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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

第一項 限縮於原住民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不包含民俗創作

原住民文化遺產的三項要素,即「自然資源」(genetic resources)、「傳統知 識」

(traditional knowledge)及「民俗創作」(folklore/ traditional culture expressions),此三 要素常被統稱為廣義的傳統知識。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 WTO)

於「杜哈宣言」(Doha Declaration)後已將此三者合併討 論,WIPO 亦透過其底下的「傳 統知識、自然資源與民俗創作智慧財產權之政府間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簡稱 IGC)自 2000 年起就此議題長期進行討論。

承上述,傳統知識概念所涉範圍甚廣,鑒於傳統知識多和自然資源的取得和利用有 關,故本文擬將討論核心置於此處;而台灣國內立法草案係以「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

(以下簡稱傳統知識)稱之,本文從之11

第二項 理論層面的研析聚焦於以智慧財產權制度保護傳統知識之妥適性探討

關於傳統知識保護於國際法制面之探討,從相關國際組織以及條約觀之,立基於不 同的保護目的考量,大致由原住民人權保障、環境保育以及經濟利益考量(智慧財產權 制度)三大不同面向進行討論。

傳統知識係因豐富的經濟利用價值被發現而開始受到外界注目,因此國際立法上多 聚焦於智慧財產權制度與傳統知識互動上的討論;智慧財產權制度與傳統知識存在著 諸多本質上的衝突,在適用上便造成許多爭議問題。

在進行智慧財產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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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惟關於傳統知識的概念是否適合切割為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以及民俗創作兩部分,素有爭議存在,

本文在此並不處理。

保護傳統知識的妥適性探討時,亦分別從「積極性」(positive) 保護與「防衛性」(defensive)保護兩面向切入,觀察兩者於效力上的強弱。現行智慧財 產權制度透過權利的賦予來保護傳統知識的所有者為一積極性面向保護之展現,惟該 制度有其不足之處,故嘗試透過防衛性保護制度加以調和;而多數的討論皆聚焦於調

12 在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制度下,權利人針對保護客體享有專屬使用的排他性權利,並 得透過排他性權利的行使來獲取經濟利益;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其排他性表現在不同層面,強度亦有 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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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現行專利制度,避免專利的不當取得13

於第陸章開發中國家之國內立法實踐—以祕魯 27811 法案為研究核心、第伍章已開 發國家之國內立法實踐—以紐西蘭為例以及第陸章台灣國內草案分析中擬比較分析各 國國內立法在保護上係偏重於哪一面向,以及同一部法律中有無同時存在兩個不同保護 面向的可能等問題。

綜合上述,於國際立法的相關研討中本文擬從財產權面向出發,並聚焦於智慧財產 權制度保護傳統知識之探討,同時從積極性與防衛性兩面向做出觀察,期能就相關立法 制度做出詳實的分析與討論,以發掘未來保護制度可能的發展方向。試透過【圖一】表 示三者間的互動關係:

【圖一】 從財產權角度、防衛性與積極性面向討論傳統知識保護法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3 Matthias Leistner, Part III. Analysis of Different Areas of Indigenous Resources, Section 1. traditional

Knowledge,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Aspects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in Indigenous Herita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ilke von Lewinski ed., 2004), at 49-144.

財產權 角度

積極性 面向 防衛性

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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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建立未來國內立法模式的可能方向

擁有傳統知識的原住民社群對於如何保護其傳統知識,想法分歧;有些社群希望防 止別人使用其傳統,有些則希望將傳統知識商業化並獲得利潤。故如何發展一個囊括所 有原住民社群利益的系統,亦會是本文討論的重點之一。

因現今國際立法多不具實質的拘束力,故傳統知識保護的落實有待國內立法的實 踐。本文除針對祕魯、台灣、紐西蘭國內保護法制發展進行相關研討外,並比較分析三 者的優劣,希望在顧及各國利益的前提下,嘗試建立國內立法模式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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