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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私有財產與自由

第二節 私有財產與自由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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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這宛若用紅線串聯起所有銅錢,而錢就是所有私有財產的同質化工具。最後,

私有財產權的定義是建基於社會發展、社會習俗或稱社會一般性規範之上的,政 府只是據此設立法律,不僅保護個人獨佔權利的使用並且強制履行這些契約。而 一旦社會生產力改變,因而出現新的私有財產標的物,例如當前資訊時代的智慧 財產權,私有財產權的定義也就隨之而變。

第二節 私有財產與自由的關係

傅利曼與諾齊克都認為,自由就是沒有強制、沒有拘束(馬國明,1988,頁 53)。但是對傅利曼而言,為什麼擁有財產就擁有自由?

詳細的論證,要結合傅利曼的自由市場經濟原則。正如前文所提,在資本主 義體制下,有兩個要件:(a)企業是屬於私人所有,所以最終訂約也會是個人。

(b)個人可完全自由決定是否要進行交換。因此當政府不干預市場,並且保護 了個人對財產的獨佔權時,私人企業才得以在社會中存在,從而個人與個人之間 的自願性交換才得以在社會中成立。如果取消了私有財產,將所有的實體資源收 歸國有後,就只會剩下國家與個人之間交換,從而個人也將沒有其他選擇的餘地,

因而使自願性交換原則的存在條件喪失。因此唯有法律規定了私有財產權後,人 們才有「選擇的自由」。這也是為什麼傅利曼會說:「擁有財產自由,是經濟自由 的另一個必要成分」(Friedman, 1980: 67;中譯參見,羅耀宗譯,2008:117)。

但是,傅利曼所說的私人企業的權力在市場中,無產階級而言,其實是不對 等的,例如企業可以決定是否要抽離市場,而不再與其他企業競爭,但是對於無 產的人而言,若是沒有工作,也就沒有生存下去的機會(Macpherson,1990:357) 。 換句話說,無產者必須被迫在勞動力市場販賣他個人的勞動力。對無產者而言,

他們並沒有選擇的自由,從而保護私有財產本身對無產者而言不僅沒有意義,更 創建了一種結構,保護資產階級可以藉由土地、資本、技術的獨佔,繼續役使無 產者不自由。這種不自由的結構將在後文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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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財產保證效率

自由平等主義者努力的目標就是希冀利用累進所得稅制來執行財富重分配 的目的,籌措的資源將幫助貧困的民眾能夠有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諸如公共教育、

失業津貼、國民住宅及醫療保險等。但這些行為都受到傅利曼的反對。由於本節 主要討論的是私有財產,因此討論的重點只在傅利曼為何要反對財富重分配的一 面。傅利曼反對的理由與他對於私有財產與自由的想像有關。在第二章中,曾提 過市場是依據貢獻分配原則來決定社會財富的分配,一個人依據他自己的人力資 本以及他所擁有的實體資本來進行生產後所換來的財富,即是他所應得的。而如 果一個人的所得與他所能生產的不相符,則個人就不會盡其所能來進行生產,從 而市場的生產就不具效率。因此保護私有財產的本身,就是在最佳化市場配置資 源的效能。

但是如果今天設想了一種方式可以更加有效利用資源時,是否還有保護極端 私有財產制度的理由?例如當台灣進行土地改革時,以肥料換穀的方式將農業資 源當作培植工業的動力。雖然這種集中資源的方式使使農民沒有其他選擇的自由,

因為只有政府作為唯一的交換對象,但卻使得台灣政府能夠以有限的資源來培植 工業力。這遠比採取自由放任市場方式更加有效地促進了資源的使用。因此若政 府管制能夠使資源分配更有效率,私有財的保護是否還有絕對的必要?14

傅利曼是這樣回答的:

至於實體資源(土地、建築等),它們可以走到極端,將實體資源納為 政府的財產。但這麼做的後果,是缺乏誘因去維護和改善實體資本。當 某樣東西屬於大家共有,結果將是沒有人擁有它,而且沒有人有直接的

14 當然這也同時與個人自由相衝突,於是這就引發了,有效利用資源與個人自由,兩種價值的 先後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將留待第本章第三節,「自由的理由」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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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去維護或改善它的狀況。這是為什麼蘇聯的建築和美國的國民住宅 一樣,蓋好之後一兩年便破敗老舊;國營工廠的機器老是故障,需要一 再修理;人民必須到黑市找人來維修個人使用的資本。(Friedman, 1980:

64;中譯參見,羅耀宗譯,2008:63-4)

從此文可以看出,傅利曼主要攻擊的是蘇聯的共產主義,在這種體制下,社 會所有的財富都是屬於國家的,因而使得人民沒有理由「去維護或改善它的狀況」。 傅利曼企圖論證私有財產制度,將會使人們更加珍惜、有效地使用資源。

(二)私有財產與正義

其次,除了效率理由外,傅利曼在說明侵犯私有財產即是強迫時,曾舉過一 個魯賓遜的故事:

假設有四個魯賓遜,他們孤立在鄰近的四座小島,其中一個登陸於既大 且又多產的島嶼,使他能夠活得既容易又舒適。其餘三個則登陸於既小 且又貧瘠的島嶼,以至於他們的生存僅能糊口。有一天,他們發現了彼 此,當然大島的魯賓遜願意邀請其他魯賓遜來他的島,並且分享他的財 富,可以以稱他慷慨。但是,假設他沒有,其他三位是否有正當理由強 迫他分享他的財富給他們。……我們是否準備敦促我們自己或是我們的 夥伴當中,任何人若有超過世界上所有人財富的平均值,應該立刻處置 他的財富平均分給世界上所有的居民?(Friedman, 1962: 165)

這個例子也是在反對社會民主派的累進稅制。在例子中,那位登入大島的魯 賓遜,就是(或僅僅?)因為幸運而擁有許多財富。15 如果其他三人要求他將財

15 傅利曼具的例子其實並不恰當,因為登陸到大島的魯賓遜僅僅是因為幸運而得以擁有眾多資

(Cohen, 1988: 299)。因此,雖然在這則例子中,傅利曼沒有提到正義問題,但 是這例子卻暗示了這其中正義將會是一個爭辯的議題。

(三)私有財產與自由

只要有法人稅存在,便沒有理由允許對慈善和教育機構的捐獻可以抵減 稅金,這樣的捐獻應該由我們社會中財產最終擁有的個人來做 。

(Friedman, 1962: 135;中譯參見,藍科正、黃美齡譯,1993,頁 139)

的立場可以用一句話概括起來:「消滅私有財產制。」(Cohen, 1988: 29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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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這裡劃分出權力。然而,除此之外,私有財產所帶來的消極自由,是指財 產擁有者才能行使的一件事情。例如進行慈善事業是一件值得讚譽的事,但不論 是誰也都不能代替個人來決定他的私有財產,捐出一部分來幫助他人。從引文中 可以得知,即使董事會決定透過捐獻以使公司得以免稅,進而擁有更多利潤分配 給股東,但只要這個決定不是由股東本人決定的,即使是透過經濟上的誘因,只 要它違反了私人的財產只能由個人做處置的原則,就是不正當的干涉個人使用財 產的權利。所以傅利曼才會說:「自由主義者的主要目標是離開倫理上的問題,

將這交由個人去斟酌。(Friedman, 1962: 12)」

除了財富重分配之外,大政府主義的許多政策也不尊重私有財產,從而傷害 了個人自由。諸如:

美國公民被法律強迫貢獻百分之十的所得,去購買一種特別由政府所管 理的退休契約,這表示有相對應 百分之十的個人自由被剝奪了 。

(Friedman, 1962: 8)

我們實在很難想像出,有什麼方式更能破壞自由企業社會所賴以維持的 私有財產原則。以人為的低價將黃金收歸國有,和卡斯楚以人為的低價 將土地和工廠收歸國有,在原則上沒有什麼兩樣。(Friedman, 1962: 60;

中譯參見,藍科正、黃美齡譯,1993,頁 60)

傅利曼反對因任何理由而侵犯私有財產。例如上文所提:政府為了保護人民 晚年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或者是基於將黃金收歸國有的目的是要保存黃金,作 為貨幣性之用(Friedman, 1962: 60),這兩者對傅利曼來說都是侵犯了個人自由,

縱使其背後有任何崇高的目的,只要侵犯個人自由都是不被允許的。值得注意的 是,傅利曼對於私有財產的想像是將個人自由與私有財產結合。換句話說,私有 財產的運用只有個人可以置喙,除此之外不論何理由,他人對於私有財產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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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皆是傷害個人自由的行為。

因此不論是現行的累進稅制的強迫個人捐出所得,或是稅則上的免稅優惠誘 因來獎勵企業,推動慈善事業,又或者是為了貨幣穩定,而強推黃金國有化政策,

對傅利曼來說都是不自由的一種形式,因為他們都違背了一個原則,「私有財產 只屬於個人所有,從而只有個人才能處置自己的私有財產」。至此,或許可以用 寇恩對自由至上主義描述,來為對傅利曼的主張下一結論。

寇恩認為,自由至上主義者的自由乃是如 Berlin 對消極自由的定義:「沒有 人或是群體干涉我的行動」(Berlin, 2002: 169),這種自由,意指「干涉的缺乏」

(Cohen, 2011:188),可是傅利曼等新自由主義者對於自由的定義,並不僅僅止 於如此,當傅利曼說:「美國公民被法律強迫貢獻百分之十的所得…這表示有百 分之十的個人自由被剝奪了」時,他就將私有財產與自由劃上了等號。或許可以 進一步的說,個人所得支配乃是個人的權利,一旦政府以積極自由的姿態幫個人 支配所得的運用時,就是侵犯了個人權利,這就是寇恩描繪新自由主義者的「自 由的權利定義」(the rights definition of freedom),它意指「我的不自由只有在某

(Cohen, 2011:188),可是傅利曼等新自由主義者對於自由的定義,並不僅僅止 於如此,當傅利曼說:「美國公民被法律強迫貢獻百分之十的所得…這表示有百 分之十的個人自由被剝奪了」時,他就將私有財產與自由劃上了等號。或許可以 進一步的說,個人所得支配乃是個人的權利,一旦政府以積極自由的姿態幫個人 支配所得的運用時,就是侵犯了個人權利,這就是寇恩描繪新自由主義者的「自 由的權利定義」(the rights definition of freedom),它意指「我的不自由只有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