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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Wai-262」下的傳統知識保護主體、客體簡介

維坦基條約係紐西蘭國內傳統知識保護的重要組成。惟該條約的具體內涵為何尚待 法庭進一步的闡釋,故該法庭的相關調查報告往往決定了紐西蘭國內傳統知識保護發展 的基本方向,以下試探討目前最重要的調查報告—「Wai-262」。

「Wai-262」已存在近二十年,報告中的相關聲明,對於紐西蘭政府以及毛利民族而 言,都相當繁複,並不容易予以分類(categorize),因此便出現以「一切事物的聲明

(everything claim)」形容「Wai-262」390

第一款 保護客體:「Wai-262」中的傳統知識涵蓋範圍

同上述,因此處的傳統知識可能涵蓋到不同領域的事物,造成在理解上以及定義上 的不易。就像是在討論環境議題時,各式物種和棲息地之間相互具備連結關係(Just like environmental issues, as the species are connected to the habitat),但又不具密切關聯一般。

「Wai-262」不僅涵蓋內容甚廣,又依著不同的需求,每個人都各自有一套分類條約 內容的方式,造成一般人在理解相關聲明上的困難;而同樣的情形亦反映在與「Wai-262」

中與傳統知識相關的內容上。因有時候聲明中關於傳統知識所指稱的範圍甚廣,幾近涵 蓋了所有的事物,反而使得傳統知識概念上過度空泛、不切實際391

但如同前幾章所述,傳統知識的動態特性使其並不容易以一個明確的定義來涵括所 有類型的傳統知識;且縱使得以一個廣泛的定義將所有類型的傳統知識納入其中,也會 因為牽涉範圍甚廣,除了增加理解上的困難,實際上也難以設置一個周全的保護制度。

故如同前面一再強調的,因傳統知識概念相當繁複,為求在有限篇幅內進行最完整 的研究,本文僅聚焦於和生物剽竊議題最緊密相關的「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進行討論,

期能針對此類型的傳統知識建立出完善、可行的保護制度。

390 倪教授赴紐西蘭訪談會議記錄,註 366,頁 1。

391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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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保護客體:「Wai-262」將「傳統知識」、「遺傳資源」放入同一主張

在「Wai-262」中,相關主張可分為四部分,即「環境(environmental)、植物(flora)、

野生生物(fauna)以及語言(language)」392

現今「Wai-262」中與「傳統知識」以及「遺傳資源(genetic resources)」相關的聲明 都被統一(consolidated)放入同一聲明中

393,對於傳統知識概念的理解似乎亦朝「傳 統生物多樣性知識」方向發展,恰與本文的傳統知識討論範疇相同,也和第陸章所探討 的「秘魯 27811 法案394

第三款 保護主體:從所有者亦或是管理者角度切入

」關於傳統知識的概念範疇方向相一致,且有重疊之處。

在此關於傳統知識保護的條約中,「野生動植物(Flora and Fauna395)」的相關聲明是 該條約訂定內容中很重要的開始,也是最複雜的領域。多數人針對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 的權利分配都採西方的私有概念,從「所有權(ownership)」角度出發,透過財產權中 的「排他性」權能賦予權利人支配、管領的地位;維坦基法庭、以及「Wai-262」調查 報告都採此看法396

惟維坦基條約係從「管理者(guardianship)」的角度切入,認為當代的原住民族只是 負責這些自然資源的看顧(look after),並無法享有所有權

397

第二項 「Wai-262」中的傳統知識保護政策與政府立場之探討

,這和第陸章所討論的秘魯 27811 法案,將傳統知識持有者亦定位在管理者的觀點相同。

第一款 「Wai-262」中的傳統知識保護政策—保存、推廣、保護三面向

傳統知識具高度價值(highly prized),同時亦具有構成整體文化所必需的特性,因此 才會透過維坦基條約加以保護。縱使如此,傳統知識仍以緩慢的速度在流失中398

392 Id. at 2.

。流失 原因為何,可分為人為導致以及自然產生的必然現象兩大類。

393 Id.

394 祕魯的 27811 法案中關於傳統知識的概念範疇係「與生物資源(biological resources)有關的傳統知識」, 其中包含了與自然資源(genetic resources)、生態體系(ecosystem)有關的傳統知識。

395 即 plant and wildlife 的意思。

396 倪教授赴紐西蘭訪談會議記錄,註 366,頁 2。

397 Id. at 1,3.

398 Id. 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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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貳章、第二節、第一項」關於傳統知識所進行的研討可知:在全球化趨勢下,

除非某原住民族離群索居,不會和任何外來者接觸,否則不同的文化在交流的過程中必 定產生融合,以及相互影響的結果,使得不同知識間的疆界逐漸模糊。

「Wai-262」認知到傳統知識的重要性,主要從三個面向著手,即「保存、推廣、保 護(preservation、promotion、protection,簡稱 3Ps)」,其中如何保存傳統知識的相關議 題最受到毛利民族的關心與重視399

整體而言,毛利民族中仍有許多不同的部落族群(tribal group),每一個部落都存在著 諸多不同的考量,因此若要符合每個部落族群的不同保護需求,整個保護制度的發展進 程將耗費相當長的時間,可能需要好幾年的推動才能完成。

;另外在保護層面,該條約主要聚焦於智慧財產權制 度的討論,希望透過智慧財產權制度調整利益的分配,以解決傳統知識不當的被使用、

第三人從不當取得中受益等問題。

第二款 政府和原住民族應如何合作保護傳統知識—以毛利語為例

以下試以毛利語的保護為例,嘗試了解受該法庭所作出的 Wai-262 於「政府和原住 民族應如何攜手合作保護傳統知識」所提供的建議如何影響後續政府立場的形成400 從西元 1986 年開始,毛利語被認定為紐西蘭的官方語言之一,且在這語言中蘊涵了 諸多的傳統知識,是毛利民族歷代相傳的智慧結晶。但有些毛利原住民質疑紐西蘭政府 並沒有遵守維坦基條約,正視毛利語的尊重與保存

401

該提出控訴的毛利原住民提出了以下的質疑。首先,雖然毛利語名義上為官方語言,

但紐西蘭政府並沒有要求所有的政府部門都需要使用毛利語,因此如何確立毛利語在紐 西蘭的官方地位?是否有一套明確標準?另外,紐西蘭境內擁有為數眾多的毛利部落,雖 然彼此在使用毛利語溝通上並無產生阻礙,但在語言的結構以及字彙的發音上有諸多的 不同,在此部分,政府是否應協助保存所有諸多不同的毛利語言?或是僅幫忙建立一套 標準的方言?該毛利原住民希望維坦基法庭能夠針對「毛利語於紐西蘭的官方地位

399 Id.

400 此份針對維坦基條約所做的報告,係因為毛利人提出相關疑問,故維坦基法庭便於報告中以一章節探

討此問題。

401 倪教授赴紐西蘭訪談會議記錄,註 366,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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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status)究竟為何」提供一些具體的標準,以利原住民監督政府執行相關標準402 基於以上原因,維坦基法庭於 2010 年 12 月作出了「維坦基條約報告( Wai-262 之後「紐西蘭經濟發展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簡稱MED)」在進行 以智慧財產權制度保護傳統知識的相關研討時,便將維坦基法庭的建議納入考量,來調 畫(a TK work program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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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從智慧財產權面向討論傳統知識的保護

第一款 維坦基法庭認為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不足以保護傳統知識

關於紐西蘭國內既有的智慧財產制度是否足以完整保護傳統知識,該法庭提出了以 下的見解:「維坦基條約中與智慧財產權制度相關聲明,所揭示的保護方式似乎無法提 供傳統知識適當的保護,而有侵害傳統知識之虞。」針對這樣的想法紐西蘭政府提出了 反駁。其同意既有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確實無法完整保護傳統知識,但政府並沒有侵害到 毛利民族的傳統知識410。紐西蘭政府為堅定其立場,開始透過商標法、專利法等智慧 財產權制度的修正,希望能夠提供毛利民族的傳統知識更完善的保護411

但因為維坦基法庭在提出此見解時並非單純針對智財產權制度與傳統知識間的互動 關係所提出,亦牽涉到其他部分議題的探討,故紐西蘭政府並非透過修正既有的智慧財 產權制度就可以提供傳統知識完善的保護,仍然需要其他相關配套的提出

412

參與此次訪談的經濟部代表 Kim 提出了他個人的想法,其認為智慧財產權制度得以 提供傳統知識部分的保護,但無法完全解決相關爭議問題。因為關鍵問題係由毛利民族 所引起,其對於傳統知識的保護係採取保存的(the preservation of the knowledge)立 場,不希望讓他人使用,和智慧財產權制度賦予權利的立場似乎是背道而馳。惟若賦予 傳統知識過多的保護,則形同把傳統知識「鎖在門內(lock up)」而非使該知識能有更 一步的利用。

Kim認為關鍵問題似乎出在如何使用、取得傳統知識的部分,讓管理者(curator)得以 掌握他人取得傳統知識。但這只是一個概念以及慣例(practice),並非法律,對於「如何 提供實際的指引以取得傳統知識的許可」並無幫助413

410 Government agrees that the laws weren’t protecting TK sufficiently, though the government is not in breach of the knowledge.

411 倪教授赴紐西蘭訪談會議記錄,註 366,頁 1。

412 Id.

413 Id. a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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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維坦基法庭的建議在相關法制發展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

現今紐西蘭國內尚未發展出任何關於傳統知識的國內保護政策,現狀下僅透過既有 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調整,以因應傳統知識和智慧財產權制度於本質上的衝突414

該法庭的相關建議在紐西蘭國內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其建議雖然不具法律上的 拘束力,但對紐西蘭政府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建議。舉例言之,像是 2006 年該法庭 針對傳統知識保護的相關爭議問題做出了一份正式的聲明(statement),其中針對主要爭 議及相關問題都有所著墨;該聲明雖非正式的裁決(findings),亦成為紐西蘭政府於相關 議題決策上的重要參考資料

。更進 一步的發展方向尚待 2011 年年底維坦基法庭相關報告的提出。

。更進 一步的發展方向尚待 2011 年年底維坦基法庭相關報告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