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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跟追騷擾言論管制之憲法爭議

第四章 規範網路跟追騷擾行為可能涉及之憲法問題

第三節 網路跟追騷擾言論管制之憲法爭議

在初步確立適當之管制對於網路言論自由可能有所助益後,下一步須探討就 網路跟追騷擾言論而言,何種管制能夠通過憲法上言論自由之檢驗。

我們可以2017 年,退休空軍 Richard Lee Rynearson III 起訴要求停止執行網

23 Aaron H. Caplan, Free Speech and Civil Harassment Orders, 64HASTINGS L.J.781, 808-809 (2013).

24 United States v. O'Brien, 391 U.S. 367, 377, 88 S.Ct. 1673, 20 L.Ed.2d 672 (1968).

25 許育典,前揭註 22,頁 215。

26 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2002 年,頁 16-22。

27 林子儀,同上註,頁 34-36。

28 法治斌、董保城,前揭註 21,頁 223-224。

29 但仍有部分論者認為網路跟追騷擾言論有助於發現真實,詳後述。

30 許育典,當網路霸凌遇到言論自由,月旦法學教室,第 157 期,2015 年 11 月,頁 47-48。

31 林子儀,前揭註 26,頁 43。

路跟追禁制令,並主張華盛頓州網路跟追法違憲32之案例,綜觀美國實務上主張 網路跟追騷擾法令違憲常見之主張。

本案原告Rynearson 在網路上發表大量文章批評班布里治島日裔美國人紀念 公園創立者Clarence Moriwaki,該公園係用以紀念於二次大戰期間遭拘禁之日本 人,但 Rynearson 認為 Moriwaki 若譴責上開拘禁行為,則亦須一併譴責現今政 府對抗恐怖組織所享有之無限制拘禁權。Rynearson 除使用大量臉書訊息聯繫 Moriwaki 外,亦在 Moriwaki 的臉書頁面張貼大量文章,即便 Moriwaki 要求停 止,Rynearson 依然故我,在 Moriwaki 封鎖 Rynearson 後,Rynearson 便在臉書創 設一個以 Moriwaki 為名之社團,繼續張貼批評文章,甚至為該社團購買付費廣 告33

2017 年 3 月,Moriwaki 向法院取得暫時跟追保護令,2017 年 7 月,Rynearson 起訴反對核發永久保護令,並主張華盛頓網路跟追法違憲,經班布里奇島地方法 院判決敗訴後,Rynearson 向吉賽普郡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

Rynearson 另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核發暫時禁制令,要求華盛頓 州檢察總長及吉賽普郡檢察官停止執行華盛頓網路跟追法。

UCAL 法學教授 Eugene Volokh 為 Rynearson 於聯邦地方法院訴訟之訴訟代 理人,他致力於主張網路跟追騷擾法令侵害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言論自由。

本案中,他認為華盛頓州網路跟追法涵蓋範圍過廣,因為該法令禁止大量非猥褻 性及不具威脅性之言論,並且限制了仇恨性政治言論。

華盛頓州於 2004 年通過之網路跟追法34,禁止匿名或持續在網路上騷擾他 人。該法構成要件為:

「在不構成電話騷擾之情況下,意圖騷擾(harass)、威脅(intimidate)、 糾纏(torment)或羞辱(embarrass)任何人,而使用電子通訊 設備聯繫他人或第三人,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構成網路跟追

32 Rynearson v. Ferguson, No. 3:17-CV-05531 RBL, 2017 WL 4517790 (W.D. Wash. Oct. 10, 2017).

33 Id. at 1-2.

34 Wash. Rev. Code § 9.6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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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在於相關批評亦會使公眾人物惱怒或感覺難為情;2011 年蘭頓(Renton)警 察局就曾利用此條文,以搜索票要求 google 提供持續在 Youtube 發布影片批評 市府及警察局民眾之身分。此外,系爭條文處罰範圍非僅限於不受保護之言論類 型,例如系爭條文(b)款規範之言論類型非屬任何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不受保 護類型。再者,該條文並未將處罰對象限縮為直接與不願意收聽者聯繫之行為,

換言之,即便對不特定人發表可能使某人感到羞辱之訊息,亦可依據該條處罰。

Eugene Volokh 認為這可用於禁止某些批評言論在網路上流傳,而這種控制言論 流動之行為正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所禁止的。最後,Eugene Volokh 認為華盛 頓網路跟追法不同於18 U.S.C.2261A,因為後者處罰騷擾及恐嚇「行為(conduct)」, 但華盛頓網路跟追法係處罰純粹之「言論(speech)」,禁止犯罪行為並不違憲,

但禁止純粹言論則否。

35 “1) A person is guilty of cyberstalking if he or she, with intent to harass, intimidate, torment, or embarrass any other person, and under circumstances not constituting telephone harassment, makes 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to such other person or a third party:

(a) Using any lewd, lascivious, indecent, or obscene words, images, or language, or suggesting the commission of any lewd or lascivious act;

(b) Anonymously or repeatedly whether or not conversation occurs; or

(c) Threatening to inflict injury on the person or property of the person called or any member of his or her family or household. Id.”

36 以下整理自 Eugene Volokh, Washington law bans repeated online posts intended to ‘embarrass’

anyone,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ews/volokh-conspiracy/wp/2017/07/12/washington-law-

bans-repeated-online-posts-intended-to-embarrass-anyone/?utm_medium=twitter&utm_source=dlvr.it&utm_term=.bd11d0604729 (last visited at Dec. 11, 2017).

第二:Eugene Volokh 並進一步指出,即便華盛頓網路跟追法設有「意圖」

之限制,亦無法使系爭條文合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言論之負面動機不會 使言論喪失憲法保護,例如1964 年之 Garrison v. Louisiana 案37,法院即認定合 法之出版行為不因負面動機而受處罰,即便該言論造成名譽損害。2007 年之 F.E.C.

v. Wis. Right to Life, Inc.案38,法院亦指出;發話者之動機與該言論是否受憲法保 護無關。以言論之動機作為限制言論之要件,可能造成寒蟬效應39

第三,Eugene Volokh 認為系爭條文有關「反覆」及「匿名」要件之部分亦屬 違憲。他認為美國實務既保護發話者拒絕揭露身分之權利,且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於 2014 年之 Doe v. Harris 案曾指出40,即便網路是最新發展之匿名言論平台,

其上言論受憲法增修條文第1 條保護之程度與傳統媒介上言論並無差別。就反覆 性之部分而言,Volokh 亦認為言論不因表達超過一次即喪失保護。

最後,Eugene Volokh 認為華盛頓網路跟追法以特定意圖之言論為處罰對象,

係屬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應適用嚴格審查基準,而政府無法證明具有重大迫切 政府利益禁止非威脅性及非猥褻性之言論。且由於該條文並未要求被害人須遭受 任何法律上之損害,系爭條文禁止之手段與目的間,難認具有嚴密剪裁之關聯性。

本案在2017 年 7 月經言詞辯論後,2017 年 10 月聯邦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 告暫時禁制令之聲請。法院於判決結論中表示,原告雖指出系爭條文重要的合憲 性及涵蓋範圍問題,但原告既已向吉賽普郡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於該訴訟中提 出系爭法律違憲之主張,基於Younger 謙抑原則41(Younger abstention principle), 州法院對此應有審理權,故於本案中判決原告敗訴。

37 379 U.S. 64, 78 (1964).

38 551 U.S. 449, 468 (2007)

39 Volokh, supra note36.

40 Doe v. Harris, 772 F.3d 563, 574 (9th. Cir. 2014).

41 此為美國訴訟程序之原則,禁止聯邦法院干預州法院繫屬中之訴訟程序。See, ERWIN CHEMERINSKY,FEDERAL JURISDICTION 848 (6th ed.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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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管制網路跟追騷擾言論影響言論發現真實功能

筆者認為Eugene Volokh 就華盛頓網路跟追法違憲之主張大約可歸納為以下 三個部分:涵蓋範圍過廣,處罰受保護言論;「意圖」「反覆」及「匿名」要件均 無法補強系爭法令之明確性或限縮涵蓋範圍;以及通訊類型之違憲性問題,以下 將分別就上開主張為進一步討論,並補充其他網路跟追法令違憲之主張。

部分反對者認為,管制網路跟追騷擾言論會阻礙人們利用網路發現真實42。 詳言之,若禁止行為人發表跟追騷擾被害人之言論,人們就無法得知關於被害人

「真實」之另一面43,例如被害人相當討厭導致有人想要騷擾他,或是被害人極 富吸引力,讓被害人非常迷戀等等。反對管制者認為如果這些言論明顯並非真實,

人們就會自動忽略,因此不需採取管制手段44

但這個論點忽略網路跟追騷擾言論內容多半為威脅被害人、揭露個人隱私 (例如聯絡方式)等,若欲由這些言論發現所謂之真實,形同默許他人在未經被害 人同意下任意公開被害人部分隱私以進行討論45。依據反對者提出之理由,隱私 權似乎也不足以受到保護。況且聲稱網路跟追騷擾言論有助於幫助發現真實亦屬 似是而非之理論,威脅本身難以被認定為具有討論價值,公布他人裸照或是個人 資料亦無從檢驗是否為真46。以網路跟追騷擾實際案例觀察,行為人張貼訊息後,

訊息常會被快速轉貼,被害人基本上難以出面反駁,這種情況與認為言論自由具 有發現真實作用之假設並不符合,殊難想像其他使用者得以依據跟追騷擾言論進 行理性討論進而發現真實。更有甚者,若屬於行為人直接連繫型網路跟追騷擾,

在收話方僅有被害人之情況下,上開發現真實之理論則更無立足之地。

42 CITRON, supra note 3, at 197.

43 Id.

44 Id. at 197-198.

45 Id. at 198.

46 Id.

第二項 涵蓋範圍過廣,擴及受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保護言論

立法管制網路言論最常見之問題在於為了處罰小部分違規者而對合法言論 產生過度限制,但這種不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往往在解決問題上成效有限,卻 在減少一般言論之效果上更為明顯47。或許有人認為,擔憂適用範圍過廣並無必 要,網路跟追管制條文不會被用於防制網路跟追以外之目的,惟過去美國法制上 已有法律被做目的外使用之例子,例如美國 1970 年通過之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立法目的原為處理組織犯 罪問題,但最後被用於反制反墮胎團體48。因此進行網路跟追立法時,明確訂定 適用範圍實有必要。

第一款 內容管制之審查基準與例外-嚴格審查及不受保護之言論類型

如同其他憲法上基本權利,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非絕對,言論侵犯他人基本權 利或與其他基本權利產生衝突時,人民之言論自由亦可受到限制49。須注意者為,

美國言論市場管制相當強調「內容中立」,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須通過較為嚴格 之審查;而在學理上,以法律是否針對內容管制區分審查基準之理論稱為「雙軌 理論」50。實際操作上,若管制係直接針對特定訊息或觀點加以限制,或管制目 的與訊息傳播對大眾產生之影響有關時,則屬於言論內容之限制51。管制網路跟 追騷擾之法律,管制對象為含有跟追騷擾內容之言論,規範目的上則為防止被害 人因此產生精神痛苦等損害,係屬避免言論對大眾產生不良影響,因此,網路跟 追騷擾法律被認為是對言論內容之管制,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

審查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是否合憲時,美國另外發展出「雙階理論」,特定

審查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是否合憲時,美國另外發展出「雙階理論」,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