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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從人權、環境保育及經濟面向探討傳統知識的保護 第一款 人權面向—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例

從人權法觀點來看,原住民世代皆仰賴大自然中之各種動植物維生,其生活模式與 該區域中裡的各項自然資源早已產生互存互賴之關係,其對於原住民之重要性不言而 喻。此外,原住民的傳統知識本身即為一種文化資產,要保存這種文化資產的前提就是 必須尊重原住民的生存權與使用權。

UNESCO從1960年代首先開始嘗試進行傳統知識於法制面以及政策面的研討。當時著 作權相關法制無法提供經濟價值日益增高的文化表達(expression)適當的保護,使得原住 民社群的民俗(folklore)及文化表達(cultural expression)亟須另設它法保護之,因此展開了 相關的討論並制定了基本的保護條約62

2007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於第61屆聯合國大會中通過,全文包括20段前言 及45條宣言,涵括全球原住民族的文化等多項權利,其目的乃在防止種族滅絕、維護文 化多樣性、保護原住民智慧財產權及土地權。

,惟針對與自然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並未有所著 墨。

第二款 環境保育面向—以生物多樣性公約為例

從生物資源的觀點來看,該等資源之永續利用與創新多賴傳統知識予以傳承、散佈,

一旦傳統知識消失,人類也就無從得知某些自然資源的價值。1970年代針對生物剽竊,

一份由Pat Moony所發表,關於北方以及南方國家在取得(access)傳統知識及惠益分享上 存在不對稱現象的報告63讓傳統知識的保護成為眾人關注焦點64

在強大輿論壓力下,國際社會開始重視傳統知識的保護議題,並嘗試透過國際立法 的方式來保護傳統知識,「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diversity,簡稱CBD)」因

62 See UNESCO, 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 UNESCO Doc. (1985).

63 See Pat Mooney, Conserving Indigenous KnowledgeIntegrating Two Systems of Innovation, Independent Report by RAFI(Rural Advancement Foundation International, now the ETC Group) and UNDP (1994);See also http://www.etcgroup.org/en/about

64 Manuel Ruiz, Isabel Lapeña, Susanna E. Clark, supra note 3, at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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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誕生65

CBD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所管轄的一項國際協定,其於1992年開放簽署,1993年正 式生效。公約目的為:生物多樣性的保育、生物多樣性組成成分的永續利用、公平及平 均分享使用自然資源所衍生的利益。

CBD對於傳統知識的保護主要從「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的保育角度出發,最 核心的保護傳統知識條文莫過於第8條j款;該款規定會員國應尊重、保存、維持原住民 社群的傳統知識,各會員國對於該款所規定的各種取得傳統知識標準應適用並推廣;像 是傳統知識的取得與應用須經原住民社群的同意,並應公平分享從中所衍生的利益等,

以利傳統知識的保存和生物多樣性的永續發展66

CBD在經過會員國多次協商談判後,條文的實質拘束力不強,以鼓勵性質居多,給 予會員國極大的彈性空間,各會員國得因應國內實際情況來調整適用CBD第8條j款,實 行成效有限。

2010年10月,CBD於第十次締約國大會中通過了名古屋議定書(Nagoya protocol)67

第三款 經濟面向—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為例

, 規範了取得(access)遺傳資源以及使用該資源須惠益分享(benefit-sharing),一旦生效和執 行,將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產生積極影響,而多數傳統知識皆和遺傳資源有所連結,相 當程度上亦受到了該議定書的保護。

除了以生物多樣性的保育以及國際人權法的觀點來規範傳統知識外,目前國際上最 常被討論的則是以設立財產權制度作為保護機制,透過排他性權利的取得獲取傳統知識 的經濟利益。 一直到WIPO68的IGC論壇69

65 Id. at 760.

當中,更多重要且具實益的討論才出現。

66 CBD, art. 8 (j), supra note 52.

67 名古屋議定書將於 2011 年 2 月 2 日在紐約總部開放簽署,包括日本和全球環境基金在內的多方都承諾

為這次會議的成果落實提供資金支持,欲使該議定書於2012 年得以生效。

68 Article 2 of 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1967) provides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e rights related to: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performances of performing artists;phonograms and broadcasts;inventions in all fields of human endeavor;scientific discoveries, industrial designs, 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commercial names and designations;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and all other rights resulting from industrial, scientific, literary, or artistic fields.」

69 IGC 論壇為 WIPO 討論傳統知識保護立法的主要平台,於第八次會期時完成了相關保護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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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以WIPO底下的IGC論壇中所擬的保護草案「傳統知識保護草案:政策目的與核 心原則」(Draft Provis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Policy Objectives and Core Principles)70

第二項 國際立法廣泛從智慧財產權討論傳統知識的保護

為目前專門保護傳統知識的文件,惟仍偏重於防衛性質的保護,旨在 避免傳統知識被不當取得的情事發生,未來是否朝積極性的保護發展值得關注。

由於國際貿易之發達,智慧財產權之權利人有在其他國家行使權利之必要。因此各 國便透過簽訂條約或公約的方式來建立統一標準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制。因傳統知 識屬 於無形資產的一種,為智慧財產權所規範的客體,為財產權面向討論上的一大重點。

從國際影響力以及實際拘束力觀之,提及傳統知識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條約中,現今 以 WIPO 底下的 IGC 論壇中所擬的保護草案以及「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 WTO)」下所制定的 TRIPS 最具重要性,亦為本文的討論重心。

70 See WIPO, Draft Provis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Policy Objectives and Core Principles, WIPO Doc. WIPO/GRTKF/IC/8/5 (2005). [hereinafter IGC eighth 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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