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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場與自由的關係

第三節 市場與自由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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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強度(Friedman, 1963: 172)。

市場經濟的中心原則是經由自願交易的合作,個人會和他人合作,是因 為這麼做他們可以更有效地滿足他們的需求,但是,除非一個人能得到 他對生產所增加的貢獻之全部,否則他就會根據他所能得到的、而不是 他所能生產的原則,來參加交易。(Friedman, 1962: 166;中譯參見,藍 科正、黃美齡譯,1993,頁 170)

雖然傅利曼在書中並未提及「激勵論證」,但從引文中可以發現,其背後邏輯與

「激勵原則」其實一致。激勵論證主要是 Cohen 所提出的,他的簡要概念是:「當 社會對有天賦的人採取了金錢的激勵,而使得有才能的人們得以獲得高額的收入 時,這群人將發揮比過去更高的生產力」(2008: 34)。這與傅利曼所說的「除非 一個人能得到他對生產所增加的貢獻之全部,否則他就會根據他所能得到的、而 不是他所能生產的原則,來參加交易」是同樣的意思。因此,只有當一個人能夠 獲得他對社會財富貢獻的所有部分時,他才會盡其努力來生產,否則,他就只會 根據他所能得到的來進行回饋。據此,累進稅制與傅利曼的「貢獻分配原則」或 者是寇恩所提的「激勵原則」11,其實是相衝突的,因為當市場無法有效給予努 力的人獲得更多時,就會使得社會生產不具效率。

第三節 市場與自由的反思

在最簡單的結構裡,一個社會是由許許多多的獨立家計單位所組成──

宛若許許多多的魯賓遜集合體。每一個家計單位都使用他所能控制的資 源去生產商品與勞務,再用這些去交換其他家計單位所生產的商品與勞

11 作為左派的寇恩是支持累進稅制的,激勵原則是他攻擊右派的所提出的概念。因此寇恩的立 場並非是支持負所得稅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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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並且按照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去交易。這因此得以去間接地滿足他 們的需求,透過為其他人直接生產商品與勞務,而不是生產商品直接供 自己使用。應用這個非直接路徑的誘因,當然透過專業與分工化,這將 可能增加生產。…因此,除非交換對雙方有利,否則不會發生。從而達 成共同合作而不需強制。(Friedman, 1962: 13)

在傅利曼的這個簡單市場模型,交易雙方都「使用他所能控制的資源(私有 財產)去生產商品與勞務」,在不需要強迫的情形下,只要交易對雙方有利就可 以完成協調合作,此外專業化與分工化更能增加生產力。因此在假設每個人都最 大化理性下,一切都很完美。但是當討論轉移到現代複雜經濟體制下,也就是企 業作為「媒介勞務提供者與商品購買者眾多個人」的原則(1962: 13),傅利曼提 出了另一個模型來解釋複雜經濟其實與簡單市場模式邏輯一貫,這個模型的前提 是:(a)由於企業是屬於私人,因此最終訂定契約人也是個人。(b)簡單市場模 型已經表明,個人可以完全自由決定是否要進行交換,因此即使是在複雜經濟下,

交換也會是自願的(1962: 13-4)。可是 C. B. Macpherson 認為傅利曼的(a)前提 其實是錯誤的,在傅利曼的(a)假設中私人企業的最終立約人也是個人,從而 交易雙方也是在處於對雙方有利的情況下發生交換。「然而對最終立約方而言,

對市場最有影響力的是企業而不是個人,更進一步來說,企業有能力決定不參加 競爭性市場,然而個人則否(1990: 357)。」

其次,Macpherson 認為(b)前提也有問題,傅利曼說除非交易對彼此有利 否則不會發生。但是他卻忽略了資本主義經濟與簡單交換經濟的最大不同在於,

資本主義經濟裡的分野是勞力與資本,而不是各自獨立的家計單位(獨立製造者)。 在資本主義經濟裡,勞工群體並沒有足夠的資本從而沒有選擇的餘地,去決定是 否要自己的勞力投入市場,但是企業卻能夠根據利潤有無的資訊,去決定將進入 市場競爭(Macpherson, 1990: 358)。 根據傅利曼的立場,他回應通常是訴諸「訂 定私人契約乃是自願」:現代資本體系,不再是過去的封建社會:勞動不再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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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對奴僕的強制,反而是勞工與資本家互相同意的契約,因此勞工並沒有失去他 的自由。據此,寇恩提出了一個命題去解釋左派與右派無解的命題。寇恩認為:

「一個人是自由地去做他被迫去做的事」。 在這個概念性命題下,左派與右派都 貌似是對的,但是雙方又同時認為對方是錯的。然而寇恩並非同時肯認雙方都是 對的,他認為:「一個被強迫從事 A 的人是自由地去做 A,以及自由地去做一些 不同 A 的 B,但是他無法自由的從事相對 A 來說是可接受選項的 C」(Cohen, 1988:

247;中譯參見,黃禾田,2011,頁 11)。在此處的論證當中,左派認為「被迫」

其實是沒有一個可以接受的選項,讓做選擇的人可以去挑選,而右派則認為,他 有權利去決定他可以去賣或是不賣勞動力。雖然左派會提出一些極端的例子,例 如勞工必須在有毒物質的工廠裡工作,他必須為了金錢而犧牲自己的健康。右派 則認為,不論是否真有犧牲自己健康的情事,勞工始終是自由地去訂立契約,如 傅利曼所說,勞工必定是認為有利──有工資可拿──才願意與資本家進行交易,

所以勞工是自由的(黃禾田,2011,頁 10-11)。

傅利曼也認為:「自由意味著多樣性,同時也表示流動機會高。自由保留了 機會給今日屬於弱勢階級的人,明天卻有成為特權階級的機會(1980: 149)。」

然而寇恩則認為,無產者在某方面是自由的,因為資本主義社會開放所有的機會 給任何人,換言之,所有的無產者都有機會成為有產者。但是這僅僅是以個體層 次來看,如果將高度提伸到總體層次來看時,一位無產者要成為有產者的自由是 建立於其餘無產者的不作為前提下。要想成為資產階級,資本主義社會提供的機 會有限,並非所有無產者都可以雨露均霑,換句話說對整體來說,他們沒有集體 向上的出路(解放)。因此就資本主義社會來說,個體勞工的確是自由的,但對 整個勞工階級而言,這個結構卻是不自由的(Cohen, 1988: 263-267)。

其次,傅利曼反對社會福利或管制的政府(1980: ch.2),理由在於,如果政 府過於強大,干涉人們的經濟自由,例如價格管制、最低工資、利率、出口、進 口、課徵累進稅、遺產稅、金融規範等等,這些強制行為不只影響了市場的效率,

也影響了人們的「自願性合作」,進而改變了市場原本最有效率的運作。而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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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反覆提及的市場原則的優點,就是市場作為訊息傳遞、誘因、所得分配的工具,

是屬於完全自發性的合作,而與指令型經濟是完全相反的。因為在市場經濟原則 下,所有經濟任務都完全不需要靠政府的指令,市場就能自行運作,並且因為「自 願」,且不受政府「指令」,所以等同自由。

這種自由若是以這樣的定義來看會更加清楚:「X 可以免於 Y 的影響去做 Z」

(X is free from Y to Z)(Kymlicka 著,劉莘譯,2003,頁 198)。因此若個人得 以自行決定要與誰交換,如何處理自己的經濟生活,如何安排自己的人生目的等,

並且不受到政府的強制性管制或影響時,個人就擁有了自由。換句話說,個人必 須得以決定自我,又能夠自行控制自己擁有的資源(私有財產)。對傅利曼來說,

一但生產工具為國家所有,則個人的活動也將受到國家的支配(張才國,2007,

頁 131),因為若政府握有經濟權力時,國家就成為人們的唯一雇主,從而就有 足夠的能力去干涉個人的行為。換句話說個人將會受到政府的影響而去做或不做 某事。例如,傅利曼指出在社會主義國家(蘇聯),由於所有的生產工具都為國 家所有,所以當人們想要宣傳自由主義時,他並沒有任何的管道可以去宣傳,因 為不管是紙、印刷、或是提供演講的大廳等,都為國家所有,社會主義國家不可 能任由人民去宣傳顛覆政權的言論,因為這將否定社會主義國家存在的正當性,

因而傅利曼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沒有政治自由。所以若要個人作自己的主人,

則首先第一步就是將經濟權力從政府分離,或是政府不干預市場的運作。傅利曼 所謂:「政治自由指的就是個人不受到他人的強制」,這個「他人」或許可以用「政 府」代替,準此,政府的角色就只能限定於「必須保證維持法律和秩序,以防止 個人受到他人的人身侵犯,並且要強制執行自願性契約的履行,這些行為就是給 予『私有』以內容。」(Friedman, 1962: 14) 而政府之所以要存在的原因僅僅在 於:「個人無法透過市場處理,或是因為成本過大以至於透過政府來做是比較可 行的管道。」(ibid.: 25)

經濟體制在增進自由社會中扮演一種雙重的角色。一方面經濟體制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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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身就是眾所認為的廣義自由的組成部分,所以經濟自由本身就是目 的。其次,經濟自由對於達成政治自由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Friedman, 1962: 8)

作為一位享負盛名的經濟學家,傅利曼對於自由的觀點是從經濟體制切入,

他認為經濟自由的本身就是廣義自由的組成成分,所以保障經濟自由就是保障自 由,而要保障個人不受到他人的強制,或許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看:第一,個人 與個人之間有自由簽訂契約的權利,不受到政府的干涉。第二,保護私有財產權,

這意味者政府承認某些人得以持有生產工具,藉此分割政府的經濟權力,使政府 無法獨佔市場。基本上,完成這兩個要件,市場就得以稱為保證自由的手段。

然而市場本身是否真就是保證自由?1819 年,英國議會制定了一個新的法

然而市場本身是否真就是保證自由?1819 年,英國議會制定了一個新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