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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網路跟追騷擾言論管制之憲法問題 135

第四章 規範網路跟追騷擾行為可能涉及之憲法問題

第四節 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網路跟追騷擾言論管制之憲法問題 135

由於網路言論發佈需透過包含連線提供者、網路平台提供者及網路內容提供 者在內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183,故網路跟追騷擾行為之管制,除追究行為人本 身之責任外,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須就使用者行為負責,亦為法律設計上應考量 之問題。美國就此問題之立法選擇,如本文第三章第三節所述,係制定通訊端正 法(CDA),其中最重要之條文 47 U.S.C.§230(下稱 CDA 230)即排除網路服務提 供者責任,其立法目的雖為保障網路言論自由,惟在網路跟追騷擾議題之處理上,

CDA 230 全然排除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是否恰當並足以保障言論自由,美國學 界對此亦有不同意見。

本節首先自言論自由之觀點探討 CDA 230 之妥適性,再討論課與網路服務 提供者移除網路跟追騷擾言論此種積極作為義務之憲法問題,藉以釐清網路服務 提供者就網路跟追騷擾問題應負之責任。

第一項

CDA 230 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言論自由

47 U.S.C. § 230(c)(1):「互動式電腦服務之提供者及使用者,就其他資訊內容 提供者提供的資訊,不應被視為出版者(publisher)或發話者(speaker)。」

47 U.S.C. § 230(c)(2):「互動式電腦服務之提供者及使用者,不應就下列情況

183 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之介紹請見本文第三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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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A)出於善意自願限制使用者瀏覽經互動式電腦服務提供者認定為猥褻、

下流、淫蕩、汙穢、過度暴力、騷擾或其他令人反感的內容,無論該內容是否受 憲法保護,(B)提供技術,使訊息提供者或其他人得以限制他人瀏覽第(A)款描 述內容。」

如本文第三章第三節所述,CDA 230 之存在,使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須就非出 於己之言論負責,自1997 年第四巡迴上訴法院作成 Zeran v. American online(AOL)

184以來,司法判決對於該條文之適用範圍採取寬鬆之態度,只要業者符合網路 服務提供者之定義,即可享有 CDA 230 之豁免185,更造成這個「安全港」之範 圍大幅擴張。惟近期美國學界及實務界對於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此全面之豁免 是否有必要已產生質疑,本文第三章已介紹近期美國法院限縮 CDA 230 適用範 圍之見解,惟 CDA 230 之立法目的既涉及網路言論自由之維護,限縮適用該條 文亦可能產生侵害言論自由之質疑。是故,本章節係以言論自由之觀點探討CDA 230 存在之必要性。

CDA 230 之制定,為立法者就 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 Services Co 案

186判決之回應,系爭判決中,法院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Prodigy 嘗試移除不受歡 迎言論,屬編輯權之行使,故非屬散布者,應負出版者責任,故需對第三人之誹 謗言論負責,因此,Prodigy 需就未移除關於 Stratton 公司之誹謗言論負責187

Prodigy 判決於 1995 年作成,1996 年通訊端正法立法完成,豁免網路服務 提供者責任之CDA 230 亦在其中。若採取條文文義解釋,CDA 230 可能被認定 為單純之豁免條款,惟進一步探討其立法目的後,結論可能有所不同。首先,通 訊端正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移除網路上之猥褻言論,以保障兒童安全188。基於上

184 Zeran v. Am. Online, Inc., 129 F.3d 327 (4th Cir. 1997). 本案詳細介紹請見本文第三章第三節第 二項。

185 郭戎晉,網路言論傳播中介者責任與其免責規範之研究-以美國通訊端正法實務發展為中

心,科技法律透析,23 卷 4 期,2011 年 4 月,頁 40。

186 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 Servs. Co., 1995 WL 323710 (N.Y. Sup. Ct.1995).

187 Id. at 6-7. 本案詳細介紹請見本文第三章第三節。

188 立法時,眾議員 Bob Goodlatte 即舉出 Prodigy 案為例,認為紐約法院之判決增加網路服務提 供者監測和刪除令人反感的內容面臨之風險,不利於提供家庭友善服務。Robert Cannon, 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Senator Exon's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Regulating Barbarians on the

開立法目的,立法者進一步認為,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監控有疏失時負責,

將造成業者放棄採取監控措施。立法者一方面希望運用聯邦刑法,處罰以電腦進 行之猥褻、跟追及騷擾行為,另一方面又希望政府之干預程度降到最低189,因此,

民間業者之自我管制即為管制網路違法言論所必須,立法者擔心要求網路服務提 供者為監控行為負責,反而不利於具冒犯性之網路言論控制190。依據當時之法律

(47 U.S.C. § 223(c)(2) (2012)),共同載具(common carrier)業者若善意限制猥 褻言論,不需負責,立法者希望網路服務提供者亦可適用上開規定,以保護試圖 維持網路秩序之網路服務提供者191

由上述立法討論可知,CDA 230 免除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之理由,應為鼓勵 其移除不當言論,因此可推論,該條並非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全面性之豁免,豁 免範圍應限於與移除與監控具冒犯性網路言論相關事項192

惟美國實務見解就 CDA 230 之立法目的則有不同認知,即便美國聯邦最高 法院至今仍未表示意見,下級法院卻對CDA 230 之適用範圍採取相對擴張解釋,

於監測或刪除行為所生責任之外,法院更將 CDA 230 解釋為一種全面性豁免,

甚至允許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經被害人通知後,可不移除違法言論而不需負責1931997 年之 Zeran v. American online 案194即為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全面豁免權之指 標性案件,第四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需為使用者言論負散佈者責 任,即便通訊端正法允許網路服務提供者管制不當言論,但非強制,故即便網路 服務提供者經通知後未移除具損害性之使用者言論,網路服務提供者亦不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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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之所以就CDA 230 採取擴張之解釋,係引用 CDA 230(a)國會調查

Information Superhighway, 49 FED.COMM.L.J. 51, 52-53 (1996)

189 Id.

190 Danielle Keats Citron & Benjamin Wittes, The Internet Will Not Break: Denying Bad Samaritans

§230 Immunity, 86 FORDHAM L.REV. 401, 405(2017).

191 H.R. REP. NO. 104-223, at 3 (1995).

192 Citron & Wittes, supra note 190, at 406.

193 CITRON, supra note 3, at 171-172.

194 Zeran v. Am. Online, Inc., 129 F.3d 327 (4th Cir. 1997).

195 Id. at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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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Findings)及 CDA 230(b)政策(Policy)部分條款作為依據。CDA 230(a)指出 網路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一個真正自由之言論場域,可發展多樣化政治言論及 獨特文化196,網路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蓬勃發展,為了美國國民之利益,政府 應採取最低限度之管制197。例如Barnes v. Yahoo!案,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即於判決 中指出 CDA 230 之政策目的,係為鼓勵互動式電腦服務發展及維持上開市場之 活絡及競爭力198

第二項 美國實務對於

CDA 230 之解釋可能無法保護言論自由

但過度擴大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範圍,對網路犯罪被害人可能產生若干不利 影響。首先,由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需就使用者言論負責,損害無法獲得補償,

此種結果在大部分行為人自行決定表達不法言論,網路服務提供者僅提供一中性 平台時或可理解,惟在不法內容係網路服務提供者直接或間接鼓勵第三人所發布 時,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將使用者之不法言論再行發布時,網路服務提供者若仍可 主張 CDA 230 免責,將造成不肖網路服務提供者可利用鼓勵使用者張貼非法言 論獲得利益,且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即有不合理之處。

更有甚者,網路跟追騷擾被害人可能因此無法移除網路跟追騷擾言論。例如 Zeran v. American online 案,在被害人希望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移除不法言論時,

由於美國實務見解大多擴大 CDA 230 免責範圍,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需就使 用者之不法言論負責,不移除上開言論亦不會產生相關責任,因此,網路服務提 供者可能傾向忽視被害人之請求而不移除相關言論,更有甚者,網路服務提供者 甚至有要求被害人付費移除言論之情形。相關言論持續存在於網路上,對被害人 產生之精神痛苦亦會持續擴大,但若不借助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協助,被害人欲移 除網路言論其實極為困難。

事實上,CDA 230(a)國會調查發現及 CDA 230(b)政策,並非僅強調降低政府

196 47 U.S.C. § 230(a)(3) (2006).

197 47 U.S.C. § 230(a)(4) (2006).

198 Barnes v. Yahoo!, 570 F.3d 1096, 1099-1100 (9th Cir. 2009).

管制以維護網路言論自由,Barnes v. Yahoo!判決亦提到該法具有兩個目標:促進 網路上訊息及思想之流通,以及鼓勵自願監控攻擊性及猥褻內容199。CDA 230(b) 政策中(4)即規定應避免阻礙可幫助父母限制子女接觸不適當線上資訊之技術發 展200,政策(5)並進一步表明:「確保聯邦刑法確實執行,以抑制並處罰透過電腦 進行之猥褻、跟追及騷擾」201。由於上開兩個立法目的在文義上,究竟為「且」

或「或」之關係並非明確,便產生一個問題,CDA 230 之立法目的是否需合併解 釋,亦及須同時滿足促進網路上訊息及思想之流通,以及鼓勵自願監控攻擊性及 猥褻內容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方能享有免責;或是各項政策及國會調查結果可獨 立看待,故解釋為立法者因擔心造成寒蟬效應,而無條件地減輕網路服務提供者 責任範圍,使其不需對第三人言論負責?

美國實務見解多數僅聚焦於降低管制程度,並強調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負責 可能造成之負面影響,第四巡迴法院於Zeran 案判決即認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 者負責可能造成業者放棄審查被檢舉言論之危險性,而立即移除,進而導致寒蟬 效應202,Zeran 案判決強調維護網路言論自由市場之立法政策203,因而認定CDA 230(c)(1)應採取廣泛解釋。美國多數巡迴法院皆採取與第四巡迴上訴法院 Zeran 案判決相同之見解,第一、第三及第十巡迴法院曾於判決中引用第四巡迴法院之 見解204,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廣泛之豁免。

贊成上開見解之論者認為,CDA 230(b)列出數個政策目標,由此可知各項政 策可個別看待,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豁免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政策目標,並非僅 為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管制違法言論之手段205。而法規試圖涵蓋不同政策目 標並非罕見,CDA 230(a)所列之五個國會調查結果,有四個均關於網路進步對社

199 Id.

200 47 U.S.C. § 230(b)(4) (2006).

201 47 U.S.C. § 230(b)(5) (2006).

202 Zeran v. Am. Online, Inc., 129 F.3d 327, 333 (4th Cir. 1997).

203 Id. at 330-334.

204 Mark D. Quist, “Plumbing The Depths” Of The CDA: Weighing the Competing Fourth and Seventh Circuit Standards of ISP Immunity under Section 230 of 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20 GEO. MASON L.REV. 275, 292 (2012).

205 Id. at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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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之助益206,CDA 230(b)所列之五個政策中,亦有兩個涉及網路之持續發展以及 保持自由市場原則不受聯邦或州監督207,故CDA 230 之政策並非皆須對應至「善

會之助益206,CDA 230(b)所列之五個政策中,亦有兩個涉及網路之持續發展以及 保持自由市場原則不受聯邦或州監督207,故CDA 230 之政策並非皆須對應至「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