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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個案理論構面之檢視

第二節 個案檢視結果

在詳述檢視依據之重點後,我們已逐漸了解一個合於我國國情、法令,且符 合審議式民主原則與精神的「審議式選舉電視辯論會」應該有的輪廓,以下將以 之前的研究所得,對個案案例「2005 年台南縣長選舉審議式電視辯論會」進行理 論構面之檢視。

此研究個案根據主辦單位活動網站資料表示,係為避免辯論會流於候選人口 水戰,於2005年縣市長選舉中,抽選一縣市試辦審議式選舉電視辯論會,此種辯 論會模式一改選舉辯論會是由專家學者提問的往例,將從自願報名的選民中,按 選民人口結構分層隨機抽樣,選出具有一定程度代表性的公民小組。招募並且抽 選出公民小組後,其須閱讀相關政策基礎資料,並於辯論前一週召開公民論壇討 論欲質詢的縣政議題。主持人引導參與的公民們以理性的方式討論在電視辯論會 上質詢候選人的議題,並完成質詢稿,公民小組將先就質詢稿,向四位專家提出 模擬質詢,由四位專家分別回答,與公民相互互動討論激盪,再作成新的思考角 度或增加新的議題,最後以表決方式決定正式詢問時,欲問的八大議題,同時選 出八位公民代表,在辯論會當天與候選人直接對談,辯論會全部過程將由公共電 視同步實況轉播。

抽選辦地區 組成監督 招選公民 公民閱資訊 公民審議 專家模擬 成認可 選舉 轉播選舉

Time

「2005 年台南縣長審議式選舉電視辯論會」活動舉辦時程

圖 5-2 個案活動舉辦時程圖 本研究繪製

壹、「選舉辯論會制度沿革」相關檢視

這次由台灣智庫、澄社與公共電視所主辦的縣市長選舉審議式電視辯論會,

礙於資源有限,一開始即規劃僅選擇一個縣市試辦,除離島地區以外,經主辦單 位公開以隨機抽樣所有縣市後,依照抽籤順位依序向各縣市參選人提出邀請,假 設所抽選的第一順位的縣市,其縣市長候選人拒絕,主辦單位將徵詢次一順位縣 市之候選人意願。

特別舉出主辦單位這樣的設計,是因為我們認為主辦單位這樣的設計,將可 以符合〈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縣市長 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得以辯論方式為之的舉辦條件,即同一選舉區三分之二以上 候選人同意。

就中選會觀點而言,若未達三分之二以上候選人同意,應非屬於可以代替政 見發表會的活動,而成為類似一種電視節目,恐有觸犯〈選罷法〉第50-1 條所 提及的「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 或為候選人宣傳。」之法律規定,所以主辦單位這樣的設計,我們認為應該是有 機會66可以符合相關法規辦法的規範與其背後的法意精神,因為若是抽選的第一 順位的縣市,經徵詢後其縣市長候選人未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舉辦,主辦單位有 權徵詢次一順位縣市之候選人意願,直至有符合的縣市為止。

基於個案有此一抽選規則,本研究認為至少單就在理論構面的制度設計上,

個案應可通過我們對於選舉罷免法規的相關檢視。

66 事實上,最後主辦單位在實際執行「2005 年台南縣長選舉審議式辯論會」的時候,並未符合此一條件,

請見本文「個案研究應用構面檢視分析」(頁 71-74)。

貳、「媒體與政治」相關檢視

論者滿昱綸(2005:2-4)提到「商業市場的途徑」造成媒體為討好「商業 市場」,只挑選民眾愛看的議題,至於是否扮演監督的力量,則依賴「商業市場」

的取向。但是本研究發現,因為個案中公共電視本身不全然屬於營利單位,所以 在「市場」影響「媒體」的路徑上,影響力相對的微弱了67,請見圖5-3。

圖 5-3 研究個案檢視方式圖 本研究整理

另外,基於相同原因,因為公共電視的超然立場,「機構效應」的影響可能 也會下降,媒體的公立立場若可獲得信任,當你用這個媒體的名義去做政治參與 時,比較能真正反應民意。而較不會遭到不表態或扭曲後的民意。而研究個案的 基調定為《頭家總質詢 縣長來面試》,其亦符合公民新聞學中所要求之「避免出 現賽馬式的新聞報導;增加以選民所關切的議題為基礎的報導;將選舉新聞規劃 為雇用政府經營者的決策,亦即思考誰是我們想要雇用的人?」的精神。在這部 分而言,本研究高度肯定個案的綜合表現。

67 據了解,「2005 年台南縣長審議式選舉電視辯論會」個案在播出時收視率並不高,這可以理解,因為個 案並非直轄市市長或總統選舉,討論的是台南縣縣政議題,其全國收視率不高並不意外,若非因為是首 次審議式選舉電視辯論,引起學界關心,恐怕收視率會更低,但是因為主辦單位是公共電視,所以較可 承受低收視率,進而持續參與,而營利導向的電視台,受市場影響,或許僅能考慮直轄市長或總統選舉

一般媒體公共電視

參、「審議式民主原則」相關檢視

一、根據 Young(2000:18-26)所提出的「審議式民主原則」進行探討:

本研究個案採取主動報名,分層抽樣的方式68,透過各種管道,說明活 動目的與方法,並徵求民眾加入。主辦單位亦依審議式民主活動慣例69,給予高 於一般日薪水準的出席費,台幣 6000 元整,但小組成員須全程參加公民論壇、

辯論會及前、後測等活動,以降低招募公民時的阻力,與公民全程參加的不確 定性。本研究認為若其執行得當,這樣的設計應已盡力符合「普遍包含 (inclusion)」原則。

而審議過程依據主辦單位的設計,由兩名主持人引導參與的公民們以理 性的方式討論在電視辯論會上質詢候選人的議題,必要時採用輪流發言、限 時發言等會議技術,若所有步驟皆執行得當,亦已盡力使過程符合「政治平 等(political equality)」、「理性開放(reasonable)」與「公開對話(publicity)」

原則。另外,主辦單位亦已透過各種發行與擴散管道,使其審議成果公佈餘 大眾公評,例如本研究即是以蒐集上述公開管道資料的方式檢視個案。

二、以本研究所建立之「審議式民主的三大構成元素」進行探討:

研究個案的機制設計,若是執行得當,在「公平的參與機制」、「理想 的言談情境」與「理想的操作程序」三大構成元素方面,前兩樣應都具備,

唯第三項「理想的操作程序」,仍需要提出探討。因為個案採用「一人五票,

投票加總!」的方式,共舉行兩輪投票表決,一輪決定質詢的問題,另一輪 決定質詢的代表。

68 根據主辦單位網頁資訊,公民小組之抽選,主要考量兩項因素:(一)反映全縣人口結構,(二)報名者 之機會公平。由於報名者之社經背景不必然符合全縣人口結構,為求取兩者之平衡,分別根據全縣人口 結構與報名者結構計算期望值,再計算兩種期望值之平均數,做為抽選之依據。

69 我們需要的是所有人的聲音,然而並非所有人都有閒暇參與一個耗時 3 天且間隔一週的討論活動,尤其 社經地位較低的民眾常因工作因素而被排斥在這類公民參與的活動之外,造成本來就較為弱勢的聲音反 而無法出現,所以一般這類審議式民主活動會考慮舉辦在週末假日,且編列優於一般日薪的車馬費補貼 參與的公民。

關於動用表決的部分是否有違審議式民主原則,我們認為決定質詢代表 的部分較無疑議,例如「公民會議」與「公民對話圈」有時也需要透過表決 選出代表進行結論報告或施政建議,但在個案中較關鍵的部分是用投票表決 決定質詢候選人問題的部分,因為這代表整個共識結果的最終產出,是透過 投票表決加總的方式取得。

至於審議過程中到底不可以動用投票達成共識?本研究整理之審議式民 主原則三大構成元素中,「理想的操作程序」其成立條件的第六點告訴我們

「若需動用權威型塑共識時,需採具正當性的特定程序。」,(Cohen, Joshua, 1996;John, 2000)所以我們將在下一節討論投票表決本身是否具備正當性。

肆、「審議式民主操作模式」相關檢視

為什麼需要討論投票表決本身是否具備正當性?因為一般我們會希望審議 討論的過程中,避免使用類似表決的「加總式民主」手段,這樣容易造成結果無 法完整反映全體民意,必然有人的意見因為動用表決而在最後結果中遺失。關於 加總式民主,審議式民主論者提到現代民主的決策常態,是總體偏好的量化比較,

由於不必公開陳述個人抉擇的合理證成理由,使個人容易在未經思慮下表達偏 好,最後的多數決結果也因而未必符合公共利益。

然而此研究個案的兩次表決過程均是在一整天的審議討論之後,公民小組成 員也已經在主持人的引導下,公開的陳述了個人抉擇的合理證成理由,並且以一 人五票,可任意配置加總的方式進行,也可強迫公民思考,並且因動用表決前,

已讓公民自行討論出欲表決的備選選項,可見這項表決行為不會影響之前的討 論,故應已符合我們「公平的參與機制」中「程序平等」的要求,所以即使最後 仍是採用多數決產生結果,相信應已可較一人一票加總表決的方式更符合公共利 益。但本研究仍認為在時間壓力不大的情況下,應該儘量將表決手段保留到實在 無法經審議而達成共識時使用。

最後,「審議式選舉電視辯論會」的預期影響方式,不像其他眾多審議模式 以政策建議或實際執行為主,而是擬岀辯論質詢稿,藉而影響選舉。關於這一點,

最後,「審議式選舉電視辯論會」的預期影響方式,不像其他眾多審議模式 以政策建議或實際執行為主,而是擬岀辯論質詢稿,藉而影響選舉。關於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