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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題目之說明
保險契約性質上屬於私法契約之一種,民法上有關契約之規定亦適用 於保險契約,因此保險契約如具備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且無附款限制其 效力,則保險契約即發生效力。保險契約發生效力後,原則上其效力持續 到保險期間屆滿為止,在這段有效期間內,保險契約可能因為某些事由而 發生效力變動,其事由主要可分為:(1)依契約撤銷權條款而撤銷契約
(2)停效(3)復效(4)解除契約(5)終止契約。
其中較特別之法律概念是「停效」與「復效」。所謂「停效」係指保 險契約效力暫時停止,將來有可能回復效力,在停效期間保險人不負保險 責任;而「復效」係指已經停效之契約,因為當事人訂立復效之契約,使 已經停效的契約恢復原有效力,或者停效事由消失,契約回復原有效力。
兩者皆為保險法上特有的制度,此為一般民事契約法上所無之規定。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人壽保險契約停效之原因,依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係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所致。而人壽保險性質上長期繼續性契約,通常長達 10、20 年之久,有時會因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時疏忽未繳保費而導致保險契約 停效,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現而申請復效,保險公司多要求填寫健康告 知書或要求提示體檢報告書;被保險人好不容易做完體檢後,保險公司卻 又要求加費、減額,或將某疾病列為除外責任;即使順利復效,但也發生 過保險公司以保戶復效時不實告知為由解除契約,這些都是常見的保險糾 紛。而新修正保險法第 116 條是否妥適解決這些問題?有無其法律上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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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必須加以填補,遂引發本文之研究動機。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範圍
本論文係以我國保險法停效及復效規定做出發點,討論保險契約停效 及復效所會遭遇之問題,並參照美國法及日本法的見解以尋求問題的解 決。另外,並檢討現行壽險保單條款,關於停效和復效條款有無不合理之 處,並試圖提出個人的修正看法。
二、研究方法
(一)
法制分析法法制分析法係以本國法制為分析對象,探討我國保險法以及現行 保單條款中有關保險契約停效復效之規定。
(二)
文獻探討法藉由相關之立法背景、書籍、期刊論文、學位論文等學術資料之 搜集與整理歸納,盼望能找出學界對此議題之見解。
(三)
比較研究法本文從美國法及日本法相關規定及判決,分析保險契約停效、復 效在人壽保險中之問題點,做為我國法研究之參考。
(四)
案例分析法法學理論之探討不能僅成為空談,仍須觀察我國法院判決對於本 議題所表示的意見,並輔以學理之對照,重新思考現行法律規範 之良窳,藉以提出相關修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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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分為八章,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論述研究題目之說明、研 究動機及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以及論文架構等部分,係介紹 論文的基本理念與架構,以期使讀者能初步瞭解本論文題目之重點所在。
第二章舉出「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實際接到的保險糾紛,當事 人因為忘記繳付保費而導致壽險保單停效,之後申請復效所遭遇來自保險 公司種種不合理待遇,點出目前人壽保險停效、復效法制的問題。
第三章敘述保險契約效力層面共分為四層,第一層面須先判斷保險契 約是否成立;保險契約成立後,再就第二層面保險契約是否完全生效加以 判斷;保險契約完全生效後,則進入第三層面判斷是否受到附款之限制;
若完全生效又無附款之限制,則保險契約在有效期間,尚須注意第四層面 效力之變動。
第四章介紹保險契約中特有的停效與復效制度,並區分停效與無效、
解除、終止之異同,並從日本法及美國法的觀察,藉以精確定義停效與復 效之法律性質。
第五章首先介紹壽險契約停效之原因及其法律狀態,進一步討論這三 種停效原因之相關法律問題。
第六章則是討論復效之意義、實益以及要件,主要從美國法院的判決 分析復效之要件內容,並嘗試解釋我國新修正保險法第116條中,有關可 保證明的內容與保險人同意權之行使。
第七章討論壽險契約復效之相關爭議問題。例如,保險人終止權行使 期間之限制、申請復效是否須保險人同意?要保人申請復效時,是否負告 知義務?復效與不可抗爭條款、復效與自殺免責條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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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結論除了提出對本次保險法第116條修法的見解,並針對復效 相關問題提出建議之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