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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案 小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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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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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將針對「專案管理應用於刑案偵查模式」之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目的與範圍、研究架構與流程及研究方法與限制等四部份加以敘 述。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從民國八十二年發生之「尹清楓命案」及民國八十五年陸續發生 三之大刑案,除「白曉燕遭綁架撕票案」已偵破外,其餘重大刑案至 今仍懸而未破,對民心造成嚴重之恐懼感。究其原因,是偵查人員偵 查能力有待提升?偵查過程沒有一套有效整合的管理模式?亦或尚有 其他因素為警察人員所難以掌控?因此引發本研究之動機。

1.1.1 研究背景

民國八十五年台灣發生幾件震撼民心的重大刑案,諸如「前桃園 縣長劉邦友官邸血案」、「白曉燕遭綁架撕票案」、「彭婉如命案」等,

其中「白曉燕遭綁架撕票案」在檢警雙方歷時二百二十天,於八十五 年十一月十九日迫使主嫌陳進興棄械投降而順利偵破,主嫌陳進興亦 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於台北看守所刑場槍決【10】。然而「前桃園縣長 劉邦友官邸血案」及「彭婉如命案」至今仍懸而未破;另外八十二年 十二月轟動一時的海軍軍購弊案-「尹清楓命案」,至今專案小組之偵 查、調查工作仍未有重大進展。揆諸這些重大刑案尚未偵破,其所造 成民心之恐懼,嚴重影響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官邸血案」發生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在台灣治安史上應屬最嚴重的命案,案發迄今,檢警投下的人力、心 力,亦創下紀錄。劉案至今仍未破案,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親民黨 桃園縣立法委員鄭金鈴、邱創良召開記者會表示,劉案未能偵破,究 竟是偵查成效不彰,還是有舊政府高層介入,並呼籲新政府不要選擇 性辦案。當時出席記者會的刑事警察局副局長侯友宜(今刑事警察局 局長)提出澄清,警方對劉邦友血案一直保持高度重視,專案小組每 週至少有一至二次例行會議,因劉案涉及八條人命,被害人間之關係

(2)

複雜、交友繁複,警方在四年內做了無數次的分析,包括清查 986 條 線索、9,543 件指紋核對、八百餘件 DNA 比對。警方對劉案的態度是 積極慎重的,並強調「劉案沒有偵破,專案小組不會解散」【1】。

「彭婉如命案」被害人彭婉如女士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二十 三時在高雄市大昌路尖美飯店前失蹤,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十三時在 高雄縣鳥松鄉中正路 400 巷 50 號旁空地發現屍體,八十五年十二月三 日十七時在屏東縣東港鎮東港大橋下發現彭女所有名片、登機證、皮 包等遺物,八十七年二月八日在屏東縣新園鄉五房村 115 號後面芒果 園內(高屏溪堤防旁)發現彭女所有金融卡、捷運卡、電話卡 等 遺物 。 行政院更提供懸賞獎金 2200 萬元給提供線索民眾,但至今彭案仍石沉 大海【7】。

刑事案件的發生雖然是任何一個國家所無法避免的,但是如何有 效的快速破案,是人民生命財產的最大保證。

1.1.2 研究動機

當社會連續發生數起重大刑案都未能順利偵破,不論是政治性或 社會性案件,其對民眾內心造成之恐懼不可言諭。面對無法偵破的積 案,究其原因,是偵查人員偵查能力有待提升?偵查過程沒有一套有 效整合的管理模式?亦或尚有其他因素為警察人員所難以掌控?因此 引發本研究之動機。

我國偵查機關除須務實體認以往因循無章法的管理弊病外,尚可 取法國外經驗與研究成果,作為策進之道。尤其是刑案現場管理,更 可仿效美國系統化之管理要領,界定各處理人員職責與執行步驟。慎 選對專案組織運作影響最鉅之專案召集人,適度調整專案小組的領導 管理模式,勿再坐擁有專案組之名而無其實【5】。對於我國所發生之 刑案未能順利偵破,不論是因為證據取得困難,還是歹徒犯案技巧高 明,偵查人員都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化之管理模式。因此本研究希望將 專案管理應用於刑案偵查,藉以提升警察機關破案之效能。

1.2 研究目的與範圍

本研究期望能藉由科學化之專案管理流程,提高破案效率、縮短 辦案期程及提升辦案品質,增加民眾對警察的信心與滿意度;針對對

(3)

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刑案,如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恐嚇取 財、妨害性自主及重大竊盜等加以探討。

1.2.1 研究目的

在二十世紀中期,專案管理(project management)因被成功的運 用到美國研製原子彈的「曼哈頓計畫」及「阿波羅號登陸月球計畫」

而受到重視【9】。自此專案管理不只運用在國防科技研發及國家機密 性專案上的運籌帷幄,日後更被廣泛運用到民間企業、政府行政部門 與國際組織中,如白宮行政中心、AT&T、IBM、HP、NOKIA、Lucent 等機構【9】。截至目前,除了美國積極推展專案管理知識外,日本、

香港、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法國、西班牙、葡萄牙、德國、韓 國及中國大陸等國亦掀起了專案管理認證的風潮【9】。藉由專案管理 專業知識的推行,希望能提高效率、縮短專案期程、降低成本、提升 品質。

專案管理在我國已推行八年,分別運用在各民營企業界,而今各 大企業紛紛引進專案管理知識,推動企業的成長。然而專案管理對警 察機關而言却是陌生的,本研究希望藉由各企業的成功案例,將專案 管理的知識運用於刑案偵查上,期望能藉由科學化之專案管理流程,

提高破案效率、縮短辦案期程及提升辦案品質,增加民眾對警察的信 心與滿意度。

1.2.2 研究範圍

本研究只針對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刑案,如殺人、強盜、搶奪、

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妨害性自主及重大竊盜等加以探討,並建立通 案之專案管理偵查模式。

1.3 研究架構與流程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及流程為:研究背景、動機→研究目的、範圍

→文獻探討、資料分析歸納→建立專案管理模式→建立擄人勒贖案件 專案管理模式→結論與建議,研究架構及流程如圖 1.1。

(4)

1.4 研究方法與限制

本研究以文獻探討及資料分析歸納二種方式,再針對重大刑案之 通案建立專案管理偵查模式。

1.4.1 研究方法

藉由文獻探討及資料分析歸納二種方式,建立刑案偵查專案管理 模式。

1.4.2 研究限制

本研究係針對重大刑案偵查導入專案管理模式,由於重大刑案類 型計有七種(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妨害性自主 及重大竊盜等),本研究係針對通案之偵辦過程建立模式,因為篇幅之

研究背景、動機

研 究 目 的 、 範 圍

文獻探討、資料分析歸納

建立專案管理模式

結 論 與 建 議

建立擄人勒贖案件專案管理模式

圖 1.1 研究架構與流程

(5)

限制,僅以影響民心較鉅之擄人勒贖案件為案例,導入專案管理模式,

其餘案類不予討論。

本研究係首次嘗試導入專案管理之知識觀念,尚未有機會實際運 用於各警察機關,但鑒於各私人企業廣為推行,擬嘗試性導入警察機 關加以運作,期望能提升警察辦案之品質及效率。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分三部份加以探討:首先針對國內外文獻對專案管理之特 性、意義、過程及生命周期等概念予以介紹;接著針對國內外文獻介 紹刑案偵查之定義與流程;最後介紹我國擄人勒贖案件之現行規定。

2.1 專案管理

專案管理為近年來極為盛行之管理應用學門,在美國、加拿大、

澳洲、新加坡、日本等數十個國家已將專案管理列為企業推動專案工 程的重要管理技術。本節將介紹專案之特性、專案管理之意義、專案 管理流程及專案生命週期。

2.1.1 專案的特性

所謂專案(project)是指透過一連串相關的任務(task),及有效 率的利用資源,努力達成一個特定目標,其特性為【4】:

一、專案具有目標性

專 案 的 目 標 ( objective) 通 常 被 定 義 為 範 圍 ( scope)、 時 程

(schedule)及成本(cost)。

二、專案具不重複性

專案為執行一連串相互關聯又不重複的任務,其目的為達成 專案目標。

三、專案需運用各種不同的資源

專案的達成須靠各種不同的資源始能完成,這些資源包括人 力、組織、物料、設備及儀器等。

四、專案具有時間性

專案的開始及完成會依據專案目標而必須在某時間內完成。

五、專案具獨特性

有一些專案像是設計及興建房子,其具有獨特性,因為在這 之前從來沒有過。其他的專案像是發展出一項新產品、蓋房子或 設計婚禮等,都具有個別性。

六、專案具有顧客

(7)

專案中所提的顧客(customer)是存在的實體,是要完成專 案的資金提供者,可以是一個人、兩個人、一個群體或一個組織。

專案和專案團隊的成功,是要達成專案目標及使顧客滿意。

七、專案具有不確定性

專案具有某種程度的不確定性。在專案工作開始之前,所有 規劃都是基於假設與預估,就會形成某種程度的不確定性。

2.1.2 專案管理之意義

「專案管理」是將管理知識、技術、工具和方法綜合運用到一個 專 案 活 動 上 , 以 期 能 符 合 專 案 的 需 求 (project management is the application of knowledge, skills, tools, and techniques to project activities to meet project requirements.)。 專 案 管 理 是 經 由 專 案 發 起

(initiating)、規劃(planning)、執行(executing)、控制(controlling)

及結束(closing)等五大過程運作,始可完成【9】。

專案管理是為完成一個預定的目標,而對任務和資源進行規劃、

組織和管理的程序,通常需要配合時間、資源或成本方面的限制式。

專案計畫可以很簡單,例如筆記本上列出的任務以及它們的開始和完 成日期;也可以很複雜,例如包括成千上萬項任務和資源以及上百萬 元專案預算的項目【4】。

專案管理最主要的目的是在預定時間內,運用最少資源,達成最 高品質之任務;專案意指暫時的、特定的及目標明確的,專案管理適 合運用在各個領域,例如:企業內的研發、製造、行銷等,不同階段 都能有不同的專案產生【9】。

大多數專案管理工作都涉及一些相同的活動,其中包括將專案分 割成便於管理的多個任務、排程任務、在小組中交流資訊以及追蹤任 務的工作進展【4】。

2.1.3 專案管理過程

專案是由許多作業過程(process)所組成,可被區分為五個群組,

每個群組都包含有一項以上的過程;這五個群組為【9】:

一、起始過程(initiating processes)

授權開始進行一個專案或進入另一個階段。

(8)

二、計畫過程(planning processes)

定義專案目標,並選擇出最佳備選行動方案,以達成目標。

三、執行過程(executing processes)

結合人力及其他資源,共同去履行預定的計畫。

四、控制過程(controlling processes)

藉由規律性的監督、進度評量來確定執行計畫中的變異,並 確保專案目標的達成。

五、結案過程(closing processes)

一個專案或某階段的結果已被正式的接受,並完整有序的結 束。

過 程 群 組 (process group)是以其產生的結果做為連結,某一群 組的結果會成為另一群組的投入。在核心的幾個過程群組之間的連結 是重覆的(交互影響),其關連性如圖 2.1 專案管理過程群組之聯結 關係圖;而每個過程是相互重疊的活動,其重疊情形如圖 2.2 專案管 理過程群組重疊情形圖【9】。

起始過程 計畫過程

控制過程 執行過程

結案過程

註:箭頭代表文件處理之流向 資料來源:【9】

圖 2.1 專案管理過程群組之聯結關係圖

(9)

2.1.4 專案生命週期

由於專案有其獨特性,所以會涉及某些程度上的不確定性。執行 專案的組織經常將每個專案分為幾個「專案階 段」(project phases),

以便提供較好的管理控制,同時適當的結合其組織持續性的作業。因 此將所有專案階段串在一起,即是所謂的「專案生命週期」(project life cycle),如圖 2.3 專案生命週期。

專案生命週期的第一階段(first phase)要確認需要、問題或機會,

專案團隊或組織提供顧客所需求的計畫書,以便能明確說出需要獲解 確認

需要

研擬 計畫書

執行 專案

終止 專案

時間 成效

資料來源:【9】

圖 2.3 專案生命週期 階段開始

活動之程度

時 階段結束

資料來源:【9】

圖 2.2 專案管理過程群組重疊情形 圖

起始過程 計畫過程

執行過程

控制過程 結案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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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之方案;專案生命週期的第二階段(second phase)是就需要或問題 研擬計畫書來解決,所擬的計畫書(proposal)要交給顧客,也就是未 來 執 行 專 案 的 付 費 者 ; 專 案 執 行 的 第 三 階 段 (third phase)是正式執 行計畫書,在這一階段,正式履行的任務包含更詳盡的細部規劃,並 執行計畫,以完成專案目標,在這個階段的結果是以有品質的方法、

在預算及時間內完成所有的工作範圍,達成專案目標,並獲得顧客的 滿意;第四階段(final phase)是專案生命週期最後一個階段,當專案 被完成,需要確定每件要被執行的任務是否均已結束,此一階段最重 要任務就是評估專案執行的成果【4】。

2.2 刑案偵查

犯罪偵查即是針對違法作為或不作為,與其所伴隨的心智狀態,

對於具有重建犯罪事實價值的人、事、物,從事合法搜索的作為【6、

14】。本節將介紹刑案偵查之定義、刑案偵查流程及我國刑案偵查模式 現況分析,藉以了解刑案偵查之相關概念。

2.2.1 刑案偵查定義

就刑事程序法而論,刑案偵查乃為偵查機關及其偵查人員,基於 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原因,在得知有犯罪嫌疑時,立即行使偵查 職權,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並蒐集犯罪證據,藉以證明犯 行及確定犯人,以供檢查機關提起公訴與法院審判的依據【6、8】。

另有美國學者認為,成功的刑案偵查應包括:判斷犯罪事實是否 存在且已經發生;確認該案件之刑事司法管轄權;發現真實及蒐集一 切物證;尋回失竊的財物;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身分;找尋犯罪嫌疑人 下落並予以逮捕;提供足資法院採信之證據,以協助檢方追訴;使證 人於法院有效作證【6、13】。

2.2.2 刑案偵查流程

當有犯罪行為發生時,警察機關 之偵查人員即應立即展開偵查活 動,並將犯罪嫌疑人緝捕歸案。美國之重大刑案依處理時序先後,其 偵查流程如圖 2.4 美國重大刑案偵查流程圖所示;有關初步偵查計有

(11)

警察受理報案或主動查知

初步偵查

現場逮捕 on-scene arrest

緊急搜索 hot search

暖搜索 warm search

未逮捕 no arrest

一般區域逮 捕 general area 現場附近逮捕

immediate vicinity arrest

後續偵查逮捕 follow-up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arrest

後續偵查 follow-up investigation

逮捕 arrest

冷搜索 cold search

未逮捕 no arrest

起訴 prosecution

未起訴 no prosecution

資料來源:【6、12】

圖 2.4 美國重大刑案偵查流程圖

(12)

三種情況【6、12】:

一、現場逮捕(on-scene arrest)

犯罪嫌疑人有時候會滯留現場,觀看警察偵辦情形,警方有 機會在現場加以逮捕。

二、緊急搜索(hot search)

加害者確信在犯罪現場的附近時,針對犯罪現場的鄰近特定 地區所作的搜查。

三、暖搜索(warm search)

加害者有可能出現附近,對於犯罪現場附近的一般地區所作 的搜查。

以我國為例,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頒訂之「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所 列之偵查程序,我國犯罪偵查流程為偵查責任區分→發現犯罪→現場 處 理→案情研判→實施偵查計畫→實施偵查作為→偵訊與製作筆錄→

移送地檢署。其流程圖如圖 2.5 犯罪偵查流程圖所示【5】。

2.2.3 我國刑案偵查模式現況分析

依據林燦璋、林信雄君所著之「偵查管理-以重大刑案為例」認 為 , 我 國 刑 案 偵 查 流 程 可 統 整 為 重 大 刑 案 偵 查 管 理 流 程 圖 ( 如 圖 2.6 重大刑案偵查管理流程圖所示)。依此架構的內容、性質,又可將刑案 偵查管理課題區分為:現場處理管理、偵查情資管理、偵查作為管理、

偵查組織管理等四部份【6】。

2.3 擄人勒贖案件

擄人勒贖案件是屬於暴力與智慧結合型案件,對社會治安及國家 經濟影響甚鉅。我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有效遏止此類刑案之 發生,除研擬周密之擄人勒贖案件偵辦計畫、輔以高科技監聽及 GPS 汽車定位追蹤系統等設備外,更要求各縣市警察局成立反綁架小組,

提升破案能力。

2.3.1 內政部警政署對擄人勒贖案件之現有規定

(13)

偵查責任區分 管轄責任、偵查責任 指導支援、專案小組

發現犯罪 受理報案、情報蒐集

現場處理

傷患救護、現場保全、調查訪 問追捕逃犯、勘驗蒐證

案 情 研 判

實施偵查計畫

實施偵查作為

查訪佈線、跟蹤、監視、詢問

、拘提、逮捕、查證、查贓

偵訊與製作筆錄

移送地檢署 資料來源:【5】

圖 2.5 犯罪偵查流程圖

(14)
(15)

發生刑案

管理 情資管

理 證物管理 現場管理 組織管理

人 員 管 制

現 場 封 鎖

被 害 處 遇

情 資 管 道

情 資 來 源

現 場 勘 查

現 場 蒐 證

現 場 地 點 現 場 保 全 現 場 蒐 證

檢 察 機 關

組 力 織 與 的 士 壓 氣 現

場 時 間 現 場 類 型

偵 查 資 源 組 織 架 構

媒 體 政 策

受 理 報 案 現 場 勘 查 被 害 者 背 景 現 場 訪 談

物 的 來 源

人 的 來 源

證 物 鑑 驗

協 調 分 工 組 織 領 導 者 組 織 體 系 幕 僚 作 業

人 力 資 源 物 力 資 源

檢 警 關 係 偵 查 功 能 偵 查 角 色

組 織 壓 力 組 織 士 氣

偵 查 與 報 導 新 聞 發 布 媒 體 關 係

其 他 情 治 機 檢 舉

線 民 現 場 重 建

犯 罪 剖 繪

偵 查 情 報

情 報 管 道 情 報 整 合

偵 查 流 向 狀 況 研 判

研 判 要 領 研 判 基 礎

研 判 準 則 流 向 管 理 案 情 研 判

偵 查 勤 務

未 雨 綢 繆 型 臨 機 應 變 型

主 動 出 擊 型 撥 雲 見 日 型

詢 問 偵 訊 追 贓 查 證

受理報案

搜 索 扣 押 拘 提 逮 捕 圍 捕 攻 堅

跟 蹤 監 視

喬 裝 偵 查 盤 詰 檢 查 查

察 探 訪 通 訊 監 察

查 贓

背 景 清 查

情 報 佈 建

移送審理 偵查終結

資料來源:【5】

圖 2.6 重大刑案偵查管理流程圖

(16)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86 年 7 月 18 日(86)警署刑偵字第 6764 號 函頒佈之規定如下【3】:

一、依據

行政院 86 年 6 月 23 日台 86 內字第 25790 號函核定「強化警 力加強維護治安重點計畫」。

二、目的

為因應擄人勒贖案件,運用統合力量,以彈性編組警力,發 揮整體勤務功能,迅予偵破擄人勒贖案件,以確保人質安全,嚴 懲不法,遏止綁票歪風。

三、擄人勒贖案件之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 (一) 管轄責任區分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 01032 條規定

1. 犯罪單純其偵查以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為主,其犯罪嫌疑人 之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協同辦理。

2. 犯罪行為牽涉二以上警察機關管轄者,以結果地之警察機 關為主,其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協助,惟以車輛犯罪或被 害而牽連數縣市,其管轄責任區應以有初步結果之警察機 關主辦為原則。

3. 二以上警察機關有管轄責任之案件,由受理在先之機關負 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應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4. 犯罪發生(破獲)地,由專業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該 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其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之。

5. 前項第二、三、四款其意見有爭議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 警察機關指定之。

(二) 偵查責任區分

1.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 01033 條規定

(1) 普通刑案由分局負責偵辦,並報告該管警察局列管。

如發覺案情複雜非其能力所及時,得報請警察局予以 支援。

(2) 重大刑案

a. 台 灣 省 所 轄 各 警 察 機 關 由 分 局 負 責 偵 辦 並 報 告 該

(17)

管 警 察 局 主 動 支 援 , 必 要 時 得 連 繫 刑 事 警 察 局 協 同 偵 辦 , 惟 案 發 後 應 依 規 定 報 告 刑 事 警 察 局 偵 防 犯罪指揮中心(八號分機)列管。如牽涉廣泛時,

得報請警政署署長飭由刑事警察局支援偵辦。

b. 直 轄 市 警 察 局 由 分 局 負 責 偵 辦 及 報 告 警 察 局 並 連 繫 刑 警 大 隊 協 同 偵 辦 , 同 時 報 告 刑 事 警 察 局 偵 防 犯 罪 指 揮 中 心 列 管 , 如 案 情 牽 連 二 轄 區 以 上 或 能 力 不 足 時 , 得 報 請 警 政 署 署 長 飭 由 刑 事 警 察 局 支 援偵辦。

c. 福建省金門、連江縣警察局得由局長逕向刑事警察 局長請求支援偵辦。

d. 署所屬各專業警察單位比照辦理。

(3) 特 殊 刑 案 由 署 長 指 派 刑 事 警 察 局 主 動 支 援 , 全 面 協 調、統一指揮,合力偵辦。刑事警察局得不經申請逕 行派員指導支援偵辦。

2. 另據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 01034 條規定

刑事警察局應隨時瞭解全般犯罪現況,並主動指導、

支援各警察機關偵查工作之進行。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應 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3. 擄人勒贖案件影響社會人心至鉅,發生地警察局宜主動支 援,同時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

(八號分機)列管,如案情特殊並報由刑事警察局支援,

組成聯合專案小組,以全面協調,統 一指揮,合力偵 辦 。 4. 管轄責任之警察局(分局)除應保全現場並由警察局鑑識

單位派員支援外,且應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防 犯罪指揮中心(八號分機),請求刑事局鑑識單位鑑識科、

指紋室、法醫室派員支援勘查。

四、擄人勒贖案件偵查要領 (一) 成立專案小組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後,應立即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偵查,

專案小組之組成與權責,依下列規定執行:

1. 設於警政署者,由刑事警察局局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 警察局長暨直轄市刑警大隊長參加。

(18)

2. 設於警察局者,由局長或主管刑事業務副局長親自主持或 命刑警(大)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長參加。

3. 設於警察分局者,由分局長親自主持或命刑事組長為召集 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刑事組長參加。

4. 專 案 小 組 參 加 人 數 由 主 持 人 或 召 集 人 視 實 際 需 要 及 因 應 偵查進度決定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事宜。

5. 為因應擄人勒贖案件,由本署刑事警察局、空中警察隊、

國道公路警察局及鐵路警察局警力,成立「反綁架小組」,

以支援各警察機關偵辦擄人勒贖案件,其任務編組及分工 如下:(各縣市警察局參照辦理)

(1) 秘書組

a. 負責協調(各支援單位:空中警察隊、鐵路警察局 等)、聯繫暨文書製作等事宜。

b. 蒐集全台灣地區橋樑、涵洞、衛生下水道及高速公 路上之橋樑、涵洞、交流道、高架橋暨鐵路隧道口 及 旁 有 道 路 連 結 之 橋 樑 等 設 施 上 可 能 交 款 地 點 之 相關資料。

c. 蒐 集 近 年 來 台 灣 地 區 所 發 生 已 破 暨 未 破 之 擄 人 勒 贖案例,研析犯罪手法及偵辦方式,並製作教育訓 練教材、教具。

d. 負責偵辦上所需後勤支援及器材、設備之取得與訓 練事宜。

e. 於案件偵辦時應注意保密,如有新聞媒體知悉時,

應律定一新聞發言人,妥適與媒體溝通,避免於確 保人質安全無虞前,遭媒體披露,致影響整體辦案 程序及人質安全。

f. 各任務編組偵辦資料之逐一建檔事宜。

g. 專案小組召集人交辦事項。

(2) 談判組

a. 安撫被害人家屬情緒,指導裝置錄音設備及接聽歹 徒電話,務使 儘量拖延通話時間,以利偵測歹徒 發話地點。

b. 指導被害人家屬談判技巧,應如何與歹徒計較贖金

(19)

價碼、如何控制歹徒情緒、如何藉拖延時間增加救 援人質的機會,研擬談判安撫之應對及處置腹案。

c. 注意被害人家屬心理狀況、舉動暨記錄訪客出入情 況。

d. 全力保護被害人家屬安全,並遴派女警協助女性家 屬、兒童之保護與查詢。

(3) 勘驗組

a. 研判犯嫌進出口、擄人時間、地點、天候、方法、

手段及犯行過程,明瞭犯罪之真實情況。

b. 封 鎖 及 保 全 現 場 , 以 科 學 技 術 與 方 法 製 作 現 場 原 始紀錄,以供案情研判和保全偵審證據。

c. 負 責 搜 查 與 發 現 擄 人 勒 贖 嫌 犯 所 遺 留 於 現 場 之 各 種 痕 跡 和 證 物 , 以 為 偵 查 犯 罪 破 案 之 線 索 或 證 據。

d. 負責現場照像、錄影、採證、測繪、製模、紀錄及 重建現場等工作。

e. 蒐集所有物證痕跡緘封,並以適當之保存、運送方 式送交鑑定單 位化驗鑑定,以為偵查參考及作為 犯罪證據。

(4) 情報組

a. 負責案情蒐集、分析、研判暨擄人現場及鄰近地區 之調查、訪問、視察、搜查等工作並作紀錄。

b. 查明歹徒擄人之確實時間、經過及其處置情形,釐 清嫌犯與被擄 人及被勒贖人之關係,證人目擊情 形等,藉以瞭解案情真相,便利進行偵查。

c. 訪問報案人、發現人、關係人、附近居民攤販及經 常 來 往 現 場 附 近之民眾,俾瞭解案發時及案發前 後有無發現任何疑人、疑事、疑物或聽聞可疑之聲 音,以發掘可疑線索。

d. 觀察現場附近之環境、交通狀況、來往人物、社會 情形與案發時 之天候、溫度、光度等,藉能瞭解 案發時之客觀情況。

e. 搜 查 犯 嫌 來 去 路 線 及 找 尋 犯 嫌 可 能 遺 留 之 各 種 物

(20)

證、痕跡等。

f. 查證、研判歹徒擄人之確實時間、經過暨嫌犯與被 擄 人 、 被 勒 贖 人之關係,以瞭解真實案情,俾利 進行偵查。

(5) 監聽組

a. 依規定辦理聲請監聽作業,立即報請檢察官指揮偵 辦,以利爭取時效。

b. 全天候監聽歹徒勒贖電話,並協調電信人員追蹤歹 徒發話地點, 以儘速偵測,期能在最短時間內測 知,並通知專案小組部署緝捕 行動。

c. 有關通聯紀錄之分析暨研判。

d. 有關電話(自動、行動)之設定追蹤暨通訊攔截器 之鎖定。

e. 依實際偵辦過程,隨時提出高科技監聽器具之採購 需求。

f. 未以現金交款改採金融匯款時,金融中心相關金融 交易資料之監聽、研析。

(6) 行動組

a. 負責人、車偽裝(包括中繼車、交款車::等),

跟監被擄人、 車至交款地點,以期發現歹徒行蹤 並予以逮捕,及時解救人質。

b. 交 款 車 內 須 配 置 行 動 人 員 , 隨 時 與 交 款 人 取 得 聯 繫;行動人員未 能隨行,則配用適當通訊定位裝 備。

c. 慎選行動人員間之通訊器材,避免因地形、地物阻 隔或因電量不足失聯。

d. 協調義警、急難救助協會等熱心公益人士,租、調 用計程車及通訊器材,並加以編組訓練,協助偵辦。

e. 適時兵棋推演,反覆演練行動過程。

(7) 支援組

視勤務需要,由空中警察隊以直昇機支援反制,

並由掌控高速公路之橋樑、涵洞、交流道、高架橋、

鐵 路 隧 道 口 及 旁 有 道 路 連 結 之 橋 樑 等 方 式 暨 於 火 車

(21)

上跳車查緝歹徒。

(二) 深入正確研判案情

案情研判應以調查、訪問、觀察、搜索及現場勘查所得 之 正 確 資 料 證 據 加 以 思 維 、 辨 證 , 力 求 正 確 以 為 偵 查 之 基 礎,尤以擄人勒贖案件事關被擄人之生命安全,各項蛛絲馬 跡均不能忽略,案情宜從下列方向研判:

1. 案發時間

時間乃最有力之證據,狡滑的犯罪嫌疑人常利用時間 作為脫罪之反證,故對犯罪發生時間及犯罪嫌疑人於案發 時之行蹤應詳予調查認定。

2. 案發地點

從 犯 罪 現 場 常 可 以 找 到 犯 罪 的 證 據 及 發 掘 破 案 的 線 索。

3. 犯罪方法

查明歹 徒 如何擄 人、押人 手 段,有 無 實 施 強 暴 脅 迫 , 有無持械,瞭解其擄人過程及其進出路線,並查明其勒贖 手段、方法等。

4. 犯罪動機

查明歹徒是否意圖勒贖而擄人,研判是否真正發生擄 人勒贖案件或僅因債務糾紛索債妨害自由。

5. 犯罪工具

如侵入住宅擄人破壞安全設備所使用之工具、押人所 使用之車輛等。

6. 犯嫌範圍

從犯罪動機、方法、使用工具等判定可能之對象,以 縮小偵查之範圍。

7. 有無共犯

由 現 場 情 況 及 犯 罪 所 生 損 害 情 形 暨 目 擊 證 人 陳 述 可 以研判犯嫌人數、其特徵,如有二人以上時,則其行蹤較 易暴露。

(三) 縝密策訂偵查計畫

1. 偵查計畫係依據正確案情研判之結果而定,計畫中必須依 案情假設、權責分配、任務 分 工、方 向指示、執行進 度 、

(22)

發展彈性、指揮靈活、監督確實、情報集中,使偵查觸角 能適應一切情況的變化。

2. 偵查計畫重點

(1)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時間(含發現、報案時間)。

(2)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地點(含發現、報案地點)。

(3) 被擄人、被勒贖人生活環境、嗜好、接觸人物、交往 社會關係等。

(4) 發現經過或受理報案經過。

(5) 現場勘查及跡證採得鑑定情形。

(6) 現場訪問調查情形(含資料查對情形)。

(7) 案情研判(含歹徒人數、特徵,擄人經過、手段、出 入 路 線 、 犯 罪 使 用 兇 器 、 押 人 交 通 工 具 、 勒 贖 模 式 等)。

(8) 偵查之對象、方向、方式、步驟、部署進度。

(9) 特殊狀況。

(10) 協調聯繫。

(四) 查明被擄人、犯嫌之社會關係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前歹徒常利用被擄人、被勒贖人之人 事、工作、親友、生活關係,以遂行其犯罪目的,故實施偵 查應依左列關係清查、發掘線索。

1. 被害人關係:被擄人、被勒贖人之身分、財產、親友、部 屬、僱 傭、色情、恩 怨 及 其 他 案 發 前 後 之 動 態 關 係 清 查 。 2. 犯罪嫌疑人關係:從現場勘查瞭解犯嫌之犯行,依其犯罪

方法、習慣、時間、使用工具等,判定其職業、身分,再 依調查、訪問所得,認定犯罪嫌疑人之形態、衣著、體格、

年 齡、面 貌 及 特 徵 等,以確 定 犯 嫌;另 應 注 意 左 列 情 狀 : (1) 案件發生後關係人或可疑人突告失蹤者。

(2) 案件發生後忽然態度失常者。

(3) 對本案特表關懷者。

(4) 案件發生後突然生活豪華吃喝玩樂不正常者。

(5) 地方素行不良有前科資料者。

3. 財物關係:從被勒贖人所損失財物(贓物)及犯嫌所用之 物( 犯罪工具即證物),依其關係找尋得為破案之證據。

(23)

4. 場所關係:

(1) 犯嫌可能出入場所如車站、機場等。

(2) 犯嫌可能活動場所如酒家、酒廊、茶室、娼館、舞廳 等。

(3) 犯嫌可能藏匿場所如賭場、空屋、工寮、出租公寓等。

(4) 贖款可能寄藏場所如銀行、合作社、合作金庫等。

(五) 與被擄人家屬密切聯繫

依以往辦案經驗,被害人家屬對是否與警方合作,常舉 棋不定,不樂意提供任何情報,甚至要求偵查機關迴避不插 手偵辦,而迅速籌款贖票。應設法增強其對於偵查機關之信 任,指導其與盜匪虛與委蛇,妥為敷衍,俾辦案人員有時間 作必要部署。

(六) 監聽電話檢查郵件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後,歹徒通常以電話或信件向被害人 家屬勒贖,應予嚴密監聽、檢查,講求監聽技巧,掌握時效 以反應緝捕。

1.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發 生 後 , 被 擄 人 家 屬 因 擔 心 被 擄 人 生 命 安 全,而陷於極度恐懼中不知所措,故必須指派專人安撫其 情緒使之儘量鎮定,並指導其接聽歹徒擄贖電話之技巧,

除使歹徒不會察覺警方正在監聽外,並使被勒贖人儘量拖 延通話時間,以利偵測歹徒發話地點、展開緝捕行動。

2. 立即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 細則」聲請電話監聽,如時間緊迫並得先口頭報告檢察官 核准先行監聽,聲請書件後補。

(七) 發揮整體偵查功能

擄人勒贖案件之偵破,端賴整體偵查功能之發揮,專案 小組各編組成員應密切合作,在召集人指揮下積極偵辦,破 案的情報線索、調查資料、警力,均應集中統籌運用,採取 計劃性、科學性、智慧性的全面偵查;另未參與專案小組之 單位,發現、偵破他案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案件線索資料,可 供 偵 破 本 案 時 , 除 應 為 必 要 之 處 理 外 , 應 主 動 聯 繫 協 調 提 供,協助偵破,以發揮整體偵查功能。

(八) 嚴密交款贖票地點之勤務部署

(24)

贖票、交款之時間、地點如已獲悉,須立即動員幹練員 警化裝部署緝捕,如能研判取贖者非主嫌,不必當場將取款 者逮捕,應暗中追蹤、掌握收受贖款者之行蹤,以查明主嫌 予以逮捕。勤務部署應事先研判各種可能狀況,以順利緝獲 出面取贖款之歹徒,情況許可時,交款、贖票地點及週遭之 地形、地物,應事先勘查據以嚴密部署。勒贖歹徒選擇高速 公路、橋樑、涵洞或鐵、省公路沿線為交款地點時,指揮官 應掌握機先,協調公路、鐵路警察局、空中警察隊或所在地 警察(分)局請求調遣警網支援配合偵查逮捕行動。

五、偵查擄人勒贖案件應注意事項 (一) 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1. 擄人勒贖案件之偵查,必須謹言慎行、嚴守案情秘密,例 如可能涉嫌者之基本資料、人犯動向、偵查行動等,不可 隨意洩漏,以免影響偵查工作之進行,使案件得以順利偵 破,並藉以保全被害人之生命安全及其他關係人之名譽。

2. 偵查人員除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外,並提促新聞從業人 員對擄人勒贖案件之採訪、報導新聞,應本人質安全的良 心考慮原則,於人質安全未確定前,不得報導,以符合社 會公義。

(二) 人質安全第一

擄人勒贖案件因事關被擄人之生命安全,故受理報案應 立即反應、迅速通報、警力同步出動,確實掌握時效,偵查 作為必須嚴守秘密,緝捕行動必須迅速,同時應將人質安全 列為最優先考慮。

(三) 科學辦案澈底查證

運用科學器材與方法,細心勘查、切實調查,如跡證採 取鑑驗、指紋分析、筆跡鑑定、電話監聽、聲紋分析、破解 盜拷大哥大電話,以電腦資訊檔案縝密分析、深入正確研判 案情等,發掘破案線索合法取證,以刑事科學鑑識技術、查 證方法、偵訊技巧,以證明犯罪及確定犯嫌。

(四) 爭取破案契機

1. 擄人勒贖案件之偵辦,貴在神速,最忌爭功諉過,如監聽 歹徒勒贖電話,因通話時間短暫,為偵測其發話地點,監

(25)

聽時須全神貫注,不可稍有疏失,電話一接通應立即實施 偵測,以爭取破案契機。另如於被勒贖人交款時之跟監行 動,亦不容稍有疏失,否則脫監或脫線後緝捕時機必失 。 2. 偵查行動如不統一,可能發生緝捕行動互相碰線、踩線情

事弊端,並可能肇致「僅緝獲從犯而主犯逃逸,甚或案件 未能及時偵破」之後果,故偵查行動應由專案小組召集人 統一指揮,情報線索應予以集中分析、運用,以掌握破案 契機。

(五) 毋枉毋縱尊重人權

擄人勒贖罪係指其擄人行為出於勒贖之目的而言,如果 架擄目的別有所立,縱令擄得以後,復變計勒贖,仍不得以 擄人勒贖論罪;擄人勒贖罪,須行為人自始有使被害人以財 物取贖人身之意思,如被害人交付財物,別有原因,為達其 取得財物之目的,而剝奪被害人之自由者,除應成立其他財 產上之犯罪或牽連犯妨害自由罪外,要無成立擄人勒贖罪之 餘 地 。 偵 辦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切 忌 輕 案 重 辦 , 除 影 響 刑 案 統 計 外,且有違人權之保障。

(六) 對提供破案線索民眾之身分應嚴予保密

依據「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 點」規定,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不論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

均應嚴予保密,如其不願出示真實姓名者,可同意其使用化 名、代號或暗語為連絡記號;其提供之紀錄資料,均不得附 錄於案卷;如必須辦理移送者,應另行蒐集證據為之,並不 得將其列為刑案移送書之關係人,以資保密;司法機關傳訊 作證時,警察機關承辦人應出面說明,但不得敘述線索之來 源;各警察機關不得將提供犯罪線索民眾身分、資料對外洩 密,違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從嚴依法究辦。

六、人員訓練及後勤支援事項

(一) 執行人員之訓練:各縣市警察局應遴選適當人員予以編組,

並列入常年教育訓練,(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先行辦理各縣市 警察局「反綁架小組」種子教官之訓練)加強偵查、圍捕等 各項偵防專業技能。

(二) 裝備、器材之添購:執行本計劃所需裝備、器材,除就所有

(26)

車輛、偵查器材予以裝備使用外,另由各單位依需要,逐年 編列添購。

七、其他

(一) 本計畫為專責偵辦擄人勒贖案之偵查規定,遇有其他恐嚇、

妨害自由等案例援引適用。為期規定作為切合時代變遷任務 需要,專案召集人、各小組指揮官應因時、因地做適切調度,

並陳報相關整合之經驗資料。

(二)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正執行。

(27)

第三章 刑案偵查模式建立

本章將參照專案管理之模式架構,嘗試性建立刑案偵查模式,以 作為我國刑事偵查人員辦案之重要參考模式,提升辦案之效能。

3.1 刑案偵查專案管理模式分析

本研究嘗試以專案管理之模式架構,將我國現有之警察偵查犯罪 之相關規範重新統整分類,俾利專案召集人對專案之整合管理。計分 為現場處理管理、偵查勤務管理、蒐證管理-調查組、蒐證管理-勘 查組、時間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風險管理、溝通管理等八類,並依 照專案之發起、規劃、執行、控制與結束等五個階段分別闡述,其刑 案偵查專案管理矩陣表如表 3.1。

3.1.1 現場處理管理

當刑案發生後,警察人員初抵刑案現場,應依照警政署頒訂之「警 察偵查犯罪規範」及相關規定處理刑案現場,刑案現場若未妥善處理,

將 成 為 案 件 無 法 偵 破 之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 是 以 ,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之 發 起

(initiating)階段為救護傷患;規劃(planning)階段為現場保全、調 查訪問、追捕逃犯;執行(executing)階段為勘查採證(調查組、勘 查組)。

本研究所列之各流程圖表達方式,其中工作事項為所需完成之工 作項目;投入為為完成該工作事項所需事先蒐集、了解之工作內容或 資訊;工具及技術為為完成該工作事項所需使用之工具、技術或方法;

產出為該工作事項完成後所產生之結果。後續所列之各流程圖圖示說 明如前所述,將不再贅述。本研究整理之現場處理管理流程圖如圖 3.1。

(28)

表 3.1 刑案偵查專案管理矩陣表 發 起

initiating

規 劃 planning

執 行 executing

控 制 controlling

結 束 closing 現 場 處 理 管 理

scene treatment

救 護 傷 患

現 場 保 全 調 查 訪 問 追 捕 逃 犯

勘 查 採 證

( 調 查 組 、 勘 查 組 ) 偵 查 勤 務 管 理

investigating activity

案 情 研 判

擬 定 偵 查 計 畫 實 施 偵 查

偵 破 刑 案 督 導 考 核 刑 案 紀 錄 蒐 證—調查組

search evidence

現 場 查 訪 觀 察 紀 錄 現 場 搜 查

跡 證 蒐 集

蒐 證—勘查組 search evidence

現 場 勘 查

搜 尋 跡 證 現 場 紀 錄 跡 證 採 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human research

專 案 小 組 規 劃

專 案 人 員 遴 選執 行 專 案 任 務

時 間 管 理 time

偵 查 作 業 排 序

破 案 期 程 估 算 期 程 控 制

風 險 管 理 risk

風 險 辨 識

風 險 分 析 風 險 回 應 溝 通 管 理

communication 溝 通 規 劃 資 訊 發 佈 績 效 報 告 結 案

一、現場處理管理之發起階段【2】

刑案現場處理應以救護傷患為第一要務,因為不論是被害者 或犯罪嫌疑人受傷,應以救人為先,在第一時間搶救生命,故救 護傷患為現場處理管理中需最先實施之工作項目;本研究整理之 救護傷患流程圖如圖 3.2。

表投入

表工具及技術 表產出

表工作事項

(29)

(一) 救護傷患之投入

救護傷患以刑案現場之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受傷為前 提。

1.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受傷

警察人員抵達現場後,首應探查現場是否有人受傷,受 傷者不論其被害人或加害人,均應迅速予以救護或送醫,並

(30)

現場處理管理 救護傷患

現場保全

被 害 人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受 傷

1.員 警 親 自 護 送 2.詢 問( 錄 音、錄 影 )

獲 得 破 案 線 索

調查訪問

封 鎖 警 戒

1.使 用 現 場 封 鎖 帶、警 戒 繩 索、標 示 牌、警 示 閃 光 燈 2.交 通 管 制

1.被 害 人 2.關 係 人 3.發 現 人

4.證 人 1.初 步 調 查 訪 問 2.攝 影 、 錄 影

保 全 跡 證

獲 得 破 案 線 索

現 行 犯 追捕逃犯

準 現 行 犯

追 捕 、 看 管 、 詢 問

製 作 初 供

勘驗採證

(調查組)

勘驗採證

(勘查組)

現 場 、 鄰 近 地 區

蒐 集 情 報 線 索

調 查、訪 問、觀 察 、 搜 查 、 紀 錄

現 場 跡 證

照 相、攝 影、錄 影 、 採 證 、 測 繪 、 紀 錄

1.現 場 跡 證 包 裝 、 封 缄 、 保 管 、 送 鑑 2.刑 案 現 場 勘 查 報 告

( 三 日 內 )

圖 3.1 現場處理管理流程圖

發起階段 規劃階段

執行階段

(31)

視情形做必要之戒護或保護。

(二) 救護傷患之工具及技術

救護傷患應由員警親自護送,在護送過程中同時實施詢 問,並儘可能錄音、錄影,作為重要之證據。

1. 員警親自護送

傷患護送應由警察人員陪同家屬親自護送,並利用送 醫途中探詢案件發生之事實真相。

2. 詢問(錄音、錄影)

詢問應儘可能使用錄音或錄影,或事後錄取親友證言 或送醫員警報告,傷患衣物應妥善保存,以利日後檢查需 要。

(三) 救護傷患之產出

救護傷患可得到受傷者之重要案情及破案線索。

1. 獲得破案線索

如受傷者生命垂危,更應乘其尚清醒時予以詢問,雖 僅一語半句,亦可供為破案之線索。

二、現場處理管理之規劃階段【2】

現場處理管理之規劃階段包括現場保全、調查訪問及追捕逃 犯等三個工作事項,在刑案發生之第一時間應立即封鎖現場,防 止現行犯或犯罪嫌疑人脫逃,妥善做好現場保全,因為刑案現場 之各項跡證若遭到嚴重破壞,將不利偵查工作之進行;在此同時 應立即展開調查訪問及追捕逃犯等工作,俾利第一時間掌握重要

被 害 人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受 傷 救護傷患 獲 得 破 案 線 索

1.員 警 親 自 護 送 2.詢 問( 錄 音、錄 影 )

圖 3.2 救護傷患流程圖

(32)

犯罪線索。

現場保全之目的是將刑案現場之任何跡證予以妥善保護,以 作為後續跡證採集及鑑驗之依據,因此現場保全關係未來能否順 利破案之關鍵因素。本研究整理之現場保全流程圖如圖 3.3。

(一) 現場保全之投入

現場保全藉由救護傷患所獲得之破案線索資料,作為現 場保全範圍之重要參考,並嚴密封鎖警戒。

1. 獲得破案線索

由 前 項 救 護 傷 患 所 詢 問 之 案 件 發 生 之 事 實 真 相 所 得 知之破案線索。

2. 封鎖警戒

現場保全應嚴密封鎖警戒,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不 得進入,以免破壞跡證。經許可進入現場者除英卓頭套、

手套外,並應由警戒人員登記其單位、職稱、姓名、入出 時間及連絡電話。

(二) 現場保全之工具及技術

現場保全應使用現場封鎖帶、警戒繩索、標示牌、警示 閃光燈並實施交通管制。

1. 使用現場封鎖帶、警戒繩索、標示牌、警示閃光燈 現場封鎖及警戒應使用現場封鎖帶、警戒繩索、標示 牌或警示閃光燈等器材標示現場封鎖區,但如封鎖及警戒 器材不敷使用時,應請求支援,並先就地取材,以能達成 警戒封鎖、保全現場任務為目的。

1.獲 得 破 案 線 索

2.封 鎖 警 戒 現場保全 保 全 跡 證

1.使 用 現 場 封 鎖 帶 、 警 戒 繩 索 、 標 示 牌 、 警 示 閃 光 燈 2.交 通 管 制

圖 3.3 現場保全流程圖

(33)

2. 交通管制:

現場封鎖之範圍,如需交通管制,而 人力有不足時,

應請求交通警察支援。

(三) 現場保全之產出

經過嚴密之封鎖警戒、現場保全後,可儘可能完整保全 現場跡證。

1. 保全跡證

現場警戒人員之位置,應於封鎖線外,以免因警戒活 動破壞現場跡證。為免跡證遭受自然力如風吹、雨淋、日 曬等所破壞,警戒人員可採權宜措施,用器材、帳蓬等將 痕跡及證物覆蓋,如屬可移動者,可先行照相及錄影,記 明其確實位置,而後將之一致室內安全地方,以利勘查。

調 查 訪 問 係 從 救 護 傷 患 所 得 之 破 案 線 索 及 刑 案 現 場 之 被 害 人、關係人、發現人、證人等實施調查訪問,因而獲得破案之線 索。本研究整理之調查訪問流程圖如圖 3.4。

(四) 調查訪問之投入

從救護傷患所得之破案線索及刑案現場之被害人、關係 人、發現人、證人等實施調查訪問。

1. 獲得破案線索

由 前 項 救 護 傷 患 所 詢 問 之 案 件 發 生 之 事 實 真 相 所 得 知之破案線索。

2. 被害人、關係人、發現人、證人

到達現場後除一面封鎖現場外,同時對被害人、關係 人、發現人、證人進行初步之調查訪問。

1.被 害 人 2.關 係 人 3.發 現 人 4.證 人

5.獲 得 破 案 線 索

調查訪問 獲 得 破 案 線 索

1.初 步 調 查 訪 問 2.攝 影 、 錄 影

圖 3.4 調查訪問流程圖

(34)

(五) 調查訪問之工具及技術

調查訪問可先進行初步調查訪問,必要時應予攝影、錄 影。

1. 初步調查訪問

針對被害人、關係人、發現人、證人進行初步之調查 訪問,藉 以了解案件發生及發現情形、在場人員、物 品 、 跡證之動態或變化,並詳實紀錄。

2. 攝影、錄影

現場警戒人員除執行警戒任務外,並應觀察圍觀群眾 之可疑動靜,聽取有關案情,必要時加以攝影或錄音,蒐 集有利破案之情報線索。

(六) 調查訪問之產出

經過偵查人員之調查訪問可獲得破案之線索。

1. 獲得破案線索

由觀察圍觀群眾之可疑動靜,聽取有關案情,獲得破 案線索。

追 捕 逃 犯 係 針 對 現 行 犯 、 準 現 行 犯 於 案 發 第 一 時 間 予 以 追 捕,並取得初供,本研究整理之追捕逃犯流程圖如圖 3.5。

(七) 追捕逃犯之投入

1. 獲得破案線索

由前項觀察圍觀群眾之可疑動靜,聽取有關案情,獲 得破案線索。

2. 現行犯、準現行犯

1.獲 得 破 案 線 索

2.現 行 犯、準 現 行 犯 追捕逃犯 製 作 初 供

追 捕、看 管、詢 問

圖 3.5 追捕逃犯流程圖

(35)

現行犯獲准現行犯應立即予以逮捕。

(八) 追捕逃犯之工具及技術 1. 追捕、看管、詢問

現行犯獲准現行犯應立即予以逮捕,妥為看管;在現 場處理時,犯罪嫌疑人可能混跡於圍觀群眾之中,應縝密 巡視觀察,俾能發現犯罪嫌疑人即時追捕;犯罪嫌疑人如 已逃離現場,應即查明其身 材、衣 著、年 貌、口音特 徵 、 逃離現場之時間、方向與犯罪時所用之凶器或交通工具特 徵以及共犯人數,以便循線追緝、或 通 知 鄰 近 有 關 警 察 、 治安單位請求派員依法攔截拘捕。

(九) 追捕逃犯之產出 1. 製作初供

針對現行犯獲准現行犯應即予逮捕,妥為看管並迅速 詢問製作有利於案情發展之初供。

三、現場處理管理之執行階段【2】

實施現場處理最重要工作就是刑案現場之勘查採證,因為一 件刑案破案的最重要關鍵就是現場證據,而現場證據的正確取得 關係到法庭定罪與否之證據能力,因此必須倚賴科學的勘察採證 技術始能竟其功。

現場勘查採證又分為調查組與勘查組,調查組是將第一刑案 現場以外之人、事、物等作向外延伸之查訪;本研究整理之勘查 採證(調查組)流程圖如圖 3.6。

(一) 勘查採證(調查組)之投入

1.保 全 跡 證 2.現 場、鄰 近 地 區

勘查採證

(調查組) 蒐 集 情 報 線 索

調 查 、 詢 問 、 觀 察 、 搜 查 、 紀 錄

圖 3.6 勘查採證(調查組)流程圖

(36)

勘 查 採 證 之 調 查 組 須 先 依 據 現 場 保 全 之 跡 證 以 及 刑 案 現場、鄰近地區所蒐集之資料開始著手調查工作。

1. 保全跡證

就刑案現場所保全之跡證實施調查工作。

2. 現場、鄰近地區

針 對 刑 案 現 場 及 鄰 近 地 區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實 施 調 查 工 作。

(二) 勘查採證(調查組)之工具及技術

由資深或有經驗之偵查人員任調查組組長,率同屬員負 責現場及鄰近地區之調查、詢問、觀察、搜查、紀錄。

1. 調查、詢問、觀察、搜查、紀錄

(1) 訪問報案人、發現人、關係人或其他相關人,瞭解案 發時及案發前後,有無發現任何可疑之人、事、物或 聽聞可疑之聲,必能發掘可疑線索。

(2) 觀察記錄現場附近之環境、交通狀況、來往人物,並 查明案發當時之天候、風向、氣溫、光度等,藉能瞭 解案發時之客觀情形。

(3) 現場搜查應依地形環境選擇列隊、格狀、螺旋、輻射、

立體等方式分組進行。

(三) 勘查採證(調查組)之產出

經由細心之搜查作為可獲得與破案有關之情報線索。

1. 蒐集情報線索

由前項之搜查作為,找尋可能遺留之各種跡證。

勘 查 組 是 針 對 刑 案 現 場 所 呈 現 之 犯 罪 跡 證 做 勘 查 及 採 證 工 作;本研究整理之勘查採證(勘查組)流程圖如圖 3.7。

1.獲 得 破 案 線 索 2.現 場 跡 證

勘查採證

(勘查組)

1.現 場 跡 證 包 裝 、 封 緘 、 保 管 、 送 鑑

2.刑 案 現 場 報 告( 三 日 內 )

照 相 、 攝 影 、 錄 影 、 採 證 、 測 繪 、 紀 錄

圖 3.7 勘查採證(勘查組)流程圖

(37)

(四) 勘查採證(勘查組)之投入 1. 獲得破案線索

由救護傷患所詢問知破案線索。

2. 現場跡證

刑案現場所呈現之跡證。

(五) 勘查採證(勘查組)之工具及技術

1. 照相、攝影、錄影、採證、測繪、紀錄

在蒐採跡證前,以照相、攝影、錄影、測繪、紀錄等 方法予以記錄,藉以保存現場跡證原來位置與狀況。

(六) 勘查採證(勘查組)之產出

1. 現場跡證包裝、封緘、保管、送鑑

(1) 採集之各種跡證,應依其特性分別包裝、冷藏、陰乾,

審慎正確處理,掌握時效性,並送請警察局刑警(大)

隊鑑識組或相關單位鑑驗。

(2) 證物送驗時,外包裝應註明證物種類、特性、案由、

採證時間、採證人等,並檢附現場勘查報告或案情報 告;尤其具危險性之槍彈或火藥,應明顯正確標示,

專人運送。

2. 刑案現場勘查報告(三日內)

(1) 現場勘查人員實施勘查後,應於三日內製作刑案現場 勘查報告。

(2) 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應視情形填具「證物清單」、「刑案 現場照片」、「刑案現場圖」、「刑事案件被害人傷亡紀 錄表」、「證物送驗紀錄表」等。

3.1.2 偵查勤務管理

刑案現場經過縝密及科學方式與已處理後,緊接著就是實施偵查 勤 務 。 當 經 過 調 查 訪 問 及 現 場 勘 查 採 證 所 得 之 初 步 與 破 案 有 關 之 線 索、情資後,即應展開偵查勤務。偵查勤務管理之規劃階段為案情研 判、擬定偵查計畫;執行階段為實施偵查;結束階段為偵破刑案、督 導考核及刑案紀錄。本研究整理之偵查勤務管理流程圖如圖 3.8。

一、偵查勤務管理之規劃階段【2】

(38)

偵查勤務管理之規劃階段包括案情研判及擬定偵查計畫,其

(39)

偵查勤務管理

案情研判

擬定偵查計畫

督導考核

刑案紀錄 實施偵查

調 查 、 訪 問 、 觀 察 、 搜 索 、 現 場 勘 查 之 資 料 證 據

犯 罪 之 性 質 、 時 間 、 地 點、方 法、動 機、工 具 、 共 犯 否 ?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範 圍

可 疑 線 索

偵 查 計 畫 書 : 1.犯 罪 發 生 時 間 2.犯 罪 發 生 地 點 3.被 害 人 生 活 情 形 4.發 現 經 過 5.現 場 勘 查 情 形 6.現 場 訪 問 調 查 情 形 7.案 情 研 判

8.偵 查 計 畫 9.偵 查 實 施 及 分 工 10.特 殊 狀 況 11.協 調 聯 繫

1.跟 蹤 監 視 2.通 知 詢 問 3.拘 提 逮 捕 4.偵 查 辯 護 5.搜 索 扣 押 6.查 證 查 贓

獲 得 證 據 移 送 遞 解

電 腦 建 檔 分 析

案 件 列 管 實 施 獎 懲

責 任 歸 屬

偵破刑案 擴 大 偵 破

輸 入 刑 案 資 料 刑 案 統 計

分 析 報 告 績 效 評 核

科 學 辦 案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圖 3.8 偵查勤務管理流程圖

分 析 歸 納

規劃階段

執行階段結束階段

(40)

目 的 是 希 望 藉 由 抽 絲 剝 繭 之 案 情 研 判 分 析 並 詳 細 擬 定 偵 查 計 畫,以作為後續實施偵查的重要依據。

案情研判應依據前述之調查、訪問、觀察、搜索、現場勘查 等所得之資料證據為基礎,並從犯罪之性質、時間、地點、方法、

動機、工具、共犯否?及犯罪嫌疑人之範圍等方向深入了解與分 析;本研究整理之案情研判流程圖如圖 3.9。

(一) 案情研判之投入

案情研判應依據前述之調查、訪問、觀察、搜索、現場 勘查等所得之資料證據為基礎。

1. 調查、訪問、觀察、搜索、現場勘查之資料證據

案情研判應以調查、訪問、觀察、搜索、現場勘查之 資料證據,加以思惟辯證,力求正確,以為偵查工作之基 礎。

(二) 案情研判之工具及技術

案情研判應從犯罪之性質、時間、地點、方法、動機、

工具、共犯否?犯罪嫌疑人之範圍等方向深入了解與分析。

1. 犯罪之性質、時間、地點、方法、動機、工具、共犯否、

犯罪嫌疑人之範圍 (1) 犯罪之性質問題

案件性質之研判為偵察之基礎,如命案應依死者 狀況、特徵究明其為自殺、他殺或意外死亡。

(2) 犯罪之時間問題

調 查 、 訪 問 、 觀 察 、 搜 索 、 現 場 勘 查 之

資 料 證 據 案情研判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犯 罪 之 性 質、時 間、地 點、方 法、動 機、

工 具 、 共 犯 否 ?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範 圍

圖 3.9 案情研判流程圖

(41)

時間乃最有利之證據,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常利用 時間作為脫罪之反證,故對犯罪發生時間及犯罪嫌疑 人於案發之行蹤,應詳與調查認定。

(3) 犯罪之地點問題

從 犯 罪 現 場 常 可 找 到 犯 罪 的 證 據 及 發 掘 破 案 的 線索,如發現二人以上之現場,應注意有無偽裝,同 時必須找到原始的第一現場。

(4) 犯罪之方法問題

犯罪嫌疑人如何實施犯罪問題,應了解犯罪之過 程,及究明其進出路線、使用工具等。

(5) 犯罪之動機問題

任何犯罪都必須有動機存在,為其動機由直接原 因,亦有間接原因;有近因亦有遠因;有潛伏的因素,

亦有導致性的因素,須耐心反覆研判。

(6) 犯罪之工具問題

犯 罪 嫌 疑 人 如 何 使 工 具 , 常 可 從 其 所 使 用 之 工 具,判定其職業身分。

(7) 犯罪嫌疑人之範圍問題

從犯罪動機、方法、使用工具等,可以判定犯罪 嫌疑人之範圍,以為偵查之對象。

(8) 有否共犯問題

從現場情況及犯罪所生損害情形,可以判定犯罪 人數之多寡,如其犯罪人數有二人以上時,則其行蹤 必易暴露。

(三) 案情研判之產出

經過對不同面向所作之分析研究後可研判案情結果。

1. 案情研判結果

由前項問題之分析、研究、判斷,應同時注意其相互 因果關係,如在判斷中不能求得解答時,則應在偵查中求 得解答。

擬定偵查計畫應將前述所蒐集之案情研判結果及整理分析之 可疑線索等資料,以分析歸納之方法,研擬偵查計畫;本研究整 理之擬定偵查計畫流程圖如圖 3.10。

(42)

(四) 擬定偵查計畫之投入

擬 定 偵 查 計 畫 應 將 前 述 所 蒐 集 之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及 整 理 分析之可疑線索等資料,作為擬定偵查計畫之重要資料。

1. 案情研判結果

偵查計畫係依據正確案情研判的結果而訂定。

2. 可疑線索

由經過調查訪問及刑案現場所蒐集之線索。

(五) 擬定偵查計畫之工具及技術

以 分 析 歸 納 之 方 法 將 所 蒐 集 之 可 疑 線 索 及 案 情 研 判 結 果,研擬偵查計畫。

1. 分析歸納

利 用 分 析 歸 納 法 將 案 情 研 判 結 果 及 可 疑 線 索 等 資 料,藉以擬定偵查計畫。

(六) 擬定偵查計畫之產出

經由前述之分析歸納法研擬出偵查計畫書,作為實施偵 查之依據。擬定之偵查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1. 犯罪發生時間 2. 犯罪發生地點 3. 被害人生活情形 4. 發現經過

5. 現場勘查情形

1.案 情 研 判 結 果

2.可 疑 線 索 擬定偵查計

偵 查 計 畫 書 : 1.犯 罪 發 生 時 間 2.犯 罪 發 生 地 點 3.被 害 人 生 活 情 形 4.發 現 經 過 5.現 場 勘 查 情 形 6.現 場 訪 問 調 查 情 形 7.案 情 研 判

8.偵 查 計 畫 9.偵 查 實 施 及 分 工 10.特 殊 狀 況 11.協 調 聯 繫 分 析 歸 納

圖 3.10 擬定偵查計畫流程圖

(43)

6. 現場訪問調查情形 7. 案情研判

8. 偵查計畫

9. 偵查實施及分工 10. 特殊狀況 11. 協調聯繫

二、偵查勤務管理之執行階段【2】

偵查勤務管理之執行階段為實施偵查,實施偵查關係刑案之 犯罪證據取得及追捕嫌犯等重要偵查工作,以作為日後定案之重 要依據;本研究整理之實施偵查流程圖如圖 3.11。

(一) 實施偵查之投入

依據擬訂之偵查計畫書之內容,逐一實施偵查作為。

1. 偵查計畫書

依據前項所擬定之偵查計畫書實施偵查。

(二) 實施偵查之工具及技術

實 施 偵 查 必 須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所 訂 之 相 關 規 定 依 法 取 得,若未依規定所取得之證據將不具證據力,無法成為法院 定 罪 之 證 據 。 是 以 實 施 偵 查 之 方 法 計 有 跟 蹤 監 視 、 通 知 詢 問、拘提逮捕、偵查辯護、搜索扣押及查證查贓等方法。

1. 跟蹤監視

(1) 跟蹤乃偵查人員達成偵查犯罪任務,對特定之人或物 等 偵 查 對 象 所 做 的 一 種 秘 密 而 持 續 的 觀 察 活 動 , 屬

「 流 動 觀 察 」 或 「 動 態 觀 察 」, 目 的 在 發 現 犯 罪 嫌 疑

偵 查 計 畫 書 實施偵查 1.獲 得 證 據

2.移 送 遞 解

1.跟 蹤 監 視 2.通 知 詢 問 3.拘 提 逮 捕 4.偵 查 辯 護 5.搜 索 扣 押 6.查 證 查 贓

圖 3.11 實施偵查流程圖

(44)

人的不法行為,並掌握可能犯罪之證據及共犯等。

(2) 監視亦為偵查人員達成偵查犯罪任務,對特定之人、

事、地、物等對象時秘密而持續的觀察,屬「固定觀 察 」 或 「 靜 態 觀 察 」, 目 的 在 瞭 解 對 象 之 活 動 情 形 , 並防止其逃亡及湮滅證據。

2. 通知詢問

(1) 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 書,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 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2) 犯罪嫌疑人因通知到場者,應即依原定時間詢問,不 得拖延。如其選任辯護人尚未到場,仍得即時詢問。

(3) 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 全程連續錄影,並不得使用強暴、脅迫、詐欺、疲勞 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4) 實施詢問應當場製作調查筆錄。

(5) 經通知到場之犯罪嫌疑人,於詢問完畢後矚其返回,

必要時由其家屬帶回或派員送返。

3. 拘提逮捕

(1) 犯 罪 嫌 疑 重 大 而 有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七 十 六 條 之 情 形 者,得向檢察官聲請簽發拘票,予以拘捕到場。

(2)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八 十 八 條 之 ㄧ第一項規定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出示身分證件,

並告知其本人及其指定之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在場。

(3) 圍捕任務常以持有槍械、挾持人質、危險性高之歹徒 為對象,執行時應依據「警察機關執行圍捕任務規範」

貫徹執行。

(4) 逮捕到場之犯罪嫌疑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第二項得不予解送之情形外,均應解送檢察官偵辦。

4. 偵查辯護

(1) 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不以司法狀 紙為限,司法警察官接受其委任書狀後應即察對律師 登錄名簿,合於規定者,應將詢問之日、時及處所通 知辯護人。

(45)

(2) 辯護人得請求調查證據,以供實施偵查程序公務員之 參考。其請求調查證據之陳述或徵詢意見,應附記於 該 案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詢 問 筆 錄 , 亦 應 由 其 於 筆 錄 內 簽 名。

(3) 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每一犯罪嫌疑人 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5. 搜索扣押

(1) 搜索係偵查犯罪過程中,偵查人員未發現隱匿之犯罪 嫌疑人及蒐查證據所為之強制處分,執行所時應遵守 法定程序。

(2) 在友人居住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時,應 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 人在場時,得請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並 出示搜索票。

(3) 搜索發現可為證物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4) 應 扣 押 之 物 得 命 所 有 人 、 持 有 人 或 保 管 人 提 出 或 交 付,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押者,得用 強制力扣押之。

6. 查證查贓

(1) 司 法 警 察 人 員 依 法 有 協 助 檢 察 官 或 聽 從 檢 察 官 指 揮 或受檢察官命令舉證及蒐集犯罪證據之職責。

(2) 認定犯罪之有無,須經合法調查之「直接證據」、「間 接證據」。

(3) 犯罪所得之贓物不問其為直接或間接得來,均為犯罪 主要證據,必須認真追查。

(三) 實施偵查之產出

經由前述所為之方法可依法獲得證據,並將案卷移送遞 解。

1. 獲得證據

全案經所獲得之證據調查完畢,認定有犯罪嫌疑者。

2. 移送遞解

全案經所獲得之證據調查完畢,認定有犯罪嫌疑者,

應將全案移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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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五月 五月 六月 十二月 八月. 十二月 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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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月初八日  十四及十五   并月二十三  下九及三十   三時十五齋  受持八分戒 

以上是佛光山開山星雲大師於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上海普門經舍主持「當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