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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案件之人力資源管理

在文檔中 專 案 小 組 (頁 133-145)

第四章 刑案偵查模式應用

4.1 擄人勒贖案件專案管理模式分析

4.1.5 擄人勒贖案件之人力資源管理

刑案偵查之人力資源管理對於刑案是否能順利偵破,往往扮演著 關鍵性的角色,然而卻是最常被忽略的。人是執行專案工作的主要角

色,任何專案成功與否,關係到是否找對適合的人執行專案工作。而 刑案偵查之人力資源管理是希望專案小組之規劃及專案人員之遴選等 遴選出具刑案偵查專業之優秀人員來執行專案工作,藉以順遂專案之 進行。

刑案偵查之人力資源管理之規劃階段為專案小組劃、專案人員遴 選;執行階段為執行專案任務。本研究整理之擄人勒贖案件之人力資 源管理流程圖如圖 4.25。

一、人力資源管理之規劃階段【3】

人力資源管理之規劃階段包括專案小組規劃及專案人員遴

擄人勒贖案件之人力資源管理

專案小組規劃

執行專案任務 專案人員遴選

1.刑 案 類 型 2.用 人 需 求 3.刑 案 管 轄 、

偵 查 單 位

1.前 案 類 似 範 例 2.組 織 理 論

1.專 案 小 組 角 色 及 責 任 指 派

2.專 案 小 組 管 理 計 畫 3.專 案 小 組 組 織 圖

1.專 案 成 員 專 業 能 力 2.專 案 成 員 徵 調 規 定

1.單 位 協 商 2.直 接 派 任

1.專 案 小 組 正 式 派 任 2.專 案 小 組 職 掌 表

1.偵 查 計 畫 書 2.專 案 小 組 組 織 圖 3.專 案 小 組 職 掌 圖

1.勤 前 教 育 2.專 案 會 議

1.辦 案 績 效 改 善 2.績 效 評 鑑

圖 4.25 擄人勒贖案件之人力資源管理流程圖

規劃階段執行階段

選。專案小組規劃所得之專案小組組織圖及專案小組角色及責任 指派對於刑案在偵查過程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專案小組分 工是否明確、權責是否相符等,對刑案偵查專案工作推展極為重 要;本研究整理之擄人勒贖案件-專案小組規劃流程圖如圖 4.26。

(一) 專案小組規劃之投入

專案小組規劃前應了解刑案之種類為何,不同類型之刑 案所需之用人需求亦不相同,所需之刑案偵查專業技能亦不 相同;而刑案之管轄及偵查單位亦影響專案組織之架構。

1. 刑案類型

依據刑案之類型(例如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

恐嚇取財、妨害性自主、重傷害等)不同,考量專案小組 之規劃方向。

2. 用人需求

依據刑案之不同類型,尋求不同專長之偵查人員加入 專案組織,藉以提高專案小組辦案能力及品質。

3. 刑案管轄、偵查單位 (1) 管轄責任

a. 單 純 犯 罪 案 件 之 偵 查 , 以 發 生 地 之 警 察 機 關 為 主 ;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住 所 或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警 察 機 關 協同辦理。

b. 犯 罪 行 為 牽 涉 二 以 上 警 察 機關 管 轄 之 案 件 , 以 結 果 地 之 警 察 機 關 為 主 , 其 他 警 察 機 關 配 合 協 助 。 但 以 車 輛 犯 罪 或 被 害 情 形 牽 連 數 縣 市 者 , 以 有 初 步犯罪結果之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

1.刑 案 類 型 2.用 人 需 求 3.刑 案 管 轄 、

偵 查 單 位

專案小組規劃 1.專 案 小 組 角 色 及 責 任 指 派 2.專 案 小 組 組 織 圖

1.前 案 類 似 範 例 2.組 織 理 論

圖 4.26 擄人勒贖案件-專案小組規劃流程圖

c. 二 以 上 警 察 機 關 有 管 轄 責 任 之 案 件 , 由 受 理 報 案 在 先 之 機 關 負 責 偵 辦 , 其 他 警 察 機 關 將 有 關 資 料 送請併案偵辦。

d. 犯罪發生(破獲)地由專業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

以 該 警 察 機 關 主 辦 為 原 則 , 其 他 相 關 警 察 機 關 配 合之。

(2) 偵查責任

a. 普 通 刑 案 由 分 局 負 責 偵辦 , 並 報 告 該 館 警 察 局 列 管。如發覺案情複雜,得報請警察局予以支援。

b. 重大刑案

(a) 直轄市、台灣省各警察機關由分局負責偵辦,

並報請該警察局主動支援,必要時得請求刑事 警察局支援偵辦。

(b) 福建省金門、連江縣警察局及警政署所屬各專 案業警察機關,得由機關首長逕向刑事警察局 請求支援偵辦。

(c) 特 殊 刑 案 由 警 政 署 署 長 指 派 刑 事 警 察 局 主 動 支 援 , 全 面 協 調 、 統 一 指 揮 、 合 力 偵 辦 。 刑 事警察局得不經申請逕行派員指導偵辦。

(二) 專案小組規劃之工具及技術

專 案 小 組 規 劃 應 參 考 曾 經 發 生 類 似 案 例 之 專 案 小 組 架 構並依據組織理論擬定適合該刑案之組織架構圖。

1. 前案類似範例

依據曾經發生之類似案例,參考專案小組規劃情形。

2. 組織理論

依據現行之各項組織理論規畫專案小組。

(三) 專案小組規劃之產出

專 案 小 組 規 劃 經 由 前 述 之 方 法 可 得 專 案 小 組 角 色 及 責 任指派及專案小組組織圖,率訂組織分工及責任指派。

1. 專案小組角色及責任指派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發 生 後 , 應 立 即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負 責 偵 查,專案小組之組成與權責,依下列規定執行:

(1) 設於警政署者,由刑事警察局局長為召集人,並邀同

相關警察局長暨直轄市刑警大隊長參加。

(2) 設於警察局者,由局長或主管刑事業務副局長親自主 持或命刑警(大)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長 參加。

(3) 設於警察分局者,由分局長親自主持或命刑事組長為 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刑事組長參加。

(4) 專 案 小 組 參 加 人 數 由 主 持 人 或 召 集 人 視 實 際 需 要 及 因應偵查進度決定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事宜。

2. 專案小組組織圖

為因應擄人勒贖案件,由本署刑事警察局、空中警察 隊 、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及 鐵 路 警 察 局 警 力 , 成 立 「 反 綁 架 小組」,以支援各警察機關偵辦擄人勒贖案件,其任務編 組及分工如下:(各縣市警察局參照辦理,如圖 4.27)【3】

(1) 秘書組

a. 負責協調(各支援單位:空中警察隊、鐵路警察局 等)、聯繫暨文書製作等事宜。

b. 蒐集全台灣地區橋樑、涵洞、衛生下水道及高速公 路 上 之 橋 樑 、 涵 洞 、 交 流 道 、 高 架 橋 暨 鐵 路 隧 道 口 及 旁 有 道 路 連 結 之 橋 樑 等 設 施 上 可 能 交 款 地 點 之相關資料。

c. 蒐 集 近 年 來 台 灣 地 區 所 發 生 已 破 暨 未 破 之 擄 人 勒 贖 案 例 , 研 析 犯 罪 手 法 及 偵 辦 方 式 , 並 製 作 教 育 訓練教材、教具。

d. 負 責 偵 辦 上 所 需 後 勤 支 援 及 器 材 、 設 備 之 取 得 與 訓練事宜。

e. 於 案 件 偵 辦 時 應 注 意 保 密 , 如 有 新 聞 媒 體 知 悉 時 , 應 律 定 一 新 聞 發 言 人 , 妥 適 與 媒 體 溝 通 , 避 免 於 確 保 人 質 安 全 無 虞 前 , 遭 媒 體 披 露 , 致 影 響 整體辦案程序及人質安全。

f. 各任務編組偵辦資料之逐一建檔事宜。

g. 專案小組召集人交辦事項。

(2) 談判組

a. 安 撫 被 害 人 家 屬 情 緒 , 指 導 裝 置 錄 音 設 備 及 接 聽

歹徒電話,儘量拖延通話時間,以利偵測歹徒發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專 案 小 組

秘書組 談判組 勘驗組

文書 建檔 媒體 溝通 後勤 支援 蒐集 情資 協調 聯繫 研析 犯罪 手法

情報組 監聽組

安撫 被害 情緒 指導 談判 技巧 注意 被害 心理 保護 被害 安全

現場 保全 研判 犯罪 手法

搜查 跡證 現場 紀錄 證物 送驗

蒐集 情資 釐清 關係 現場 查訪 觀察 環境 搜查 物證 查證 研判

監聽 聲請 追蹤 發話 地點 通聯 分析

圖 4.27 擄人勒贖案件專案小組組織架構圖 支援 行動

跟蹤 逮捕 協助 聯繫 慎選 通訊器材

電話 追蹤鎖定

金融 交易 資料研析 器材 採購 需求

行動 演練 協調 義警偵辦

空中 警察支援

話地點。

b. 指 導 被 害 人 家 屬 談 判 技 巧 , 應如 何 與 歹 徒 計 較 贖 金 價 碼 、 如 何 控 制 歹 徒 情 緒 、 如 何 藉 拖 延 時 間 增 加 救 援 人 質 的 機 會 , 研 擬 談 判 安 撫 之 應 對 及 處 置 腹案。

c. 注意被害人家屬心理狀況、舉動暨記錄訪客出入情 況。

d. 全 力 保 護 被 害 人 家 屬 安 全 , 並 遴 派 女 警 協 助 女 性 家屬、兒童之保護與查詢。

(3) 勘驗組

a. 研判犯嫌進出口、擄人時間、地點、天候、方法、

手段及犯行過程,明瞭犯罪之真實情況。

b. 封 鎖 及 保 全 現 場 , 以 科 學 技 術 與 方 法 製 作 現 場 原 始紀錄,以供案情研判和保全偵審證據。

c. 負 責 搜 查 與 發 現 擄 人 勒 贖 嫌 犯 所 遺 留 於 現 場 之 各 種 痕 跡 和 證 物 , 以 為 偵 查 犯 罪 破 案 之 線 索 或 證 據。

d. 負 責 現 場 照 像 、 錄 影 、 採 證 、測 繪 、 製 模 、 紀 錄 及重建現場等工作。

e. 蒐 集 所 有 物 證 痕 跡 緘 封 , 並 以 適 當 之 保 存 、 運 送 方式送交鑑定單 位化驗鑑定,以為偵查參考及作 為犯罪證據。

(4) 情報組

a. 負 責 案 情 蒐 集 、 分 析 、 研 判 暨 擄 人 現 場 及 鄰 近 地 區之調查、訪問、視察、搜查等工作並作紀錄。

b. 查 明 歹 徒 擄 人 之 確 實 時 間 、 經過 及 其 處 置 情 形 , 釐清嫌犯與被擄 人及被勒贖人之關係,證人目擊 情形等,藉以瞭解案情真相,便利進行偵查。

c. 訪 問 報 案 人 、 發 現 人 、 關 係 人 、 附 近 居 民 攤 販 及 經常來往現場附 近之民眾,俾瞭解案發時及案發 前 後 有 無 發 現 任 何 疑 人 、 疑 事 、 疑 物 或 聽 聞 可 疑 之聲音,以發掘可疑線索。

d. 觀 察 現 場 附 近 之 環 境 、 交 通 狀況 、 來 往 人 物 、 社

會情形與案發時 之天候、溫度、光度等,藉能瞭 解案發時之客觀情況。

e. 搜 查 犯 嫌 來 去 路 線 及 找 尋 犯 嫌 可 能 遺 留 之 各 種 物 證、痕跡等。

f. 查證、研判歹徒擄人之確實時間、經過暨嫌犯與被 擄人、被勒贖 人之關係,以瞭解真實案情,俾利 進行偵查。

(5) 監聽組

a. 依 規 定 辦 理 聲 請 監 聽 作 業 , 立 即 報 請 檢 察 官 指 揮 偵辦,以利爭取時效。

b. 全 天 候 監 聽 歹 徒 勒 贖 電 話 , 並 協 調 電 信 人 員 追 蹤 歹徒發話地點, 以儘速偵測,期能在最短時間內 測知,並通知專案小組部署緝捕 行動。

c. 有關通聯紀錄之分析暨研判。

d. 有 關 電 話 ( 自 動 、 行 動 ) 之 設 定 追 蹤 暨 通 訊 攔 截 器之鎖定。

e. 依 實 際 偵 辦 過 程 , 隨 時 提 出高科技監聽器具之採 購需求。

f. 未 以 現 金 交 款 改 採 金 融 匯 款 時 , 金 融 中 心 相 關 金 融交易資料之監聽、研析。

(6) 行動組

a. 負責人、車偽裝(包括中繼車、交款車….等),

跟監被擄人、 車至交款地點,以期發現歹徒行蹤 並予以逮捕,及時解救人質。

b. 交款車內須配置行動人員,隨時與交款人取得聯 繫;行動人員未 能隨行,則配用適當通訊定位裝 備。

c. 慎 選 行 動 人 員 間 之 通 訊 器 材,避免因地形、地物 阻隔或因電量不足失聯。

d. 協 調 義 警 、 急 難 救 助 協 會 等 熱 心 公 益 人 士 , 租 、 調 用 計 程 車 及 通 訊 器 材 , 並 加 以 編 組 訓 練 , 協 助 偵辦。

e. 適時兵棋推演,反覆演練行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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