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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私有財產與自由

第三節 私有財產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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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皆是傷害個人自由的行為。

因此不論是現行的累進稅制的強迫個人捐出所得,或是稅則上的免稅優惠誘 因來獎勵企業,推動慈善事業,又或者是為了貨幣穩定,而強推黃金國有化政策,

對傅利曼來說都是不自由的一種形式,因為他們都違背了一個原則,「私有財產 只屬於個人所有,從而只有個人才能處置自己的私有財產」。至此,或許可以用 寇恩對自由至上主義描述,來為對傅利曼的主張下一結論。

寇恩認為,自由至上主義者的自由乃是如 Berlin 對消極自由的定義:「沒有 人或是群體干涉我的行動」(Berlin, 2002: 169),這種自由,意指「干涉的缺乏」

(Cohen, 2011:188),可是傅利曼等新自由主義者對於自由的定義,並不僅僅止 於如此,當傅利曼說:「美國公民被法律強迫貢獻百分之十的所得…這表示有百 分之十的個人自由被剝奪了」時,他就將私有財產與自由劃上了等號。或許可以 進一步的說,個人所得支配乃是個人的權利,一旦政府以積極自由的姿態幫個人 支配所得的運用時,就是侵犯了個人權利,這就是寇恩描繪新自由主義者的「自 由的權利定義」(the rights definition of freedom),它意指「我的不自由只有在某 人阻止我做我有權利去做的事情。」(Cohen, 2011:153)。因此當政府要求我貢 獻本屬於我的權利的百分之十所得,我就是不自由的。

至此,可以小結傅利曼之所以反對財富重分配原則的原因有三個,其一,與 按照貢獻分配原則發生衝突,從而影響市場效率。其二,私有財產的運用必須符 合正義。其三,私有財產的運用只能由個人意志來決定,否則就是傷害個人自由。

第三節 私有財產的反思

根據傅利曼對私有財產的辯護──同時也是對資本主義的辯護,私有財產的 保護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從而沒有其他理由予以侵犯。若從傅利曼維護私有財 產的理由來看,其實完全可以鑲嵌進寇恩所描述的自由至上主義者對資本主義的 辯護。寇恩在〈自由、正義與資本主義〉中的幾個段落,其實可以用來「定錨」

是窮人的生活品質也比蘇聯、東德等共產國家的窮人來得優渥」(Friedman, 1980:

54-64),因為唯有貢獻分配原則(尊重私有財產),才能夠有效地激勵那些有才 能的人盡心盡力地發揮所長,增加社會生產力,18 所以廢除累進稅制,推行負 所得稅才能夠使富人與窮人都能過得比過去還要富裕而且更加自由。其次,以正 義的角度來看,「柴契爾夫人說『資本主義必須重建,不僅是為了經濟理由也是 為了道德上的理由。』而雷根總統也曾說:『對於累進稅制,他想不到任何正當 化的理由。(不論他如何努力去想)』」(Cohen, 1988:289),對此傅利曼也是持 同樣立場,他說:「作為一個自由主義者,我認為單單只為了所得分配而去辯護 是侵犯個人自由(Cohen, 1988: 289)。

(一)經濟上的理由

權宜的作法是將有才能的人與高所得的人視作同一群人。(Cohen, 2002: 125-6)

19 然而或許是傅利曼從從未讀過馬克思的原典,以至於他對馬克思主義的認識也就只停留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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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近十倍的進步,但以常理判斷,這不免過於誇張。當然傅利曼或許會說,現代 企業規模的擴大,影響了 CEO 們薪資增加幅度,但是若以相同生產力角度來觀 察勞工的薪資增長,卻顯見不成比例,難道這些勞心的 CEO 們的腦力有了十倍 的增長?然而並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這群 CEO 們有的生產力十倍的進步。21 相反的,2008 年金融風暴時,這群金融界的 CEO 們明明應該進行究責甚至受到 法律制裁,卻還能領取優渥退休金離職,或者是沒有大幅減薪,可想而知高薪者 影響政治的力量絕非常人能比。

另一方面,2008 到 2009 年之間,日本勞工的薪水是美國勞工薪資的 91%,

但是日本 CEO 的薪資卻僅僅只有美國 CEO 薪資的 25%。至於瑞典與德國的 CEO 的薪資更分別只有美國的 64%和 55%。但是日本、瑞典、德國的企業是否表現 會比美國差?又或者是這三個資本主義先進國家的 CEO 能力會輸給美國的 CEO?

雖然沒有可信的方法來衡量個人生產力,但從數據來看,卻也可顯見,毫無管制 的市場根本沒有按照貢獻能力來敘薪,敘薪的根據反而是偶然性、毫無道理的又 或者受到人謀不臧的影響,而導致貧富差距的擴大化。因此市場很明顯從來就不 是一種可以自我平衡、自我修復的機制(Chang, 2010: 153)。

其三,以美國為例,CEO 的薪資高漲與 CEO 與董監事連結(Interlocking of Directorates)亦有相當大的關係。因為 CEO 作為行政總裁必須提供資訊給獨立 董事會,甚至他們可以任命董事會的成員,甚至是各種的酬庸,都使得 CEO 得 以操控絕大多數董事會成員,使他們無意去質詢 CEO 的薪資問題。此外 CEO 們 在政治層面上,也可透過政治獻金方式對政治走向產生極大的影響力。在過去資 本主義黃金時代,社會風尚傾向使國會議員會抨擊 CEO 們的薪資過高問題,但 是 1980 年之後,在越來越龐大的選舉花費與政治獻金連鎖影響下,國會議員已 不再像過去那樣質疑這個問題,反而是維護他們的利益。民主政治中的一人一票、

票票等值的原則,在政商勾結下,早已消逝無蹤(Chang, 2010: 153-6)。

21 事實上也很難有客觀的標準來認定 CEO 們的薪資標準為何,因而在此只能以比較的方式來說 明 CEO 的高薪資並沒有任何道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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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傅利曼反對累進稅制,主張人們自己最了解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政 府不須插手,否則就是侵犯個人使用財產的自由。雷根政府上台後,雖無法推動 負所得稅制,但仍大幅降低富人的累進所得稅率。這種作法號稱可以減少富人逃 漏稅的誘因,但是卻沒有看到,富人更加有誘因去大幅累積財富,並誘使 CEO 們透過各種方法增加自身敘薪。

按照傅利曼的市場原則,市場當然會淘汰這些不具效率的公司。例如將龐大 的利潤分割給 CEO 的公司,相較於沒有將龐大利潤分給 CEO 並將利潤進行擴大 再生產的公司,前者的競爭力顯然弱於後者。但前提是必須要確保沒有任何的 CEO 可以操控市場(ibid.: 156)。因此如果依照傅利曼的想法,當放任市場自行 運作,而政府又對此毫無作為時,就會使市場根本沒有按照貢獻敘薪,反而是以 無道理的、隨意的、贏者全拿的方式造福金字塔頂端的一群人。並且若依自由經 濟學家的理論,在薪資是從利潤中劃分的原則下,則這種所得向上分配就是以犧 牲中產階級以及中下階級的利益為前提。因此,最主要的癥結點在於:若要追求 傅利曼所謂的按照貢獻敘薪的原則,則政府介入市場的角色就是必要的。然而如 此一來傅利曼的市場原則與他得按照貢獻敘薪原則就發生了矛盾關係。

(二)正義的理由

雖然傅利曼對於累進稅制的批評在論點上是無懈可擊,因為只要首先肯認了 自我所有權乃至於私有財產權的前提後,任何從個人身上拿取的事物,都可以視 為一種對個人的侵犯,並且被視為不正義的事。但是傅利曼也絕非完全反對政府 對個人進行任何課徵稅金的行為。相反的,他提倡的是負所得稅制。此種稅制對 所有個人採取一律相同的稅率,在此稅率標準之下,個人可領取政府補助;在稅 率之上,不論個人多麼富有,都與他人適用同樣的稅率。這種稅制不可否認的確 是一種極為平等的稅法,甚至就補助一般稅率之下的人民更帶有某種左翼的思維。

但是這個稅制卻隱含了傅利曼的致命的盲點:「社會上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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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利曼的負所得稅制在分配層面上是極為理想的稅制,但是他卻忽略了一個 前提:只有當「所有人都在經濟上平等」的時候,負所得稅制才有意義。馬克思 認為「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 (《馬恩 選集》3:306)。所以「所有人在經濟層面上都是平等」這件事本身才是首要問 題。一旦造成分配不公的根源解決了,分配問題也才會消匿無蹤。因此問題在於 如果生產工具都是屬於私人所有時,個人是否還是平等的個人?

依孫善豪的見解,私有財產主要是由幾個框架所構成的:首先是 1.無主物或 是自然資源(N1);2.相互獨立的個人(A、B、C)從自然之中獨立出來;3.個 人從這些無主物或自然資源(a、b、c)中取得獨佔權。

N2

N1

人作為自然之中的生物具有兩種角色,其一,人處於自然也屬於自然;其二,

人作為有意識的個體,得以認知自然並且將自然作為客體對象納為己用。從而有 了上圖,N1 做為自然之物得以被 N2 裡的個人認識為客體,且按照自由主義的觀 點,他們分別分割了自然之物,彼此之間亦沒有任何關係可言。換句話說這是一 種魯賓遜式的、原子式的想法,在孤島之上魯賓遜 A 如何處置 a 都不會影響到 B。

然而這僅僅是在簡單模型裡可以想像出,在現代複雜社會裡,這種想法也就太過 簡單,以至於無法貼近現實。

22 「社會上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個人」這句話將會在下一章節〈個人〉詳述。

a b c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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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N2

甲 乙 A=a b c

d N1

試著想像在簡單社會裡,以洛克式的想法,A 在他的 a 土地上種植了蘋果,

而這些蘋果也就屬於 A 所有。但是在現代複雜社會中,生產卻不能脫離他人而 獨自行事。以大規模生產為特徵的資本主義,生產蘋果就變得十分不同,假設 B 購買(乙行為)了大片土地與 b,並計畫進行大規模生產,B 首先需要的是有勞

而這些蘋果也就屬於 A 所有。但是在現代複雜社會中,生產卻不能脫離他人而 獨自行事。以大規模生產為特徵的資本主義,生產蘋果就變得十分不同,假設 B 購買(乙行為)了大片土地與 b,並計畫進行大規模生產,B 首先需要的是有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