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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偏差行為的定義與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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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六個部分,第一個部分針對本研究的核心偏差行為進行探索,說明 偏差行為的定義及有關偏差行為的重要理論。第二節針對偏差行為的潛在成長模 型之文獻進行探究。由於本研究無法找到偏差行為之馬太效應的文獻,因此只能 以相關文獻進行探索。第三個部分是以社會控制理論闡述親子關係、同儕關係及 學校依附感對偏差行為之影響的相關研究。第四個部分則是從自我控制理論的角 度出發,回顧有關自我控制信念影響偏差行為之研究。第五個部分則整理有關性 別對偏差行為影響之研究。由於性別的部分在前述已略有提過,所以本部分的論 述遠較其他部分為少,然而基於其概念的異質性,仍獨立為一節。第六個部分則 為綜合討論,藉由歸結文獻,闡述本研究欲探討之變項。

第一節 偏差行為的定義與理論

為了瞭解偏差行為的定義與成因,本節先陳述不同觀點對偏差行為之定義。

其次,為了探索原因,乃說明各家對偏差行為成因之理論內涵,以作為建立模型 之根據。其次再回顧近年臺灣偏差行為的文獻,以使本研究更具體。

壹、 偏差行為的定義

偏差行為的定義,如同多數教育學的名詞,依不同的觀點而有所不同。黃郁 珉(2009)、陳三慶(2009)認為可以從心理、社會學、法律的觀點探討偏差行 為,亦有學者認為可以分成廣義和狹義定義(彭怡芳、曾育貞,2003),或者將 偏差行為從統計學、社會學、法律、生活適應、問題行為(辜易天,2007)五種 觀點進行分析。本研究認為僅以廣義、狹義來探討偏差行為太過籠統,以辜易天

(2007)的分法,定義則不夠簡約。事實上,生活適應和統計學的定義可從心理 層面來涵蓋,問題行為則可以社會學來涵蓋。因此,本研究從心理學、社會學、

法律觀點探討,惟法律學上的定義,皆為公開且明確之資料,實無探索整理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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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再論述,有興趣者可自行參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及少 年不良行為及 虞犯預防辦法。

一、 心理學的定義

吳武典(1985)認為,偏差行為即是「有異+有害」。林朝夫(1991)則認為 偏差行為是不正常、適應欠佳、問題行為或反社會、非社會行為等;廣義而言,

只要是異於正常,智力不正常、精神疾病,包括憂鬱症、強迫症皆屬於偏差行為 的一種;不過,若狹義而言,則專指不正常的行為、反社會行為、情緒障礙。

綜上所述,只要從統計上而言是偏離常態(Cavan & Fredinand,1981),並且 對生活適應構成障礙,即是偏差行為。

二、 社會學的定義

社會學對偏差行為的定義主要是由破壞社會規範、秩序,進行定義。楊國樞

(1978)認為,偏差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範和社會規範的行為。謝高橋(1988)

則認為偏差行為乃指從事侵犯社會規範的行為,並且這樣的行為會破壞社會的安 定。黃德 祥(2000)則進一步指出,偏差行為之四項要素:1.行為表現異於多數 人;2.行為妨礙公共秩序安全;3.造成個人或他人損傷;4.行為與社會規定或期 望不符。石文宜(2005)歸納意見指出,偏差行為乃不符法律或社會規範所期待 之行為。Schur(1971)亦持同樣的看法,認為偏差是偏離團體規範的行為。

另外,社會學亦有一種以嚴格、明確的角度,定義偏差行為,即是破壞優勢 團體的規則。所謂優勢團體的規則,可以指法律,亦可指青少年的校規。林適湖

(1990)認為偏差 行為指的是違反刑事法令之行為或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虞犯行 為;李俊甫(2002)則將偏差行為定義為學生在校園中,違反學校規定;黃信璋

(2006)認為只要破壞班規即是偏差行為。

準此而論,可以發現社會學對偏差行為的定義,顯然植基於法律、規範、角 色期待,然而這些卻是會隨時間而移易。就社會學的觀點,偏差行為是一種相對 的概念,亦是一種多元化的價值衡斷(譚光鼎,2010),必須放置於特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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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年齡軸上,才有其意義(王梅香,2003)。

綜上所述,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定義相當廣泛,小至破壞班規、打架、翹課、

與老師起衝突、看黃色書刋、大至觸犯法律、破壞搶劫,甚至連一般人認為是疾 病,如憂鬱症、躁鬱症,亦算是偏差行為。不過,本研究傾向將偏差行為依社會 學的觀點詮釋,以破壞社會秩序和規範當作判準,排除精神疾病、學習困擾,原 因是在一般人的常識中,偏差行為不涵蓋精神疾病、學習困擾等。

貳、偏差行為成因理論

想要瞭解偏差行為的成因,進而解釋偏差行為的潛在成長模式,皆必須從理 論著手。對偏差行為成因理論,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近年的研究多半以 融合數個理論來解釋偏差行為。葉士如(2009)認為,心理學理論中的特質論、

本能論、成熟論、情緒衝突論、仿同論、道德發展論及情緒控制論、家庭動力論、

歸因論及社會學習論,社會學理論中迷亂理論、文化傳襲論、社會控制理論、標 籤理論皆可解釋偏差行為。張玲榕(2009)則以社會控制理論、社會學習理論建 構偏差行為理論;陳三慶(2009)則認為,社會控制理論、自我控制理論即可詮 釋偏差行為的成因。金炫泰(2010)則以自我控制理論建構偏差行為的成因。在 早期的研究,某些研究者會去驗證單一的著名理論以解釋偏差行為;如林適湖

(1990)驗證社會控制理論在偏差行為的效用;李雅齡(1987)以標籤理論解釋 偏差行為;李明政(1986)則將偏差行為的成因建構在差別結合論。綜上所述,

對偏差行為的解釋可以一個理論,也可以運用多個理論解釋。由於本研究乃取自 於資料庫,其題目已然受限,勢必不能尋找如特質論、迷亂理論、仿同論等來詮 釋偏差行為。所以,本研究以社會控制理論、自我控制理論為主,輔以關鍵期理 論。其他理論為參註,以解釋偏差行為的成因。

一、社會控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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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控制理論乃由Hirschi(1969)根據涂爾幹(Emile Durkheim)的理論而 來,其理論的核心要旨並非在探究犯罪、偏差行為的起因,相反的,乃是解釋為 何有人不會犯罪。Hirschi(1969)認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為其與社會連結 多,社會控制力強,故又稱社會鍵理論(social bond theory)(或翻譯成社會 連結理論)。

Hirschi(1969)在理論中強調,人性並非本善,而且犯罪往往會帶來快樂與 利益,犯罪的起因是不須要被解釋。人之所以不會犯罪,乃在於人與其父母、師 長、朋友、職業社會連結強,所以導致其不願破壞這些社會連結,獲取快樂與利 益。反之,當一個社會連結弱的人,便會從事犯罪以獲得快樂。

Hirschi(1969)根據以上的架構,提出社會連結四個要素,分別為依附

(attachment)、 參與(involvement)、涉入或承 諾(commitment)以及信念

(belief),茲就這四個要素,說明如下。

1.依附

依附乃指一個人對其他人產生情感的連結。這種連結包括父母、兄弟、師長、

朋友;一個人愈是在意其他人的看法、期待,則社會鏈愈強,社會鏈愈強,則愈 不容易犯罪;相反的,如果一個人愈不在意其他人的看法,則必為所欲為;因此,

一個人之所以服從社會規範,乃在於其為社會人。

2.參與

參與意指一個人投身於社會認可的活動,如職業、學業、休閒活動、與家人 相處。Hirschi(1969)認為,當一個人投身社會所認可之活動,由於其注意力皆 集中於此,自然無心從事犯罪行為。相反的,當一個人無正當活動參與,自然容 易從事犯罪行為。這種概念頗類似孟子上所言:「若民,無恒產則無恒心,苟無 恒心,則放僻邪侈,無不為已」。

3.涉入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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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入乃指一個人對所從事的活動,願意長期投入心血,付出心力,以換取將 來美好的果實。因此,當一個人願意為追求社會地位、更高的職業、或更佳的學 業成就付出努力,就會越順從社會所訂定的規範,其犯罪可能性亦會降低。

4.信念

社會的道德規範、法律的條文,如果成為一個人忠實的信仰,化成為人格、

意志的一部份,此即信念。Hirschi(1969)認為,一個人的信念愈強,愈是能遵 守道德的規範,其犯罪可能性也愈低。但是相對的,如果一個人認為規範、條文 皆無意義,則其犯罪可能性自然變高。

從社會控制理論理論的四個要素,可以發現一個脈絡,即是透過依附,進而 願意參與、涉入,最後更形成了信念。從這裡可以發現社會控制理論是由外鑠逐 漸內化的過程,頗類似荀子所謂的化善起偽之論。另外,從這四個要素的進程中,

亦可看出從社會控制理論演變成自我控制理論的端倪。

二、自我控制理論

自我控制理論又稱一般化犯罪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由 Gottfredson 與Hirschi(1990)所提出,此理論雖然在解釋犯罪成因,亦適用於 偏差行為之解釋;林書慶(2009)、陳三慶(2009)即用此解釋偏差行為,本研 究亦將此犯罪理論引伸至偏差行為。

此理論認為犯罪者、犯罪性及其他客觀條件綜合之結果,方促成犯罪行為之 產生。就犯罪行為而言,Gottfredson 與Hirschi(1990)認為犯罪是合乎短期利 益、具理性、可以預期的。而犯罪者除了在犯罪當下與常人不同外,其日常生活 與常人無異;而其間的差異,在於每個人的犯罪性不同。而所謂犯罪性,依 Gottfredson 與Hirschi(1990)的意見,是指一個人在從出生到少年中期,所養 成個人之自我控制能力,這種自我控制能力受父母、學校的訓練而成,最後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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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成人格的一部份。當一個人自我控制能力愈高,愈不會受短期利益所迷惑,而 能追求長遠的價值,其犯罪性自然低;相反的,一個自我控制能力弱的人,往往 無法克服眼前的利益;在搭配外界的條件下,自然容易犯,其犯罪性便高。

化成人格的一部份。當一個人自我控制能力愈高,愈不會受短期利益所迷惑,而 能追求長遠的價值,其犯罪性自然低;相反的,一個自我控制能力弱的人,往往 無法克服眼前的利益;在搭配外界的條件下,自然容易犯,其犯罪性便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