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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管理-勘查組

在文檔中 專 案 小 組 (頁 54-64)

第三章 刑案偵查模式建立

3.1 刑案偵查專案管理模式分析

3.1.4 蒐證管理-勘查組

(二) 跡證蒐集之工具及技術

1. 包裝、冷藏、陰乾

跡 證 之 搜 集 應 依 刑 事 鑑 識 、 指 紋 作 業 規 範 之 規 定 程 序,妥慎包裝、冷藏、陰乾。

(三) 跡證蒐集之產出 1. 證物保管、送驗

前項經妥慎包裝、冷藏、陰乾之跡證,應依刑事鑑識、

指紋作業等規範之規定程序保管、送鑑。

別,實施不同之勘查重點。

1. 犯罪所用之物

蒐證管理—勘查組

現場勘查

蒐尋跡證

現場紀錄

1.照 明 器 材 2.攝 、 錄 影 器 材 3.標 示 測 繪 器 材 4.供 電 器 材 5.其 他 必 要 器 材 1.犯 罪 所 用 之 物

2.犯 罪 所 生 之 物 3.犯 罪 所 得 之 物 4.犯 罪 所 變 之 物 5.犯 罪 所 毀 損 之 物

6.犯 罪 所 藏 匿 或 湮 滅 之 物 7.犯 罪 所 遺 留 或 遺 棄 之 物

1.採 證 器 材 2.包 裝 封 緘 器 材 3.包 裝 、 冷 藏 、 陰 乾

1.證 物 保 管 送 驗 2.製 作 刑 案 現 場 勘 查 報 告 ( 三 日 內 ) 勘 查 組 長 確 認 跡

證 放 置 標 示 牌

1.進 入 路 線 2.入 口 3.現 場 4.出 口 5.逃 離 路 線 6.被 害 人 身 體 7.車 輛 8.其 他

跡證採集

犯 罪 跡 證

1.照 相 2.攝、錄 影 3.筆 記 4.測 繪 5.錄 音

刑 案 現 場 紀 錄 表 1.照 明 器 材

2.標 示 測 繪 器 材

圖 3.20 蒐證管理—勘查組流程圖

規劃階段

執行階段

如嫌犯使用之兇器、工具、車輛等。

2. 犯罪所生之物

如指紋、足 跡、車 胎 痕 跡、工 具 痕 跡、體 液、污 跡 、 步痕、織物纖維、泥土、毛髮等。

3. 犯罪所得之物

如損失之財物等。

4. 犯罪所變之物

如家具陳設被移動者。

5. 犯罪所毀損之物

如被破壞之門窗、被撬開支櫥櫃、被 撕破之 衣 服 等 。 6. 犯罪所藏匿或湮滅之物

如 著 用 之 衣 物、損 失 之 財 物、犯 罪 之 工 具、兇 器 等 。 7. 犯罪所遺留或遺棄之物

如嫌疑犯遺留之包裝紙、不便攜帶之犯罪工具、贓物 等。

(二) 現場勘查之工具及技術 1. 照明器材

2. 攝、錄影器材 3. 標示測繪器材 4. 供電器材

1.犯 罪 所 用 之 物 2.犯 罪 所 生 之 物 3.犯 罪 所 得 之 物 4.犯 罪 所 變 之 物 5.犯 罪 所 毀 損 之 物

6.犯 罪 所 藏 匿 或 湮 滅 之 物 7.犯 罪 所 遺 留 或 遺 棄 之 物

現場勘查 勘 查 組 長 確 認 跡 證 放 置 標 示

1.照 明 器 材 2.攝 、 錄 影 器 材 3.標 示 測 繪 器 材 4.供 電 器 材 5.其 他 必 要 器 材

圖 3.21 現場勘查流程圖

5. 其他必要器材 (三) 現場勘查之產出

1. 勘查組長確認跡證放置標示牌

實施勘查時應先由勘查組長獨自進入現場,觀察現場 內外情況,全般瞭解後,依序對各明顯之跡證或認為應細 密勘查之位置,以粉筆圈定,同時放置標示牌,始能對現 場勘查之順序一目了然,然後分別進行現場紀錄與搜採跡 證工作。

二、蒐證管理-勘查組之執行階段【2】

蒐證管理-勘查組之執行階段包括蒐尋跡證、現場紀錄及跡 證採集;蒐尋跡證是經由犯罪之進入路線、入口、出口以及與犯 罪有關之現場蒐尋可供破案之現場跡證;現場紀錄是將刑案現場 的所有跡證予以紀錄,作為日後案情研判及法院定罪之證據;跡 證採集是將必須採取並帶回實驗室化驗鍵定之跡證予以採集,並 送專業單位鑑定,藉以釐清案情。

蒐尋跡證是經由犯罪之進入路線、入口、出口以及與犯罪有 關之現場蒐尋可供破案之現場跡證;本研究整理之蒐尋跡證流程 圖如圖 3.22。

(一) 蒐尋跡證之投入

蒐尋跡證針對不同案類在依據進入路線、入口、現場、

出口、逃離路線、被害人身體、車輛及其他等部分仔細蒐查 現場跡證。

1. 進入路線

勘查人員應於現場進入路線,搜尋車胎痕跡、鞋 印 、

1.進 入 路 線 2.入 口 3.現 場 4.出 口 5.逃 離 路 線 6.被 害 人 身 體 7.車 輛 8.其 他

蒐尋跡證 犯 罪 跡 證

1.照 明 器 材 2.標 示 測 繪 器 材

圖 3.22 蒐尋跡證流程圖

足跡以及可能由嫌犯遺留之物品,並在圍牆欄杆或門窗等 處搜尋指紋,同時應採取若干泥土及植物枝葉等樣本,比 變逮捕嫌犯後比對。

2. 入口

勘查人員應在現場入口處物體表面上,仔細搜尋有無 指紋及布紋,如有碎片之玻璃,必須仔細檢查有無血跡、

撕碎的布片、衣服纖維以及破壞之犯罪工具和嫌犯遺留的 物品等。

3. 現場

(1) 室內現場搜尋時,應注意

a. 嫌犯可能走過那些地方,應仔細搜尋嫌犯遺留之泥 土、植物枝葉、玻璃、塑膠、油漆、碎屑、毛髮等 殘餘物。

b. 嫌犯在進行犯罪中可能觸摸過或握持過之物品,應 仔細搜尋指紋。

c. 嫌犯不注意時可能碰觸過之物品,應仔細檢查尋找 指紋。

(2) 勘查是外線廠應注意搜尋衣物、撕破之布衣、織物纖 維、液體與污跡。又因現場泥土、植物枝葉和其他殘 餘物等,可能會依附在嫌犯衣服上,故應分別採集樣 本,以便與嫌犯衣服上之泥土、斷枝殘葉等比對。

4. 出口

嫌犯可能在逃離現場的出口撕破衣服、割破手或無意 中遺留指紋,甚至將兇器、工具、贓物遺留在出口附近,

因此必須在出口仔細搜尋。

5. 逃離路線

嫌犯在逃離路線上可能留有車胎痕跡、鞋印、足跡等 跡證,也可能沿路遺落或拋棄凶器、工具、衣服和其他較 大物件,因此必須在逃離通路上仔細搜尋。

6. 被害人身體

暴力犯罪案件上被害人之屍體上搜尋跡證,應注意:

(1) 紀錄陳屍之位置。

(2) 設法確定陳屍之地點或是死後移屍至此。

(3) 配合法醫驗屍,紀錄屍體上所有創傷之位置與性質。

(4) 於屍體上、衣服上、附近地面上搜尋液體、污跡、毛 髮、泥土、玻璃碎屑等,應仔細搜尋。

7. 車輛

車輛搜尋跡證應注意:

(1) 嫌犯在車內犯罪

a. 應在車門或後視鏡之玻璃上、金屬表面上和門把 手上搜尋指紋和布紋。

b. 應在車上搜尋液體、污跡、毛髮、織物纖維、泥 土和植物枝葉等殘餘物。

c. 由於嫌犯進出車門時,衣服可能沾上油脂,故應 採集門邊上之油脂,以供比對鑑定嫌犯。

(2) 嫌 犯 利 用 車 輛 作 為 交 通 工 具 時 應 在 車 內 搜 尋 犯 罪 工 具、凶器、贓物及可能證明車輛到過現場之泥土、植 物、枝葉等殘餘物。

(3) 涉嫌肇事逃逸之車輛,應在車底盤、輪胎及前方保險 桿上搜尋血跡、碎肉片、毛髮、布紋、油漆、玻璃、

金屬碎片等,以確定嫌疑車輛是否肇事,並應特別在 駕駛座及車門之金屬表面上搜尋指紋,以確定肇事時 嫌犯是否在車上。

8. 其他

例如在暴力犯罪案件現場,應尋找各種液體(血液、

精液、屎尿、唾液、汗粘液等體液以及酒類、油脂、藥水 等 非 體 液 ) 與 污 跡 , 及 可 能 遺 留 之 衣 服 、 布 片 織物纖維 及破碎片等。

(二) 蒐尋跡證之工具及技術

蒐尋跡證時應使用照明器材及標示、測繪器材,藉以發 現現場跡證。

1. 照明器材 2. 標示測繪器材 (三) 蒐尋跡證之產出

1. 犯罪跡證

由 勘 查 組 長 依 據 初 步 勘 驗 現 場 所 圈 定 之 犯 罪 現 場 跡

證。

現場紀錄是將刑案現場的所有跡證予以紀錄,作為日後案情 研判及法院定罪之證據;本研究整理之現場紀錄流程圖如圖3.23。

(四) 現場紀錄之投入

經由前項所得之犯罪跡證,實施現場紀錄之工作。

1. 犯罪跡證

由 勘 查 組 長 依 據 初 步 勘 驗 向 現 場 所 圈 定 之 犯 罪 現 場 跡證。

(五) 現場紀錄之工具及技術

現場紀錄必須針對不同之跡證使用不同之紀錄方式,可 使用之紀錄方式包括照相、攝錄影、筆記、測繪及錄音。

1. 照相

(1) 現場照片應求真、求實,並表明

a. 現場位置:應拍攝現場四周環境景象。

b. 現場全貌:應從不同之角度與地點拍攝。

c. 在現場內有證據價值之物件及處所。

(2) 在照相前不能碰觸及移動現場上每一物件跡證。

(3) 任何跡證在採取或製模前均必須照相。

(4) 跡證照相應於其旁放置比例尺。

(5) 命案現場照相程序

a. 外圍環境:應由前、後、左、右各個角度分別拍攝。

b. 室內陳設:應拍攝各個房間之陳設及現場之原始狀 態。

c. 陳屍處所:應由前後左右及對角拍攝全景,以求周

犯 罪 跡 證 現場紀錄 刑 案 現 場 紀 錄

1.照 相 2.攝 、 錄 影 3.筆 記 4.測 繪 5.錄 音

圖 3.23 現場紀錄流程圖

全。

d. 跡證:應先拍攝各種跡證之位置,然後拍攝其外貌 及特徵,並分別拍攝放置比例尺與不加比例尺之垂 直近攝照片。

e. 屍體:

(a) 法醫驗屍前先拍攝屍體位置、正面及左右側 面、屍體型態,其次相機鏡頭對準面貌正面下 顎為中心,拍攝原始面貌及面部特徵。然後放 置比例尺拍攝屍體創傷之位置及其形狀、大 小、長寬。

(b) 法醫驗屍時應配合法醫解剖之重點,予以垂直 近攝,若有不清楚之處,應主動詢問溝通再予 拍攝。

(c) 法醫驗屍後再拍攝清洗後之面貌與創傷。

(6) 現場挑相簿規格式樣統一,相片洗印後應貼在刑案現 場貼相簿內,並順序逐張加註說明。

2. 攝、錄影

重大複雜之刑案現場應增用攝影機記錄,以便連貫現 場全貌。

3. 筆記

(1) 現場筆記乃記錄在現場所聞、所見、所做與所知之資 料,用來指導刑案偵查、據以寫作刑案偵查報告,亦 可作為作證之依據。

(2) 現場筆記包括

a. 配合現場測繪所作之紀錄。

b. 配合現場照相所作之紀錄。

c. 在現場或其他地方所發現每一物證之紀錄。

d. 與被害人、證人、嫌犯談話之紀錄。

e. 經由觀察或他人獲得有關資料之紀錄。

(3) 每一跡證均應詳細記錄,例如:凶器、工具或衣服等 物證,應記明種類、型式、顏色、大小及製造廠商等,

詳 細 描 寫 發 現 時 之 位 置 , 發 現 時 之 外 觀 狀 況 , 如 撕 破、破碎、潮濕、乾躁、污穢、沾有污跡或完好者等。

4. 測繪

(1) 測 繪 順 序 首 先 測 繪 現 場 之 位 置 , 其 次 是 現 場 全 貌 景 象,最後是現場主要跡證之相關位置紀錄。

(2) 刑案現場在數個不同地方均應分別測繪,並在母圖中 顯示其相關位置。

(3) 進行測繪時應避免移動現場任何物品,以免錯誤。

(4) 現場圖繪妥後,應註明案類、案號、發生時間、所用 之比例、方向、測繪者姓名及測繪時間等。

(5) 現 場 測 繪 和 現 場 筆 記 資 料 在 離 開 現 場 前 應 詳 細 核 對 有無遺漏,發現不符應立即改正,離開現場後兩者絕 對不可修改。

(6) 現場筆記、現場測繪與現場照相、錄影必須內容相符。

5. 錄音

(六) 現場紀錄之產出 1. 刑案現場紀錄表

依據前述現場紀錄之方法製作刑案現場紀錄表。

跡證採集是將必須採取並帶回實驗室化驗鍵定之跡證予以採 集,並送專業單位鑑定,藉以釐清案情;本研究整理之跡證採集 流程圖如圖 3.24。

(七) 跡證採集之投入 1. 犯罪跡證

依據蒐尋跡證所得之犯罪跡證予以採集。

(八) 跡證採集之工具及技術

犯 罪 跡 證 跡證採集

1.證 物 保 管 送 驗 2.製 作 刑 案 現 場 勘

查 報 告 ( 三 日 內 )

1.採 證 器 材 2.包 裝 封 緘 器 材 3.包 裝、冷 藏、陰 乾

圖 3.24 跡證採集流程圖

在文檔中 專 案 小 組 (頁 5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