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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跟追騷擾防制相關規範

第五章 我國網路跟追騷擾防制法制現況

第一節 網路跟追騷擾防制相關規範

我國明文規範「跟追」行為之法規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89 條 第2 款,該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1 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2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774 號委員提案第 194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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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系爭條文之構成要件有三:1 跟追行 為、經勸阻不聽以及無正當理由。

一、 系爭條文是否可適用於網路跟追騷擾?

(一) 立法理由及內政部意見

社維法第89 條第 2 款及社維法其他條文,均未定義「跟追」。以該條之立法 理由觀察:「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跟追他人之 後,或盯梢婦女等行為,以免妨害他人之自由行動。」文義上應限於實體世界,

物理上接近他人之跟追行為,且考量社維法該條文之立法時間為 80 年,當時網 路並不普及,透過網路所為之行為非屬立法所及之面向,亦屬合理。社維法之主 管機關內政部亦表示:「系爭規定所處罰之跟追,係故意或惡意對被跟追人重複 緊追不捨之行為,形成被跟追人恐懼、不安2」,亦可得知系爭條文規範範圍限於 實體世界跟追騷擾。

(二)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

大法官曾就社維法第89 條第 2 款進行違憲審查,作成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 解釋。民國97 年,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為追蹤報導神通集團少東苗華斌,與知 名模特兒孫正華結婚之消息,開始跟拍苗華斌。苗華斌不堪其擾,在委託律師2 次發函要求停止跟拍之行為無效後,報警檢舉,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 條第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規定,處以新臺幣 1,500 元罰鍰。王煒博不服裁罰,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再向地方法院 抗告,亦被駁回,全案確定。王煒博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主張社維法 第89 條第 2 款之規定違反我國憲法3

聲請人主張系爭條文違憲之理由,可歸納為三個部分,除認為社維法第 89 條第2 款未將新聞採訪列為除外事項,有侵害新聞自由之虞外,另違反法律明確

2 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解釋理由書,該號解釋作成過程曾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內政部以關係機關身分出席表示意見。

3 謝孟潔,狗仔跟拍 vs.新聞自由 釋憲大辯論,TVBS,2011 年 6 月 16 日,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57758,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11 月 18 日。

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4。其中違反明確性原則部分之解釋涉及 系爭條文規範範圍,與是否涵蓋網路跟追行為相關。聲請人認為該條之保護法益 不明,規範目的非一般人民所能理解,且連帶造成何謂「正當理由」難以判斷,

此外,「勸阻」須由何人以何種方式、在何種情況下為之亦不明確,因此主張該 條違反明確性原則5

對此,解釋理由書則回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正 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即系爭規 定)。依系爭規定之文字及立法過程,可知其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規定(三十二年九月三日國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一日施行,八十年六月二十九 日廢止)而制定,旨在禁止跟追他人之後,或盯梢婦女等行為,以保護個人之行 動自由。此外,系爭規定亦寓有保護個人身心安全、個人資料自主及於公共場域 中不受侵擾之自由。系爭規定所保護者,為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 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個人資料之自主權。」、「系爭規定所稱跟追,

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

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

就解釋理由書之上開文字,仍無法明確看出社維法第89 條第 2 款是否涵蓋 網路跟追,蓋從保護法益觀察,運用網路似乎也可以達成侵害他人身體權,侵擾 他人私密領域之效果;惟「尾隨、盯梢、守候」均為描述物理上接近行為之敘述,

網路跟追騷擾是否屬於上開行為之類似行為,實有疑問,再者,該解釋理由書仍 引用社維法第89 條第 2 款之立法理由,解釋上如本文前述,應限於實體跟追。

4 陳英淙、林燦璋,跟追問題之探討,軍法專刊,第 59 卷第 4 期,2013 年 8 月,頁 13。

5 釋字第 698 號解釋理由書所整理之聲請人主張系爭條文違反明確性原則之文字如下:「三、系

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一)依系爭規定立法說明,無法具體得知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

益究為他人之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抑或免於恐懼之自由,其規範目的是否為一般人民所能理

解,不無疑問。(二)系爭規定之行為規範要件包括「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及「無正當理

由」,雖以跟追他人為中心,然系爭規定未言明須由何人以何種方式勸阻,以及如何情況下始可

勸阻,且所謂正當理由之有無,須透過利益衡量判斷,惟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模糊不清,

則受規範之一般人民顯然難以預見須受規範處罰之跟追行為為何,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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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解釋案之事實為新聞記者進行採訪行為是否構成社維法第 89 條第 2 款之行為,解釋文及理由書受限於個案情況,並未就系爭條文規範範圍是否涉及 非實體跟追行為意見表示。以下嘗試以個別大法官之意見書進一步勾勒大法官們 心中認定之跟追行為,黃茂榮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指出:「關於跟追並無立法 解釋。……因此,跟追之概念尚待於在行政與司法實務上予以釐清。在無現成之 有權解釋的情形,跟追之概念特徵的探討,首先要從日常生活上對該用語之一般 的理解出發。跟或追在字義上所指者為:追為跟之目的,一個人尾隨另一個人並 保持或逐漸縮短其與被追對象之距離,以跟上,並持續維持在適合其目的之近距 離的狀態。最後可能達於:可近距離目視、拍照、錄音、錄影、對話或接觸。隨 其距離之縮短,該縮短距離之行動,對於被跟追對象之行動、生活之干擾程度逐 步升高,從而使被跟追者在心理上,心生不安、恐懼,或甚至到危及被跟追者之 身體或人身安全的程度,或妨礙其行動自由。是故,關於跟追之規範必須在上述 干擾及危害程度中釐定一個適當的界線,以界定其違法行為之要件。6」此段文字 清楚顯示,黃茂榮大法官在此解釋中討論系爭條文規範之跟追行為,僅限於實體 世界之跟追。

陳春生大法官之態度則更為明確:「(一)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由於只是輕 微之三千元以下罰鍰與申誡,故裁罰機關或法院於解釋適用時,除程序上依警察 職權行使法第29 條等規定外,只須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斷(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參照)跟追是否有正當理由,以作出決定即可,而不必大費周章地、概念式 地界定跟追要件。(二)吾人若很素樸地將跟追行為理解為諸如,故意地持續尾 隨特定人之物理行為即可。至於是否因而可能使被尾隨人產生心理上影響,在所 不問。7

而由林子儀及徐璧湖大法官合著之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則可看出,即 便大法官基於科技發展而欲擴張系爭條文適用範圍,範圍亦僅限於在實體世界運

6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98 號解釋,黃茂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7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解釋,陳春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用科技設備增強跟追行為之強度:「系爭規定至今已施行二十年,且制定後即未 經任何修正。惟隨著社會發展變遷,人際關係與社會活動日趨複雜,跟追行為之 態樣已非僅止於立法當時所設想之典型。而因跟追行為致身心安全受到危害,有 需要藉由系爭規定加以保護之對象,實際上亦非僅限於立法者最初所預設之『婦 女』而已,被跟追者之性別、年齡均非今日判斷國家是否應予保護之區分基準,

而應擴及至一般人。加上科技發展而使影音取得、追蹤及資訊處理等之成本大幅 降低,且易於取得而為大眾廣泛利用,若一般人民於公共場域中之行為舉止或行 蹤不斷曝露於他人監看下,不啻形成對其私人生活之干擾,而對個人生活條件帶 來與日俱增之威脅。」

參酌我國現有之立法及司法解釋資料,社維法第89 條第 2 款條規範之跟追 行為,僅限於實體世界中之跟隨他人以及盯哨,仍未將網路跟追情況納入。此外,

筆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 條第 2 款』及『網路』」為關鍵字搜尋,目前實 務上亦無認定利用網路進行跟追行為依據本條處罰之案例,應可認定我國司法實 務上並未將使用網路所進行之跟追騷擾納入社維法之規範範圍。

二、 社維法第

89 條第 2 款之問題

社維法第89 條第 2 款作為我國現行法管制「跟追」行為之主要規範,由於 系爭條文規定相當簡略,除有無法適用於網路跟追騷擾之問題外,亦有其他問題 存在,縱使欲擴張適用於網路跟追,恐怕也將面臨一定困難。

(一) 明確性不足

如前所述,社維法第89 條第 2 款條文僅出現「跟追」一詞,但並未進一步 解釋,釋字第689 號解釋聲請人即以欠缺明確性作為其中一個主張系爭條文違憲 之理由。觀察社維法第89 條第 2 款規定,該條文之要件除有跟追行為外,還須

「無正當理由」以及「經勸阻」。無正當理由,一般係認定為阻卻違法事由或消 極構成要件8,反面解釋,若有正當理由時,跟追行為則可阻卻違法,被害人須容

「無正當理由」以及「經勸阻」。無正當理由,一般係認定為阻卻違法事由或消 極構成要件8,反面解釋,若有正當理由時,跟追行為則可阻卻違法,被害人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