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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探討

第二節 審議式民主原則

我國官方資料中,根據行政院青輔會2004 青年審議民主論壇的簡介,認為 審議式民主的理念即:「民主的終極價值是自我治理而非多數統治,所以民主程 序的目的在於致力於尋求、整合社群的政治共識,或者至少必須確保決策結果合 乎公共理性,是在追求、體現社群的共善而不是部分公民的私利。」因此,民主 程序應該保證讓所有受決策影響的人,都具有有效的機會來參與政治過程,並且 有平等的權利來選擇議題以及控制議程;同時必須讓所有參與者,根據充分的資 訊,經由理性的溝通,來對具爭議性的利益衝突和必須管制的公共事務,發展出 清晰的理解與論述。

審議式民主的提倡,有一部分是受到德國學者尤爾根.哈伯瑪斯有關溝通合 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觀點影響31。行政院青年輔導委會32編印有

《審議式民主公民會議操作手冊》,當中即引述當代政治學大師道爾的觀點,認 為:

民主的程序,應該是要保證讓所有受決策影響的人,具有有效的機會來 參與政治過程,且有平等的權利來選擇議題並控制議程;民主程序同時要求 一種情境:必須讓所有參與者,根據充分資訊和良好理性,來對爭議的利益 和必須管制的事務,發展出清晰的理解。

哈伯馬斯認為,道爾所指出這點要件,將民主意涵指向於意志形成的論述性 質(discursive character of will-formation);而公民瞭解公共事務的機會,以及 政治的意志形成,則有賴於「公共討論(public discussion)」。(陳東升等,

2005:7)

31 哈伯瑪斯的「溝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觀點,與「真理共識論(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 足以系統化的解釋審議式民主為何重視溝通與共識,以及審議式民主如何補強「實證主義」所導致政策 制定過程中過於依賴專家的問題。事實上這也是為什麼大部分曾執行審議式民主的國家,常都以國會下 轄科技委員會的方式,專門處裡科技相關議題。

哈伯瑪斯曾就有效的公共討論提出溝通行動(communicative action)的概 念,溝通的目的在於達成一致的理解與意見,因此進行溝通行動的各個社會主 體,都有義務去促成不同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如何達成此一目的,則溝通的語言 過程,至少應當滿足言辭行動的「有效性聲稱(validity claim)」,其中真理性 聲稱乃關乎於參加談話者外在自然世界的真實狀況,正確性聲稱關乎於談話主體 座落的社會世界的意義理解,真誠性聲稱則與談話主體內在主觀世界有關,及是 否具有溝通與促成共識的意願,在這一有效的溝通行動中所達成的共識即具有溝 通的合理性,而可以打破為專家與精英的專業知識和算計所宰制的工具合理性。

(Habermas,蔡漢俠譯,1989:35-36)

溝通理性觀為審議式民主模式奠定了强而有力的理論基礎,其強調語言溝通 中參與者對於事實、規範以及經驗所達成之共同理解。1970 年代,哈氏已開始 發展他的溝通理論,並於1984 年提出了上述提到的言辭行動的「有效性聲稱

(validity claim)」,(Habermas, 1984a:138)並且主張「理解是在共同承認 的有效性聲稱的預設基礎上,達成一致同意的過程。」,(1984b:355)以下即 其認為任何言辭行動都預設了的四項有效性聲稱:

1、正確性聲稱(rightnedd claim):言詞行動是正當得體的。

2、真理性聲稱(truth claim):命題內容是基於真實的。

3、真誠性聲稱(truthfulness claim):說話者命題意向是真誠的。

4、可理解性聲稱(comprehensibility claim):言辭意義是可以理解的。

除上述有效性聲稱外,哈伯瑪斯另以「理想的言談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來說明溝通與論述發生的條件,其中蘊含了溝通、描述、表意與 規約等4 種言說行動,必須建立在哈伯瑪斯所提出「一般性的對稱要求」(general symmetry requirement)之概念,認為所有參與者都應該有相等的機會使用此 4 種言說行動,以去除結構內外的制約。(黃瑞祺,1996:13;李英明,1986:

118-119;McCarthy, 1978:483-84)「理想的言說情境」所蘊含之溝通、描述、

表意與規約等四種言辭行動所構成的條件如下:

1、溝通雙方在機會平等的基礎上,從事言辭行動,任何一方都不能獨占發言機會;

2、溝通雙方在機會平等的基礎上,從事解說性的言辭行動;(如,說明、解釋、反 駁等),任何一方都能對對方的意見進行檢討或批評;

3、溝通雙方都有同等的機會,使用表意的言辭行動,以使雙方都能相互了解;

4、溝通雙方都有同等的機會,使用規約性的言辭行動,以便排除只對單方面具有 約束力的規範和特權。

哈伯瑪斯也知道這些條件十分理想化,甚至可說是「不太可能的條件」

(improbable conditions)。不過他認為任何實際進行的對話,都必然(或必須)

預設某種類似理想言談情境的條件,否則人們根本不可能展開對話。33因此,這 些條件雖然理想,卻不空泛。它們是我們追求道德共識或甚至真理的必要條件,

也是整個溝通理性所據以建立的基礎。(江宜樺,2003:8)

哈伯馬斯認為,實際上要達成共識,必須在「理想的言談情境」下才是合理 的共識或真正的共識。(黃瑞祺,1996)並且為了達到上述理想的言談情境,哈 伯馬斯(1993;詹中原,2006)進一步的指出此認為當參與者被賦予言談的尊重,

則下列5 個言談倫理的關鍵功能是必備的要件:

1、沒有一方應該被排除在討論之外(普遍性的要件)

2、參與者有平等的出席、陳述及批判既有被宣稱為正當程序之機會(自治權);

3、參與者願意且能夠同理心的理解其他人之主張(理想的角色扮演)

4、參與者間既存權力差異須無效,且對輿論的創造性無任何影響(權力中立)

5、參與者們須公開的為其目標與意向作辯解,而其互動往來僅止於言談而非行動

(透明度)

33 我們可將前面所提到的 4 個有效性聲稱與理想言談情境,視為審議式民主這一類理性溝通活動的必要社 會條件,從哈伯瑪斯的觀點來看,這些條件缺少任何一項,就不能算是理想而有效的溝通行為。我們認 為這些條件必須在法律與社會風氣所支持的言論自由與媒體公平等環境的保護下,方有可能真正的實

由此可知,哈氏試圖爲審議式民主理論建構一理想的言談情境之概念,其模 式強調公共審議的過程必須免除於定向與宰制,而在相互溝通與互動的審議過程 中,說服力、雙向理解與更有效的辯論,則被視為是溝通行動的核心,(詹中原,

2006)一般認為哈氏這一脈絡的探討相當程度的影響了當代的審議式民主論述。

( Elster,1998:1)

我們認為哈伯馬斯對於溝通雙方在機會平等的基礎上所做的這些描述,至少 可能影響了後來許多討論審議式民主的學者,關於平等、包含、尊重與公開的普 遍要求。(Habermas,1993; Bent, 2000;Mendelberg & Oleske, 2000;Young, 2000; Dahlberg, 2001)

另外,應亦影響了Bohman(1996:16) 所主張的民主的審議需要具備「理 想的程序(ideal procedure)」,其意指受公共政策影響的個人,須有平等參與 審議的機會、以平等的方式參與政策制定與議程決定,並得以自由及公開的交換 資訊與意見,以取得對問題與他人意見足夠的理解,其實這也幾乎是現在一般提 到審議式民主的操作模式時公認的要求,類似的概念還有擁有平等參與審議的機 會、使用平等機制參與決策與制定議程,(Bohman, 1996;Joshua, 1996;

Witschge, 2004)以及被允許可以公開的表達政策偏好,以及可以權衡選擇判斷 並慎重考慮議題。(Sanders,1997;Barabas, 2002;Stanley, Weare & Musso, 2002;Witschge, 2004)

而其中Bohman(1996:16)所說的「取得對問題與他人意見足夠的理解」,

也正是許多審議式民主論者常提到的「知情討論」的觀念,即參與者有權擁有充 分與正確的資訊,事實上我們認為這也只是另一種形式的公平與公開的要求,因 為若在參與者中對於議題的背景知識的掌握明顯的有高低之分,那麼這將是一種 不公平,也涉嫌部分參與者使特定資訊不公開。

根據學者陳俊宏的整理,Gutmann 與 Thompson 認為審議式民主的核心觀念 是「當公民或是他的代表對其他人的意見(基於合乎道德上的理由)不同意時,

他們應該持續地理性討論,以達到雙方皆可以接受的決定」,因此審議式民主提 倡理性的討論及相互尊重,即使最後討論的結果,並未達到共識。因此部分學者 也強調審議式民主34,而在追求對共同問題與衝突的持續對話過程中,維持著使 得爭議的各方願意保持持續合作的可能性即可,(Bohman,1996:6)不一定在 追求一致的共識產出結果。(陳俊宏,1998:14)我們由此也可以看出 Gutmann 與Thompson 對於理性與尊重的重視甚於對共識產出的重視,因為如果我們看重 的是結果的產出(而且甚於一切),那麼使用投票表決工具即可。

哈伯瑪斯也批評了這種「工具理性」式的民主理論。這種理論把民主機制看 成只是綜合的、代表個人利益的工具。但民主制度應該是開放的、廣泛的、參與 式的。民主不僅僅是利益的綜合工具,還是一種獲得共識的程序。(何包綱,2002)

這種「獲得共識的程序」可以簡而言之的描述為:「當一個分歧社會對於各 種政策議題存在有不同意見時,公民及其代表如何能夠為這個社會做出正當的決 定。」,(Gutmann & Thompson,2006)其中的關鍵,正是「正當」二字。35

目前「審議 (Deliberative)」的觀念,包含公共審議與審議式民主,都還是一 種原則性理論,學界對其定義多種多樣,但是根本的原則都是一致的,就是追求 審議的正當性。自然,我們需要先確保「審議過程」的正當性,再藉由過程的正 當性,來推論「審議結果」的正當性。

34 例如「consensus conference」一般應該翻為「共識會議」,但我國多半翻為「公民會議」,目前唯一官方 的翻譯版本為青輔會,該會出版物將「公民共識會議」與「公民會議」混用。有趣的是,作者曾於 2005

34 例如「consensus conference」一般應該翻為「共識會議」,但我國多半翻為「公民會議」,目前唯一官方 的翻譯版本為青輔會,該會出版物將「公民共識會議」與「公民會議」混用。有趣的是,作者曾於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