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偵查勤務管理

在文檔中 專 案 小 組 (頁 37-49)

第三章 刑案偵查模式建立

3.1 刑案偵查專案管理模式分析

3.1.2 偵查勤務管理

刑案現場經過縝密及科學方式與已處理後,緊接著就是實施偵查 勤 務 。 當 經 過 調 查 訪 問 及 現 場 勘 查 採 證 所 得 之 初 步 與 破 案 有 關 之 線 索、情資後,即應展開偵查勤務。偵查勤務管理之規劃階段為案情研 判、擬定偵查計畫;執行階段為實施偵查;結束階段為偵破刑案、督 導考核及刑案紀錄。本研究整理之偵查勤務管理流程圖如圖 3.8。

一、偵查勤務管理之規劃階段【2】

偵查勤務管理之規劃階段包括案情研判及擬定偵查計畫,其

偵查勤務管理

案情研判

擬定偵查計畫

督導考核

刑案紀錄 實施偵查

調 查 、 訪 問 、 觀 察 、 搜 索 、 現 場 勘 查 之 資 料 證 據

犯 罪 之 性 質 、 時 間 、 地 點、方 法、動 機、工 具 、 共 犯 否 ?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範 圍

可 疑 線 索

偵 查 計 畫 書 : 1.犯 罪 發 生 時 間 2.犯 罪 發 生 地 點 3.被 害 人 生 活 情 形 4.發 現 經 過 5.現 場 勘 查 情 形 6.現 場 訪 問 調 查 情 形 7.案 情 研 判

8.偵 查 計 畫 9.偵 查 實 施 及 分 工 10.特 殊 狀 況 11.協 調 聯 繫

1.跟 蹤 監 視 2.通 知 詢 問 3.拘 提 逮 捕 4.偵 查 辯 護 5.搜 索 扣 押 6.查 證 查 贓

獲 得 證 據 移 送 遞 解

電 腦 建 檔 分 析

案 件 列 管 實 施 獎 懲

責 任 歸 屬

偵破刑案 擴 大 偵 破

輸 入 刑 案 資 料 刑 案 統 計

分 析 報 告 績 效 評 核

科 學 辦 案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圖 3.8 偵查勤務管理流程圖

分 析 歸 納

規劃階段

執行階段結束階段

目 的 是 希 望 藉 由 抽 絲 剝 繭 之 案 情 研 判 分 析 並 詳 細 擬 定 偵 查 計 畫,以作為後續實施偵查的重要依據。

案情研判應依據前述之調查、訪問、觀察、搜索、現場勘查 等所得之資料證據為基礎,並從犯罪之性質、時間、地點、方法、

動機、工具、共犯否?及犯罪嫌疑人之範圍等方向深入了解與分 析;本研究整理之案情研判流程圖如圖 3.9。

(一) 案情研判之投入

案情研判應依據前述之調查、訪問、觀察、搜索、現場 勘查等所得之資料證據為基礎。

1. 調查、訪問、觀察、搜索、現場勘查之資料證據

案情研判應以調查、訪問、觀察、搜索、現場勘查之 資料證據,加以思惟辯證,力求正確,以為偵查工作之基 礎。

(二) 案情研判之工具及技術

案情研判應從犯罪之性質、時間、地點、方法、動機、

工具、共犯否?犯罪嫌疑人之範圍等方向深入了解與分析。

1. 犯罪之性質、時間、地點、方法、動機、工具、共犯否、

犯罪嫌疑人之範圍 (1) 犯罪之性質問題

案件性質之研判為偵察之基礎,如命案應依死者 狀況、特徵究明其為自殺、他殺或意外死亡。

(2) 犯罪之時間問題

調 查 、 訪 問 、 觀 察 、 搜 索 、 現 場 勘 查 之

資 料 證 據 案情研判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犯 罪 之 性 質、時 間、地 點、方 法、動 機、

工 具 、 共 犯 否 ?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範 圍

圖 3.9 案情研判流程圖

時間乃最有利之證據,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常利用 時間作為脫罪之反證,故對犯罪發生時間及犯罪嫌疑 人於案發之行蹤,應詳與調查認定。

(3) 犯罪之地點問題

從 犯 罪 現 場 常 可 找 到 犯 罪 的 證 據 及 發 掘 破 案 的 線索,如發現二人以上之現場,應注意有無偽裝,同 時必須找到原始的第一現場。

(4) 犯罪之方法問題

犯罪嫌疑人如何實施犯罪問題,應了解犯罪之過 程,及究明其進出路線、使用工具等。

(5) 犯罪之動機問題

任何犯罪都必須有動機存在,為其動機由直接原 因,亦有間接原因;有近因亦有遠因;有潛伏的因素,

亦有導致性的因素,須耐心反覆研判。

(6) 犯罪之工具問題

犯 罪 嫌 疑 人 如 何 使 工 具 , 常 可 從 其 所 使 用 之 工 具,判定其職業身分。

(7) 犯罪嫌疑人之範圍問題

從犯罪動機、方法、使用工具等,可以判定犯罪 嫌疑人之範圍,以為偵查之對象。

(8) 有否共犯問題

從現場情況及犯罪所生損害情形,可以判定犯罪 人數之多寡,如其犯罪人數有二人以上時,則其行蹤 必易暴露。

(三) 案情研判之產出

經過對不同面向所作之分析研究後可研判案情結果。

1. 案情研判結果

由前項問題之分析、研究、判斷,應同時注意其相互 因果關係,如在判斷中不能求得解答時,則應在偵查中求 得解答。

擬定偵查計畫應將前述所蒐集之案情研判結果及整理分析之 可疑線索等資料,以分析歸納之方法,研擬偵查計畫;本研究整 理之擬定偵查計畫流程圖如圖 3.10。

(四) 擬定偵查計畫之投入

擬 定 偵 查 計 畫 應 將 前 述 所 蒐 集 之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及 整 理 分析之可疑線索等資料,作為擬定偵查計畫之重要資料。

1. 案情研判結果

偵查計畫係依據正確案情研判的結果而訂定。

2. 可疑線索

由經過調查訪問及刑案現場所蒐集之線索。

(五) 擬定偵查計畫之工具及技術

以 分 析 歸 納 之 方 法 將 所 蒐 集 之 可 疑 線 索 及 案 情 研 判 結 果,研擬偵查計畫。

1. 分析歸納

利 用 分 析 歸 納 法 將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及 可 疑 線 索 等 資 料,藉以擬定偵查計畫。

(六) 擬定偵查計畫之產出

經由前述之分析歸納法研擬出偵查計畫書,作為實施偵 查之依據。擬定之偵查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1. 犯罪發生時間 2. 犯罪發生地點 3. 被害人生活情形 4. 發現經過

5. 現場勘查情形

1.案 情 研 判 結 果

2.可 疑 線 索 擬定偵查計

偵 查 計 畫 書 : 1.犯 罪 發 生 時 間 2.犯 罪 發 生 地 點 3.被 害 人 生 活 情 形 4.發 現 經 過 5.現 場 勘 查 情 形 6.現 場 訪 問 調 查 情 形 7.案 情 研 判

8.偵 查 計 畫 9.偵 查 實 施 及 分 工 10.特 殊 狀 況 11.協 調 聯 繫 分 析 歸 納

圖 3.10 擬定偵查計畫流程圖

6. 現場訪問調查情形 7. 案情研判

8. 偵查計畫

9. 偵查實施及分工 10. 特殊狀況 11. 協調聯繫

二、偵查勤務管理之執行階段【2】

偵查勤務管理之執行階段為實施偵查,實施偵查關係刑案之 犯罪證據取得及追捕嫌犯等重要偵查工作,以作為日後定案之重 要依據;本研究整理之實施偵查流程圖如圖 3.11。

(一) 實施偵查之投入

依據擬訂之偵查計畫書之內容,逐一實施偵查作為。

1. 偵查計畫書

依據前項所擬定之偵查計畫書實施偵查。

(二) 實施偵查之工具及技術

實 施 偵 查 必 須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所 訂 之 相 關 規 定 依 法 取 得,若未依規定所取得之證據將不具證據力,無法成為法院 定 罪 之 證 據 。 是 以 實 施 偵 查 之 方 法 計 有 跟 蹤 監 視 、 通 知 詢 問、拘提逮捕、偵查辯護、搜索扣押及查證查贓等方法。

1. 跟蹤監視

(1) 跟蹤乃偵查人員達成偵查犯罪任務,對特定之人或物 等 偵 查 對 象 所 做 的 一 種 秘 密 而 持 續 的 觀 察 活 動 , 屬

「 流 動 觀 察 」 或 「 動 態 觀 察 」, 目 的 在 發 現 犯 罪 嫌 疑

偵 查 計 畫 書 實施偵查 1.獲 得 證 據

2.移 送 遞 解

1.跟 蹤 監 視 2.通 知 詢 問 3.拘 提 逮 捕 4.偵 查 辯 護 5.搜 索 扣 押 6.查 證 查 贓

圖 3.11 實施偵查流程圖

人的不法行為,並掌握可能犯罪之證據及共犯等。

(2) 監視亦為偵查人員達成偵查犯罪任務,對特定之人、

事、地、物等對象時秘密而持續的觀察,屬「固定觀 察 」 或 「 靜 態 觀 察 」, 目 的 在 瞭 解 對 象 之 活 動 情 形 , 並防止其逃亡及湮滅證據。

2. 通知詢問

(1) 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 書,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 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2) 犯罪嫌疑人因通知到場者,應即依原定時間詢問,不 得拖延。如其選任辯護人尚未到場,仍得即時詢問。

(3) 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 全程連續錄影,並不得使用強暴、脅迫、詐欺、疲勞 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4) 實施詢問應當場製作調查筆錄。

(5) 經通知到場之犯罪嫌疑人,於詢問完畢後矚其返回,

必要時由其家屬帶回或派員送返。

3. 拘提逮捕

(1) 犯 罪 嫌 疑 重 大 而 有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七 十 六 條 之 情 形 者,得向檢察官聲請簽發拘票,予以拘捕到場。

(2)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八 十 八 條 之 ㄧ第一項規定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出示身分證件,

並告知其本人及其指定之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在場。

(3) 圍捕任務常以持有槍械、挾持人質、危險性高之歹徒 為對象,執行時應依據「警察機關執行圍捕任務規範」

貫徹執行。

(4) 逮捕到場之犯罪嫌疑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第二項得不予解送之情形外,均應解送檢察官偵辦。

4. 偵查辯護

(1) 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不以司法狀 紙為限,司法警察官接受其委任書狀後應即察對律師 登錄名簿,合於規定者,應將詢問之日、時及處所通 知辯護人。

(2) 辯護人得請求調查證據,以供實施偵查程序公務員之 參考。其請求調查證據之陳述或徵詢意見,應附記於 該 案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詢 問 筆 錄 , 亦 應 由 其 於 筆 錄 內 簽 名。

(3) 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每一犯罪嫌疑人 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5. 搜索扣押

(1) 搜索係偵查犯罪過程中,偵查人員未發現隱匿之犯罪 嫌疑人及蒐查證據所為之強制處分,執行所時應遵守 法定程序。

(2) 在友人居住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時,應 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 人在場時,得請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並 出示搜索票。

(3) 搜索發現可為證物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4) 應 扣 押 之 物 得 命 所 有 人 、 持 有 人 或 保 管 人 提 出 或 交 付,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押者,得用 強制力扣押之。

6. 查證查贓

(1) 司 法 警 察 人 員 依 法 有 協 助 檢 察 官 或 聽 從 檢 察 官 指 揮 或受檢察官命令舉證及蒐集犯罪證據之職責。

(2) 認定犯罪之有無,須經合法調查之「直接證據」、「間 接證據」。

(3) 犯罪所得之贓物不問其為直接或間接得來,均為犯罪 主要證據,必須認真追查。

(三) 實施偵查之產出

經由前述所為之方法可依法獲得證據,並將案卷移送遞 解。

1. 獲得證據

全案經所獲得之證據調查完畢,認定有犯罪嫌疑者。

2. 移送遞解

全案經所獲得之證據調查完畢,認定有犯罪嫌疑者,

應將全案移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辦理。

在文檔中 專 案 小 組 (頁 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