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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州法就網路跟追及網路騷擾之規範

第三章 美國法就網路跟追騷擾防制之規範

第二節 各州州法就網路跟追及網路騷擾之規範

如前章節所述,網路跟追定義在學說上並無普遍被接受之共通定義,惟實務上 若欲就網路跟追引發之社會問題以立法為相應處理,行為定義係屬立法上首須面 對之課題。即便聯邦設有網路跟追法規定,大部分案件仍需依照州法進行追訴,

州法在網路跟追騷擾行為規範上乃具有相當程度重要性73。探究各州網路跟追或 騷擾法規範要件,可發現仍具有若干差異,例如行為的定義、行為動機、對被害

71 Nicolle Parsons-Pollard, Cyberstalking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re a Need For Uniformity?, 46NO.5CRIM.LAW BULLETIN ART3, 2-3 (2010).

72 Goodno, supra note 12, at 152.

73 Mishler, supra note 54, at 128-129.

人心理損害之要求以及刑度等74。以下擇要比較介紹各州網路跟追騷擾法之規範 要件及問題。

第一項 網路跟追騷擾規範要件 第一款 使用設備

除哥倫比亞特區之跟追法75並未特別描述跟追之方式,是否可適用於網路跟 追不明確外76,其他各州均有規範網路跟追或騷擾之法律。

絕大多數州州法在解釋上,涵蓋使用網路所為之跟追騷擾行為雖無爭議,規 範用語上則略有不同。例如阿拉巴馬州法規範之通訊包含使用電話及電子通訊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77,但並未特別說明電子通訊所指之意涵。亞利桑那 州通訊騷擾法亦使用電子通訊一詞,並明文規定電子通訊之定義為「電報線、有 線或無線電話、簡訊、即時通訊或email」78,該州之跟追法,除禁止電子通訊行 為外,甚至明訂禁止以GPS 系統監視他人79。新墨西哥州跟追法則僅使用「設備

(device)」作為規範,相對於其他州簡略80

第二款 反覆(repeated)或一系列行為(a course of conduct)

一般認為跟追行為並非單一行為,具有反覆性,此為國內外學說較無爭議之 點,惟反覆性應如何認定則有不同見解81。美國各州網路跟追及騷擾法,大多要 求行為須反覆(repeated)或為一系列行為(a course of conduct)。大多數的州將 一系列行為定義為在一段時間內為兩個以上行為,部分州法則明確規定何種行為

74 Fukuchi, supra note 46, at 299.

75 DC Code § 22-404.

76 Goodno, supra note 12, at 158.

77 Ala. Code 1975 § 13A-11-8.

78 AZ Rev Stat § 13-2916.

79 AZ Rev Stat § 13-2923(D)(1)(a) (ii).

80 NM Stat § 30-3A-3(B)(2).

81 徐偉軒,糾纏行為抵抗法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 年,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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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可該當一系列行為,例如亞利桑那州跟追法82規定,監視被害人12 小時以上 或在一段時間內為兩個以上行為,或是傳遞圖片或文字超過一次以上,即符合一 系列行為之要件;阿肯色州跟追法83就一系列行為之定義為,行為人需於1 年內 進行兩個以上行為,且兩者間隔36 小時以上。

第三款 威脅

如同聯邦相關立法,各州針對網路跟追或傳統跟追之反跟追法,亦常會以具 有「威脅」為要件,亦即要求行為須具有「明顯之威脅(explicit threat)」84。部 分州的反跟追法及反網路跟追規範,仍保留上開威脅要件客觀被害人標準。

惟如前述,以威脅做為構成網路跟追或騷擾之要件,行為人若未明確表達威 脅,則無法依法處罰,且在部分行為人基於愛慕而跟追騷擾被害人之案件,此要 件亦常無法該當,故現今即便於網路跟追騷擾法保留威脅要件之州法,亦多採威 脅或行為(threat or conduct)擇一之立法模式85,亦即僅將威脅行為視為非必要之 行為要件,行為人僅需為法規範中任一行為(威脅僅為其中之一),即會滿足網路 跟追騷擾之行為要件。例如亞利桑那州州法86規定,恐嚇、驚嚇或威脅行為均係 可處罰之行為。

第四款 特殊意圖

各州反網路跟追騷擾法中,仍有部分具有意圖要件者,例如阿拉巴馬州通訊 騷擾法87要求行為人需意圖騷擾或使被害人驚慌(alarm)。,例如華盛頓州網路跟 追法88規定「(a) 使用任何猥褻,淫穢,不雅或淫穢的詞語,圖像或語言,或暗示 任何猥褻或淫穢行為(b)匿名或重複地,無論對話是否發生; 或(c)威脅對被

82 AZ Rev Stat § 13-2923.

83 A.C.A. § 5-71-229(f)(1)(A).

84 法思齊,同前註 1,頁 12。

85 法思齊,同前註 1,頁 17。

86 AZ Rev Stat § 13-2916

87 Ala. Code 1975 § 13A-11-8

88 WA Rev Code § 9.61.260(1)

害人或其家人或家庭成員或財產造成傷害。」

第二項 罰則與刑度

統計各州州法規定,多數州將網路跟追及騷擾定為輕罪(misdemeanor),至 於等級上則略有不同,輕罪大多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州則針對違反保護 令或再犯等狀況,加重刑責。此種刑責是否過低而不足以反應網路跟追騷擾行為 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傷害,亦屬立法管制上曾討論之問題。

第三項 小結-州法規範之問題 第一款 欠缺統一網路跟追騷擾定義

由上述州法分析可看出,各州州法對於網路跟追或騷擾之定義仍有相當程度 差異,造成被害人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感到困擾89,若行為人及被害人位處不同之 州,應適用何州之反網路跟追法即成為問題,再加上各州州法就網路跟追及騷擾 之定義不同,加深被害人尋求法律協助之困難。此外,就網路跟追騷擾定義之不 同,亦可能導致同一個行為在各州受到不同評價。各州規定之差異,可能導因於 網路跟追在聯邦法上亦不具有統一之定義90,故亦有要求聯邦先行立法統一聯邦 法上網路跟追騷擾定義之呼聲。

第二款 部分州法無法處理非直接與被害人通訊之網路跟追

在網路興起前,一般民眾可為之通訊類型,大多限於一對一之通訊型態,例 如傳統郵件,一封郵件一次僅能寄送給一個對象,撥打電話除非是少數容許多方 通話之情況,否則亦多屬一對一之通訊模式。網路打破過去通訊限於一對一之框 架,除作為通訊之用外,某程度上亦類似於媒體,透過張貼文字於公開版面,即 可能讓不特定多數人閱聽。

89 KACY SILVERSTEIN, Stalkers Use the Internet to Pursue Their Victims, in CYBER CRIME 104, 108 (Louise I. Gerdes ed., 2009).

90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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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特性造成網路跟追騷擾及傳統跟追騷擾規範上之區別,過去跟追騷擾行 為必須「直接」與被害人接觸,例如跟蹤被害人、寄送騷擾郵件或撥打騷擾電話 給被害人等。但網路跟追騷擾行為人,除直接利用Email、即時通訊軟體或直接 到被害人社群網站或部落格頁面留言等方式與被害人聯繫外,有些時候透過張貼 訊息於公開平台,亦可對被害人造成相同之精神壓力。部分州法,例如路易斯安 那州就網路跟追之規範91,要求行為人需與特定人聯繫(Electronically mail or electronically communicate to another…),佛羅里達州法跟追法甚至直接明定通訊 需直接針對特定人(directed at a specific person)92,這種立法造成利用其他方式 所為,非直接與被害人聯繫之跟追行為無法處罰,形成規範上漏洞93。此亦顯現 以傳統跟追行為規範思維,不足以處理網路跟追所具備之特殊性。

第三款 意圖及威脅要件過度限縮處罰範圍

與聯邦網路跟追及騷擾規範相同,部分州法亦設有意圖及威脅要件,例如紐 約州法94規定行為人需有騷擾意圖,形成適用上之困難。但就威脅要件上,目前 大多數的州僅將威脅列為行為要件之一,如此可避免過度限縮處罰範圍之問題。

第四款 無法處理「代理式跟追(stalking by proxy)」

如前所述,「代理式跟追」係行為人使用被害人名義張貼言論,試圖讓第三 人因誤認而對被害人為跟追騷擾行為95。此問題在州法上亦存在,理由在於亦有 若干州法設有意圖要件,以及部分州法將網路跟追騷擾行為限縮於與被害人直接 通訊,如此皆會造成由不具跟追惡意之第三人所為之代理跟追無法處罰。

目前已有部分州法明文禁止代理跟追之行為,例如德州網路騷擾法96,明文 禁止「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意圖危害、詐騙、恐嚇或威脅任何人,而使用他人

91 LA Rev Stat § 14:40.3(B)(2)(3).

92 FL Stat § 784.048(1)(d).

93 Goodno, supra note 12, at 146.

94 NY Penal L § 240.30(A)

95 Fukuchi, supra note 46, at 294.

96 Tex. Penal Code Ann. §33.07(a)

姓名或身分,在商業社群網站架設網頁或張貼一則或多則貼文」;俄亥俄州跟追 法規定97「任何人不得透過任何電子方式傳送遠端訊息,包括但不限於電腦,電 腦網路,電腦程式或電腦系統,張貼訊息鼓吹或煽動他人實施違法行為」已解決 原先立法之侷限。

第五款 司法單位欠缺執法能力

即便目前美國各州均已制定得處罰網路跟追或騷擾行為的法律,但此類案件 在實務上被定罪之案件數仍較其發生比率為低。2009 年美國國家犯罪受害者調 查(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發現,只有 25%的網路跟追受害者曾報 案尋求司法協助98。被害人不願循求司法協助,原因除被害人認為網路跟追行為 不嚴重而不會構成刑事犯罪外,認為警察不會給予協助或沒有能力協助亦為主要 原因99。司法單位對網路跟追案件態度消極之原因可能有三,第一,如同其他網 路犯罪行為,網路跟追及騷擾行為亦涉及資訊科技工具之應用,警察及司法機關 若不具備相當程度之資訊技術知識,在執法上即會出現重大困難,這也是地方警 政單位不積極調查網路跟追行為的主因100;第二,由於網路跟追法令規範之差異,

執法人員對於法令之熟悉度可能較為不足101;第三,網路跟追或騷擾行為與一般 不具可罰性之不受歡迎行為界線模糊,執法人員可能自行認定行為不具嚴重性,

而忽視被害人之通報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