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
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的「兒童權利公約」(中文版)第 19 條和 第 20 條中提到,國家針對兒童的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者,若有對兒少 有任何不同形式的身心暴力、傷害、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 性虐待,須介入保護兒少,針對需暫時或永久將兒少帶離家庭環境,或是因顧及 兒少最佳利益,使兒少無法繼續留家庭時,國家應給予特別之保護和協助,而國 家應依法律確保兒少獲得其他替代式照顧(引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0)。
臺灣的兒少保護安置也係立基於兒童權利公約,胡中宜(2017)探討兒童權利公約 與臺灣家外安置照顧意涵一文中提到,當家庭失去其功能時,為協助兒少獲得妥 適照顧,由專業照顧者提供生活照顧,係替代性照顧服務,也是國家保護兒少的 義務。
臺灣的兒少保護安置制度中,周雅萍(2015)提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規定,兒少家外安置分為兩種類型,即第 49 條的「緊急安置」,和 第 62 條的「委託安置」,兩者之間的差異,取決於兒少、家庭狀況及社工介入 立場的不同;另外實務上也有緊急安置後的個案,經過處遇一段時間後,已無立 即危險性,但家庭還有其他待協助的需求時,也會評估轉為委託安置。此外從中 也可以了解委託安置和緊急安置皆為現保護兒少的主要安置方式,實務上則因著 法律的不同,及針對兒少保護評估的面向差異,而有不同形式的安置模式;緊急 安置也因為法律的規範,故有較多的限制及規定。許培溫(2006)研究中也提到,
緊急安置的核心概念係維護兒少的安全,是積極性的整合服務,也是政府在面對 兒少生命安全維護的最後一道防線,顯現緊急安置在兒少保護工作中,扮演著相
當重要的環節。
從上一節文獻探討中了解,各國的兒少保護工作其實都有清楚的架構,當社 工評估家庭需要透過替代式服務介入協助時,保護安置的機制便開始啟動。在臺 灣,根據衛生福利部 2016 年修編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也列出兒少 保社工所進行的家外安置係為「緊急安置」,當安置後 72 小時內評估家庭狀況 不適合兒少返家時,則需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以 3 個月為限,社工也需要 在繼續安置期滿 15 日前,完成「延長安置」的評估,並於期滿 7 日前向法院聲 請延長,而在接下來的服務過程中,社工需評估兒少是否能返家,或是評估是否 停止親權,亦或是改定監護,而當兒少安置 2 年以上,則需要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從相關程序看來,這過程雖然繁瑣且有制式的規範,但也代表著保護兒少安全的 安置方式,是相當縝密的,也因此社工才能有效的捍衛兒少權益並提供適時的保 護服務。
除此之外,衛福部保護服務業務所訂定的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表 2-1),當中包括了兒少保護個案的服務品質及專業建構兩個面向,而在個案服務品 質的部份中提到,家庭處遇應有親職教育的處遇服務,且家庭重整案件中的保護 安置需檢視是否有法院聲請安置、是否有納入兒少的表意權及家庭參與,以及親 子會面交往評估處理情形,而這些考核指標的規定,都可以看出臺灣在兒少保護 安置服務上,具有一定的準則,並且在個案服務處遇上能維護兒少的相關權益,
(整理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 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保護服務業務 組)。
表 2-1 中央考核指標(兒少保護業務)
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說明之:
(一) 寄養安置
當兒童或少年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像是父母罹患嚴重疾病、入獄或發 生虐待、疏忽,暫時無法提供適當的照顧時,將兒少帶離其原生家庭,藉由家庭 式的照顧替代原生家庭照顧功能,寄養家庭協助兒少穩定成長及適應新環境,兒 少也在寄養家庭中學習正確的生活規範和行為模式(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 助基金會,2020)。林勝義(2012)提到,寄養安置重視的是讓兒少成長在家庭中,
有計劃的提供服務,讓兒少能返回原生家庭,也因此寄養安置有一定時間的限制。
曾珮玲、藍元杉(2019)認為,寄養家庭除對於受虐兒少提供生活需求上的滿足,
也協助兒少在創傷中的復原。而目前臺灣寄養家庭的招募、評估與安置決策由縣 市政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彭淑華,2014)。
檢視台灣針對「寄養安置」的相關研究,國內約有 23 篇碩博士論文探討寄 養安置,研究的主體對象主要為「寄養家庭」中的寄養父母或其子女、「寄養社 工」和「寄養的兒少」,而寄養兒少當中又以探討青少年較兒童多。討探的議題 則包含「照顧經驗」、「安置服務歷程」、「互動關係」及「適應」。
(二) 機構安置
機構安置係團體式的生活照顧模式。而早期機構安置係提供予失依兒童的保 護安置方式,後因為兒童照顧權益的發展,倡導以家庭照顧模式為優先,才開始 寄養安置服務,但機構安置仍有其價值和意義,包含機構安置是最早發展的兒少 福利保護制度,以及針對兒少有特殊性質的照顧,機構能提供的資源和協助相對 較多元,而寄養家庭則未必能因應兒少的特殊需求(林勝義,2012)。翁毓秀(2011)
提到,年齡較大的兒童,一部分因為不適合安置於家庭,另一部份係有較佳的自 我照顧能力,故多安置於機構;另兒少安置的原因也從家庭發生變故因素和經濟 困難,發展至今包含保護性議題、被性剝削的兒少及接受感化教育等等。
目前探討臺灣「機構安置」相關的研究約有 20 篇,當中有三分之二的研究 對象皆為青少年(女),兒童的部分是相對較少,也回應到機構安置個案的年齡係 相對較年長,而探討的內容,除在機構中的安置適應歷程,也探討機構安置對兒 少的影響,大部分為結束安置返家或自立後的經驗回溯。
(三) 親屬安置
當兒少無法在原生家庭中受到養育及照顧,原生家庭父母或專業人員委託親 屬協助照顧安置者,使兒少得以獲得適當的保護及良好的身心發展,並由縣市主 管機關提供金錢補助及其他相關服務,此種模式即為「親屬安置」,而親屬安置 是以家庭為基礎,對於安置的兒少是重要的支持,對於親屬安置照顧者來說,家 人的支持,對其相當重要,也賦予了照顧者新的「責任」,但實務上也發現親屬 照顧者的需求和福利的取得,常難以同時兼得(賴宏維,2013)。
親屬安置雖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提及,為安置時 應作為考量安置類型的第一順序,然在台灣實務上執行則較少,相關的研究也少 於寄養和機構安置的研究。黃竹萱(2011)提到親屬安置雖然開始逐漸正式化,然 實務上親屬寄養安置的數量仍偏少,因為在親屬安置的考量上常會以扶養義務和 資產調查為依據,而忽略了親屬寄養的本意及相關支持性的服務提供,也因此實 務上的安置類型仍以機構安置居多,親屬安置類型仍為少數。
(四) 團體家屋
係現今較為新型態的社會照顧模式,主要係協助在家中受到不當對待、受虐 或是不適應寄養家庭和機構安置的兒少,以及無適當機構安置的特殊兒少,能受 到良好的照顧。和機構安置不同的是,團體家屋的類型係小規模的家庭化生活模 式,人員配置和個案人數約 1:1,透過個別化和專業化的發展模式,讓兒少能有 更正向的身心發展及培養社會適應的能力(引自公益電子報-「張老師」園地,2019)。
檢視目前相關論文發現,「團體家屋」的形式多運用在長者及失智症患者的 照顧上,但在兒少的安置類型中則較少,即此模式運用在兒少安置上,仍是較新 型態的安置類型,而目前在臺灣則有民間單位受政府委託辦理團體家屋,桃園市 亦有一處團體家屋的設立,係委託張老師基金會辦理。
三、 臺灣的兒少保護安置決策
從兒少保護安置的原因來看,即當社工評估兒少留在家中繼續照顧並不適合,
會以兒少的安全為優先考量,選擇保護安置,故「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然而,
受限於臺灣安置單位的不足,社工在安置決策前,也會有其他面向的評估考量,
國內也有針對兒少保護安置決策的研究,從決策中探討社工評估安置的決策,研 究者也整理近年來有關兒少安置決策的文獻,目前有關的文獻有 5 例(如表 2-2-2 所示)。
當中以彭淑華(2007)的文獻為最早針對安置決策的困境去探討,其從機構安 置的立場去了解社工的困境,研究發現社工在安置的核心價值仍是「兒少最佳利 益」,但實務上常受限於社工員、機構以及政府的最佳利益,而影響安置的決策 評估。
而蔡雯瑾(2014)研究也發現:(一)兒保社工的生育經驗、接受教育訓練、年齡 及保護性工作年資會影響安置評估;(二)兒保社工的個人背景特性(包含性別、教 育程度、工作職務和工作年資)和其所受的相關訓練,會影響兒保社工在安置準 則上有不同的考量依據;(三)身心發展風險、病態照顧風險、法規程序、社會認 可、規範遵從、資源掌控、自我效能和家長順從,會影響兒保社工決定應該積極 或消極地準備安置。
蔡蓮君(2014)則針對新進兒保社工在安置決策上的歷程,做進一步的探討,
研究有幾項發現:新進兒保社工在緊急安置時,會受到個人價值觀影響、對自我 評估上也較沒有信心;因為經驗的不足,在決策過程中,多需要聽從督導或資深
研究有幾項發現:新進兒保社工在緊急安置時,會受到個人價值觀影響、對自我 評估上也較沒有信心;因為經驗的不足,在決策過程中,多需要聽從督導或資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