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特性
第三節 停效的法理論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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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保險契約停效與無效、解除、終止之異同
所謂的停效,係指保險契約於其所存續期間,因有法定或其他意定之 原因發生,使契約之效力暫時中斷,而處於停止之狀態。契約的停止與契 約之無效、終止或解除並不相同。蓋停止係使契約之效力暫時中斷而非消 滅;無效是指法律行為當然、自始、確定不發生效力,且以後無再發生效 力之可能,縱使經當事人承認,亦不使其發生效力;終止則是契約效力向 將來消滅;解除則是契約效力溯及既往歸於無效。
保險契約在停效的狀態,原契約仍然存在,只是契約暫時停止效力,
於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如具備恢復效 力之要件,契約因而恢復效力。而契約之「無效」、「終止」或「解除」之 三者係契約最終效力皆歸於無效,且將來無回復效力之可能。換言之,保 險契約之停效與契約之「無效」、「終止」或「解除」最大之不同在於,停 效只是契約效力暫時停止,將來仍有可能再度恢復效力。
第三節 停效的法理論構成
第一項 我國法對於停效概念之解釋
(1) 林勳發教授認為:「所謂停效,乃保險契約原處於有效狀態,在效力 進行中,因效力停止之原因發生,使契約暫時失效。保險契約在停 效後至復效時為止,其效力暫時不存在,保險契約有關之權利或義 務在停效期間亦因而暫時不發生 10。」
(2) 林群弼教授認為:「保險契約之停止,僅發生暫時終止契約之效力。
10 林勳發,保險契約效力論,今日書局出版,1996 年第 1 版,頁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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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謂契約之中止,乃至契約效力暫時停止。在契約中止時,保險 人雖不負有任何擔保危險責任,但要保人仍可在符合一定條件下,
為復效之要約,經保險人同意,使契約恢復效力11。」
(3) 劉宗榮教授認為:「保險契約停止,就是在契約的存續期間裡,因某 種原因,而使契約的效力處於停止之狀態。所謂某種原因,本法特 就人壽保險於第 116 條第 1 項有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 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其次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後,縱有保險事故之發 生,保險人亦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12。」
(4) 江朝國教授認為:「所謂停效,就是在保險契約的存續期間,因某種 原因,而使保險契約之效力處於停止之狀態。而契約停效中,當事 人權利義務無需了結,雙方契約僅係暫時中斷,並非消滅,尚有恢 復效力之可能。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期間,縱有發生保險事故之發生,
保險人並不負有給付之責13。」
整理上述見解可知,我國學者大多認為保險契約之停效,係指保險契 約效力暫時中止,契約上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的狀態,待將來符合一定復效 要件後,仍有恢復效力之可能。並且認為停效為保險法上特有的概念,無 法從傳統民法概念找到理論基礎,因此僅描述保險契約停效之效力狀態。
第二項 日本法對於停效概念之解釋
11 林群弼,保險法論,三民書局出版,2002 年 10 月初版 1 刷,頁 302。
12 劉宗榮,保險法論,三民書局出版,2006 年 2 月第 6 版 1 刷,頁 81。
13 江朝國,論保險法第 116 條之缺失及相關問題之探討,保險法 論文集(二),民國 86 年 3 月 版,頁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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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通說見解認為,因保險費遲繳而契約停效是附有解除條件的;因 有效的復效契約締結,停效的契約就不消滅。復效並非產生新的契約,而 是使原保險契約失去已經消滅效力為條件的一種附屬契約。換言之,依這 樣的見解因保險費遲繳而契約停效,解釋為附有解除條件之停效效力,即 使謂契約停效,也不是確定停效,依據復效,契約有再度回復效力的可能 性之不確定狀態,此法的表現係附解除條件之停效的理論構成14。
日本法上學說及判例運用民法概念去理解停效之概念,其認為因保險 費遲繳而保險契約停效,解釋為附有解除條件之停效效力。而所謂契約停 效也不是確定停效,依據復效,契約有再度回復效力的可能性之不確定狀 態。當復效契約締結後,解除條件成就,先前保險契約停效之效力狀態歸 於消滅,而使保險契約又恢復原有的效力。
但依據日本學說見解有如下的問題點,亦即,將停效解釋為附有解除 條件,與日本民法關於條件之定義不相符合。按日本民法第 127 條第 2 項 規定:「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失其效力」,從條文 的文義可以理解,解除條件通常使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效力喪失,換 言之,係失去效力的條件。然而,日本通說所謂的解除條件係契約停效喪 失效力,使契約發生效力的條件,此並非使法律行為喪失效力,而是成為 契約發生效力的條件,這樣的論理在法理論的構成上,不免給人過於技術 性之印象 15。
第三項 小結
14 竹濱修,生命保 険契約之失效與復效,收錄在保険法現代の課題,三宅一夫先生追悼論文集,
平成 5 年 10 月出版,頁 287。
15 竹濱修,生命保 険契約之失效與復效,收錄在保険法現代の課題,三宅一夫先生追悼論文集,
平成 5 年 10 月出版,頁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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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金返還請求權,其他保險關係全部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