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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個案理論構面之檢視

第一節 抽選階段

壹、抽選辦理地區

之前提到,這次的審議式電視辯論會,礙於資源有限,一開始即規劃僅選擇 一個縣市試辦,除離島地區以外,經主辦單位公開以隨機抽樣所有縣市後,依照 抽籤順位依序向各縣市參選人提出邀請,假設所抽選的第一順位的縣市,其縣市 長候選人拒絕,主辦單位將徵詢次一順位縣市之候選人意願。

主辦單位為公平起見,於2005 年 9 月 29 日,公開抽籤選出「台南縣」為第 一順位的徵詢縣市,並公佈各縣市優先順序為:1.台南縣、2.嘉義市、3.嘉義縣、

4.台東縣、5.宜蘭縣、6.南投縣、7.台中縣、8.台中市、9 桃園縣、10 彰化縣、11 高雄縣、12 台南市、13 新竹縣、14 花蓮縣、15 屏東縣、16 苗栗縣、17 台北縣、

18 新竹市、19 雲林縣、20 基隆市。

在9 月 29 日抽籤選出「台南縣」為第一順位的徵詢縣市後,當時台南縣現 任縣長民進黨籍候選人蘇煥智,以及國民黨籍候選人郭添財,兩人均於一天內答 應參與此次活動,主辦單位遂停止徵詢其他縣市,決定以台南縣為首次舉辦地方,

組成監督委員與展開招募公民的宣傳活動。

不過,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當時的台南縣縣長選舉共有4 位候選人參選角逐,

除了上述的國民黨籍郭添財與民進黨籍蘇煥智以外,另有蔡四結、張博森等兩名 無黨籍候選人,但是我們觀察到主辦單位的活動宣傳海報、單張文宣、媒體新聞 稿件、活動網頁與發佈文件上,均未提及此兩名無黨籍候選人,最後的辯論會亦 未見此兩名無黨籍候選人出席。

據本研究觀察,當時相關主辦單位確實未徵詢另外兩位無黨籍參選人的意 見,而逕行舉辦,關於這點,我們節錄三則相關新聞如下:

《台灣日報》:「不滿未獲邀無黨籍候選人今嗆聲」

下屆台南縣長選舉共有 4 名候選人角逐,但該場號稱全國唯一的一 場審議式電視辯論會,卻僅邀請國、民兩黨候選人參加,令人納悶。據 台灣智庫等主辦單位表示,考量候選人過多轉播時間過長、經費有限,

加上敲定的時間與政治現實等問題,才無法請全部候選人參加。但理由 不被另兩名無黨籍候選人蔡四結、張博森接受。蔡四結斥責主辦單位立 場不公,他強調,主辦單位表明是民間團體,應該是超黨派立場,他和 蘇煥智在登記第一天同時辦妥候選人登記,已是法定候選人,既然是縣 長候選人辯論,沒有理由將他拒於門外。(黃潔,2005-10-12)

《中華日報》:「縣長參選人未能全數參與辯論 是否影響公平深受矚目」

主辦單位僅邀請蘇煥智和郭添財,表示是現實因素使然,包括時間 上的分配及籌辦之初只知有兩位參選人等,因此特別強調「辦得成」這 個理想,遺憾的部分,再設法彌補。正因為這是首場由公民面試縣長候 選人的電視辯論會,更應該讓每位參選人都有機會面對,也讓選民認識 每位參選人的政治理念;尤其不該將原本就較為弱勢的參選人排除在 外,讓人感覺「西瓜偎大邊」。主辦單位只求活動辦得成而忽略了選舉 的公平性,確實有失考量。(張淑娟,2005-10-11)

《東森新聞》:「未獲邀辯論 南縣兩候選人抗議台灣智庫、公視」

台灣智庫和公視將舉辦台南縣長候選人電視辯論會,未獲邀請參加 辯論的蔡四結和張博森提出抗議,蔡四結和張博森 12 日以「智庫不智、

公視不公」為題,利用縣議會議程休息時在縣議會舉行記者會,他們表 示,智庫和公視在此節骨眼上,做出這樣不智、不公不平的行為,勢將 影響選情,同樣繳交 20 萬元保證金,為何只有兩黨候選人可以參加?他 們懷疑主辦單位是為討好陳水扁總統,才會選擇在總統的故鄉舉行這一 場辯論會。(黃必勝,2005-10-12)

由該新聞事件的上述報導中可知,至少在9 月 29 日抽籤後,直至 11 月 12 號為止,主辦單位並未徵詢蔡四結、張博森等兩名無黨籍候選人,逕自決定並展 開宣傳,且由蔡四結受訪時發言可推知,該兩位候選人極有意願參加此一審議式 電視辯論會,甚至已主動向主辦單位表達意願並藉由其他媒體表達對於未受邀之 不滿。據上述報載,主辦單位表示:「考量候選人過多,轉播時間過長、經費有 限,加上敲定的時間與政治現實等問題,才無法請全部候選人參加。」。

然究其原因,此活動的相關經費主要應集中在邀請學者專家、編撰台南縣縣 政議題手冊、提供公民小組差旅費、場地租借、文宣發送,以及其他行政所需,

這些花費幾乎可視為固定成本,看似不會因為多出兩位候選人而產生額外的龐大 支出,至於所敲定的時間緊湊更應該不是問題,否則當初抽選20 個縣市,並且 排序後公佈,其意義何在?

據本研究於事後訪問主辦單位,當時主辦單位決策核心之一的台灣智庫法政 部副主任曾建元,曾經如下表示:「理論上候選人的數目可能無上限,當候選人 一多時,電視政見發表會的轉播時間便變得冗長,如果改以辯論形式,辯論規則 的設計亦必然要大費周章,臺灣電視頻道眾多,百家爭鳴,觀眾很少在同一頻道 停留較長時間,且觀眾收看的習慣也越來越傾向於輕薄短小,且戲劇張力強烈的 節目,這些都是電視政見會轉播效益上的壓力,公共電視台雖然無廣告壓力,但 如果製作的節目乏人問津,又佔了許多時間,事實上也是公共電子頻道資源的浪 費。加上兩位無黨籍的候選人民調支持度與兩黨候選人不成比例,提出之政見也 遠不若兩黨完整,不一定適合參與強調政策取向與對話的辯論會。」,(曾建元、

吳康維,2006)72 顯然若由媒體與主辦單位的觀點來看,這樣的考量自然也是十 分重要。

72 該次訪問與研究所得,已於 2006 年中國政治學會年會暨學數研討會議程中宣讀,受教於評論人黃東益

我們假設一個較為極端的狀況,想像某一場選舉有近20 候選人參選,電視 媒體該如何設計出辯論會當天可用的辯論規則?又如果分為兩場舉辦,是否又有 所謂一軍、二軍之分的嫌疑?又如果其中只有5 人有較高民調基礎,其中又只有 3 人提出了清晰完整的政見,能不能只挑該 3 位候選人單獨辦一場?若從媒體傳 播與觀眾所需的角度來看,上述的問題都不是問題,大部分的電視台再面臨如此 極端的狀況,應該都會選擇只辦一場,並且只邀請民調較高的5 人或甚至只邀請 能提出清晰完整政見的3 位候選人參與辯論,但是從被拒絕的候選人及其支持者 的角度來看自然又有不同解讀,本研究將於後詳細討論。

公共電視可以說是我國媒體中,將公民參與導入選舉的先驅,自然會率先碰 到一些尋無前例的難題,相信實際執行時,必然有較多環境因素的考量,此研究 個案雖事前有極佳的抽選辦理地區機制,但顯然在實際執行上還是因應環境需要 而有了妥協,之前提過我國現行辦法中,電視政見發表會得以辯論方式為之的舉 辦條件是同一選舉區三分之二以上候選人同意,否則可能成為一般電視節目,恐 有觸犯〈選罷法〉第50-1 條所提及的「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

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之規定,這雖然是指公辦情況 下73,但是這樣的精神應該尊重74,更何況即使由選委會主辦,依慣例也是委由公 共電視舉行與轉播,公共電視應自有其公共性的責任,但公共電視畢竟只是個獨 立法人,要求其承擔太多屬於政府的責任是否有其必要,亦仍須要討論75

73 由於後來有多起因候選人未受邀參與電視媒體私辦的選舉辯論會,而控告媒體的案例,目前尚在司法階 段,所以我們現在並不確定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電視媒體私 辦選舉辯論會的認定上,是否與公辦的要求相同!若是相同,則公共電視與 TVBS 等媒體即違反該辦 法,但是如果中選會認為兩者本質上不同,亦說明了電視媒體私辦選舉辯論會根本無法藉由「公職人員 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取得合法性,也就仍然涉嫌違反〈選罷法〉50-1 條。本研究也希望主管 機關儘快作出解釋,並且基本上我們希望是從寬的解釋,否則形同陷媒體於不義。

74 我國電視媒體私辦選舉辯論會至今,這類事件層出不窮,在媒體的觀點而言,考慮節目製播品質、收視 率與政治現實,自然傾向只邀請民調數字較高的候選人,且民調處於領先群的候選人可能而不願與其他 較為弱勢的候選人同台,否則形成同為其拉抬聲勢,甚至投下可能造成「翻盤」的變數,但在未受邀的 候選人看來,同為繳交保證金後登記參選,所有候選應該有相等的媒體接近權,何況弱勢的候選人更需 要爭取發聲管道,選舉辯論會是一個所有候選人暫時脫離幕僚團隊,平等論述一較高低的地方,對於較 為弱勢的候選人而言,自然是希望能參與。

75 其他相關新聞事件,請見本文 122 至 127 頁;而相關討論,請見本文 129 至 132 頁。

貳、招選公民小組

這部份的作業包含招募與抽選,其中招募的部份是採取公開訊息,主動報名 的方式進行。我們觀察到,主辦單位已採用電視新聞、宣傳海報、文宣單張、各 大專院校專函海報文宣,以及記者招待會的方式,在 9 月 29 日抽籤確定台南縣後,

進行密集的宣傳,本研究經檢視其相關文宣與報導,確認其過程中應已確實公開

進行密集的宣傳,本研究經檢視其相關文宣與報導,確認其過程中應已確實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