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個人與自由
第二節 國家、市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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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輛藍寶堅尼,違規停車引網友痛批》,查詢日期:2012,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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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彼此分工)之間的相互依賴性而存在的。[……並且,]正是由於 這種特殊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共同利益才做為國家而取得一個獨立 的形貌,而脫離於實際的個別利益與總體利益之外。(《馬恩選集》1:
84)38
從上文可以得知,利益存在著各種糾葛,而這些糾葛當中,有一部分的「個 人的共同利益」是以普遍者的形式存在者著,但是它之所以存在,乃是因為每個 個人的生命是「互相依賴」的存在。這種既合作又分立的矛盾,促使了「國家取 得一個獨立的形貌」,得以將「個人的共同利益」獨立了出來。
舊的市民社會直接地具有一種政治的性格,也就是說,市民生活的各種 元素,諸如佔有,家庭、或者勞動的方式,都已經以地主的形式、等級 的形式,以及行會的形式,被提高成國家生活的元素了。(《馬恩全集》
1:441)39
過去的封建時代的市民社會的表現,例如「佔有」「家庭」以及「勞動」的 方式分別表現為地主/農奴、領主/騎士的上下層關係,以及行會控制生產的方 式。但這些以制度方式的表現,都算是個人的共同利益。這些共同的利益在現代 的表現,就是全部歸結於國家乃至於法律統治的「政治精神」。
在封建社會裡「政治精神」彷彿是分散、割裂、融化在各種死胡同裡的,
而政治革命則把它釋放了出來、把它從散亂中聚攏起來、使它不再與市 民社會生活混淆再一起,並且把它建構成「共同體」的領域、「普遍的 全民事務」的領域,使它擺脫市民生活的那些特殊元素,而具有一種理
38 譯文有改,參照孫善豪,2009,頁 201-202。
39 譯文有改,參照孫善豪,2009,頁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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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的獨立性。特定的生命活動和生活處境,下降成了僅只對個人有意義 的東西。它們不再構成「個人」對「國家全體的普遍關係」。公共事物 本身,毋寧變成了每個個人的普遍事務,而政治職能,則變成了每個個 人的普遍職能。(《馬恩全集》1:441-442)40
在此以圖示之:(圖形參見,孫善豪,2009,頁 203)
政治性格或政治精神
市民生活元素 封建社會型態
政治性格或政治精神=國家
市民生活元素=市民社會 資本主義社會型態
過去普遍的共同利益「分散」、「割裂」、「融化」在地主/農奴、行會師傅/
行會學徒、領主/騎士的各種領域之中,政治革命將這些普遍的共同利益集合而 成「共同體」、「普遍的全民事務」,它現在不再是個別地,反而是共同地存在於 共同體之中,在這裡匯聚了每個個人的普遍事務,並且賦予了個人「普遍」的「政 治職能」。而特定的「生命活動」和「生活處境」僅僅只對個人有意義,而不再 與普遍的、相互依賴的關係發生作用。譬如過去的宗教是普遍的個人共同事務,
不是基督徒就屬於異端,從而受到政治上的打壓。但是在經過政治革命後,宗教
40 譯文有改,參照孫善豪,2009,頁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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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僅僅屬於「特定的生命活動」、「生活處境」,它不再與個人的普遍事務發生 衝突。於是在政治國家之下,每個個人始可以擁有自己的宗教信仰。
人之所以能政治地從宗教裡解放出來,是由於他把宗教從「公法」給驅 逐到「私法」裡去了。宗教不再是國家的精神了──在國家中,人是作 為類生命而存在的、是與他人共同存在的(儘管是以一種囿限的方式、
在特殊的形勢下、而且在一個特殊的領域裡)──,宗教變成了市民社 會的精神──這是一個利己主義的領域、所有人對抗所有人的領域──。
宗教不再是共同之本質,而是「差異」之本質。他原本是人和別人共在 地表達,但是現在卻變成「人從他的共在中」、「從人自己和他人中分裂 出來」的表達。他[還剩下的]只不過是「對特殊的扭曲」、對「私人癖 好」、對「任意」之抽象的供認。(《馬恩全集》1:429-30)41
過去信仰基督屬於「公法」領域,但政治國家必須驅逐宗教至「私法」領域 後,才能使個人以「類生命」的方式、「純潔」的存在於政治國家之中。只要宗 教上還存在有信仰分岐的人群,政治國家就無法保有「純潔性」。然而保持純潔 的方式仍然是以「囿限」的方式存在於「特殊的領域」。另一特殊領域是作為對 揚於政治國家的領域:「市民社會」。市民社會領域內的存在以「利己主義」為原 則,在這一領域內,所有人都處於互相對抗的緊張,用經濟學家的說詞就是「競 爭關係」,用寇恩的話說,就是所有人都處於「貪婪與恐懼」之中(Cohen, 1995:
262)。換句話說,雖然在政治國家中,主權使每個人都是同胞,進而彷彿是一體 的,但其實也只是以聚集的方式,形成共同體;因為在市民社會裡的經濟關係裡,
每一個他者對個人來說卻又變成時而是夥伴、時而又是敵人的關係。
如果國家宣布說:出生的、等級的、教育的、職業的差異,都是非政治
41 譯文有改,參照孫善豪,2009,頁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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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異,如果國家不理會人民間的差異、而宣布他們都是人民主權的平 等的參與者,如果國家以國家的觀點來看待人民實際生活中的元素,那 麼,它就以它的方式揚棄了出生的、等級的、教育的、職業的差異。但 是國家一點都沒有少讓私有財產、教育、職業以它們的方式,也就是說,
作為私有財產、作為教育、作為職業而作用、並且繼續它們的特殊的存 在。國家遠遠沒有揚棄這些事實的差別,反而毋寧,它只有以它們的前 提才能存在,它只有對立於它的這些元素,才覺得自己是政治國家、才 會讓它的普遍性生效。(《馬恩全集》1:427)
從引文中可以看出,政治國家對於人民的差異「不理會」,並且當它說每個 個人都是人民主權的參與者時,可以理解為法治國或是憲政國家中的「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在這種法律原則裡,因為票票等值所以等 於是「揚棄了出生的、等級的、教育的、職業的差異」。無可否認,自由主義國 家在過去人類社會歷史中,取得了人在形式上的平等,它解放了過去受到血緣世 襲制度壓抑的人群,讓個人終於「有機會」得以以功績改變自身的地位。42 可 是即使如此,國家仍然允許這些差異繼續存留在市民社會之中,並且使這些特徵 在市民社會中繼續發生作用。國家為何可以允許這些差異繼續存留在市民社會之 中?因為政治國家只有對立於這些差異特徵時,它才可以以普遍性、純潔性的方 式繼續存在。所以當馬克思說「只有對立於」這些差異的「元素」,政治國家才 是政治國家時。其實意味著,政治國家的前提乃是市民社會的「利己主義」。 從這裡也可以解釋,作為自由主義者的法治國、憲政國家,它必須容忍上述 的「出生的、等級的、教育的、職業的差異」。這意味著,當社會福利國家試圖 以社福政策縮短貧富差距、減少貧窮、促進階級流動時,它等於是在取消自由主 義國家存在的前提。其實,傅利曼主張有限政府、去管制化、國營事業民營化的
42 可是這樣子的機會卻必須是他人為墊腳石的方法完成。例如有資本家就一定有受薪者,階級 之分仍然是明顯劃分,因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下,不可能讓所有的受薪階級都攀升到資產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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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舉措時,就是在保護自由主義國家的存在前提:「持續讓市民社會繼續保有 這些自然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