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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事務及公權力與公務員之關係

第四節 臺電公司從業人員身分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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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臺電公司從業人員身分再思考

第一項 臺電公司設立與營運

基於公用事業、獨佔性企業以國營為主之原則,國家參與投資 經營的事業本應限於公用事業及具有獨佔性之事業,蓋此等事業之經 濟活動影響國計民生甚鉅,且均屬國家重要之公共任務。民國35 年 間,秉持開發國家電能動力,調節電力供應,發展電業經營,維持合 理電價,增進公共福利等目的,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之一的臺電公司 成立,並依據電業法第59 條訂定相關營業規則,截至臺電公司 101 年3 月 31 日召開 101 年度股東常會止,94.04%之股份仍由事業主管 機關經濟部持有122

臺電公司核心業務主要為發電、輸電、配電、售電,占臺電公 司整體業務量90%以上。臺電公司經營特性略可以分為以下幾點123: 1、屬穩健成長型公司:臺電公司為臺灣地區唯一公用電業,公司必

定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成長。

2、電力事業屬服務業:高科技產業及民眾生活文明企求更高的電力 品質及服務水準,臺電公司應以電力技術為基礎,提供多元化 的服務。

3、屬垂直整合型綜合電業:由發電廠、輸變電、配電系統,建構成 環環相扣的電力系統,須隨時保持動態平衡狀態。

4、為技術密集、資金龐大、投資報酬率低、回收慢的事業:須配合 經濟成長擴充電力設備,不滿足不斷成長的電力需求。

5、為國營公用事業:依法規限制,須受政府機關、民意機關、監察 審計機關嚴格管制及監督,僅能在法規範圍內企業化。

122 臺電公司 102 年股東常會年報,頁 40。

123 吳再益等,國營事業採公有民營之可行性與配套措施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財 團法人臺灣綜合研究院二所研究計畫,96 年 2 月,頁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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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電公司政策性任務包含提供電力普及服務、偏遠、離島地區 平價供電、軍、教農、市政電價優待,目前為國內唯一一家供電受託 者,除民間有幾間民營發電業者外,在國內幾為獨佔的壟斷市場,具 有必須提供普及、不間斷服務之任務,雖有增加國庫收入之訴求,但 探求其設立及存在之目的,及受政策及主管機關管制之影響,與完全 追求利潤為經營導向之私人企業仍有本質上之差異,且該公司人事、

預算、會計、審計等需受政府控管,故從組織角度而論,應從國家對 該事業之支配權限,即國家能否對該事業透過科層制度指揮監督該事 業,若國營事業與政府機關幾無二致,則應視為國家機關之延伸,臺 電公司屬國家擁有實質影響力且從事於公共事務之國營事業殆無疑 問。

第二項 臺電公司業務與公共事務

從功能論的角度來看,應從該事業的業務內容切入,判斷是否 屬於給付行政中具基本生存照料及壟斷性質之公共任務,以下茲就臺 電公司業務說明。

一、發電

臺灣光復初期,係以水力發電為主,55 年起火力機組裝置容量 超過水力,而民國65 年為歷年火力發電占比最大的一年;60 年代歷 經石油危機,台電公司遂開始推動核能發電計畫,致火力占比逐年降 低。民國 100 年台電系統火力發電量占比為 77.0%,其餘抽蓄水力占 1.4%,核能占 19.0%,包含慣常水力的再生能源占 2.6%124

臺灣雨量充沛,河川坡地陡峻,水力資源豐富,水力發電曾為 台灣光復初期發電系統之主力。目前水力發電廠共 11 所,發電原理 係利用水的落差在重力作用下形成動能,從河流或水庫等高位水源處

124 相關發電資訊來源:臺電公司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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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低位處引水,利用水的壓力或流速衝擊水輪機,使之旋轉,從而將 水能轉化為機械能,然後再由水輪機帶動發電機旋轉,切割磁力線產 生交流電。在工業社會裡,一天的用電量有很大的變化,深夜用電約 僅白天的六成,為提高機組效率以降低發電成本,發電機組逐漸大型 化,而擔任基載的核能及大型火力機組為了運轉效率不能大量減載,

故於深夜用電量少時必有剩餘,但白天尖峰時段之發電量又常不足,

抽蓄機組恰可利用離峰時剩餘之電能,抽取下池之水貯存於上池,於 尖峰時再利用上池放水發電,以補充系統尖峰發電量之不足。

自 90 年迄今,火力發電量均占臺電公司總發購電量的七成以 上,火力自發量均大於五成以上,火力發電可說是目前電力系統提供 電力的主要方式。其發電原理是運用蒸汽循環方式,將化石燃料的化 學能透過燃燒反應產生熱能,加熱水使其生成為高溫、高壓之蒸汽,

繼而推動汽機,使成為轉動的機械能,再透過發電機將機械能轉換成 為電能或電力,輸送到各地。在所有發電方式中,火力發電可以說是 最不好的發電模式,因為它最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燃燒煤碳、柴油和 天然氣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及廢氣,除了造成酸雨外,大量排放二氧 化碳和廢氣也是造成地球暖化和溫室效應的元兇,水加熱所產生的蒸 汽雖可用以發電,但加熱後廢水排放至海中,對海洋生態環境亦將造 成嚴重影響。

核能發電是藉由鈾燃料核分裂產生的能量,將水加熱產生蒸汽, 利用蒸汽推動汽輪機再帶動發電機發電,臺電公司目前共有3 座核電 廠運轉發電中,核四廠則正在興建中,運轉中3 座核電廠裝置容量,

約占目前臺電公司電力系統總裝置容量的12.6%。雖然核能發電以少 量的核子燃料即可產生大量的能量,且輸送及儲存均較為容易,但核 能發電最為人詬病的,是放射性廢棄物含有許多放射性物質,如果貯 存不當,將造成地下水放射性污染,且一旦發生核電廠事故,放射性 氣體若外洩,將造成空氣的放射性污染,危害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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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何種發電方式,臺電公司發電廠均可能造成環保問題,甚 者更有危害全體國人生命及健康之可能,而利用水庫發電及使用核能 原料發電的電廠,考量公共安全因素,亦不宜交由民營發電廠管理,

故臺電公司有關發電業務,實與公共事務息息相關。

二、供電

臺電公司營業規則經經濟部核准,雖其組織以公司法組織形態 存在,我國電業法亦未排除其他電業之存在發展,然我國目前除臺電 公司無法正常供電,而由私人設置之自動發電裝置供電外,雖容許其 他電業設立,然民間發電之電力均由臺電公司買回,用電人需經臺電 公司審查相關申請後,自行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電器承裝業 者,按經濟部發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依 提報的線路設計資料施作,始能供電,並得因檢驗用戶用電裝置時,

進入用戶用電場所,檢驗不合格時,得停止供電,有關變電及輸電業 務,仍由臺電公司獨立執行。

依臺電公司送電規則125,為確保用戶新增設用電裝置線路、變壓 器、開關等設備之用電安全,凡新增設用電設備或有設備變更、改修 之檢驗送電,悉依該公司規定辦理。臺電公司人員於設計審查、報竣 工及檢驗送電時,為確保用電安全,得要求申請送電之客戶依照各項 設計審查原則及規定辦理各項與用電有關設備之新增設程序,檢驗送 電時,更應依據經濟部頒訂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 路裝置規則」逐項核對竣工報告內容,於不影響用電安全及不違反其 他有關規定者,始可送電。

民眾與臺電公司雖以私法契約方式約定供電,但臺電公司係唯 一供電機構,且民眾須完全依照法規規定完成各項程序,才得供電,

民眾並無其他選擇自由,而契約之主要內容,如電費計價方式等,均

125 參照臺電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第 1 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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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經濟部核定,臺電公司並無自主權,與一般私法契約之雙方合意,

不盡相同;再由給付行政的觀點視之,供電係國家作為唯一服務提供 者,為盡國民生存照顧之責,而以非高權私經濟行政方式,遂行公共 事務,我國法院實務亦肯認給付行政為公權力行使之表現。

三、電價減免優惠與補助

國家對國營事業之控制權限及監督,係基於保障大眾獲取生活 所需,確保人民維持基本生活條件,依電業法第 65、65-1、66、74 條,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

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 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 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以 供電成本計價,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普通電價,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電業不得拒絕等規定,復依離 島建設條例第 14 條規定,離島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

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 予免收;農業發展條例第 29 條亦規定,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

用水費用,不採累進計算,停用期間,免收基本費且不得高於一般工 業用電、用油、用水之價格;臺電公司依據經濟部函令制訂之電費折 扣獎勵節能措施,針對住宅用戶及中小學,如用電量與上一年同期比 較零成長或負成長,給予電費折扣優惠,顯示臺電公司就算以私法組

用水費用,不採累進計算,停用期間,免收基本費且不得高於一般工 業用電、用油、用水之價格;臺電公司依據經濟部函令制訂之電費折 扣獎勵節能措施,針對住宅用戶及中小學,如用電量與上一年同期比 較零成長或負成長,給予電費折扣優惠,顯示臺電公司就算以私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