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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傳染病防治法「隔離」程序最為簡略

單純觀察流程圖,或許因為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允許以行政處分實施隔離,

其程序是本章所有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中最為簡略者,除書面通知外別無任何 要求,頗為引人注目。如與同屬公共衛生及醫療領域的精神衛生法相較,強制 住院雖不經法院審查決定,但須由專業人士組成的審查會許可,且還另設有隨 時聲請法院裁定停止之救濟途徑;再看同為防治傳染病目的而生的美國 MSEHPA,則更兼具法院審查決定及聲請法院聽證並釋放規定,都比傳染病防 治法「隔離」更為周延。同樣涉及拘束人身自由,我國傳染病防治法「隔離」

不僅是少數毋須法院審查決定的例子,就算只論法律領域相近者,其程序簡略 之程度亦令人難以置信。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固曾呼籲儘速通盤檢討,迄 今也不見提出任何修正草案96,規範密度嚴重不足。

如此簡略的程序,能否給予受隔離人人身自由充分保障,似有疑問,與本 章其他拘束人身自由措施對比之下,更顯不足,而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否 定法院審查決定適用的四項理由,只有精神衛生法支持「專業正確」觀點,其

94 當然,精神衛生法「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考量專業正確,仍由地方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審查會決定之,與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綜合判斷因素之一相符。

95 參見本文第 3.2.1 節。

96 參見法規查詢:組織,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mohwlaw.mohw.gov.tw/Chi/FLAW/

FLAWQRY01-1.asp?fcode=A000(最後點閱日期:2013 年 11 月 18 日)(瀏覽時共 67 筆 組織類法規);法規查詢: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mohwlaw.mohw.gov.tw/

Chi/FLAW/FLAWQRY01-1.asp?fcode=A010(最後點閱日期:2013 年 11 月 18 日)(瀏覽 時 共 55 筆 疾 病 管 制 類 法 規 ); 預 告 中 法 規 草 案 ,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 http://mohwlaw.mohw.gov.tw/Chi/Default.asp?class=s(最後點閱日期:2013 年 11 月 18 日)。

第 4 章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拘束人身自由與法院審查決定之關聯 85

餘都不受比較法結果支持,美國 MSEHPA 甚至還有一套為「迅速」設計的法 院審查決定制度!傳染病防治法「隔離」是否真的毋須經法院審查決定,仍應 再謹慎評估。在第 5 章中,本文將試圖思考人身自由價值後,提出理想的憲法 第 8 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並擬定傳染病防治法修正建議。

5. 建構傳染病防治法「隔離」之正當法律程序

由於司法院大法官近期解釋見解,無法明確指引憲法第 8 條第一項「正當 法律程序」審查方式,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一項「隔離」之程序究竟應如 何設計,似乎只能從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以前標準著手,並由美國及我國 其他拘束人身自由法律尋求啟發。以下將基於前兩章的研究發現,嘗試回答本 文提出的三個研究問題,第 5.1 節先分析傳染病防治法「隔離」是否構成憲法 第 8 條第一項之「拘禁」;第 5.2 節綜合大法官過去見解及比較法的啟發,說 明在拘束人身自由措施構成「拘禁」時,憲法第 8 條第一項應保障之「正當法 律程序」內涵;第 5.3 節基於該內涵設計傳染病防治法「隔離」程序,同時擬 定建議修正條文;最後則於第 5.4 節以建議之傳染病修正條文重新檢討 2003 年和平醫院「隔離」事件,觀察可能之適用結果如何。

5.1 傳染病防治法「隔離」屬於憲法第 8 條第一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