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屏東縣國小普通班導師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 現況與困難,以瞭解普通班導師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及個別化教 育計畫編擬與執行之情形和困境。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說明研究 背景與動機;第二節說明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第三節闡釋研究之重 要名詞;第四節說明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從特殊教育發展的歷史來看,身心障礙學生從被排斥到實施隔離 式的教育,進而享有與普通學生同等的教育機會,相關的教育法規扮 演著重要的角色(陳明聰,2000)。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 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 機會一律平等。」當中所言之國民當然也包括身心障礙者,且其受教 育之機會與一般人一樣平等,所以也應與一般人一樣在同一個教育環 境下接受教育。另在民國九十八年所頒布的「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 條明文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 入學或應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學校對 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 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 其入學。」由此來看,我國特殊教育的發展與世界潮流接軌,不僅提 倡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利,也極力地推動融合教育相關政策法令。
隨著融合教育的不斷開展,許多學者肯定融合教育對身心障礙兒 童有其正面效果(吳淑美,1999;呂剛沛,2004;胡致芬,1988;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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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芝、王欣宜,2005;張蓓莉,2009;蘇燕華、王天苗,2003;Cole
& Meyer, 1991; Guralnick & Groom, 1988; Salend & Duhaney, 1999;
Stainback, Stainback, East, & Sapon-Shevin, 1994)。但如何在融合教育 的環境中,確保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品質,而不致於讓身心障礙學生 在班級上變成一名「座客」,「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簡稱 IEP)就是保障及監督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品 質的有效工具(張英鵬,2010;盧台華、張靖卿,2003)。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概念早在 18 世紀末 19 世紀初,法國醫生伊塔 德為「狼孩子」維克多制定的五年訓練計畫,就可以看作是一個早期 意義上的個別化教育計畫。而美國教育學家 Dewey 提倡「每一位兒 童都是公平的個體,有權獲得適合其個別潛能的公平教育機會」
(Schrag, 1996),Dewey 注重學生個別需求的教育理念,此也可能引導 了個別化教育概念的發展。而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正式名詞源於美國 1975 年頒布的 94-142 公法,強調在公立機關監督下,提供特殊教育 和相關服務,規定必須為每一個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同時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接受教育。從此以後,個別化教育計畫在美 國的學校普遍使用。隨後,一些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等均 將為特殊教育需求兒童制訂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要求寫入相關法律。另 美國在一九九七年所頒布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of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強調身障學生接受教育的六項 重要議題,為:「為身心障礙兒童提供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適 當的評當方法」、「個別化教育計畫」、「最少限制的環境」、「親子共同 參與」及「程序保護」,而個別化教育計畫就被列入在其中,顯示個 別化教育計畫在特殊教育裡扮演相當關鍵的角色。
個別化教育計畫在我國已經推廣多年,但由於民國七十三年所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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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之《特殊教育法》,並未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強制執行性,個別 化教育計畫之專有名詞及具體內容也未出現(林素貞,1999),而僅在 其第三條規定:「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 學生身心特性與需要」,第六條規定:「特殊教育之設施,以適合個別 化教學為原則」,以及在民國七十五年頒布之《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及教法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各類身心障礙教育教師依據教育部 編輯之教材進行教學時,得視實際需要,訂定教學計畫,適應學生之 個別差異,彈性運用教學方法,達到個別化教學之目的」而已。因此,
根據林幸台等人(1994)調查研究發現教師實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較 感困難者包括工作負荷量太重、參考資料缺乏或不足、教學資源不足、
評量困難與費時費力、設計與執行難以配合、專業能力不足、及專家 諮詢的缺乏等,這都使國內實施個別化教育計畫情形不甚理想;陳麗 君(1995)甚至形容個別化教育計畫是臺灣特教界揮之不去的夢魘。
而在民國八十六年修定的《特殊教育法》才將個別化教育計畫列 為法定執行項目,於第二十七條明定:「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 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 教育安置。」。而民國八十八年所頒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 第十八條也詳列出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包含的內容事項。我國也於 九十八年針對《特殊教育法》做修定,第二十八條「高級中等以下各 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 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參與。」而一百零一年也修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並將 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包含的內容事項從十項統整至五大項。
隨著融合教育理念的潮流,國內外的身心障礙學生可以在普通班 學習。因此融合教育需要一個團隊來運作且互相支援,而普通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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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團隊中的重要角色,關係著融合教育的成敗(李水源、陳琦蓉,2003;
張蓓莉,2009;楊坤堂,2004)。所以普通班教師是否積極參與個別 化教育計畫及是否對個別化教育計畫有明確的認知,這都對學生的學 習影響甚鉅。而個別化教育計畫編擬的人員部分,美國於 IDEA 法案 中明確規範指出「家長、普通班教師和特教教師至少各一人、地方教 育主管機關代表、能解釋和說明兒童診斷結果之專業人員、相關服務 的專業人員、學生」。雖然傳統上,個別化教育計畫被視為特教教師 獨有的領域,而家長和普通班教師在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程序上是消極 的參與者(引自 Lee-Tarver, 2006)。但在 IDEA 新的準則下,個別化教 育方案已不再是特教教師獨有的責任,普通班教師也應參與其中 (Lee-Tarver, 2006)。而在國內《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 法第十五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
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第九條規定「參 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 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
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綜上所述,在融合教育裡,身 心障礙學生受教的品質需依靠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執行才能確保,而個 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並非只有特教教師,普通班教師也是編擬成員一 份子,必須共同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編擬團隊成員合作完成個別化教育 計畫。
研究者擔任資源班教師多年以來,普通班導師對於參與個別化教 育計畫的程度大多只有參與會議的討論,而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所 需做的調整較少執行,大多仍由特殊教育教師來進行。且導師的參與 往往只有講述身心障礙學生在班上學習的困難之處,但在教學設計、
目標編擬及課程調整較少提供其建議,使得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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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調整無法做到完整,因此本研究主旨即探討普通班導師在個別化 教育計畫參與現況及其所面臨困境,也期望透過本研究結果對研究者 自身在與普通班導師合作個別化教育計畫上能有所助益,並提供給其 他特教人員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推動與合作上的建議。
國內對於普通班教師對於個別化教育計畫的了解及參與所做的 研究僅有數篇,分別為吳芊宜(2006)針對北部地區國小普通班教師參 與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之研究,林佳靜(2007)針對國民教育階段普通 班教師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研究,湯君穎(2007)探討瞭解國民小學 普通班教師對於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和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態度,
以及他們在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當中所面臨的困難和解決方法之研 究,林恆嘉(2006)進行臺北市普通班教師參與學習障礙學生個別化教 育計畫之研究,柳健玫(2006)針對桃園縣特教教師支援普通班教師撰 寫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研究等五篇。而上述大部份研究所採取的樣本為 全國性或只有北部地區,較少針對南部地區來進行研究,而臺灣教育 環境事實上存有南北差異(徐宗成, 2012)及城鄉差距。屏東縣地處南 部且為農業大縣,相較於大都市來看,教育資源有其顯著落差,可見 以上研究的結果不一定能符合屏東縣目前的現況。而研究者身為屏東 縣資源班教師,因此寄望能透過本研究來了解屏東縣普通班導師對於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參與現況和困境。就研究內容上,除吳芊宜(2006)
有針對個別化教育會議現況來討論外,其他研究未將普通班教師個別 化教育計畫會議及執行分開討論,從研究者教學經驗來看,會議大都 是討論學生狀況及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的擬定等,但編擬及執行個別 化教育計畫可能所遇到的狀況及困難是不同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有針對個別化教育會議現況來討論外,其他研究未將普通班教師個別 化教育計畫會議及執行分開討論,從研究者教學經驗來看,會議大都 是討論學生狀況及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的擬定等,但編擬及執行個別 化教育計畫可能所遇到的狀況及困難是不同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