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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案件之蒐證管理 —勘查組

在文檔中 專 案 小 組 (頁 123-133)

第四章 刑案偵查模式應用

4.1 擄人勒贖案件專案管理模式分析

4.1.4 擄人勒贖案件之蒐證管理 —勘查組

1. 可能遺留跡證

依據實地搜查結果,獲致可能遺留跡證。

(二) 跡證蒐集之工具及技術 1. 包裝、冷藏、陰乾

跡 證 之 搜 集 應 依 刑 事 鑑 識 、 指 紋 作 業 規 範 之 規 定 程 序,妥慎包裝、冷藏、陰乾。

(三) 跡證蒐集之產出 1. 證物保管、送驗

前項經妥慎包裝、冷藏、陰乾之跡證,應依刑事鑑識、

指紋作業等規範之規定程序保管、送鑑。

如損失之財物等。

4. 犯罪所變之物

擄人勒贖案件之蒐證管理—勘查組

現場勘查

搜尋跡證

現場紀錄

1.照 明 器 材 2.攝 、 錄 影 器 材 3.標 示 測 繪 器 材 4.供 電 器 材 5.其 他 必 要 器 材 犯 罪 所 遺 留 或

遺 棄 之 物

1.採 證 器 材 2.包 裝 封 緘 器 材 3.包 裝 、 冷 藏 、 陰 乾

1.證 物 保 管 送 驗 2.製 作 刑 案 現 場 勘

查 報 告( 三 日 內 ) 獲 得 破 案 線 索

1.進 入 路 線 2.入 口 3.現 場 4.出 口 5.逃 離 路 線

跡證採集

犯 罪 跡 證

1.照 相 2.攝 、 錄 影 3.紀 錄 4.測 繪 5.重 建 現 場

刑 案 現 場 紀 錄 表 1.照 明 器 材

3.標 示 測 繪 器 材

圖 4.20 擄人勒贖案件之蒐證管理—勘查組流程圖

規劃階段

執行階段

如家具陳設被移動者。

5. 犯罪所毀損之物

如被破壞之門窗、被撬開支櫥櫃、被 撕破之 衣 服 等 。 6. 犯罪所藏匿或湮滅之物

如 著 用 之 衣 物、損 失 之 財 物、犯 罪 之 工 具、兇 器 等 。 7. 犯罪所遺留或遺棄之物

如嫌疑犯遺留之包裝紙、不便攜帶之犯罪工具、贓物 等。

(二) 現場偵查之工具及技術 1. 照明器材

2. 攝、錄影器材 3. 標示測繪器材 4. 供電器材 5. 其他必要器材 (三) 現場偵查之產出

1. 勘查組長確認跡證放置標示牌

實施勘查時應先由勘查組長獨自進入現場,觀察現場 內外情況,全般瞭解後,依序對各明顯之跡證或認為應細 密勘查之位置,以粉筆圈定,同時放置標示牌,始能對現 場勘查之順序一目了然,然後分別進行現場紀錄與搜採跡

1.犯 罪 所 用 之 物 2.犯 罪 所 生 之 物 3.犯 罪 所 得 之 物 4.犯 罪 所 變 之 物 5.犯 罪 所 毀 損 之 物 6.犯 罪 所 藏 匿 或 湮 滅 之 物 7.犯 罪 所 遺 留 或 遺 棄 之 物

現場勘查 勘 查 組 長 確 認 跡 證 放 置 標 示 牌

1.照 明 器 材 2.攝 、 錄 影 器 材 3.標 示 測 繪 器 材 4.供 電 器 材 5.其 他 必 要 器 材

圖 4.21 擄人勒贖案件-現場勘查流程圖

證工作。

二、蒐證管理-勘查組之執行階段【3】

蒐證管理-勘查組之執行階段包括蒐尋跡證、現場紀錄及跡 證採集;蒐尋跡證是經由犯罪之進入路線、入口、出口以及與犯 罪有關之現場蒐尋可供破案之現場跡證;本研究整理之擄人勒贖 案件-搜尋跡證流程圖如圖 4.22。

(一) 搜尋跡證之投入

蒐尋跡證針對不同案類在依據進入路線、入口、現場、

出口、逃離路線、被害人身體、車輛及其他等部分仔細蒐查 現場跡證。

1. 進入路線

勘查人員應於現場進入路線,搜尋車胎痕跡、鞋 印 、 足跡以及可能由嫌犯遺留之物品,並在圍牆欄杆或門窗等 處搜尋指紋,同時應採取若干泥土及植物枝葉等樣本,比 變逮捕嫌犯後比對。

2. 入口

勘查人員應在現場入口處物體表面上,仔細搜尋有無 指紋及布紋,如有碎片之玻璃,必須仔細檢查有無血跡、

撕碎的布片、衣服纖維以及破壞之犯罪工具和嫌犯遺留的 物品等。

3. 現場

(1) 室內現場搜尋時,應注意:

a. 嫌犯可能走過那些地方,應仔細搜尋嫌犯遺留之

1.進 入 路 線 2.入 口 3.現 場 4.出 口 5.逃 離 路 線 6.被 害 人 身 體 7.車 輛 8.其 他

蒐尋跡證 犯 罪 跡 證

1.照 明 器 材 2.標 示 測 繪 器 材

圖 4.22 擄人勒贖案件-搜尋跡證流程圖

泥土、植物枝葉、玻璃、塑膠、油漆、碎屑、毛 髮等殘餘物。

b. 嫌犯在進行犯罪中可能觸摸過或握持過之物品,

應仔細搜尋指紋。

c. 嫌犯不注意時可能碰觸過之物品,應仔細檢查尋 找指紋。

(2) 勘查是外線廠應注意搜尋衣物、撕破之布衣、織物纖 維、液體與污跡。又因現場泥土、植物枝葉和其他殘 餘物等,可能會依附在嫌犯衣服上,故應分別採集樣 本,以便與嫌犯衣服上之泥土、斷枝殘葉等比對。

4. 出口

嫌犯可能在逃離現場的出口撕破衣服、割破手或無意 中遺留指紋,甚至將兇器、工具、贓物遺留在出口附近,

因此必須在出口仔細搜尋。

5. 逃離路線

嫌犯在逃離路線上可能留有車胎痕跡、鞋印、足跡等 跡證,也可能沿路遺落或拋棄凶器、工具、衣服和其他較 大物件,因此必須在逃離通路上仔細搜尋。

6. 被害人身體

暴力犯罪案件上被害人之屍體上搜尋跡證,應注意:

(1) 紀錄陳屍之位置。

(2) 設法確定陳屍之地點或是死後移屍至此。

(3) 配合法醫驗屍,紀錄屍體上所有創傷之位置與性質。

(4) 於屍體上、衣服上、附近地面上搜尋液體、污跡、毛 髮、泥土、玻璃碎屑等,應仔細搜尋。

7. 車輛

車輛搜尋跡證應注意:

(1) 嫌犯在車內犯罪:

a. 應在車門或後視鏡之玻璃上、金屬表面上和門把手 上搜尋指紋和布紋。

b. 應 在 車 上 搜 尋 液 體 、 污 跡 、 毛 髮 、 織 物 纖 維 、 泥 土和植物枝葉等殘餘物。

c. 由於嫌犯進出車門時,衣服可能沾上油脂,故應採

集門邊上之油脂,以供比對鑑定嫌犯。

(2) 嫌 犯 利 用 車 輛 作 為 交 通 工 具 時 應 在 車 內 搜 尋 犯 罪 工 具、凶器、贓物及可能證明車輛到過現場之泥土、植 物、枝葉等殘餘物。

(3) 涉嫌肇事逃逸之車輛,應在車底盤、輪胎及前方保險 桿上搜尋血跡、碎肉片、毛髮、布紋、油漆、玻璃、

金屬碎片等,以確定嫌疑車輛是否肇事,並應特別在 駕駛座及車門之金屬表面上搜尋指紋,以確定肇事時 嫌犯是否在車上。

8. 其他

例如在暴力犯罪案件現場,應尋找各 種液體( 血 液 、 精液、屎尿、唾液、汗粘液等體液以及酒類、油脂、藥水 等非體液)與污跡,及可能遺留之衣服、布片織物纖維及 破碎片等。

(二) 搜尋跡證之工具及技術

蒐尋跡證時應使用照明器材及標示、測繪器材,藉以發 現現場跡證。

1. 照明器材 2. 標示測繪器材 (三) 搜尋跡證之產出

1. 犯罪跡證

由 勘 查 組 長 依 據 初 步 勘 驗 向 現 場 所 圈 定 之 犯 罪 現 場 跡證。

現場紀錄是將刑案現場的所有跡證予以紀錄,作為日後案情 研判及法院定罪之證據;本研究整理之擄人勒贖案件-現場紀錄 流程圖如圖 4.23。

(四) 現場紀錄之投入

經由前項所得之犯罪跡證,實施現場紀錄之工作。

1. 犯罪跡證

由 勘 查 組 長 依 據 初 步 勘 驗 向 現 場 所 圈 定 之 犯 罪 現 場 跡證。

(五) 現場紀錄之工具及技術

現場紀錄必須針對不同之跡證使用不同之紀錄方式,可 使用之紀錄方式包括照相、攝錄影、筆記、測繪及錄音。

1. 照相

(1) 現場照片應求真、求實,並表明:

a. 現場位置:應拍攝現場四周環境景象。

b. 現場全貌:應從不同之角度與地點拍攝。

c. 在現場內有證據價值之物件及處所。

(2) 在照相前不能碰觸及移動現場上每一物件跡證。

(3) 任何跡證在採取或製模前均必須照相。

(4) 跡證照相應於其旁放置比例尺。

(5) 命案現場照相程序:

a. 外圍環境:應由前、後、左、右各個角度分別拍 攝。

b. 室內陳設:應拍攝各個房間之陳設及現場之原始 狀態。

c. 陳屍處所:應由前後左右及對角拍攝全景,以求 周全。

d. 跡 證 : 應 先 拍 攝 各 種 跡 證 之 位 置 , 然 後 拍 攝 其 外

犯 罪 跡 證 現場紀錄 刑 案 現 場 紀 錄

1.照 相 2.攝 、 錄 影 3.筆 記 4.測 繪 5.錄 音

圖 4.23 擄人勒贖案件-現場紀錄流程圖

貌 及 特 徵 , 並 分 別 拍 攝 放 置 比 例 尺 與 不 加 比 例 尺 之垂直近攝照片。

e. 屍體:

(a) 法 醫 驗 屍 前 先 拍 攝 屍 體 位 置 、 正 面 及 左 右 側 面、屍體型態,其次相機鏡頭對準面貌正面下 顎為中心,拍攝原始面貌及面部特徵。然後放 置 比 例 尺 拍 攝 屍 體 創 傷 之 位 置 及 其 形 狀 、 大 小、長寬。

(b) 法醫驗屍時應配合法醫解剖之重點,予以垂直 近 攝 , 若 有 不 清 楚 之 處 , 應 主 動 詢 問 溝 通 再 予拍攝。

(c) 法醫驗屍後再拍攝清洗後之面貌與創傷。

(6) 現場挑相簿規格式樣統一,相片洗印後應貼在刑案現 場貼相簿內,並順序逐張加註說明。

2. 攝、錄影

重大複雜之刑案現場應增用攝影機記錄,以便連貫現 場全貌。

3. 筆記

(1) 現場筆記乃記錄在現場所聞、所見、所做與所知之資 料,用來指導刑案偵查、據以寫作刑案偵查報告,亦 可作為作證之依據。

(2) 現場筆記包括:

a. 配合現場測繪所作之紀錄。

b. 配合現場照相所作之紀錄。

c. 在現場或其他地方所發現每一物證之紀錄。

d. 與被害人、證人、嫌犯談話之紀錄。

e. 經由觀察或他人獲得有關資料之紀錄。

(3) 每一跡證均應詳細記錄,例如:凶器、工具或衣服等 物證,應記明種類、型式、顏色、大小及製造廠商等,

詳 細 描 寫 發 現 時 之 位 置 , 發 現 時 之 外 觀 狀 況 , 如 撕 破、破碎、潮濕、乾躁、污穢、沾有污跡或完好者等。

4. 測繪

(1) 測 繪 順 序 首 先 測 繪 現 場 之 位 置 , 其 次 是 現 場 全 貌 景

象,最後是現場主要跡證之相關位置紀錄。

(2) 刑案現場在數個不同地方均應分別測繪,並在母圖中 顯示其相關位置。

(3) 進行測繪時應避免移動現場任何物品,以免錯誤。

(4) 現場圖繪妥後,應註明案類、案號、發生時間、所用 之比例、方向、測繪者姓名及測繪時間等。

(5) 現 場 測 繪 和 現 場 筆 記 資 料 在 離 開 現 場 前 應 詳 細 核 對 有無遺漏,發現不符應立即改正,離開現場後兩者絕 對不可修改。

(6) 現場筆記、現場測繪與現場照相、錄影必須內容相符。

5. 錄音

(六) 現場紀錄之產出 1. 刑案現場紀錄表

依據前述現場紀錄之方法製作刑案現場紀錄表。

跡證採集是將必須採取並帶回實驗室化驗鍵定之跡證予以採 集,並送專業單位鑑定,藉以釐清案情;本研究整理之擄人勒贖 案件-跡證採集流程圖如圖 4.24。

(七) 跡證採集之投入 1. 犯罪跡證

依據蒐尋跡證所得之犯罪跡證予以採集。

(八) 跡證採集之工具及技術

跡證採集應使用採證器材以及包裝、封緘器材,不同性 質之跡證,應以不同之方式予以包裝、冷藏及風乾。若跡證

犯 罪 跡 證 跡證採集 1.證 物 保 管 送 驗

2.製 作 刑 案 現 場 勘 查 報 告 ( 三 日 內 ) 1.採 證 器 材

2.包 裝 封 緘 器 材 3.包 裝、冷 藏、陰 乾

圖 4.24 擄人勒贖案件-跡證採集流程圖

在文檔中 專 案 小 組 (頁 12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