利器,則立法政策之思考 更應兼顧專利權本質、專利訴訟特殊性、國際發展趨勢、救濟替代手段等層面。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