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理念
融合教育已是特殊教育無可避免的趨勢,而如何確保身心障礙學 生在融合教育環境下能獲得最佳的教育品質,則有賴個別化教育計畫。
Lynch 和 Adams (2008)指出特殊需求兒童的個别化教育計畫不僅要 確保特殊需求兒童享有普通課程教育, 同時還要確保他們得到適合 其獨特需要的教育。以下就針對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理念加以探究。分 為「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定義」、「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發展」「個別化教 育計畫的目的及功能」、「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和「個別化教育計 畫之編擬與執行」等五部分來加以說明。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定義 一、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定義,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法令規定上對個 別化教育計畫的定義,另一種是國內外專家學者對其所下的定義。而 法令規定上的定義通常較為狹義,而專家學者所下的定義較為廣義。
法令規定上的定義
(一)
美國 94-142 法案中最早對個別化教育計畫加以定義,其定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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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教育方案是為每一位障礙兒童所手擬的文件,它是由一位地 方教育機構代表(負責提供或督導一項專門為符合障礙兒童之特殊需 要而設計的教學計劃),以及教師和該兒童的家長或監護人,並在適 當情況下和障礙兒童本人一起會議訂定之。」
我國《特殊教育法》(2009)第二十八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 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 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參與。」
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2)第九條指出「個別化教育計 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以及「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 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 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而第 10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 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 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國內外專家學者的定義
(二)
關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定義,整合各學者的看法,統整如下:
個別化教育計畫就是專門為身心障礙學生個別打造的一項教育 學習方案,並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來擬定,且以此方案來做為老師教 學及確保特殊需求學生學習成效評估的一項重要的文件資料(朱登燕,
2009;李翠玲,2000;李慶良,1998;陳韋良等人,2010;陳傳枝,
2003;陳麗如,2004; 程鈺雄、程健教,2005;楊惠琴,1998;詹 文宏,1993;Margaret J. McLaughlin & et al., 1995; Smith, Slattery, & Knopp, 1993; Strickland & Turnbull, 1990; Ysseldy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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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gozzine, 1990)。個別化教育計畫也是特殊需求學生家長和教育 相關人員溝通的管道(林素貞,1999;張英鵬,2010),特殊教育的管 理工具(林恆嘉,2006;張英鵬,2010;楊惠琴,1998),更是行政主 管機關用以評鑑特殊教育成效的重要指標(林素貞,1999)。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發展 二、
美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發展
(一)
從 1975 年的《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簡稱 EAHCA;又稱 94-142 公法)到 2004 年的《身心障礙者教育修訂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美國特殊教育法令的重要內容之一即是 要求為每一身心障礙者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並藉由編擬與執行的過 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免費、適當的教育服務。1975 年之《全體身心 障礙兒童教育法案》提出了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概念,並規定個別化教 育計畫書面文件應有的內容,以及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的成員;1986 年《身心障礙教育修訂法案》(Amendments to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將特殊教育受益年齡向下延伸,並訂定 IFSP 之相關規定;1990 年《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提出轉銜服務之相關規定;1997 年 修訂《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Amendments to 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強調盡量減少個別化教育計畫不必要的書 面文件,著重其實用性和教育成效,強調採用普通教育課程或作調整,
使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於融合之普通教育情境,並鼓勵家長和教育人員 以非敵對方式來共謀身心障礙者的教育福祉;2004 年《身心障礙者 教育修訂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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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of 2004,簡稱 IDEA)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精神發展的更完整,
強調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得到更多的進步,特殊教育工作者能夠更確
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即 99-457 公法
1.將特殊教育受益年齡向下延 伸,零到五歲發展遲緩的學前 嬰幼兒必須發展「個別化家庭 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簡稱 IF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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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法令條文名稱 個別化教育計畫相關法令修定細
節 1990 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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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簡稱 IDEA)
資料來源:整理自李翠玲(2007);林素貞(2007);黃瑞珍(2007)
我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發展
(二)
隨著對人權之重視與經濟之發展,我國的特殊教育愈來愈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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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與社會大眾對特殊教育品質的要求也愈來愈高,個別化教育計畫 也成為特殊教育品質的重要指標(李翠玲,2007)。我國個別化教育 計畫之發展受美國的影響很大,從個別化教育計畫傳入國內開始,學 者介紹、立法推廣、格式發展,直到後期對個別化教育計畫品質的重 視,也都與《特殊教育法》的發展密不可分,可以 1984 年公布《特 殊教育法》與 1997 年修訂《特殊教育法》為重要之分水嶺,研究者 根據李翠玲(2007)對於我國個別化教育計畫發展階段之看法為架構,
將我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發展分述如下:
萌芽期(1984 年以前)
1.
我國於 1984 年《特殊教育法》頒佈以前,國內對於「個別化教 育」的概念並不明確,但已有部分法令其實以萌發此概念,例如:1974 年的臺灣省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第二十二條規定住宿學生 及混合教育計畫應具彈性,並適應學生個別需要;第三十三條規定智 能不足之學生應以個別化為原則。而林孟宗先生在 1979 年,美國法 律出現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四年後,將個別化教育計畫介紹到國內,將 個別化教育計畫譯為「個別化教育方案」,之後《特殊教育季刊》第 七期也專期介紹個別化教育計畫。此段時期,國內對於個別化教育計 畫的名稱不一,對於其內涵也是不甚明確,使用率並不高。
推廣期(1984-1996 年)
2.
我國於 1984 年首度頒佈《特殊教育法》,其中第六條規定:「特 殊教育之設施,以適合個別化教學為原則。設置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而其相關子法「特殊教育課程、教材及教法實施辦法」第十條亦規定:
「各類身心障礙教育教師依據教育部編輯之教材進行教學時,得視實 際需要,訂定教學計畫,適應學生之個別差異,彈性運用教學方法,
達到個別化教學之目的。」雖然所有之法令均未將「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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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強制執行的範圍,但都已略顯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精神。因此,教 育主管機關與特教學術機構積極推廣,將個別化教育計畫視為特殊教 育教師的專業知能(盧台華,1994)。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研討會、
研究報告、文集、參考資料,以及個別化教育計畫套裝軟體亦相繼出 版,個別化教育計畫成為特教界所關注之焦點(陳傳枝,2003),但 由於法令並無強制要求,因此個別化教育計畫仍屬推廣的階段,使用 率仍然不高,僅有約半數的特教老師在使用(林幸台等人,1994)。
發展期(1997 年-2011 年)
3.
我國於 1997 年修訂《特殊教育法》,將個別化教育計畫列入法定 的強制項目,並於次年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與第十九 條中,說明了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包含之內容與實施方式。因此在這個 時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使用率有了大幅的成長,但在品質上卻仍是 良莠不齊,有許多教師抱怨個別化教育計畫與教學脫節,徒增教師負 擔,行政上的用途多於教學(李翠玲,2007;林幸台等人,1994)。
此外,由於科技與網路之快速發展,電腦化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各種技 術也持續發展。
改良期(2012 年-迄今)
4.
個別化教育計畫有了法源的支持後,其重要性已經是無庸置疑的,
因此教師也都會為每一個身心障礙學生編擬與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
而在此階段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品質就是主要關注的重點。若個別化教 育計畫不能夠達到落實適性教育之目標,那麼就算每位學生都有了個 別化教育計畫也是枉然。這個時期所探討之關鍵便是如何將個別化教 育計畫與課程和教學策略更有效的結合與落實,以及如何減少教師的 負擔,卻又能不失個別化之目的。我國於 2012 年公布實施的《特殊 教育法施行細則》就將原 1998 年所公布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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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中十項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統整為五大項,而第十條規定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 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 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不同於 1998 年《特殊教育法施行 細則》第 19 條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 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以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能在 上課前完成擬定,讓教學上更能確實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目標。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目的及功能 三、
個別化教育計畫就是專門為身心障礙學生個別打造的一項教育 學習方案,並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來擬定,且以此方案來做為老師教 學及確保特殊需求學生學習成效評估的一項重要的文件資料。而研究 者結合美國特殊教育局(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1980)公報(引自
個別化教育計畫就是專門為身心障礙學生個別打造的一項教育 學習方案,並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來擬定,且以此方案來做為老師教 學及確保特殊需求學生學習成效評估的一項重要的文件資料。而研究 者結合美國特殊教育局(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1980)公報(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