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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傳統知識之性質與重要性

傳統知識概念範疇甚廣,本質上不易定義,長期以來亦沒有一個一致的說法。本章 節主要以Graham Dutfield於專書中15

第一項 傳統知識之性質

的論述為基礎,再輔以其他學理上的討論,冀望在 一定篇幅的限制當中盡可能完整介紹傳統知識之性質與概念範疇。

承上述,在進入傳統知識概念範疇的界定前,本文擬就傳統知識的性質詳加討論,

理解其特性後,再來界定本文傳統知識的概念範疇,避免因對該名詞的不了解甚至是誤 解,適用上出現混亂的局面16

第一款 傳統知識的性質於界定上常見的爭議問題

關於傳統知識之性質,長年來存在著以下數項爭議,將於本章逐一進行探討:

1.持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societies)17

2.傳統知識和其他形式的知識間具備何種關聯性?

其身分(identity)及本質究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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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郭華仁、陳昭華、陳士章、周欣宜,〈傳統知識之保護初探〉,《清華科技法律與政策論叢》,第二卷第

一期,頁39-72。

15 Graham Dutfie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BIOGENETIC RESOURCES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2004).

16 Id. at 92;Michael J. Balick, Traditional Knowledge:Lessons from the Past, Lessons for the Future, in BIODIVERSITY AND THE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BIOTECHNOLOGY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Charles R. McManis ed.,2007), at 280-296.

17 此處所提及的社會體系,應泛指個人(individual)、一群人所組成的小組(group)、或是社群(community) 等可能持有傳統知識的單位皆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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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智慧財產權制度保護所謂的「傳統知識」時,於何種程度上可認為該知 識具新意(new)及創新性(innovative)?19

4.持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中是否存在著財產權(property right)、著作者 (authorship)的概念?抑或是屬存在於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的公共財進 而得以免費使用?20

第二款 傳統知識本身可存在於任何的社會體系中由個人或是群體所有

持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societies)21其身分及本質究竟為何呢?就傳統知識本身而 言,是可能於所有的社會體系中找尋到它的蹤跡。縱使該傳統知識看起來可能很”現 代”,且和其共同流通的其他知識可能很不傳統(untraditional),但都不影響其身為傳統知 識的本質22

這並非指傳統知識係隨處可見,容易發現的知識。是因為有些在地的民俗知識(folk knowledge)在經過城市化(urbanization)和西化(westernization)的洗禮後以另一種知識體 系(knowledge system)的形式存在著,而該知識體系仍然保留了傳統知識的最大特色—口 耳相傳的形式;正是此項特徵使得該轉換過後的另一種知識體系仍被認定為傳統知識。

另外,該傳統知識在經過現代化和西化的轉換過程雖仍符合傳統知識的概念範疇,惟可 能已經和源頭的傳統知識間無連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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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界定持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範疇

1.持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範疇橫跨鄉村與都市

關於持有或所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多數人直觀想法會認為應存在於世代以來一 直居住在偏遠的農村,遠離該國的主流文化,持續以傳統的生活方式和大自然近距離接 觸、共同生存的一個社會體系24

18 此問題將於本章,第二節,第一項中進行探討。

19 此問題與智慧財產權制度有所關聯,故將於本文第参章、第二節,第二項進行探討。

20 同前註。

21 同註 17。

22 Dutfield, supra note 15, at 92.

23 Id. at 92-93.

24 Id. at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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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認知確實符合了多數的情形;在這樣的社會體系下,持有者多為原住民族,

社經地位多處於弱勢,且所有或持有傳統知識的權利被剝削的情形相當嚴重,遂成為本 文在討論傳統知識保護時,所欲關切的焦點。

但上述的社會體系成員亦有可能移動至城市中,並繼續持有其祖先流傳下來的傳統 知識;其所持有的傳統知識在經過西化的過程後可能轉換成另一種知識體系,但不可否 認的是在現代化的文明社會中亦有可能存在著持有或所有傳統知識的個人或是社群,並 非限定於農村或是鄉村才存在著傳統知識25

2.持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範疇包含了個人、小組或是社群(community)

傳統知識的持有者雖可能為個人26、一個家族27

3.持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雖集中於開發中國家,惟已開發國家亦可能存在

、一個原住民族或是數個原住民族 等…考量現今對傳統知識的保護在保護主體部分,多著眼於整體原住民族的利益,因此 本文在探討傳統知識的保護主體時亦著重於整體部落抑或是整體原住民社群利益的保 障,並不考量傳統知識個人持有者的保護。在本文個案研究的重心—祕魯 27811 法案中,

亦以原住民社群做為保護主體,並不保護社群內持有或所有傳統知識的個人;因祕魯國 內將傳統知識視為世代流傳的權利(ancestral right),具濃厚的集體性色彩,在保護範疇 上自然也著眼於整體社群利益的維護。

著持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

另外,多數持有或所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確係位於開發中國家,惟已開發國家亦 有可能存在著持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像是紐西蘭的毛利民族、美國境內的印第安人 等亦持有或所有非常豐富的傳統知識,在社經地位上亦處於弱勢,故應全部納入保護範 疇,而非僅關注於開發中國家的傳統知識持有者或所有者28

25 Id.

26 有些原住民族的習慣法承認個人得所有(own)或是持有(hold)傳統知識。

27 傳統知識可能為一個家族世代相傳的秘方。

28 依著對傳統知識權利內涵認定的不同,原住民族可能為傳統知識的持有者或所有者;有些原住民族將

傳統知識視為世代相傳下來的權利(ancestral right),則原住民族僅為傳統知識的持有者(holder),為自己 以及後代子孫管理傳統知識,不得將傳統知識轉讓與他人,僅能授權他人使用;另一個角度的想法則將 原住民族視為傳統知識的所有者(owner),得將該知識轉讓與第三人擁有,同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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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傳統知識相關概念需維持動態,與時俱進

從以上論述可知,傳統知識本質為何,以及如何界定其持有者或所有者的社會體系 存在著許多繁複的情況。因此在討論時我們應避免以一個固定的且武斷的概念來界定傳 統知識持有者或所有者、以及原住民社群等概念29

且須注意因持有傳統知識的社會體系存在著繁複的情形,可能為一部落抑或是一整 個原住民社群,因此適用保護制度時須將不同社會體系的利益納入考量,以同時滿足各 式保護需求

。應針對保護目的、對象的不同加以 調整,在概念的界定上須維持動態特性,使得概念的界定得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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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傳統知識之重要性

傳統知識的應用在許多方面都有所貢獻,不論是在開發中國家或是已開發國家,對 於持有或所有傳統知識的原住民社群而言,深刻影響其物質以及精神生活。傳統知識和 原住民社群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和其社會、文化、信仰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連結31

傳統知識不僅為該國原住民生存發展的要素和原住民人權保障

32議題息息相關,在 產業發展、生態保育等方面皆具有重要價值。舉例而言,在藥品、農業以及食品業等領 域,傳統知識是很重要的研究來源,常做為研發新產品的開端33。傳統知識涵蓋範疇甚 廣,人類學家(anthropologist)、民族植物學家(ethnobotanist)、考古學家(archaeologist)、

社會學家(sociologist)等許多不同領域的學者皆對此議題有所涉獵,故舉凡此類知識的利 用(practice)與創新(innovation),尤其是和生物多樣性相關的領域,便成為大家關注的焦 點。但在缺乏完善保護機制之下,傳統知識遂成為人人隨手可得,任意使用的公共財34

29 Dutfield, supra note 15, at 93.

30 See WIPO, Revised Draft Provis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Policy Objectives and Core Principles, Art. 3 (2). at 23. WIPO Doc. WIPO/GRTKF/IC/16/5, Annex (2010). [hereinafter WIPO, IGC Sixteenth Session Document]

31 Manuel Ruiz, Isabel Lapeña, Susanna E. Clark, supra note 3, at 755.

32 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24 條:原住民族有權使用自己的傳統醫藥,有權保留自己的保健方法,包括

養護重要的藥用植物、動物和礦物。還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用所有社會和醫療服務。

33 Downes, supra note 2, at 254.

34 Manuel Ruiz, Isabel Lapeña, Susanna E. Clark, supra note 3, at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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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從開發中國家角度觀之

傳統知識此議題開始受到重視與開發中國家遭嚴重生物剽竊35問題有關,故嘗試從 開發中國家角度來討論傳統知識保護的重要性。傳統知識的保護對於原住民社群而言具 有道德上的考量,像是其應擁有依習俗和部落的政策來使用傳統知識的權利;或是避免 他人不當取得的權利等皆屬之。且針對傳統知識在經濟、社會以及環境層面得衍生的利 益,仍有原住民社群會感到興趣而有意參與其中36

現狀下特別是在開發中國家,許多原住民社群對於其正逐漸喪失對自身傳統知識的 掌握而感到擔憂;特別是在許多外來者(outsider)從不當取得傳統知識中受有利益,卻未 負任何義務的情況下。

37多數來自先進國家的跨國公司雖大量的利用了開發中國家原住 民族的傳統知識,惟現行制度並未規範須揭露傳統知識的來源,使其不當取得專利權的 保障,限制了原住民社群使用該傳統知識的權利。38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簡稱WHO)更指出全世界有八成的人口仰 賴傳統醫藥來照顧健康上的需求;特別是身處開發中國家最貧窮的原住民社群,傳統知 識和其生存具密不可分的關係;故傳統知識的保護亦有助於維持原住民社群生活上的安 全以及健康的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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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善加利用傳統知識對於傳統知識所有國的經濟也將產生助益。特別是和生物多 樣性相關的傳統知識,其具高度的經濟價值尚待開發。在傳統知識還未商業化的情形 下,若能完善保護傳統知識,進而透過商品化的過程使該知識能夠產生商業上的利潤,

則對於該國經濟的幫助將不容小覷40

從人權保障面向觀之,讓原住民族掌握其傳統知識的利用體現了「聯合國原住民權 利宣言草案(U.N. Draft Declaration on Indigenous Rights) 」中所揭示的精神,尊重原住民 族的自決權 (self-determination),並於該宣言中以智慧財產權制度賦予原住民族掌握並

從人權保障面向觀之,讓原住民族掌握其傳統知識的利用體現了「聯合國原住民權 利宣言草案(U.N. Draft Declaration on Indigenous Rights) 」中所揭示的精神,尊重原住民 族的自決權 (self-determination),並於該宣言中以智慧財產權制度賦予原住民族掌握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