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公務員定義之沿革與修正

第三節 現行刑法公務員定義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

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 務」性質檢討修正。

3、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

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 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 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4、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 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 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 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 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國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5、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 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並參考貪污 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及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增訂受 委託執行公共事務者,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第三節 現行刑法公務員定義

現行刑法最後採陳根德委員草案版本,將第 10 條第 2 項修正為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 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依照立法理由的說明,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指的是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人 員,且有其法令執掌權限,因此若非依法令任用而無法令執掌權限 者,例如:保全、清潔人員即使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服務,

亦不屬於公務員。而「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者」例如農田水利會之專任職員、政府採購法之各公立學校、國 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等。「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由於在受任範圍 內與委託機關無異,因此在受任範圍內之行為仍視為公務員。

如前所述,公務員是指為國家任務之行使而存在,只有當其行為 足以破壞國家任務效益才能構成公務員犯罪,而所謂的國家任務之行 使指的是該行為須居於國家地位始能達成,因此儘管公立醫院的醫生 收賄,但由於醫療行為本來就不須居於國家地位始能為之,因此該公 立醫院的醫生不會構成收賄罪。而本條第一項前段僅規定「依法令服 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並未如同後 段加上「從事公共事務」,但在解釋上仍然必須要實質認定行為人是 否為達成國家任務,若非,即使形式上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仍然非本條所稱之公務 員。

本次修法大致上採用甘添貴教授見解,將公務員區分為以下三 類:一為身分公務員,此乃指新法總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之 人員;二為授權公務員,係指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之人員;三 為委託公務員,指的是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人員。

第一項 身分公務員

所謂身分公務員,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在觀念上與行政法上之公務員概念 相近,且與實務上大多數之解釋或判例通常均以出身公務機關或由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府任命或委派者,即認其為公務員之見解相仿,更與一般國民法感情 或認知相符。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組織成員而論,國家或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組織內,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且有法令上任用資格之人,

因係代表或代理國家或地方機關處理公共事務,自當負有特別之保護 或服從義務,認其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應無疑義。

所謂「機關」,在規範法上之意義,為特定個人或一群人所組成,

事實上處理組織之事務,並有對外代表組織之權能15者,凡具有單獨 之組織法規、獨立之編制及預算、印信之組織體,即為機關16。在我 國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能夠處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事 務,並有對外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權能者,包含總統府、中央 五院(及其所屬機關)、國民大會以及地方行政機關暨地方立法機關,

故本款前段所稱機關,其範圍即涵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 機關在內。又所稱其他公務機關,指除行政機關外,其他依法行使公 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例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在行政機關部分,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訂有立法解釋如下: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 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且實務上 對行政機關採廣義及實質觀點,凡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 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均屬該法之行政機關17。又其他公務機關,

指除行政機關外,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又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組織體,除公務機關以 外,尚有國營事業機構。我國國營事業機構如以公司、銀行、當舖為 名,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而設置或運作者,大都被列為私法人,例 如台電公司、中油公司、台糖公司、省自來水公司、臺灣銀行、中華 電信公司…等,甘添貴教授認為其所從事者,大多為行政營利行為,

15 參閱吳庚,同註 2,頁 180。

16 參閱吳庚,同註 2,頁 183。

17 法務部 90 年 9 月 24 日(90)法律字第 034212 號函說明二,及該部 90 年 6 月 21 日(90)法 律字第 018269 號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行政法上原本即不被列為行政機關之範疇,故而其服務人員應非屬 刑法上之公務員18

而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係指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服 務之人員,其所從事之事務,須有法令規定之權限,亦即公務員所執 行之事務,倘符合法令所賦予之職務權限即屬之。依實務向來見解,

均認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19,亦即須屬於 公務員權限範圍內之事務,始足當之20,且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 項為限,即無關權力之公行政作用行為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均涵括 在內。蓋此類型之公務員,著重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之身分,自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

第二項 授權公務員

所謂授權公務員,係指依法令授權而從事於公共事務且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人員。雖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行政機關之人員,惟法令 上特別規定將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直接交由特定團體之成員為之,

而使其享有法定之職務權限者,既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 限,自應負有特別之保護或服從之義務,亦應認其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甘添貴教授認為此類型之公務員,採職務公務員之概念,須有 法令授權之依據。亦即須有法令特別規定將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直 接交由該特定團體之成員為之,而使其享有法定之職務權限者,始足 當之21。如公法社團法人農田水利會係依據水利法第 12 條:「主管機 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 溉事業(第 1 項);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3 條:「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 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

18 參閱蔡墩銘,同註 4,頁 261。

19 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884 號刑事判決參照。

20 最高法院 24 年上字第 3603 號刑事判決參照。

21 參閱蔡墩銘,同註 4,頁 26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此限。」規定設立,於職務權限內,具刑法公務員身分,而公法財團 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則依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設立,依該條例第 1 條:「為加速發展工業技術,特設工業技術研究院,並制定本條例。」

可知,該研究院人員依法取得職務權限,從事公共事務時,應負特別 保護或服從之義務,亦屬刑法公務員之一環。

然公法社團、財團法人之事務,是否視為公共事務?學說不一,

甘添貴教授認為鑒於公法人事務性質日益多元化,即使帶有公法色 彩,賴以區辨之界限亦不明確。除非法令上有將公法人之職員視為公 務員之規定,否則,似無必要將公法人之職員解釋為公務員。

依新法內容可知,即使獲得法令授權,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假若其職務內容並不涉及公共事務,亦不落入授權公務員範疇,顯屬 限縮授權公務員定義之解釋,至於公共事務之判斷標準,未有統一定 義,仍需視個案解釋認定,難免又使授權公務員定義淪為不確定之法 律概念,目前實務上遭遇判斷困難最多的,就屬授權公務員。

假若其職務內容並不涉及公共事務,亦不落入授權公務員範疇,顯屬 限縮授權公務員定義之解釋,至於公共事務之判斷標準,未有統一定 義,仍需視個案解釋認定,難免又使授權公務員定義淪為不確定之法 律概念,目前實務上遭遇判斷困難最多的,就屬授權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