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個人與自由
第一節 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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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對個人是前提,個人同時也是私有財產的前提,因為唯有有了個人這種單子式 的想法,個人才成為了自己的主人,從而可以「擁有」、「決定」自己的事物,並 且對自己決定負責。換言之,私有財產即是個人的內容;而個人則是私有財產的 形式。
而傅利曼的個人主義的敵人就是集體主義。集體主義又可以化身為家父長式 政府、社會福利國家。相對於此的個人主義政府就是有限政府,其功能僅剩下維 持秩序、維持國防、維持貨幣穩定、還有第四項傅利曼加上的定義,照顧沒有「行 為能力」的瘋子、小孩,這些無法對自身行為負責的一群(Friedman, 1980: 32-33)。
然而若站在馬克思的肩膀之上,就會有更高的視野來看待個人主義。市民經濟學 家(斯密、李嘉圖,當然還包括了傅利曼)的聰明在於,他們只看到大大小小的 魯賓遜,單子式的個人,政治國家範疇裡的公民,卻忽視了市民社會下,大大小 小具有相互關係的個人是處於一種競爭、或暫時利益結合且相互衝突關係下的團 體。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的特殊性、結構性的弱勢是傅利曼不關心的,相反的,
他只在乎政府是否謹守個人主義的原則,也就是有限政府。
第一節 個人
個人的觀念,很容易就能夠透過肉眼來觀察出物理上的區隔,每個人都有個 獨立支配的身體,從而每個人的靈魂都可以像魁儡戲般的指揮四肢。如果想要看 更遠的地方,就移動雙腿登上高山;想要喝水,就將手捧做碗型來盛水。因而個 人的觀念似乎是再容易形成不過的事情,但是這個觀念,卻不僅僅如此。因為當 這個觀念開始以政治理想 (或經濟學?)開展時,個人也就開始有了多重的概 念。
這些複雜的內容例如:只有個人才知道自己最想要的是什麼,因此決定只能 由個人出發。當傅利曼說:「謙卑是自由信徒的美德;傲慢自大則是家父長主義 者的特色」時(1962: 188),他「相信個人也有犯錯的自由」(ibid.: 188)。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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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國家所犯的錯誤就是:不相信個人的選擇,自大地為他人做決定。傅利曼認 為「個人應該為自己的命運負責」(1980: 4),個人不能依賴於國家。但是對傅利 曼來說,政府也是一種雙面刃,一方面它必須保護個人私有財產,但另一方面為 了要保護個人的權利,必須同時限制政府的權力。有限政府、權力分立才能夠保 護個人不受到政府的侵害,從而保護個人的消極自由等等,各種立基於個人概念 的理論。對傅利曼來說,這些個人的概念的主張,都宛若是理所當然地存在於這 個世界上,並且也被認作是從斯密時代以來的不變價值。然而這些個人的主張其 實都建基於一個特別的時代。但對傅利曼來說,個人主義既然是「不變的價值」, 那麼當他不去問它(個人)的可能條件,也就一點也不意外。而這點其實可以從 傅利曼的魯賓遜寓言裡窺探。
競爭性資本主義最簡單的形式是由一些獨立的家計單位(households)
組成的社會,而如同過去就已存在的家計單位,乃是魯賓遜(個人)的 集合體。每個家計單位都利用本身所能控制的資源,來生產物品和勞務,
以交換其他家計單位所生產出來的物品和勞務,而交換的條件必須是雙 方所能接受的。(1962: 13)
從引文中可看出,傅利曼的個人哲學觀與斯密一樣,他們對於資本主義的想 像從來沒變:社會乃是由「獨立的家計單位」所組成的,並且他們都將這些單子 以「魯賓遜」來表達,宛若每個人處於大大小小隔離的島嶼,然後大家各自都有
「本身所能控制的資源」,之後彼此生產或以提供勞務的方法來各自交換,最後 再以「自願性的契約」交換彼此的商品。但是以這種觀點來看待世界卻是有問題 的。什麼是「本身所能控制的資源」?房子、車子、土地、資金、廠房、生產機 器?在這裡面傅利曼完全沒有任何的區別,但這卻是個人之間最重要的分歧點。
馬克思批評斯密與李嘉圖的言論,其實可以同樣應用在傅利曼身上,因為他們都 將這種想法──魯賓遜(個人)──當作歷史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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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2;Friedman, 1980: 51)。
28 譯文有改,參照孫善豪,2009,頁 194。
29 參見原典,1962: 6、111、112、166;1980: 1、2、4、6、7、13、24、25、28、35、38、39、144、
171、179、185、18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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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民族國家。其實或可將國家看成是:「主權」將魯賓遜們組成了一個共同體,
但是在共同體中的個人其實都是各自獨立者,而獨立的劃分是由私有財產來區隔,
宛若魯賓遜們的「島與海之間的關係」。
個人畢竟只是十六到十八世紀才浮現的觀念(ibid.: 1),因此也只有在以資 本主義為主要生產方式的社會中,它才起了作用。在封建時期,每一個人都被圈 限,例如領主/農奴,行會師傅/學徒。只有到了啟蒙時代開始,市民社會及個 人概念才逐漸從各種名詞匯流而成後才形成。30 換言之,個人只是資本主義時 期的「歷史結果」,因而不能當作是「歷史的起點」。
除了這個個人思維的譬喻外,傅利曼也以同樣魯賓遜的寓言來說明,累進稅 率的不道德概念:
假設有四個魯賓遜,他們孤立在鄰近的四座小島,其中一個登陸於既大 且又多產的島嶼,使他能夠活得既容易且又舒適。其餘三個則登陸於的 小且又貧瘠的島嶼,以至於他們的生存僅能糊口。有一天,他們發現了 彼此,當然大島的魯賓遜願意邀請其他魯賓遜來他的島,並且分享他的 財富,並且可以稱讚他慷慨。但是,假設他沒有,其他三位是否有正當 理由強迫他分享他的財富給他們。……我們是否準備敦促我們自己或是 我們的夥伴當中,任何人若有超過世界上所有人財富的平均值,應該立 刻處置他的財富平均分給世界上所有的居民?(Friedman, 1962: 165)
從上文可知,個人對物品的佔有被認為是來自於幸運,這種幸運可以是來自 天賦異稟,也可以是來自上一代的努力,不論是何者讓他「活得既容易且又舒適」, 其他人都沒有「正當理由強迫」他「分享」他的「財富給他們」。這又是一個典 型的個人主義譬喻,在這則譬喻裡,絲毫看不到個人的財富從何而來,換句話說,
30 例如在霍布斯《厲威也憚》中的「國家」、洛克《政府論次講》中的「文明社會」以及盧梭《社 會契約論》裡的「文明狀態」(孫善豪,2008,頁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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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反省資本的原始累積是什麼?這種只注意到結果的分配傷害了個人的自由 的說法,是一種倒果為因的想像,彷彿「人們」的貧窮只是因為「單獨個人」的 不幸而已。
借用盧梭的話,傅利曼的「個人」其實是「漂泊於森林中的野蠻人,沒有農 工業、沒有語言、沒有住所、沒有戰爭、彼此間也沒有任何聯繫。」(Rousseau 著,李常山譯,1986,頁 92,粗體是我所加的) 但在現實經濟社會中其實有各 種「自然羈絆」、各種結構限制了選擇,以及各種大大小小不同的利益糾葛與衝 突。但在這裏它們卻都被傅利曼「遺忘」了。其實斯密與傅利曼的對於個人的想 像,毋寧都是「分享了霍布斯-牛頓式的原則,即:現象必須還原為一個『單一 元素』之『根本性質』」。(Gideon Freudenthal, 1982: 154,轉引自孫善豪,2009,
頁 197)
首先確立某些原初的或已被證明的原則,我們用它們來解釋各種不同的 現象,因為我們把所有這些現象都用同一條鎖鏈給串連了起來。(Gideon, 1982: 155,轉引自孫善豪,2009,頁 197)
這種明明有各種不同的內容的人,卻被挖空了內容,並以同樣的形式來表現 出來的方法,就是「用同一條鎖鏈」的表現方式。這種從特殊性轉變為普遍性的
「元素」,就是斯密、傅利曼等自由經濟學家所謂的「個人」。他們把個人──魯 賓遜的意象──作為社會的最小單位,31 並以此來解釋經濟的運作。其實馬克思 的方法也是用同樣的方法來解釋資本主義社會。只是他的元素不是個人、不是主 體,反而是「商品」、是客體。現存的所有都是「其來有自」的,例如,商品是 產品進入了價值形式才變成了商品。個人也是如此,每一個人只有進入了資本主 義社會,才變成了個人。但是傅利曼卻認為:「對自由人來說,國家是由個人組
31 其實傅利曼也以家庭作為最小單位(1962: 13),認真說起來傅利曼的最小單位其實是搖擺不 定的。但這無礙於他作為個人主義捍衛者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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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集合體,並非高於個人的事物。」(1962: 1) 換言之,他認為先有個人(單 子)才有國家,國家的組成是由個人所決定,個人並非隸屬如國家之下的附屬品。
但是,由於一個東西的屬性並不是從「它與別的東西的關係」裡蹦出來 的,而毋寧是本來就有如此的屬性而後才在這樣的關係裡作用起來的,
因此,羊毛衫之在關係裡具有它的等價形式、之在關係裡具有它「直接 可交換性」的屬性,彷彿也是它進入關係前的本質如此了,正如它本質 上是重的、本質上可保暖一樣。(《資本論》1:72)32
東西的交換是因為本身就先有某種「屬性」或「本質」──使用價值,於是 當它放進了等價形式左邊之後,才與右邊的商品發生了直接可交換性。換言之,
交換並非如自由經濟學家所說完全是外在的、偶然的關係──例如經濟學家所說 的供給與需求,反而是因為彼此都有某種屬性,而這種屬性背後都蘊含了「人類 勞動一般」,才使得 A 物可以與 B 物交換。個人也是如此,並不是如傅利曼所言 因為某種外在的、偶然的關係,使得人們組成了社會,並且決定國家的組成,而 是因為社會規定了國家的形式。換言之,「不是人們的意識規定了人們的存在,
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規定了人們的意識。」33 (《馬恩選集》2:32) 因
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規定了人們的意識。」33 (《馬恩選集》2:32)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