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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能侵害被害人之言論自由。因此,如何在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言論自由間取得 平衡,實為我國訂立專法時必須考量之問題。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採取之研究方法為「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

藉由蒐集傳統跟追及網路跟追相關國內外文獻,進行彙整及分析,以釐清網 路跟追定義以及可能引發之損害,並處理規範網路跟追行為可能產生之憲法問題。

此外,並採取「比較研究法」,以美國法及實務判決為主要比較對象。美國自90 年代起即於傳統跟追法中增加網路跟追規範,在法規範及實務判決數量上均較我 國豐富,本文擬藉由比較美國網路跟追法制,參考美國聯邦與州之立法,並我國 整理實務見解目前已面臨之問題,進而對我國網路跟追法制提出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第一項 名詞定義

正式進入研究主題前,筆者需先就本文主題「網路跟追」定義進行說明,以 利釐清研究範圍。

網路跟追一詞在學界並無一致定義,造成網路跟追與其他因網路興起而引發 之社會問題界線模糊。常與網路跟追混用之概念包含網路騷擾及網路霸凌,三者 皆屬因網路濫用產生之結果8,且均為實體世界犯罪行為,跟追、騷擾及霸凌所衍 生之概念。惟三者之間是否具有區辨必要性,實有疑問。由於此問題就本論文研 究範圍具重大影響,以下將介紹國內外學說就各該名詞之定義,釐清三個名詞關 係,進而特定論文研究範圍。

第一款 網路騷擾(cyberharassment)

一、 騷擾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騷擾意指擾亂而使人不安9,學界就騷擾提出的定義

8 Jacqueline Lipton, Combating Cyber-Victimization,26BERKELEY TECH.L.J.1103, 110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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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ccd=dmhosK&o=e0&sec=sec1&op=v&view=0-1(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12 月27 日)。

諸如「言語、行為或行動,惹惱他人、使他人不安或對他人造成精神壓力,且無

合法理由10」、「不受歡迎的重複行為,且對各群體而言都是冒犯的11」在方法上係 由行為及結果描述騷擾行為,行為型態包含言語及非言語行為(例如破壞物品、

不斷按電鈴等);行為結果則會使被害人產生負面情緒,負面情緒之類型,例如 惹惱(annoy)、使不安(alarm)、冒犯(offensive)、產生精神壓力等;除負面情 緒外,騷擾亦可能附帶產生實質損害,例如名譽損害等。除上述要件外,亦有見 解認為,行為須具有連續性或重複性,始得被稱為騷擾行為12,若僅為單一行為 則不屬之。

此外,亦有見解認為,騷擾必須限於針對特定弱勢種族或性別13,因此在立 法時會強調行為結果產生敵意環境或影響其於社會或群體中的地位,例如歐盟指 令將騷擾定義為損害人性尊嚴,且製造令人感受被威嚇、敵視、貶低、侮辱或感 受冒犯之環境14。惟這種定義欲處理之問題,目前在立法上較傾向於以反歧視相 關法令處理,一般就騷擾行為之認定不以此要件為必要,例如性騷擾或職場騷擾 這類具有特殊權力關係或特定性別保護考量之類型,定義上才會以減損人性尊嚴 或使被害人處於敵意環境作為要件15

實體世界常見之騷擾行為行為態樣眾多,例如電話騷擾、寄發恐嚇信、身體 攻擊、破壞物品等,詳言之,只要符合上開要件:反覆對他人為使人產生負面情

10 Sarah Jameson, Cyberharassment: Striking A Balance Between Free Speech and Privacy, 17 COMMLAW CONSPECTUS 235 (2008).

11 Black's Law Dictionary, http://thelawdictionary.org/harassment/ (last visited, Jan.5 2017).

12 DANIELLE KATES CITRON, HATE CRIMES IN CYBERSPACE 3 (2014).

13 Lipton, supra note 8, at 1110.

14 李美珠、袁筱麗、紀麗惠、葉靜月,外國法案介紹-騷擾法,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館訊,第 9 卷 第2 期(總 98 號),2008 年 5 月,頁 52。

15 例如我國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就性騷擾所為之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 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 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 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即要求行為須具有損害被害人人 格尊嚴,或使其居於敵意環境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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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騷擾既沿用騷擾定義,亦會面臨相同問題。

網路犯罪學者Citron 將網路騷擾定義為,故意針對特定人進行重覆的線上表 現(expression),導致該特定人產生實質精神痛苦或對身體傷害之恐懼21,並認 定網路騷擾具有五個要件:具重複性、使用數位技術、具故意、針對特定目標以 及實質損害22

被稱呼為網路騷擾之行為態樣繁多,例如在網路上發表含有暴力威脅、隱私 侵害、損害名譽之不實言論、請求陌生人對被害人進行身體傷害及科技攻擊

(technological attacks),例如:寄發大量 email 給被害人、在被害人個人網站或 社群網站頁面大量留言或以即時通訊軟體不斷與被害人聯絡23。此外,真實世界 之騷擾行為亦可能利用電腦網路而更加惱人,例如使用 GPS 追蹤被害人位置,

再到場騷擾被害人。

總結而言,網路騷擾可定義為利用網路等數位技術,針對特定目標反覆為某 種行為,使被害人產生不安等負面情緒。

第二款 網路霸凌(cyber bullying)

一、 傳統霸凌

與網路騷擾相同,網路霸凌亦係由傳統霸凌(bullying)行為衍生之概念,欲 釐清網路霸凌定義,需先追溯傳統霸凌相關研究。霸凌一詞多用以指涉在權力不 對等情況下,強勢方長期且持續對弱勢方進行肢體或言語等形式的暴力侵害行為,

造成弱勢方身體或精神損害24,此種權力不對等包含生理上優勢(例如身材較為 高壯)或是人數上優勢25。目前學界廣泛採用的霸凌定義為挪威學者 Olweus 於

21 CITRON, supra note 12, at 3.

22 Danielle Kates Citron, Defining Online Harassment, FORBES,

http://www.forbes.com/sites/daniellecitron/2014/10/23/defining-online-harassment/#1d8b0f944360.

(last visited, 26 May 2017).

23 Jameson, supra note 10, at 235.

24 劉國兆、鐘明倫,校園霸凌之性質與類型,翁福元主編,校園霸凌:理論與實務,2013 年,

頁21。

25 李淑菁,校園霸凌、性霸凌與性騷擾之概念釐清與討論,社區發展季刊第 130 期,2010 年 6 月,頁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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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年所提出:「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的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之蓄意攻 擊行為之中,且被害人無抵抗能力」26,依上述定義,霸凌需具有反覆性且持續一 段時間、加害者係出於故意、受害人難以抵抗。

霸凌可能發生於任何年齡層,例如成人於工作場所亦可遭到職場霸凌,但職 場霸凌與校園霸凌仍具有「以特定團體為範圍」之共通性。此外,目前多數針對 霸凌之討論及相關政策僅針對學齡兒童及青少年,上述Olweus 提出之定義亦針 對學生間霸凌行為;同樣地,美國聯邦健康及人力資源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 Human Services)所設置的反霸凌(stopbullying.gov)網站,霸凌定義亦 即僅限於學齡兒童不受歡迎且具侵略性之行為,就成人霸凌部分則以「相關主題

(related topic)」呈現27;國內霸凌相關研究則多出自教育相關科系,研究對象多 為國小至大學學生的校園霸凌行為28

霸凌定義除對象限定於學生外,就霸凌行為之描述則多利用其他概念,例如 前述Olweus 所提出之定義,係將霸凌描述為「蓄意攻擊行為」,國內亦有學者將 其譯為「欺負或騷擾行為29」。國內霸凌相關法令就霸凌一詞定義亦有類似現象。

我國現行處理霸凌問題主要法令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針對性霸凌之「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由法規名稱即可看出兩者規範行為均限於

「校園霸凌」,另參諸上開法令規範內容可知,加害者或受害者至少一方為「學 生」之霸凌行為,始受上開法令規範30。法條內容包含霸凌一詞之法令,除陸海

26 原文為“an aggressive, intentional act or behaviour that is carried out by a group or an individual repeatedly and over time against a victim who cannot easily defend him or herself.” See, DAN OLWEUS, BULLYING AT SCHOOL (1993).

27 See https://www.stopbullying.gov/what-is-bullying/definition/index.html(last visited Dec.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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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ccd=4fD510/webmge?mode=basic)以「霸凌」為關鍵字搜尋,93 學年度至 105 學年度間共有544 篇學位論文,其中 110 篇以「校園霸凌」為關鍵字,論文數量最多之 20 個系所 中,教育相關系所即佔11 個(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

29 劉國兆、鐘明倫將 Olweus 提出之霸凌定義翻譯為:「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的暴露在一個或

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參閱劉國兆、鐘明倫,前揭註24。

30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定義規範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此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空軍懲戒法第15 條第 13 款以實施性霸凌作為軍人懲罰事由31外,均為教育相關 法規。

至於霸凌之定義僅有校園霸凌防治準則有明文規定,該準則第3 條第 1 項第 1 款將霸凌定義為:「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 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 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 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此定義利用貶抑、排擠、欺負、騷 擾及戲弄定義霸凌,條文所列的行為基本上已包含所有方式,規範重點係著重於 行為造成之結果:創造敵意環境或產生精神、生理或財產上損害。由此可發現,

除了規範對象限制校園與騷擾不同外,條文中直接使用騷擾一詞定義霸凌,霸凌 行為態樣及行為造成之結果亦與騷擾類似。

另從特殊霸凌類型—性霸凌相關法令觀察,性霸凌之定義可見於性侵害性騷

另從特殊霸凌類型—性霸凌相關法令觀察,性霸凌之定義可見於性侵害性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