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服務與社會支持之相關文獻
壹、早期療育服務 一、早期療育的定義
國外學者 Bailey 和 Wolery(1992)指出早期療育服務(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
係指提供零至六歲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教育性、治療性、預防性與 家庭支持性的服務,對於兒童及其家庭盡早提供上述服務,才能夠增加兒童在未 來發展改善與進步的可能性,並且協助家庭成長與適應的能力(引自張秀玉,
2001)。柯秋雪(2009)綜合德國聯邦政府與學者的觀點,早期療育係指提供零 至六歲(入學前)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嬰幼兒及其家庭之不同專業整體性的輔助,
透過醫療復健、心理諮詢、特殊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措施的整合,協助兒童發展與 提供家庭支持性的服務,以期達到預防、促進發展及融合於社區之目標。
萬育維與莊凰如(1995)認為所謂的早期療育是指針對學前階段(零至六歲)
具有特殊需求的嬰幼兒及家屬,所提供的各項專業整合性的服務,經由提早的醫 療、復健或福利方案等措施,以預防性的觀點培育發展遲緩兒童生活適應等能力。
此外,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界定:「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 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 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 及照顧。」
早期療育是一種人性化、主動而整體性的服務,透過醫療復健、特殊教育及 社會福利等不同專業的整合介入,解決發展遲緩兒童之發展落後或發展異常問題,
並且開發孩子的潛能,以減低其未來形成障礙之可能或減輕其障礙程度(黃碧霞,
2006;黃淑文,2002)。早期療育服務內容包括(黃淑文,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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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治療及說明其相關之生理病因。
2. 早療服務人員以其專業訓練幫助孩子各方面之發展,包括粗大動作、精細動 作、認知、語言、生活自理、社會行為等。
3. 協助解決家庭問題,增強家庭功能,教導父母親職與療育技巧,使孩子有更 佳之成長環境。
4. 提供孩子及家庭個別化所需之教育及各種資源。
早期療育服務除了關注兒童發展的特殊性之外,也應考量各個發展遲緩或障 礙兒童家庭的獨特性需求,從家庭服務的介入著手(張秀玉,2006),強調納入 家庭資源,提供家庭支持性和個別化的服務,並且鼓勵家庭參與,增強家庭權能,
以家庭為中心設計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作為 服務介入之依據(Krauss, 1990;引自劉芷瑩、郭煌宗、陳素禎,2009)。
二、以家庭為中心之早期療育服務模式
近年來,以家庭為中心實施早期療育服務是國內實務、學術與政策上一致的 理念,而家庭中心取向(family-centered)遂成為早期療育的服務模式(林詩韻,
2009;許素彬,2007)。許多學者將這種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模式倡導為「家庭 增權」(family empowerment)的概念,希冀透過家庭的參與、平權決策的夥伴關 係,使早期療育服務內容及輸送方式能更符合家庭的需求(Dunst et al.,1994;引 自林詩韻,2009)。
張秀玉等(2008)整理相關文獻指出,以家庭為中心之早期療育服務模式將 家庭視為早期療育服務系統中的一分子,專業工作者必須瞭解每個家庭所具有之 價值觀、文化、優勢、以及其對問題和需求的定義與排列順序,秉持著「家庭知 道什麼是問題的答案,並具有處理問題的能力」之態度,與家庭建立合作的夥伴 關係,協助家庭尋找正式與非正式資源,以達到促進兒童發展及增強家庭權能
(family empower)的目標。家庭中心實務即是秉持支持與尊重家庭自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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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家庭與專業間協同合作的夥伴關係,促使家庭有參與選擇及決策的機會以增 強其權能,且以個別化、彈性化的介入策略去回應與提供資源支持以達成極大化 兒童與家庭福祉的目標(林詩韻,2009)。
以家庭為中心之早期療育服務模式強調家庭與社區的重要性,藉由提供家庭 足夠的資源,拓展其社會支持網絡,以增進發展遲緩兒童的療育成效(劉芷瑩、
郭煌宗、陳素禎,2009)。目前國內以個案管理作為早期療育的主要服務執行模 式,強調以家庭為中心及社區資源整合運用為服務原則,來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 其家庭連續、適切以及更全面性的服務(林詩韻,2009)。
三、國內早期療育的服務方式
臺灣的早期療育服務乃是結合衛生、教育及社會福利體系之相關單位共同提供適 切完整的服務,若依據孩子的安置或接受療育的地點區分,可分為下列七種服務方式
(林美璦,2006):
(一) 醫院或診所的鐘點式醫療復健服務
由醫院復健科的各專業人員,包括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 心理師等,提供鐘點式的復健療育服務,針對個別孩子提供連續性、有系統、有目標 的治療。目前醫院鐘點式服務由健保給付制度來支持孩子接受早期療育,有一小部分 需要家長自費時,可申請該縣市政府提供的療育補助費。
(二) 幼稚園或托兒所的日托服務
我們通常會將疑似發展遲緩或輕度發展障礙的孩子,轉介到幼稚園或托兒所的普 通班接受融合教育,有些幼托園所本身聘有特教背景的老師,或是幼教老師已經累積 一些帶領身心障礙兒童的經驗,他們會視情況接受發展遲緩的孩子。
(三) 幼稚園的學前特幼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階段班級
專為經鑑輔會鑑定通過的身心障礙幼童所設立的安置方式之一,學前特幼班之教 師以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並修畢特教教師職前課程,通常要求兩位任教老師中至少 有一名具有學前特殊教師資歷,特幼班的學生人數以不超過 10 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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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早期療育機構的日間安置
專為學齡前發展遲緩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設立的安置方式之一,機構通常以特教 老師與教保員為主力,兼聘療育專業人員鐘點式的參與提供服務,此種模式以日托服 務為主,對於兒童學習生活自理及團體生活的常規建立有明顯功能。
(五) 早期療育機構的部分時制療育服務
機構自行聘請療育專業人員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一般而言比較針對自己機構內的 孩子,機構外的兒童則較少使用此種服務,因為專業人力服務自己機構的孩子,人力 已經飽和之故,而且此種模式通常比較不容易聘足各種專業人力。目前國內機構有提 供此種服務的單位有台北市私立第一兒童發展中心、新北市聖心兒童發展中心、八里 愛心教養院等。
(六) 到宅療育服務
對於距離療育資源較偏遠的家庭、孩子年齡過小或體弱多病、家長或主要照顧者 的親職功能無法施展、或其他特殊原因之個案,由家長或社工員提出到宅服務申請,
安排早療服務人員擬定到宅療育服務計畫,親自到幼童家中示範如何照顧與教養孩子,
此種服務屬於配套型的支持性服務方案,而不是一種機構或安置服務單位。
(七) 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或早期療育社區資源中心提供之服務
個案管理中心對於家庭失功能、危機家庭、支持系統不足、案主有迫切療育需求、
案家具多重且複雜之問題,需多種專業資源介入、案家使用資源能力不足、案主有療 育需求但家長抗拒、或是其他經轉介中心評估確實有需要者,提供早期療育相關資訊 及福利諮詢、家庭支持服務、轉介及追蹤服務,從幼兒出生至接受教育,進行健康、
教育、社會福利服務之兒童發展各項服務連結。
然而,早期療育社區資源中心是一種社區化的服務模式,結合民間資源建立社區 化的服務,以促進社區內早療兒童的發展及滿足家庭的照顧需要,使發展遲緩兒童及 其家庭可以就近取得療育服務資源,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專業諮詢、家庭支持、親職 活動、資源轉介、幼托園所及保母之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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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早期療育服務的社會支持效果 一、社會支持的定義、來源及內容 (一) 社會支持的定義
社會支持的概念起源於 1950 年代,社會學者觀察當時的社會政策、社會變 遷及工業化等現象,推論在這樣的社會現象下,人們的社會關聯解離及社會統整 喪失會導致人們產生問題行為與幸福感低落等負面影響,因而衍伸出社會支持的 重要性(陳凱琳,2000)。從 1970 年代以來,已有許多學者提出有關社會支持的 研究與探討,並獲致相當多的成果(林麗玲,1988)。
韋伯辭典中的社會支持定義為「在社會環境中的力量或要素,用來促進人類 本質的生存,包含社會關係連結和交互作用觀點,且有別於身體和心理的健康。」
(吳佳賢,2002)。Cobb(1976)將社會支持定義為一種訊息的傳遞,透過該資 訊使得個體感受到關愛及尊重,個體屬於某一個相互須盡義務的團體,並視自己 為社區網絡的一員。Thoits(1982)認為社會支持是透過與他人互動所獲得滿足 的程度,而且為個人之基本社會需求(引自曾佳珍,2010)。
Lin(1986)整理過去學者對社會支持的定義,將社會支持分成「社會」及
「支持」兩個面向建立定義;從「社會」面探討,社會支持隱含個體與社會環境 的連結,它分別呈現在社區、社會網絡及親密伴侶三個關係層面上,越靠近個體 的關係,對個體的影響越大,也越具有意義;從「支持」面探討,則可將支持分 為工具性支持及表達性支持兩種;綜上所述,社會支持的定義為個體在社區、社
「支持」兩個面向建立定義;從「社會」面探討,社會支持隱含個體與社會環境 的連結,它分別呈現在社區、社會網絡及親密伴侶三個關係層面上,越靠近個體 的關係,對個體的影響越大,也越具有意義;從「支持」面探討,則可將支持分 為工具性支持及表達性支持兩種;綜上所述,社會支持的定義為個體在社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