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隔離治療、隔離(isolation)及檢疫(quarantine) :
2. 從和平醫院「隔離」事件到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
2.3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
2.3.4 本文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認定傳染病防治法「隔離」雖非法院審查決定,
也不違背憲法第 8 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意旨的理由,可歸納為「目的本 質」、「專業正確」、「迅速」需求及尚有「行政爭訟」救濟四項,綜合判斷56後 達成之結論。這些因素是否支持傳染病防治法「隔離」得由行政機關判斷,毋 須法院審查決定?以下將綜合本件解釋少數意見及學者觀點逐一檢驗之。
(a) 目的本質:
「基本權之種類」及「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因素 關於「目的本質」考量,本件解釋處理傳染病防治法「隔離」牽涉基本權 利為人身自由,殆無疑義,而其侵害強度與範圍,多數意見說明係因隔離措施「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而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所須踐行 之正當法律程序,自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 類」57。雖未註明,這種區分刑事被告及非刑事被告的思維,應是受司法院釋 字第 588 號解釋影響,惟該號解釋固然認為兩種身份者被拘束人身自由存在
「本質上之差異」,最終卻表示「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則無二致,此即由中 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審問,並使法定義務人到場為程序之參與」,「此乃絕對 之必要」58;本件解釋多數意見好像只接收了前半部訊息,完全忽略「是否須 經法院審查決定,與刑事被告身分沒有絕對關係」結論,似乎對該號解釋有所 誤解59。
除此之外,確實也有直接提及「刑罰」的解釋,例如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 解釋在宣示憲法第 8 條第一項原則時即謂「凡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
而與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無異者,不問其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出於何種名 義,……所踐行之程序,應與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相 類」,司法院釋字第 677 號解釋更直接說「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60, 在在呼應前揭「是否須經法院審查決定,與刑事被告身分沒有絕對關係」結論。
55 參見第 5.2.1 節(c)。
56 「綜合判斷」標準為司法院釋字第 639 號解釋所提出,因素包含:基本權之種類、案件 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各 項可能程序之成本。
57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理由書(第 2、5 段)。
58 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理由書(2005 年 1 月 28 日)(第 4、7 段)。此段落在審查行政 執行法「管收」(非刑事被告)時,與刑事訴訟法「羈押」(刑事被告)相比較。
59 類似結論,參見李震山、林子儀,前揭註 50(第 21 段,即「貳、二、」);許玉秀,前揭 註 52(第 22 段,即「貳、一、(一)」)。
60 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理由書(第 1 段);司法院釋字第 677 號解釋理由書(2010 年 5 月 14 日)(第 1、3 段)。兩則解釋審查的拘束人身自由措施均針對非刑事被告、或已喪 失受刑人身份。
第 2 章 從和平醫院「隔離」事件到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 27
由此觀之,大法官過去在乎的並非對象是否為刑事被告、本質是否為刑事處罰 或目的如何,而傾向於評估「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61,再決定是否須經法院 審查,本件解釋則已偏離這個標準。本文認為基於過去解釋標準,對「目的本 質」在「基本權之種類」、「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兩個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無法支持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隔離得由行政機關判斷、毋須法院審查決 定」結論,必須排除。
(b) 專業正確:
「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因素關於「專業正確」考量,本件解釋認為「隔離與其他防疫之決定,應由專 業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之知識……作成客觀之決定,以確保其正確 性」62,似乎是說「法院不比行政機關專業,無法確保決定正確性」,大法官過 去從未討論過這個問題。由國家權力分立的任務分配看來,分工精細且主管各 法規的行政機關,對其業務執行層面瞭解程度當然優於行使司法權的法院,這 是否代表衛生主管機關比法院更適合決定要不要實施「隔離」?本文認為並不 盡然,因為要做出「正確」決定,除了「業務執行專業」外,還必須具備「法 律判斷專業」,否則不合法的決定也無正確性可言,而法官都曾接受完整法學 訓練,有誰能比他們更具備法律判斷之專業能力?因此,衛生主管機關與法院 各有所長,欲判斷孰為適合決定「隔離」,似乎沒那麼容易。
法院在業務執行專業雖不如行政機關,卻能透過其他方式彌補自己對業 務知識不夠瞭解的缺憾。假使傳染病防治法「隔離」經法院審查決定,必然是 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需要後提出聲請,司法權絕不可能主動製造案件並為裁 判;此時,衛生主管機關應負擔舉證並說服法院的責任,勢得檢附當前狀況、
已知傳染病特性、隔離措施計畫、法律依據、理由、實施對象等資料,或許還 需提出專家意見及派員向法官當面說明,能獲得的資訊其實非常充足。本文認 為可合理期待法官與行政官員理解能力不相上下,在資訊對等的情形,兩者將 有同等機會作出正確決定,並無優劣之分,相當程度消除了法院「業務執行專 業」不足疑慮,如再考量「法律判斷專業」,豈能說法院面對傳染病防治法「隔 離」的「專業正確」性絕對不如衛生主管機關63?即便法院「現在」還不熟悉 如何審查決定隔離措施聲請,那也是因為傳染病防治法「從未」將此任務分配 給法院,與其能力或適不適合作決定無關。因此,由「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
考量因素推演出「專業正確」要求,無法支持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隔離 得由行政機關判斷、毋須法院審查決定」結論,必須排除。
61 參見許玉秀,前揭註 52(第 24 段,即「貳、二、」);李建良,前揭註 53,頁 76-77。亦 參見林超駿,前揭註 54,頁 180。
62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理由書(第 5 段)。
63 另有強調法院審查決定的透明、客觀、公開等特性者。參見許宗力,前揭註 51(第 8 段); 李建良,前揭註 53,頁 77;林超駿,前揭註 54,頁 180。本文同意此見解,只是認為其 無法正面回應「專業正確」論點。
(c) 迅速:
「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因素關於「迅速」考量,本件解釋表示「疫情之防治貴在迅速採行正確之措施」, 衛生主管機關既然專業,由其判斷「隔離」與否「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 治之功」64,大法官過去也從未討論過這個問題。假使傳染病防治法「隔離」
經法院審查決定,衛生主管機關必然仍負責第一次認定並提出聲請,與單純交 由衛生主管機關判斷相比,前者多一道法院審查程序,自然比不上後者來得迅 速;然而,這建立在「法院許可後方得實施隔離」的假設上,只是可能形式之 一,沒有考慮能否針對緊急情形設計迅速應變制度:以刑事案件偵查中「搜索」
為例,刑事訴訟法雖要求檢察官應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但在保全證據情 況急迫時,仍得不用搜索票逕行搜索,實施或執行後 3 日內再陳報法院是否准 許,通訊監察及洗錢案件偵查行為也有類似規定 65。本文認為應進一步思考
「能否授權衛生主管機關於緊急時逕行實施隔離,再立即向法院補正聲請程 序」,如果此方案可行,就等於將法院審查決定程序延至隔離開始後,免除不 夠迅速之顧慮66,本件解釋卻完全沒有檢討這個可能性。因此,欲以「迅速」
作為「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分析尚不完備,無法 確定是否支持「隔離得由行政機關判斷、毋須法院審查決定」結論,必須排除。
(d) 行政爭訟:
「替代程序」因素最後,本件解釋強調被隔離者「如不服該管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 爭訟程序訴求救濟」67,似乎認為事後行政爭訟與事前經法院審查決定有相同 作用、或至少足夠類似而可替代之,大法官過去同樣從未討論這個問題。為了 檢驗兩者救濟功能,不妨假設衛生主管機關作出錯誤隔離判斷,唯法院有能力 加以糾正68:假使傳染病防治法「隔離」經法院審查決定,就能立即發現衛生 主管機關所犯錯誤並予糾正,不應受隔離之人自始將不會被拘束人身自由;然 在單純由衛生主管機關判斷的情形,不應受隔離之人已經先被拘束人身自由 了,尚需經過冗長訴願後方得提起行政訴訟,「停止執行」制度既非原則、准 許可能性也不高,釋放之日遙遙無期69,如此看來,法院審查決定對人身自由
64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理由書(第 5 段)。
65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第 131 條第二項(2013 年 1 月 13 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6 條(2007 年 7 月 11 日);洗錢防制法第 9 條第一項(2009 年 6 月 10 日)。
66 參見李震山、林子儀,前揭註 50(第 5 段,即「壹、二、」);許宗力,前揭註 51(第 7 段);許玉秀,前揭註 52(第 23、28 段,即「貳、一、(二)」、「貳、二、」);李建良,前 揭註 53,頁 77-78。另也有主張司法程序「較為繁複完整而有利於人權保障」,但未正面 回應如何解決「迅速」需求者。林超駿,前揭註 54,頁 180。
67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理由書(第 5 段)。
68 行政機關判斷錯誤或正確,與法院審查決定(含訴願後行政訴訟)錯誤或正確之間,共 有四種組合可能,但行政爭訟發揮救濟效果的情形,限於前者錯誤、後者正確之時,其 他可能均無法顯現,故為本文比較目的計,自毋須討論。
69 參見訴願法第 14、85、93 條(2012 年 6 月 27 日);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2013 年 1 月 9 日);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裁字第 1240 號裁定(2002 年 11 月 1 日)(維持下級法院見 解,即撤銷假釋續行勒戒如經執行,雖拘束當事人人身自由,然「所受損害嗣後應能以 金錢賠償而回復,並無將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且有急迫之情事,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
第 2 章 從和平醫院「隔離」事件到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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