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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秘魯,傳統知識的保護被視為推廣公平合理使用,以及讓原住民社群針對傳統知 識的取得和使用享有決定權的方法,並達到保護原住民文化遺產的目的。因此傳統知識 的保護的確是讓當地社群得以永續發展的重要工具499

第一項 概論

第一款 立法背景

在多數國家未制訂保護傳統知識之專門規範的情況下,INDECOPI下的創新辦公室官 員Aurora Ortega透露秘魯率先制訂27811法案係因為秘魯是生物多樣性極為豐富的國 家,原住民應用於生物多樣性的傳統知識常利於生物科技發展,然而生物資源的提供者 與傳統知識的持有者均未因其貢獻而獲得任何補償,促使秘魯決定制訂一套法律制度來 規範生物多樣性相關傳統知識的取得500

1996年農業部及INDECOPI開始成立工作小組,發展保護國內生物資源及相關傳統知 識的活動。秘魯國內各階層的政府決策機關無不朝發展一個專門立法來保護傳統知識的 方向努力

501

第二款 秘魯傳統知識保護政策發展現況

從訪談INDEPA主席Mayta Alatrista可得知因為傳統知識的保護涉及了許多面向的議 題,涉及原住民自身的文化認同等等,再加上祕魯國內存在超過 50 個以上的原住民社 群,使用的語言達 12 種,使得秘魯的傳統知識呈現多樣化的發展,差異性大502 基於上述情形,INDEPA主席Mayta Alatrista提到秘魯將發展三項政策來保護傳統知 識,分別為:一、發展雙語教學,傳統知識主要倚靠口語世代相傳,但語言可能滅失,

自 1950 年代開始編纂字典,以彌補口耳相傳散失的可能風險;二、維持原有土地的完 整,傳統知識與土地關係密切,因此需特別維護原有環境的狀態;三、保護生物多樣性。

499 倪教授赴祕魯訪談會議記錄,註 362。

500 Id.

501 Id.

502 Id.

113

27811 法案便係奠基於此脈絡下發展503 第三款 原住民如何參與立法過程

由農業部以及INDECOPI共同成立的專家工作小組,因該工作小組的組成包括政府及 非政府組織,因此原住民代表組織如CONAP504及AIDESEP505

1999年10月,官方報紙El Peruano刊載了傳統知識保護法之立法提案並徵求各方意 見,該法的範疇包含傳統知識的保護及生物資源的取得,其為婦女及人權發展部 (Ministerio de Promoción de la Mujer y del Desarrollo Humano/

皆得參與其中,參與討論。

Ministry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Woman and Human Rights, PROMUDEH)、婦女及社會發展部(Ministry of Women and Social Development)、農業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漁業部(Ministry of Fishery)與 INDECOPI共同制訂而成。

依據169公約,任何直接影響原住民的立法都應徵詢原住民的意見,因此曾有兩個專 題討論會及一個國際研討會在利馬及庫斯科舉辦,並於其中起草「保護傳統知識及生物 資源取得制度」的工作文件;其後經過公開徵詢程序,於1999年10月再次向全國原住民 公佈,最終發展成27811法案。

此 外 , 27811 法 案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遭 遇 了 許 多 困 難 , 例 如 原 住 民 社 群 的 可 近 性 (accessibility);氣候或道路的狀況等。以及參與相關宣導活動的原住民人數總是和想像 中有所落差。

另外,在策略伙伴的建立及傳達選定活動代表的過程中,因為官方和部落間存有相 當距離,故無法對該選任過程加以查證,確認其代表性;其次是原住民社群參加研討會 的意願,由於討論的議題十分複雜,通常研討會需進行一整天的時間,這對參加者而言 非常耗時;而且許多部落與研討會間的距離十分遙遠,更是增加了參加者的交通成本。

受限於此部分人口的經濟能力問題,這些因素對相關的宣導活動造成了先天上的限制。

最後,祕魯境內存在多元的原住民族群亦造成鼓勵原住民參與的困難。因此在各個 社群間傳播相關資料時需將各部落的特性,包含語言、文化與地理上歧異之處納入考量。

503 Id.

504 Confederación de Nacionalidades Amazónicas del Perú

505 Asociación Interétnica de Desarrollo de la Selva Peru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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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訪談單位介紹

27811法案身為全球第一部保護傳統知識的國內專法,相當具有指標性意涵,為更進 一步了解全球第一部保護傳統知識專門立法的實際運作情形,有必要在當地進行訪談,

本文擬透過實證資料瞭解秘魯國內相關行政機關的實務經驗,思索應如何於國內建立完 善的傳統知識保護法制。共計訪談以下三個單位:

1.安地斯、亞馬遜及非裔族群發展組織

置於婦女部下的INDEPA506

於祕魯國內,INDEPA在傳統知識保護上負責統合秘魯國內所有與原住民相關的事 務,目前為27811法案第37條所揭示的原住民發展基金之主管單位,和INDECOPI同時為

反生物剽竊委員會的成員,彼此相互合作。本次訪談對象為INDEPA主席Mayta Alatrista。

於國際上主要參與CBD取得與利益分享工作小組(ABS Working Group)之活動;關於8(j)工作小組(Article 8(j) working group)相關活動則由環境 部負責參與。

2. 國家競爭維護與智慧財產保護研究院底下的創新辦公室

27811法第63條規定INDECOPI下的創新辦公室為傳統知識保護之主要權責機關 (Competent National Authority),所有與原住民傳統知識相關事務之爭執均由創新辦公室 先為審理解決。本次訪談對象為創新辦公室官員Aurora Ortega。

INDECOPI下的創新辦公室主要職責規定於27811法案第64條,包含:

 維護及更新「原住民集體知識之國家公開登記簿」(National Public Register)及「國 家秘密登記簿」(National Confidential Register);

 維護及更新「傳統知識授權契約」之登記;

 考量「原住民知識保護委員會」之意見,評估傳統知識授權契約的有效性;

 依職權或依原住民之申請提起侵權訴訟,規定於27811法案的43條507

506

http://www.principal.indepa.gob.pe/ (Last visited Dec. 28, 2010).

507 Law 27811, supra note 9, art.43. states that:「Indigenous peoples possessing collective knowledge may bring infringement actions against persons who violate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the foregoing Article. An infringement action shall also be permissible where there is an immediate danger of such vio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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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其他條款委託之事務。

3.反生物剽竊委員會

從該委員會簡稱可得知其為對抗生物剽竊行為之主管單位,該會於2004年5月1日依 據28216號法成立。反生物剽竊委員會的職責為認定、避免及預防生物剽竊行為,以維 護秘魯的國家利益。該會由官方組織代表共十三個單位、非政府組織、原住民代表、學 者專家及商務人士組成。

其中由 INDECOPI 擔任主席,負責各單位間之溝通協調。該委員會主要透過網路及 資料庫預先防止不當專利的授與,過去亦曾透過外交途徑告知國外專利主管機關,並成 功阻止六件專利之核發,但並未進行至他國撤銷專利的工作。本次訪談對象為委員會主 任 Jaime Miranda。

第二項 27811 法案保護範疇

奠基於前述安地斯聯盟所做出的一連串決定,以及祕魯國內相關法制的發展,全球 第一部保護傳統知識的專法 27811 法案正式誕生。該法案於制定過程中廣泛了解國際上 以及各國家既存的相關保護制度,並透過既有的法律工具和機制,希望重新建構、調整,

以保護從傳統知識所衍生的相關利益。

27811 法案的支持者將該法視為有力的保護工具,以推動申請者和傳統知識所有者之 間,於使用傳統知識的過程中得以平等(fairness)且公正(equity)的進行,惟相關細節則須 在立法施行程序中因應現實而有所調整508

第一款 立法目的

欲充分了解 27811 法案,勢必要先從立法目的出發,於該法案的第 5 條509有相當詳 細的闡述,共有(a)款到(f)款,主要圍繞著兩大爭議問題的解決:「第一,確保原住民社 群在傳統知識的使用上能夠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並得以從傳統知識所衍生的利益中受 惠;第二,希望透過避免專利制度的不當取得,達到預防生物剽竊情事的發生510

Infringement actions may be brought ex officio by order of INDECOPI.」

。」

508 Manuel Ruiz, Isabel Lapeña, Susanna E. Clark, supra note 3, at 774.

509 Law 27811, supra note 9, art.5.

510 Manuel Ruiz, Isabel Lapeña, Susanna E. Clark, supra note 3, at 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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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的立法目的,亦反映出國際上對於傳統知識的流動以及使用上的關注,並重 複強調找出政策工具來確保足夠保護的重要性。這也是為什麼在國際立法上需要透過 CBD或是WIPO等國際組織來建立一個普遍被國際承認的保護標準,因為國內立法的實 踐將受到國家管轄權的限制而無法像國際立法般靈活,得以廣泛約束各國511

(a)款和(c)款皆以一個廣泛的概念宣示對傳統知識的保護和推廣正當使用的決心,和 CBD 第八條 j 款的理念是一致的;於(b)款、(d)款以及(f)款中則明文揭示相關的保護機 制,其中(b)款部分亦為生物多樣性公約中所揭示的保護制度。最後於(e)款的部分為前述 各款做了個最佳的總結,希望能透過善加利用傳統知識來改善原住民的社經地位,開拓 未來發展的可能性。由立法目的觀之,在傳統知識保護的三大面向上,27811 法案具有 濃厚的生物保育色彩,且對原住民人權的維護以及發展也相當關注。於法案中的各條文 便緊扣著此立法目的而發展。

就 27811 法案相關條文觀之,其亦賦予原住民族拒絕他人使用自身傳統知識的權 利512,以及智慧財產權暨競爭保護委員會(INDECOPI)若經評估後認為授權第三人使 用將對生態環境產生危害時,亦得拒絕授權513

第二款 傳統知識

;顯見該法亦將原住民人權的尊重以及環 境保育納入立法考量中。

514

關於 27811 法案下的傳統知識保護範疇,從該法案第 2 條相關名詞定義的闡述中即 可發現此法案的保護客體為:「與自然資源有關的原住民集體知識(collective

knowledge)」

概念範疇

515

511 Id. at 775.

。為更進一步理解 27811 法案中的傳統知識意涵,以下將針對 27811 法 案所保護的傳統知識,具備了哪些特性詳細介紹。

512 Law 27811, supra note 9, art. 18.

513 Id. art. 31.

514 27811 法案使用「集體知識」的用語替代一般常見的「傳統知識」,似乎較重視該知識的集體性特色。

本文將因應不同情狀,分別使用這兩個用語。原則上以傳統知識稱之,例外於討論27811 法案時使用集

體知識的用語,以符合法條文義。

515 Manuel Ruiz, Isabel Lapeña, Susanna E. Clark, supra note 3, at 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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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具備集體性以及傳統兩大特色

1.須具備集體性以及傳統兩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