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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案件之偵查勤務管理

在文檔中 專 案 小 組 (頁 105-117)

第四章 刑案偵查模式應用

4.1 擄人勒贖案件專案管理模式分析

4.1.2 擄人勒贖案件之偵查勤務管理

1. 現場跡證

根據現場跡證,實施勘察採證工作。

(五) 勘查採證(勘查組)之工具及技術

1. 照相、攝影、錄影、採證、測繪、紀錄

負責現場照像、錄影、採證、測繪、製模、紀錄及重 建現場等工作。

(六) 勘查採證(勘查組)之產出

經 由 勘 查 採 證 後 可 得 現 場 跡 證 , 將 現 場 跡 證 包 裝 、 封 緘、保管、送鑑,並於三日內製作刑案現場勘查報告。

1. 現場跡證包裝、封緘、保管、送鑑

蒐集所有物證痕跡緘封,並以適當之保存、運送方式 送交鑑定單 位化驗鑑定,以為偵查參考及作為犯罪證據。

2. 刑案現場勘查報告(三日內)

於三日內製作刑案現場勘查報告,作為案情研判之參 考。

情研判是依據調查、訪問、觀察、搜索、現場勘查之資料證據,

從案發時間、案發地點、犯罪方法、犯罪動機、犯罪工具、犯嫌

擄人勒贖案件之偵查勤務管理 案情研判

擬定偵查計畫

督導考核

刑案紀錄 實施偵查

調 查、訪 問、觀 察、搜 索、現 場 勘 查 之 資 料 證

1.案 發 時 間 2.案 發 地 點 3.犯 罪 方 法 4.犯 罪 動 機 5.犯 罪 工 具 6.犯 嫌 範 圍 7.有 無 共 犯

可 疑 線 索

偵 查 計 畫 書 : 1.犯 罪 發 生 時 間 2.犯 罪 發 生 地 點 3.被 害 人 生 活 情 形 4.發 現 經 過 5.現 場 勘 查 情 形 6.現 場 訪 問 調 查 情 形 7.案 情 研 判

8.偵查之對象、方向、方 式 、 步 驟 、 部 署 進 度 9.協 調 聯 繫

10.特 殊 狀 況

1.查 明 被 擄 人 、 犯 嫌 之 社 會 關 係 2.與 被 擄 人 家 屬 密 切 聯 繫 3.監 聽 電 話 、 檢 查 郵 件 4.發 揮 整 體 偵 查 功 能

5.嚴 密 交 款 贖 票 地 點 之 勤 務 部 署

1.獲 得 證 據 2.移 送 遞 解

電 腦 建 檔 分 析

案 件 列 管 1.實 施 獎 懲

2.責 任 歸 屬

偵破刑案 擴 大 偵 破

輸 入 刑 案 資 料 1.刑 案 統 計

2.分 析 報 告 績 效 評 核

科 學 辦 案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圖 4.8 擄人勒贖案件之偵查勤務管理流程圖

歸 納 分 析

規劃階段

執行階段

結束階段

範圍、有無共犯等方向加以研判,並得出案情研判結果;本 研究整理之擄人勒贖案件-案情研判流程圖如圖 4.9。

(一) 案情研判之投入

1. 調查、訪問、觀察、搜索、現場勘查之資料證據

案情研判應以調查、訪問、觀察、搜索及現場勘查所 得之正確資料證據加以思維、辨證,力求正確以為偵查之 基礎,尤以擄人勒贖案件事關被擄人之生命安全,各項蛛 絲馬跡均不能忽略,

(二) 案情研判之工具及技術

案情研判可從案發時間、案發地點、犯罪方法、犯罪動 機、犯罪工具、犯嫌範圍、有無共犯等方向加以研判。

1. 案發時間

時間乃最有力之證據,狡滑的犯罪嫌疑人常利用時間 作為脫罪之反證,故對犯罪發生時間及犯罪嫌疑人於案發 時之行蹤應詳予調查認定。

2. 案發地點

從 犯 罪 現 場 常 可 以 找 到 犯 罪 的 證 據 及 發 掘 破 案 的 線 索。

3. 犯罪方法

調 查 、 訪 問 、 觀 察 、 搜 索 、 現 場

勘 查 之 資 料 證 據 案情研判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1.案 發 時 間 2.案 發 地 點 3.犯 罪 方 法 4.犯 罪 動 機 5.犯 罪 工 具 6.犯 嫌 範 圍 7.有 無 共 犯

圖 4.9 擄人勒贖案件-案情研判流程圖

查明歹徒如何擄人、押人手段,有無實施強暴 脅 迫 , 有無持械,瞭解其擄人過程及其進出路線,並查明其勒贖 手段、方法等。

4. 犯罪動機

查明歹徒是否意圖勒贖而擄人,研判是否真正發生擄 人勒贖案件或僅因債務糾紛索債妨害自由。

5. 犯罪工具

如侵入住宅擄人破壞安全設備所使用之工具、押人所 使用之車輛等。

6. 犯嫌範圍

從犯罪動機、方法、使用工具等判定可能之對象,以 縮小偵查之範圍。

7. 有無共犯

由 現 場 情 況 及 犯 罪 所 生 損 害 情 形 暨 目 擊 證 人 陳 述 可 以研判犯嫌人數、其特徵,如有二人以上時,則其行蹤較 易暴露。

(三) 案情研判之產出 1. 案情研判結果

由前項問題之分析、研究、判斷,應同時注意其相互 因果關係,如在判斷中不能求得解答時,則應在偵查中求 得解答。

擬定偵查計畫是由案情研判結果及可疑線索等資料,以歸納 分析之方法擬定偵查計畫書;本研究整理之擄人勒贖案件-擬定 偵查計畫流程圖如圖 4.10。

(四) 擬定偵查計畫之投入

偵 查 計 畫 應 依 據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及 蒐 集 之 可 疑 線 索 訂 定 之。

1. 案情研判結果

偵查計畫係依據正確案情研判的結果而訂定。

2. 可疑線索

由經過調查訪問及刑案現場所蒐集之線索。

(五) 擬定偵查計畫之工具及技術 1. 歸納分析

利 用 分 析 歸 納 法 將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及 可 疑 線 索 等 資 料,藉以擬定偵查計畫。

(六) 擬定偵查計畫之產出

經 由 歸 納 分 析 法 可 擬 定 偵 查 計 畫 書 , 偵 查 計 畫 書 應 包 括:

1.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時間(含發現、報案時間)。

2.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地點(含發現、報案地點)。

3. 被擄人、被勒贖人生活環境、嗜好、接觸人物、交往社會 關係等。

4. 發現經過或受理報案經過。

5. 現場勘查及跡證採得鑑定情形。

6. 現場訪問調查情形(含資料查對情形)。

7. 案情研判(含歹徒人數、特徵,擄人經過、手段、出入路 線、犯罪使用兇器、押人交通工具、勒贖模式等)。

1.案 情 研 判 結 果

2.可 疑 線 索 擬定偵查計

偵 查 計 畫 書 : 1.犯 罪 發 生 時 間 2.犯 罪 發 生 地 點 3.被 害 人 生 活 情 形 4.發 現 經 過 5.現 場 勘 查 情 形 6.現 場 訪 問 調 查 情 形 7.案 情 研 判

8.偵查之對象、方向、方 式 、 步 驟 、 部 署 進 度 9.協 調 聯 繫

10.特 殊 狀 況 歸 納 分 析

圖 4.10 擄人勒贖案件-擬定偵查計畫流程圖

8. 偵查之對象、方向、方式、步驟、部署進度。

9. 特殊狀況。

10. 協調聯繫。

二、偵查勤務管理之執行階段【3】

偵查勤務管理之執行階段為實施偵查。擄人勒贖案件偵辦技 巧之難度相對較其他刑案為高,因為它必須隨時與歹徒鬥智,且 必須承受被撕票之高風險,甚至被害家屬企圖放棄與警方合作,

繳交贖款以安全救回人質等,在在都考驗警方偵辦此類案件之能 力。實施偵查除詳細規劃擬定之偵查計畫書外,應查明被擄人、

犯嫌之社會關係、與被擄人家屬密切聯繫、監聽電話檢查郵件、

發揮整體偵查功能、嚴密交款贖票地點之勤務部署,並獲得證據,

將嫌犯移送遞解;本研究整理之擄人勒贖案件-實施偵查流程圖 如圖 4.11。

(一) 實施偵查之投入 1. 偵查計畫書

依據前項所擬定之偵查計畫書實施偵查。

(二) 實施偵查之工具及技術

實施偵查除詳細規劃擬定之偵查計畫書外,應查明被擄 人、犯嫌之社會關係、與被擄人家屬密切聯繫、監聽電話檢 查郵件、發揮整體偵查功能、嚴密交款贖票地點之勤務部署。

1. 查明被擄人、犯嫌之社會關係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前歹徒常利用被擄人、被勒贖人之

偵 查 計 畫 書 實施偵查

1.獲 得 證 據 2.移 送 遞 解

1.查 明 被 擄 人 、 犯 嫌 之 社 會 關 係 2.與 被 擄 人 家 屬 密 切 聯 繫 3.監 聽 電 話 、 檢 查 郵 件 4.發 揮 整 體 偵 查 功 能

5.嚴 密 交 款 贖 票 地 點 之 勤 務 部 署

圖 4.11 擄人勒贖案件-實施偵查流程圖

人事、工作、親友、生活關係,以遂行其犯罪目的,故實 施偵查應依左列關係清查、發掘線索。

(1) 被害人關係:被擄人、被勒贖人之身分、財產、親友、

部屬、僱傭、色情、恩怨及其他案發前後之動態關係 清查。

(2) 犯罪嫌疑人關係:從現場勘查瞭解犯嫌之犯行,依其 犯罪方法、習慣、時間、使用工具等,判定其職業、

身分,再依調查、訪問所得,認定犯罪嫌疑人之形態、

衣著、體格、年齡、面貌及特徵等,以確定犯嫌;另 應注意左列情狀:

a. 案件發生後關係人或可疑人突告失蹤者。

b. 案件發生後忽然態度失常者。

c. 對本案特表關懷者。

d. 案件發生後突然生活豪華吃喝玩樂不正常者。

e. 地方素行不良有前科資料者。

(3) 財物關係:從被勒贖人所損失財物(贓物)及犯嫌所 用之物(犯罪工具即證物),依其關係找尋得為破案 之證據。

(4) 場所關係

a. 犯嫌可能出入場所如車站、機場等。

b. 犯 嫌 可 能 活 動 場 所 如 酒 家 、 酒 廊 、 茶 室 、 娼 館 、 舞廳等。

c. 犯嫌可能藏匿場所如賭場、空屋、工寮、出租公寓 等。

d. 贖款可能寄藏場所如銀行、合作社、合作金庫等。

2. 與被擄人家屬密切聯繫

依以往辦案經驗,被害人家屬對是否與警方合作,常 舉棋不定,不樂意提供任何情報,甚至要求偵查機關迴避 不插手偵辦,而迅速籌款贖票。應設法增強其對於偵查機 關之信任,指導其與盜匪虛與委蛇,妥為敷衍,俾辦案人 員有時間作必要部署。

3. 監聽電話檢查郵件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後,歹徒通常以電話或信件向被害

人家屬勒贖,應予嚴密監聽、檢查,講求監聽技巧,掌握 時效以反應緝捕。

(1)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後,被擄人家屬因擔心被擄人生命 安全,而陷於極度恐懼中不知所措,故必須指派專人 安撫其情緒使之儘量鎮定,並指導其接聽歹徒擄贖電 話之技巧,除使歹徒不會察覺警方正在監聽外,並使 被 勒 贖 人 儘 量 拖 延 通 話 時 間 , 以 利 偵 測 歹 徒 發 話 地 點、展開緝捕行動。

(2) 立即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施行細則」聲請電話監聽,如時間緊迫並得先口頭報 告檢察官核准先行監聽,聲請書件後補。

4. 發揮整體偵查功能

擄人勒贖案件之偵破,端賴整體偵查功能之發揮,專 案 小 組 各 編 組 成 員 應 密 切 合 作 , 在 召 集 人 指 揮 下 積 極 偵 辦,破案的情報線索、調查資料、警力,均應集中統籌運 用,採取計劃性、科學性、智慧性的全面偵查;另未參與 專案小組之單位,發現、偵破他案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案件 線索資料,可供偵破本案時,除應為必要之處理外,應主 動聯繫協調提供,協助偵破,以發揮整體偵查功能。

5. 嚴密交款贖票地點之勤務部署

贖票、交款之時間、地點如已獲悉,須立即動員幹練 員警化裝部署緝捕,如能研判取贖者非主嫌,不必當場將 取款者逮捕,應暗中追蹤、掌握收受贖款者之行蹤,以查 明主嫌予以逮捕。勤務部署應事先研判各種可能狀況,以 順利緝獲出面取贖款之歹徒,情況許可時,交款、贖票地 點及週遭之地形、地物,應事先勘查據以嚴密部署。勒贖 歹徒選擇高速公路、橋樑、涵洞或鐵、省公路沿線為交款 地點時,指揮官應掌握機先,協調公路、鐵路警察局、空 中警察隊或所在地警察(分)局請求調遣警網支援配合偵 查逮捕行動。

(三) 實施偵查之產出

實施偵查後可獲得證據,並將嫌犯移送遞解。

1. 獲得證據

在文檔中 專 案 小 組 (頁 10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