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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二節 個案檔案資料分析

本研究希望是「探討醫院醫療業務委外承包商評選條件及外包監 督管理之機制」,本研究收集到北、中、南三地區的五家醫院血液透 析醫療業務外包評選說明書及醫療業務合作契約書,可進一步了解醫 院血液透析醫療業務管理機制。

一、個案檔案書面基本資料分析

本研究以醫院設立地區為區別,共收集到北部一家、中部二家及 南部二家,合計五家公立醫院的血液透析醫療業務外包契約書及評選 說明書等之初級書面資料。由表4.2 可知五家公立醫院屬性分別為地 區教學醫院三家、地區醫院二家;目前開放血液透析床數最多為 30 床,最少為9 床;在辦理血液透析醫療業務外包的法令分別為:依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的有三家醫院、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的有二 家醫院。

4.2 五家醫院書面資料之分布及屬性

醫院別 地區 醫院屬性 洗腎床數 依據法規

北部 地區 9 促參法

中部 地區教學 30 政府採購法

中部 地區教學 15 促參法

南部 地區教學 29 政府採購法

南部 地區 15 促參法

註:研究者自行整理,2008

公立醫院在公開徵求血液透析醫療業務外包商時必須遵循政府

療業務公開徵求外包單位的採購案,可依據辦理的法規有二,分別為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政府採購法』。

本研究收集的五家公立醫院辦理血液透析醫療業務外包公開徵 求外包商之公開評選說明或甄選作業須知及契約書。其中有二家醫院 採『政府採購法』方式辦理公開評選作業,另三家則採『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法』方式來委託甄審有意願承包的廠商。雖然依照辦理的 法規不同但其選擇外包廠商的意義與公開的方式是相同的,皆是為公 開徵求合格且最優的廠商來共同投資及經營管理。

經收集資料分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

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中有關公開招商及所組成的委員 會所用名稱是有所不同,促參法規定需成立『甄審委員會』,採購法 則規定需成立『評選委員會』,其公開招商的規定條文及相關子法分 述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公立醫院可依『促參法』辦理醫療業務外包;『促參法』係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實施的法 令,『促參法』第一條:「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制定本法。」是為其制定的精神所在。

依『促參法』成立「甄審委員會」的規定、委員會人數、外聘委 員比率、委員會任務等相關法條及子法條例如下:

1.促參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 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 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

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 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2.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三條:主辦機關為審核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 件,應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甄審會之 任務如下:(1)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之評審項目、甄審標準、評審時 程及評定方法。(2)申請案件之評審。(3)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甄審標 準、評審程序及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4)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由甄審 會辦理之事項。甄審會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成立,並於甄審作業 完成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第四條:「甄審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辦機關首長就具有 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 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二)政府採購法:

公立醫院也可依『採購法』辦理醫療業務外包;『採購法』也 是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公布 實施的法令,『採購法』第一條:「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

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 法。」是為欲達到公平、公開程序的採購精神所制定。

依『採購法』成立「評選委員會」的規定、委員會人數、外聘委 員比率、委員會任務等相關法條及子法條例如下:

1.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第九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

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 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第三款: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 利標為得標廠商。」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 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 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 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 項目或決標之標準。」

2.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三條第一項:「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 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1)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 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2)辦理廠商評選。(3)協助機關解釋 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4.3 促參法與採購法外聘委員規定條文

法源 條文 委員會名稱 委員人數 外聘委員佔率

促參法 44 條第 1、3 項 促參法子法 3、4 條

甄審委員會 7-17 人 佔委員數1/2

採購法 22、52、56 條 採購法子法 3、4 條

評選委員會 5-17 人 佔委員數1/3

註:1.促參法子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2.採購法子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3. 研究者自行整理,2008

第四條第一項:「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 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小結:在公立醫院辦理醫療業務外包的程序上是公開的、公平 的,也都有外聘專家學者參與外包商的評選會議。

二、檔案書面資料分析

在收集的五家公立醫院檔案書面資料中可分為二,分別為外包商 評選說明書及外包契約書;依前個案檔案書面文件基本資料分析中得 知五家公立醫院所遵循的法規不同,所成立的委員會名稱也不一,但 本研究目的為探討醫療業務委外承包商評選條件,故以下皆以「評選」

來代之。本研究分析如下:

(一)外包商評選基本資格

由表4.4 可知五家醫院對於參與醫療業務評選的外包商皆規定須 達一定資格以上的廠商方能參與評選會議。在外包商評選基本資格上 五家醫院皆規定為需依法登記之公司執照或醫療院所開業執照者,但 明定須營業項目證明(經營血液透析醫療相關項目)的只有甲醫院;另 乙、丙二家醫院則另規定外包商的專業人力與財力證明等資料文件。

4.4 醫院評選血液透析外包廠商基本資格分析

項目 外包廠商資格 醫院別

執照別 依法登記之公司執照或醫療院所開業執照 甲、乙、丙、丁、戊 營業項目 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經營血液透析

醫療相關項目)

專業人力 具有相當人力者 乙、丙

財力證明 具有相當財力者 乙、丙

註:研究者自行整理,2008

(二)外包商評選說明書

首先針對五家醫院之外包商評選說明書內容中有關主要評選項 目、評選項目分數配分比率、評選細項等三方面做深入探討。

1.主要評選項目分析:

研究者將五家公立醫院辦理的血液透析醫療業務外包的主要評 選項目彙集編列分為:管理能力、專業能力、投資(營運)計畫、回饋 機制、儀器設備與現場簡報等六大評分項目敘述。

由表4.5 可知,在評選項目分析上係由五份外包商評選說明書中 主要評選項目做分類與分析,因在每一項主要評選項目都還有個別性 的次要評選項目或評選細目;而次要評選項目或評選細目各醫院在分 類上並不一致,因此才有在主要評選項目有未列醫院代號產生。

(1)管理能力:五家醫院均重視管理能力,故五家醫院均具條列之,

本評分項目包括有公司組織、人力資源管理訓練、經營績效…等 的細項目,在此項目評分配分比率有 15%至 30%,差距頗大;佔 配分比率 30%的醫院為甲、戊醫院;佔配分比率 20%的醫院為丁 醫院;佔配分比率 15%的醫院為乙、丙醫院。

(2)專業能力:在專業能力的評分配分比率也是有一段差異,佔配分 比率 30%的醫院為乙、丙醫院;佔配分比率 20%的醫院為丁醫 院;佔配分比率 15%的醫院是戊醫院,另甲醫院的主評分項目並 未提到專業能力。

(3)投資(營運)計畫:係為『促參法』的用語,故在主要評分項目上 有提到投資或營運計畫的有三家醫院,此項目也是主要評分項目 中評分差距最大的一項,三家醫院評分配分比率分別為;戊醫院

40%、甲醫院 20%及丙醫院 15%。

2.評選細項分析:

(2)專業能力規定分析

由表4.7 可知,在初步瞭解外包商的公司組織與經營管理狀況之 後,特別對廠商的專業能力作一全盤性的概念,並請外包商對其承包 此專案的工作計劃內容、時程進度控管及專案管理能力、財務管理計

由表4.7 可知,在初步瞭解外包商的公司組織與經營管理狀況之 後,特別對廠商的專業能力作一全盤性的概念,並請外包商對其承包 此專案的工作計劃內容、時程進度控管及專案管理能力、財務管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