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私有財產與自由
第一節 傅利曼的私有財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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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適當的統治對象」(Poggi, 1978: 78,轉引自孫善豪,2009,頁 226)。而 在政治國家之下,或者在市民社會之中,每個個人才皆有其內容,而他們的內容 取決於他們自身所擁有的私有財產,因為私有財產決定了個人的經濟身分,例如 本章開始所舉的小故事中,即可以看出經濟身分的不同。對於煤礦工人而言,他 所需要的煤,是他在冬天賴以維生的消費財,但是他的消費財對於煤礦公司而言 卻不是消費財,反而是等待轉換成錢的生產財。煤礦公司透過佔有這些煤,將這 些商品轉換為資本,而這些資本中有一部分是利潤,另一部分則是付給工人的薪 資。但是一旦商品賣不出去,無法兌現成錢時,煤礦工人也就跟著失業了。
如果我們將所有的財富都當成私有財產而不分性質的話,那麼我們的確都是 平等的,但實際上,私有財產實質上卻是有性質之分,這點在後文還會有更詳細 的討論。這種性質之分在於某些財富的佔有具有「去奴役他人的權力」(《馬恩選 集》1:288),那種財富我們稱為生產財,其餘的則是消費財。生產財的內容為 資本──前述的煤──、土地。而消費財則是我們所住的房子、車子、冰箱等。這 些大大小小的私有財產的佔有讓所有的個人劃分了無數錯綜複雜的隱形界樁,在 界樁以內屬於自由主義者所稱的消極自由。因此在要談到個人之前,必先談私有 財產,之後才可以繼續分析個人主義。
第一節 傅利曼的私有財產觀
私有財產作為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條件,的確是重要的。而私有財產的定義 在近代政治哲學界中也是爭辯的重要議題。特別是私有財產的概念從封建社會瓦 解以來就一直不斷的發展,並且如傅利曼所說,現在已經組成了生活的「一大部 分」,從而使得私有財產這個意識形態深植於人們的心中,當然這也包括在傅利 曼的哲學觀裡。
在經濟領域基礎中定義財產權利是困難且同時重要的。私有財產概念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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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展了幾個世紀,並且鑲嵌進我們的立法準則,且成為我們的一大部 分,以至於我們認為它是理所應然,而錯過認識到底財產權的組成是什 麼,以及自我財產所有權是複雜社會所創造而非不證自明的命題。
(Friedman, 1962: 26-7)
雖然傅利曼文中提到了私有財產並非是「不證自明」的命題,但是對於私有 財產的詳細定義以及其來源,傅利曼在其兩本書中並沒有進行嚴謹論證,13 反 而是在書中採取直接認定其為現實存在之物來討論,又或者僅提到政府的作用之 一是裁判認定私有財產的界線為何。傅利曼並無明確賦予私有財產以內容
(ibid.:16-7),甚至他對於財產權的組成以及命題從何而來,更從未反省其條件。
但是作為支持資本主義社會運作的經濟哲學著作,傅利曼在文中仍然有許多片段 提及私有財產是什麼。也因為是片段,所以在說明傅利曼的私有財產觀時仍然造 成了困難,因為筆者只能從書中的片段去推想傅利曼的私有財產觀,從而在說明 上或許予人有零散之感,但是正如傅利曼所言:「擁有財產的自由,是經濟自由 的另一個必要成份」(Friedman, 1980: 67;中譯參見,羅耀宗譯,2008:117)。
因此對於私有財產,雖然傅利曼未以專門篇章來說明,但是在說明私有財產與自 由的關係時,私有財產的概念仍然是重中之重。所以,本小節所要處理的問題有 三:其一,傅利曼對私有財產的定義及標的物是什麼?其二,在傅利曼的想像中,
保護私有財產的意義為何?其三,傅利曼私有財產觀的盲點是什麼?
(一)私有財產的定義
首先,私有財產本身的定義是什麼?傅利曼說:「如果我有某一片土地的財 產權,我可以說我有這一片土地的獨佔權(monopoly),並且透過政府定義並強
13 諾奇克對於私有財產的推論,是當代自由主義中,最為詳細嚴謹的,但因本文主角是傅利曼,
因此對此並未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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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執行。」(ibid.:127)據此,私有財產權的意思就是我擁有對某物的獨佔權,我 可以對此物進行任何行為,而這種獨佔權為政府所「肯認」,如果有其他人侵犯 我的私有財產時,則可以訴諸司法體系,利用政府完成強制契約履行的任務。最 後,根據上述引文也可知道「土地」也是作為私有財產的主要標的物。
(二)社會生產關係及社會生產力與私有財產的關係
舉例來說,是否我擁有一塊土地,我就有自由依照我的意願去使用它,
允許我拒絕其他人駕駛飛機飛越我土地的權利?或者是他有使用飛機 的優先權?或是和他飛得多高有關?或是他可以製造多少噪音?或自 願性的交易使他為了飛越我土地上空的特權,付出代價?或是我必須付 出代價給他,避免他飛越我的土地上空?只要提到特許權、版權、專利 權、公司股票、河岸權等其他類似權力,或許可以強調一般社會規範所 接受的許多財產權的定義。(Friedman, 1962: 26-7)
從本文來看,私有財產權除了土地之外,還包括了「飛機」、「特許權」、「版 權」、「專利權」、「公司股票」、「河岸權」等各種實有物的使用權,以及因社會發 展所新衍生出來的個人獨占權利,例如版權是為了保護個人藉用創意謀取利潤的 獨佔權,公司股票則是供企業集資,讓投資者得以分紅的證明票劵。這些權利都 是高度資本主義發展後而出現的抽象概念,從而是「社會規範」所生。換句話說,
目前的所有私有財產權利都是基於社會發展、社會習俗而來。雖然傅利曼沒有明 言,但私有財產的概念乃是建基於社會生產力與社會生產關係之上的。用馬克思 的觀點來看,這是一種下層建築(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係)規定上層建築(私有 財產法權)的結構,因此當社會型態改變的同時,對於私有財產的概念也將跟著 轉變,這一點將另外在本章之第三節時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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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錢作為私有財產
美國公民被法律強迫貢獻百分之十的所得,去購買一種特別由政府所管 理的退休契約,這表示有相對應 百分之十的個人自由被剝奪了 。
(Friedman, 1962: 8)
這邊值得注意的是,個人所得也就是「錢」、「貨幣」也被視為個人財富,從 而也算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其次可看出傅利曼認為政府「剝奪」了個人自由,是 因為所得被剝奪的緣故。從此處可以衍伸出兩個概念,第一,個人被強迫購買「政 府所管理的退休契約」,代表個人本來可以選擇保險公司管理的退休契約的選擇 被政府剝奪了,也就是說這並非基於私人因互利而相互同意訂定的契約,政府的
「法律」剝奪了相互同意訂立契約的權利,並代之以「強迫」的方式訂立契約。
而個人所得意味:得以用賺取來的的金錢,選擇購買個人所想要的物品,也就是 可支配所得,如果政府強制課徵了社會安全年金,就是使個人喪失了百分之十選 擇購買其他商品的自由。其次,從引文可知傅利曼認為個人所得是個人的私有財 產,當政府從薪資強制扣除,等於剝奪個人自由這件事,簡言之,傅利曼將私人 所得的財產等同於個人自由的一部分。
(四)房子、機器、工廠、股份作為私有財產
擁有財產的自由,是經濟自由的另一個必要成份。我們確實擁有廣泛的 財產所有權。一半以上的人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裡面。談到機器、工廠 和類似的生產工具,情況卻很不一樣。我們自稱是自由私人企業社會、
資本主義社會,可是談到企業的所有權,我們卻是百分之四十六的社會 主義者。擁有一家公司的百分之一股份,表示你有權取得他的百分之一 獲利,而且必須在你持有的股票價值之內分攤百分之一的虧損。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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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聯邦公司所得稅,是超過 10 萬美元的全部所得必須課徵百分之四 十六。聯邦政府有權從每一美元的獲利抽取 46 美分,每一美元的虧損 則分攤 46 美分。這等於聯邦政府持有每一家公司百分之四十六的股份
──只是不能直接投票左右公司的經營方向而已。(Friedman, 1980: 67;
中譯參見,羅耀宗譯,2008:117)
從此處可以看出,擁有財產的權利,是經濟自由的必要成分,換句話說私有 財產乃是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條件之一。其次,有超過一半以上的人擁有「房子」
這項私有財產。再者,機器、工廠等類似的生產工具也是屬於私有財產,並且更 重要的是在本文中可以:看出傅利曼認為當前政府對待機器和工廠等生產工具,
「情況是很不一樣」,所以他認為應該將房子機器和工廠等生產工具一律「一視 同仁」的對待保護。換句話說,生產財與消費財是並列作為討論私有財產的標的 物,從而它們彼此都是私有財產而不得對其有任何的「差異」對待。據此,可以 將傅利曼的私有財產觀下一結論,他將生產財與消費財混為一談,這將造成他對 社會認知有極為嚴重的落差,這在最後一節還會有更詳細的討論。最後,傅利曼 提到了政府對企業徵收的稅率。若以股份制來看,政府等於擁有部分公司所有權,
這其中雖有可以討論的部分,但這並非本節重點,因此略去不談,重要的是股份 也應該作為私有財產的標的物之一。
在傅利曼的私有財產觀中,可以小結三點。首先,私有財產乃是個人得以對 他所「擁有」的物品享有排他性的獨佔權利──當然並非完全,因為政府必須界 定獨佔的界線。但不論如何,在這獨佔權界線以內,個人享有最高主權,個人得
在傅利曼的私有財產觀中,可以小結三點。首先,私有財產乃是個人得以對 他所「擁有」的物品享有排他性的獨佔權利──當然並非完全,因為政府必須界 定獨佔的界線。但不論如何,在這獨佔權界線以內,個人享有最高主權,個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