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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充權之相關文獻

壹、充權之涵義

充權之概念發展源自 1960 年代末期與 1970 年初,為巴西教育家 Paul Freire 在開發中國家所提出的教育理念,藉由識字營活動觀察中低階層民眾在社會環境 中的角色與地位,透過對話性的教育(dialogue pedagogy)與提問(problem-posing)

的方式,引導他們互動與反思,增進其對於自身所處情境的敏感度,以提升他們 的問題解決能力及對生活的控制力,進而去除壓迫自身的障礙。Freire 強調充權 之目的是為了讓群眾的「批判意識覺醒」,這個批判意識的覺醒是一個結合「反 思」與「行動」的實踐過程,也是一個去除壓迫與被壓迫關係的社會改革(張麗 春、李怡娟,2004)。

充權(Empowerment)之概念使用廣泛,舉凡管理、心理諮商、社區發展、

社會工作、教育及醫療護理領域等,都有運用到充權的概念(陳佩英,2008;張 麗春、李怡娟,2004)。Empowerment 一詞在不同的領域會有不同的翻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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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佩英(2008)綜合整理有關 Empowerment 的相關研究,發現諮商治療以重新得 力和賦能來代表 Empowerment,在教育領域多半使用賦權或增能來表達,社工、

社區發展、弱勢者的教育與社會行動,則使用充權、賦權、增權、灌權、增能、

賦能、培力、啟力等用語。

牛津辭典對充權之定義為「合法地授權或正式擁有權力或權柄,以某種目的 或責任給予或贈與權力,使能夠(enable)、允許、獲得或具有權力」(張麗春、

李怡娟,2004)。藉由他人的授權(delegation),讓個體有獲取資源之管道,促使 個體能採取有效行動,個人得以掌控生活和生活事件,進而減少生活中的無助感

(謝協君、何東墀、吳訓生,2005)。

充權是一種過程,也是一種狀態;充權是一種態度、察覺、能力、知識及行 動;目前文獻對於充權的定義大約一致,但是對於充權所涵蓋的層面則有不同的 看法(Koren, DeChillo, & Friesen, 1992)。充權概念的內涵相當豐富,本身具有多 元向度(宋麗玉,2006)。不同研究領域在測量充權此一特質的量表上,均由不 同的構面所組成,不過各量表的因子仍不脫離充權的基本概念與內涵(廖格培、

黃千慈,2002)。

宋麗玉(2006)綜合關於增強權能概念之相關文獻後,對增強權能下一個綜 合的定義:「個人對自己的能力抱持肯定的態度,自覺能夠掌控自己的生活,並 且在需要時影響週遭的環境。」根據生態觀點,權能感可透過三個層面呈現,在 個人層面,個人擁有自尊、自我效能及掌控感,能夠肯定自己的能力,擬定目標 並採取具體行動以達成目標;在人際層面,個人具備與人溝通的知識及技巧,能 夠與他人形成夥伴關係,對他人有影響力或得到他人的尊重,同時也能夠考慮別 人的需求或自己的責任;在社會政治層面,知道自己應有的權利,肯定團結的重 要性並相信集體行動可以改變現況環境,願意為維持公義採取行動(宋麗玉,

2006)。

張美雲與林宏熾(2007)歸納整理相關文獻後,以七個向度來說明發展遲緩 兒童家庭之賦權增能:(一)自我效能:係指家庭的主要照顧者有能力協助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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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及發展,例如有能力解決孩子的行為問題;(二)自我決策:係指家庭的主 要照顧者能針對家庭的需求做出好的決定,也能一起和專業人員決定孩子所需的 服務;(三)影響力:係指家庭的主要照顧者在孩子的發展與服務上具有重要的 影響力,不但能影響家中成員甚而能影響其他家庭或法規的制定;(四)接觸資 源:係指家庭遇到問題時,主要照顧者有能力主動尋求所需的社會資源,並有效 地使用之;(五)賦予能力:係指家庭認為自己與專業人員是一種合作夥伴關係,

主要照顧者會定期和專業人員聯絡,並告訴他們需要何種服務;(六)社區參與:

係指家庭時常參與發展遲緩兒童團體的活動,並體認到自己和是他們是一體的,

也能提供其他家庭所需的資源與支持;(七)自我擁護:係指家庭知道自己擁有 的義務與權利,主要照顧者會與專業人員一起為孩子爭取權益。

充權即為發展及給予個體權力,以降低其生活中的無力感受,使得個體有能 力去影響人群、組織及生活環境,並且能夠掌控自己的人生,參與自己所生活的 社區(Koren, DeChillo, & Friesen, 1992)。Koren 等人(1992)以兩個概念性架構來 定義充權的內涵,第一個面向是「充權的層面」,第二個面向是「表達充權的方 式」,茲說明如下:

(一) 充權的層面:充權反應在家庭、服務系統及社區與政策三個層面上。

1. 家庭(Family):亦即家中目前的情況,主要是指父母對於日常生活的管理 情形。

2. 服務系統(Service System):亦即專業人員與機構提供給兒童的服務,主要 是指父母積極地與服務系統一起工作,以獲取孩子所需的服務。

3. 社區與政策(Community/Political):亦即法律的主體、政策制定者、機構及 社區成員,他們關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並且相信自己對增進服務具有影響 力,主要是指父母為了促進兒童福利進行倡導,而非只為自己的孩子進行倡 導。

(二) 表達充權的方式:可透過態度、知識及行為表達充權。

1. 態度(Attitudes):係指父母的知覺與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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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知識(Knowledge):係指父母知道做些什麼。

3. 行為(Behaviors):係指父母實際上做些什麼。

張美雲(2007)整理相關實證研究發現,Koren等人(1992)所設計的家庭充 權量表主要是用來評估情緒障礙兒童之家長及主要照顧者的充權情形,後來有許 多學者均採用他們的量表進行充權之研究。因此,研究者採用Koren等人(1992)

對充權之定義,作為本研究之充權的定義,並且以其所設計的家庭充權量表來測 量家長的充權情形。

貳、充權對於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的重要性

發展遲緩兒童的出生對家庭所造成的壓力是一個家庭危機事件,家庭成員必 須加以調適並產生權能才能對發展遲緩兒童有所助益,若家長未被充權,其在態 度和行為上會顯現出挫折、壓力、沮喪、無力感及依賴服務之提供(張美雲,2007)。 一個未被充權的人通常感到困惑,雖然對自己的問題有所瞭解,但是卻沒有解決 的力量與行動;但是,一個被充權的人經常對於自己的行為感到滿意,也建立了 自我的能量,清楚知道自己要什麼,並且朝此方向去努力(萬育維、王文娟譯,

2002)。

在社會工作實務理論中,充權觀點(Empowerment Perspective)強調釐清服 務對象的無力感,運用優勢觀點(Strength Perspective)評估服務對象與其所處環 境之間的優勢與障礙,透過充權的過程讓服務對象改善無力感的情況,使其看到 自己的資源與優勢,並且發展出運用資源來解決困境的能力與權力,使得服務對 象滿意自己的表現,建立自己的能量(strengths),知道自己要些什麼,也朝著這 個方向努力,最後達成抱負並提高其主動掌控生命與環境的能力(張秀玉,

2005)。

一個具有賦權增能的人,在遇到困境的時候,有能力尋找所需的資源,也能 進一步與專業工作者一起合作、一同爭取應有的權益,並且有能力決定或控制未 來的生活方式(張美雲、林宏熾,2007)。充權意謂著人們可以用自己的力量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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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環境中的束縛,試著追求自己所想要的生活。

若社會工作者以病理與問題取向去提供早期療育服務時,則會把評估的重點 聚焦於服務對象的缺陷與問題上,自然容易把服務對象形塑為一個具有很多問題,

卻沒有能力解決的「無助求助者」,對服務對象而言,社會工作者便成為問題解 決專家,而不是一位令人信任的夥伴;但是,若能以增強權能取向進行處遇時,

社會工作者會將服務對象視為一個擁有別人所沒有的特質、能力、資源或是優勢 的獨特個體,因此,處遇焦點就會集中在發掘服務對象與案家的能力與資源,並 且重視服務對象對於自己目前問題困境的看法,在這樣的過程中,服務對象也較 容易發展出信任自己的能力,並且容易與社會工作者形成夥伴關係(張秀玉,

2005)。

Ann P. Turnbull 與 H. Rutherford Turnbull,Ⅲ指出瞭解案家與專業人員的資源是 充權的一部分,案家與專業人員彼此合作,以使雙方充權。家庭及專業的資源皆 含括了兩種成份:「動機」與「知識技巧」,擁有動機與知識技巧則達成充權的起 步。動機與知識技巧的來源說明如下(萬育維、王文娟譯,2002):

一、動機的來源 (一) 自信:

所謂的自信就是相信自己有能力,案家的自信意謂著案家相信自己有能力照 顧孩子,提昇孩子的生活品質。而且自信是會傳染的,對自己愈有信心,表現出 來的行為便會鼓勵他人也變得有信心,這樣的氣氛會促使彼此達到充權。研究指 出父母的自信心愈高,則其自願參與學校事務、教育活動以及和老師電話連絡的 次數愈多。

(二) 知道自己有控制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相信自己有能力改變現況。父母需要瞭解有哪些可能的選擇,

並且能夠自由地做決定,能夠對每件事做決定是達到充權的基石。若案家一味地 順從專業人員,將永遠無達到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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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抱持希望:

抱持希望是指相信期望會實現。抱持著希望,就是協助人們創造自我實現的 預言。當人們面對那些自認無法掌控的事情時,會漸漸習得無助感,若要消除無 助感,便是學習抱持希望及正向思考。

(四) 能量:

若要開始行動,能量是不可或缺的。由於充權需要時間與體力,因此能量的 維持也是很重要的,鼓勵便是方法之一,而且要從生活做起。

(五) 堅持:

當無法立即達成目標時,仍然不屈不撓,表面上不能解決的事情需要堅持,

當無法立即達成目標時,仍然不屈不撓,表面上不能解決的事情需要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