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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規範網路跟追騷擾行為可能涉及之憲法問題

第一節 網路言論管制之爭議

網路上言論是否應由政府介入管制,長久以來一直是極富爭議性之問題。網 路開始發展時,使用者即主張網路是一個法律不應涉足之自由地帶2,若法律介 入管制網路言論,會造成寒蟬效應,讓使用者不敢於網路發言3。時至今日,這種 論點仍然相當盛行,絕對主義者仍認為網路就像是西部叢林,政府最好不要約束 網路,網路使用者自行發展自律規範或交由市場機制處理才是最好的4

反對政府立法管制網路言論之理由如下,首先,網路打破國界限制,網路世 界並沒有民選政府,無法確立管制正當性5;第二,亦有論者以媒體管制觀點反對 網路言論管制,過去欲利用媒體發言,無論平面媒體或是廣播、電視等電子媒體,

1 Aimee Fukuchi, A Balance of Convenience: the Use of Burden-shifting Devices in Criminal Cyberharassment Law, 52B.C.L.REV.289, 300 (2011).

2 Daniel J. Solove 著,林錚顗譯,隱私不保的年代:網路的流言蜚語、人肉搜索、網路霸凌和 私密窺探(2 版),2015 年,頁 172。

3 DANIELLE KATES CITRON, HATE CRIMES IN CYBERSPACE 190 (2014).

4 Daniel J. Solove 著,林錚顗譯,前揭註 2,頁 173;劉靜怡,網路社會規範模式初探,台大法 學論叢,第28 卷第 1 期,1998 年 10 月,頁 2。

5 Daniel J. Solove 著,林錚顗譯,同上註,頁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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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投入大量成本自行經營,否則一般須經過編輯等工作人員審核,透過媒體傳 播言論並非容易之事,但透過網路,無論是部落格、公開討論區、個人網站或是 社群網站,只要設定為公開言論即可供其他使用者閱讀,因此,網路實屬一種低 成本之新興媒體6。況且網路與傳統媒體還有其他不同,例如過去管制電子媒體 之理由—電波頻率有限導致之資源稀少性,在網路即無顯著性7,基本上現今網 路存取技術,幾乎不會遇到無資源或平台得以發表言論之問題,論者因此反對就 網路言論進行管制。第三,網路言論管制在執行上有相當困難,網路上網站數量 眾多,有些甚至隸屬於其他國家,立法管制網路言論內容可能根本無法產生效用

8;最後,有論者認為管制網路言論會造成寒蟬效應及滑坡效應,造成使用者不敢 於網路發言,破壞網路公共論壇功用,這也是反對網路言論管制者最常主張的理 由9

惟隨著網路普及化日益提高,侵害他人權利的網路言論數量亦日益增加,使 用者開始認知全然採取放任態度,可能導致受害者不敢於網路上發言10,對網路 使用者而言亦非福音,部分絕對個人自由的信奉者也開始同意政府介入管制網路 言論確有必要11。支持網路言論管制者認為,在現今社會活動下,網路已成為人 們工作、社交以及公共對話之場域,因此網路言論應享有與一般言論同等而非更 多之保護12。此外,網路與現實社會全然二分看待實屬不可能,網路使用者在面 對爭議時,仍傾向運用現實社會生活經驗處理13。再者,網路行為可能對現實世 界產生外溢效果(spillover),對人民實體生活產生影響,因此即便網路不具民選 政府,現實社會政府公權力仍會嘗試就網路行為進行管制14,需面對之問題反而

6 李仁淼,網際網路與表現自由自表現自由的觀點,思考網路色情資訊規制問題,月旦法學雜

誌,第103 期,2003 年 12 月,頁 143-144。

7 RANDY BOBBIT, EXPLORING COMMUNICATION LAW 203 (2008).

8 Id.

9 CITRON, supra note 3, at 191-193.

10 CITRON, supra note 3, at 27.

11 左正東,網路言論管制和網路自由運動,資訊社會研究,第 17 期,2009 年 7 月,頁 241。

12 CITRON, supra note 3, at 26.

13 劉靜怡,前揭註 4,頁 2-3。

14 劉靜怡,同上註,頁 3。

是管轄權問題。最重要的是,即便認定網路屬於言論公共場域,現實社會中的其 他公共場域,言論亦受到一定程度之管制15,以性騷擾言論管制為例,採取上開 管制並未產生嚴重寒蟬效應16,因此,一旦管制網路言論即會導致網路言論場域 毀滅之假設似乎過於武斷。

過去網路言論管制討論多集中於色情猥褻、誹謗、煽動暴力以及侵犯他人智 慧財產權17,近年更擴及恐怖主義、電腦病毒散布及仇恨性言論等18。為了處理網 路犯罪問題,甚至產生採取網路實名制之呼聲。不可否認,進行任何形式的網路 言論管制均可能產生抑制部分發言者發言意願之效果,惟言論自由保障並非絕對,

且全然放任言論自由發展亦會產生抑制部分發言者(例如言論攻擊被害人)發言 之效果19。故考量是否須就特定類型網路言論進行管制,需考量者為管制對整體 言論之利與弊,而非執著於認定不管制才能保障言論自由,事實上,適當之網路 言論管制反而能提供言論表達之平等機會,就言論自由之保障反而有相當助益20第二節 網路跟追騷擾行為與言論自由之關聯

管制網路跟追騷擾行為之所以產生憲法爭議,主要是因為網路跟追騷擾涉及

「言論」或「表現」之管制,詳言之,跟追騷擾行為人利用網路將文字、音訊檔、

圖片或影片傳遞給被害人,自屬傳遞訊息或資訊,而有我國憲法第11 條:「人民 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規定之適用,隨著科技發展,透過網路所進 行之表意行為亦應受到憲法保障21,憲法言論自由所涵蓋之言論形式,除口頭發 表外,網路上之文字、圖片、歌曲等亦屬言論22

值得注意者為,由於美國跟追騷擾法條文常出現「一系列行為(course of conduct),實務上曾有主張跟追騷擾「行為」並非言論,故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15 CITRON, supra note 3, at 192-193.

16 Id.

17 劉靜怡,電腦網路世界之新興言論自由議題,月旦法學雜誌,第 25 期,1997 年 6 月,頁 141。

18 左正東,前揭註 11。

19 CITRON, supra note 3, at 191.

20 CITRON, supra note 3, at 190.

21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2010 年,頁 222。

22 許育典,憲法,2013 年,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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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跟追騷擾「言論」不適用該條文23。但目前美國實務上,法院多引用聯邦最 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O'Brien 案判決,認定法律規範之一系列行為,包含具言論 性質之表意行為,至少仍須通過中度審查基準,不得因此認定不受言論自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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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網路跟追騷擾並非全然不具備言論自由之重要價值。言論自由相關研 究認為,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具有四種重要價值:首先,言論自由得以健全社會民 主化運作,透過資訊交換為參與民主政治所必須25;第二,言論自由有助於追求 真理,透過不同言論存在,使人民透過言論之自由競爭,認清真理、摒棄謬論26; 第三,言論自由有助於人格之形成及實現,獨立自主表達意見使表意人獲得滿足,

並產生形塑個人自尊與自主之成效,產生表現自我之效果27;第四,言論自由具 有維繫社會穩定與安全之功能,藉由提供人民宣洩不滿情緒之管道,避免負面情 緒無法表達造成民怨累積,日後爆發造成社會動盪28

網路跟追騷擾言論與上述第一及第二種價值:健全民主程序以及追求真理一 般來說較無關聯29,但網路跟追騷擾行為人確實可能透過上開言論,產生表現自 我之成效30,依據上述第三種價值,言論既屬於行為人自主之表現,無論該言論 是否對社會大眾之利益有幫助,均可被認為具有言論之價值31

第三節 網路跟追騷擾言論管制之憲法爭議

在初步確立適當之管制對於網路言論自由可能有所助益後,下一步須探討就 網路跟追騷擾言論而言,何種管制能夠通過憲法上言論自由之檢驗。

我們可以2017 年,退休空軍 Richard Lee Rynearson III 起訴要求停止執行網

23 Aaron H. Caplan, Free Speech and Civil Harassment Orders, 64HASTINGS L.J.781, 808-809 (2013).

24 United States v. O'Brien, 391 U.S. 367, 377, 88 S.Ct. 1673, 20 L.Ed.2d 672 (1968).

25 許育典,前揭註 22,頁 215。

26 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2002 年,頁 16-22。

27 林子儀,同上註,頁 34-36。

28 法治斌、董保城,前揭註 21,頁 223-224。

29 但仍有部分論者認為網路跟追騷擾言論有助於發現真實,詳後述。

30 許育典,當網路霸凌遇到言論自由,月旦法學教室,第 157 期,2015 年 11 月,頁 47-48。

31 林子儀,前揭註 26,頁 43。

路跟追禁制令,並主張華盛頓州網路跟追法違憲32之案例,綜觀美國實務上主張 網路跟追騷擾法令違憲常見之主張。

本案原告Rynearson 在網路上發表大量文章批評班布里治島日裔美國人紀念 公園創立者Clarence Moriwaki,該公園係用以紀念於二次大戰期間遭拘禁之日本 人,但 Rynearson 認為 Moriwaki 若譴責上開拘禁行為,則亦須一併譴責現今政 府對抗恐怖組織所享有之無限制拘禁權。Rynearson 除使用大量臉書訊息聯繫 Moriwaki 外,亦在 Moriwaki 的臉書頁面張貼大量文章,即便 Moriwaki 要求停 止,Rynearson 依然故我,在 Moriwaki 封鎖 Rynearson 後,Rynearson 便在臉書創 設一個以 Moriwaki 為名之社團,繼續張貼批評文章,甚至為該社團購買付費廣 告33

2017 年 3 月,Moriwaki 向法院取得暫時跟追保護令,2017 年 7 月,Rynearson 起訴反對核發永久保護令,並主張華盛頓網路跟追法違憲,經班布里奇島地方法 院判決敗訴後,Rynearson 向吉賽普郡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

Rynearson 另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核發暫時禁制令,要求華盛頓 州檢察總長及吉賽普郡檢察官停止執行華盛頓網路跟追法。

UCAL 法學教授 Eugene Volokh 為 Rynearson 於聯邦地方法院訴訟之訴訟代 理人,他致力於主張網路跟追騷擾法令侵害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言論自由。

本案中,他認為華盛頓州網路跟追法涵蓋範圍過廣,因為該法令禁止大量非猥褻 性及不具威脅性之言論,並且限制了仇恨性政治言論。

華盛頓州於 2004 年通過之網路跟追法34,禁止匿名或持續在網路上騷擾他 人。該法構成要件為:

「在不構成電話騷擾之情況下,意圖騷擾(harass)、威脅(intimidate)、 糾纏(torment)或羞辱(embarrass)任何人,而使用電子通訊 設備聯繫他人或第三人,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構成網路跟追

32 Rynearson v. Ferguson, No. 3:17-CV-05531 RBL, 2017 WL 4517790 (W.D. Wash. Oct. 10, 2017).

33 Id. at 1-2.

34 Wash. Rev. Code § 9.6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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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在於相關批評亦會使公眾人物惱怒或感覺難為情;2011 年蘭頓(Renton)警

理由在於相關批評亦會使公眾人物惱怒或感覺難為情;2011 年蘭頓(Renton)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