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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從政治現實來看「2005 台南縣長選舉審議式辯論會」

我國國情下的兩大政黨政治,已導致長期意識形態對立與族群對立的問題,

而這樣的對立會因為一次又一次的選舉操作重新被挑起與激化,使得民眾看不到 事情的全貌,聽不到對立面的意見,長時間處於意識形態對立與族群撕裂的環境 中,可能逐漸喪失溝通與討論相關議題的能力,而若要落實我國的民主深化,與 避免部分劣質政客的選舉操弄,理性探討政策議題,甚至於逐漸化解群眾對立,

「審議式辯論會(Deliberative Debate)」應是一項值得繼續研究推廣的工具,它 使得選民可以從以往選舉辯論會中旁觀者的角度,變成參與者,甚至是主導者!

這種審議模式同時結合了「審議」與「辯論」這兩種相反的言說技巧;也結合了

「審議式民主」與「代議式民主」這兩大陣營的民主模式,或許這樣的工具或許 正是讓我國的政治氛圍從「零和對立」轉向「和解共生」的適當工具。

貳、從歷史意義來看「2005 台南縣長選舉審議式辯論會」

「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在近代西方學界復興後,經過各 國的持續的研發與改進,目前已經結構化的審議模式至少有數十種以上,可依據 欲討論之問題屬性與考量主辦單位各種資源來做選擇,我國學術界在審議式民主 的相關領域中,近年來至少已研發出了三種適合我國使用,且具有實戰經驗的審 議操作模式,分別是「法人論壇」、「公民對話圈」與「審議式辯論會」,本研 究的研究個案「2005 年台南縣長選舉審議式電視辯論會」,是我國第 1 次開發 與執行「審議式辯論會」,也是我國電視媒體第1 次在選舉辯論會中導入公民參 與的元素,在我國乃至於亞洲的民主發展上都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我們也因期 盼我國開發的「審議式辯論會」這項工具能更完整,故而有本研究使用「制度研 究途徑(institutional approach)」探討其制度設計的合理性,並參考實際案例的 反饋後提出修正建議於後(138 至 139 頁)。

參、從媒體演進來看「2005 台南縣長選舉審議式辯論會」

民主國家理,「媒體」與「政府」仍隔著「市場」在互動,雖然說政府往往 是電視媒體主要的廣告主,但是絕非唯一的廣告主,收視率還是電視媒體生存的 根本,而電視媒體最能影響政治生態與收視率的手段,莫過於新聞議題的處理,

尤其是選舉新聞的處理。但是以往我國電視媒體的選舉參與看似活躍,其實管道 貧乏,議題設定角色更顯被動,只能窮於回應各候選人陣營「每日一丟」的新議 題,也受限於每天晚間5 點截稿、7 點開播,而不像平面媒體有充足的時間製作 專業選舉民調與社論評述,導致於重要議題的論述總是跟著報紙照念,然而電視 新聞台相較於平面報紙,最大的優勢就是有「畫面」,本研究認為電視新聞台舉 辦選舉辯論會確實是殺手級的應用,這明顯是在選舉活動中有需要,而報紙做不 到的,即使報紙想做,也只能用「筆戰」的方式各自向候選人邀稿,呈現的效果 完全不同,因此我們認為2005 年對於我國電視新聞媒體而言也是意義非凡。

肆、從公民影響來看「2005 台南縣長選舉審議式辯論會」

從本研究深入訪談所得的受訪內容中,我們發現審議討論確實可以轉化參與 者的議題傾向,以及具有民主教育與形塑共識的功能;我們也發現這些由分層隨 抽樣而得的機參與公民,在經過專家授課與審議討論後,對於台南縣縣政議題顯 然有極高的了解與掌握能力;但是我們也觀察到,對於受訪的公民們而言,他們 自認為參與這一次的審議式辯論會,不見得對於其投票行為有顯著影響。上述相 關分析請詳見本文107 至 119 頁,分析所得之建議已整合於本文 138 至 139 頁。

伍、從法律規範來看「2005 台南縣長選舉審議式辯論會」

我國電視辯論會一直是以各種「實施辦法」來規範的,最近的一次相關辦法,

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05 通過的「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指出參照「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規定,而增列縣市長選舉得以舉辦電視辯論會,舉辦條件是同一選舉區三分之二 以上候選人同意。如未達此一標準而於電視上播出,假設將其歸類為「新聞節目」, 則涉嫌違反〈選罷法〉50-1 條,第 1 項:「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 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若是歸類為「廣 告節目」,則涉嫌違反第2 項:「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 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後來有多起因未受邀的候選人控 告媒體的案例,目前尚未有判例形成,我們並不確定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 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電視媒體私辦選舉辯論會的認定上,是否 與公辦的要求相同,但就算中選會認為兩者本質上不同,亦等於說明了媒體私辦 的選舉辯論會無法藉由「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取得合法性,

也就仍然涉嫌違反〈選罷法〉第50-1 條,建議後續欲舉辦相關活動的主辦單位 應謹慎參考。但我們也認為由於科技的發展,現在電子頻道已大幅擴張,容易遭 到壟斷的現象已經不再嚴重,許多的相關限制或可考慮放寬,而對於新聞報導公 正公平處理之要求,或許才是政府對於媒體秩序管理的重點。

陸、從審議模式來看「2005 台南縣長選舉審議式辯論會」

在整理了相關文獻後,我們提出了審議式民主三大原則,以及其內涵元素(本 文34 頁),構成「審議式民主構成元素表」。其思考脈絡承襲於哈氏的言說理 論,考量本研究的研究個案係依選舉辯論會,無論其中的審議討論或是辯論交鋒,

都牽涉到場域的情境設定,所以我們認為從哈氏的言說理論切入所建構的上述3 項審議原則,針對本研究個案而言,應是合理而有效率的。且考量於大部分審議 式民主活動都及依賴參與公民間理性的言說討論,故我們也認為我們所建構的審 議三原則,亦適合其他審議活動,可作為實務上的考核參考。

我們也特別提醒想要推行「審議式辯論(Deliberative Debate)」此一審議 模式的其他主辦單位,相信「2005 年台南縣長審議式選舉電視辯論會」的成功,

與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主持人擔綱主持不無關係,我們也認為「審議過程」的 主持人與「辯論階段」的主持人同樣重要(在此個案中是同樣的2 位主持人擔任),

甚至「審議過程」的主持人更為重要,雖然一般收看電視辯論會節目的觀眾不會 看到審議過程,但是主辦單位若因考量預算或其他因素,打算使用2 組以上的主 持人時,則反而應該優先將更具有經驗的主持人分配到「審議過程」,即使觀眾 們不一定看的到。

本文文中一再強調,一場審議式民主活動的成功,除了審議模式的設計可行 之外,更重要的因素取決於主持人的素質,因為我們認為,即使是不甚理想的操 作程序,依然可以透過主持人的主持技巧,進而維持「理想的言談情境」,反之 亦然,即使已經建立了「理想的操作程序」,經驗不足的主持人或錯誤的主持技 巧依然可能破壞理性公平的言談情境。甚至我們可以說本研究歸納出的審議構成 3 大元素中,除了「公平的參與機制」需要依賴主辦單位的規劃以外,「理想的 言談情境」與「理想的操作程序」都靠主持人維持。即使如此,優秀主持人這項 資源並非難以尋得,而且通常可藉由豐富的事前準備與練習互為補強。也正因如 此,審議式民主活動的舉辦規劃期通常較長,所需資源亦較一般公聽會等活動龐

大,不過持平來說,所得結果也較為精緻,尤其「審議式辯論(Deliberative Debate)」可讓公民審議所得結果進一步影響選舉活動,值得持續研究與推廣。

本文也高度肯定公共電視對於審議式電視辯論會的大膽投入與支持,這正是 公視公共性的極至表現,我們也觀察到《自由時報》、《中華日報》等在當地發 行量領先的平面媒體均以全版或半版的篇幅連日報導,無形中帶動或改變了當地 媒體對於選舉活動報的取材習性,同時在深入的台南縣政討論中,更強化了台南 縣民對於所處社區的認同感和光榮感,相信這是一項媒體與政治互動關係的正面 案例,並期待政府相關單位正視我國民主與媒體的發展進程,而對相關法規辦法 做出適當且配套的調整。

基於電視媒體並非公法人或行政法人的商業立場考量,我們基本上同意媒體 在選舉辯論會過程中篩選候選人。如實有此需要,本研究傾向「贊成」以政見完 整度作為「篩選優質候選人」的標準,但是本研究「反對」以民調作為「排出弱 勢候選人」的標準。畢竟,依據我們的理解,審議式民主理論係對於代議制度的 一種反省及補強,希望能靠「論理」的方式,破除選舉時未深思熟慮的民眾所造 成的多數暴政的危害,那麼用「多數選民的第一時間印象」(民調)來排除弱勢 候選人,使其喪失「公開論理」(辯論)的機會,顯然本末倒置,值淂深思。

最後,本研究之研究結果中,關於審議式辯論會的審議模式建議,我們將以 單頁圖表的方式呈現於下一節,根據作者主持幾場「青年國是會議」之經驗,實 務上操作審議式民主相關活動時,由於需面對經抽樣而得的各種階層、教育程度、

議題立場的公民,主持人同時要進行引導、協調、安撫,以即拿捏何時該適當的 在正當性的前提之下動用主持權威,更要隨時記得議程的下一個步驟,以免公民 的討論發散的太遠,實屬一種高壓力強度的會議形式,即便事前充分準備,現場

議題立場的公民,主持人同時要進行引導、協調、安撫,以即拿捏何時該適當的 在正當性的前提之下動用主持權威,更要隨時記得議程的下一個步驟,以免公民 的討論發散的太遠,實屬一種高壓力強度的會議形式,即便事前充分準備,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