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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從研究結果可以看到返家團隊決策會議在兒少保護工作上係一重要的會議 運作模式,也從受訪者們的經驗分享中,了解現今實務狀況,以下將針對返家團 隊決策會議的模式在制度及參與成員兩個層面,提出相關建議。

一、 制度層面

(一) 問題

1. 因應著兒少返家前的安全確認與評估,因此開始了返家團隊決策會議的召開,

而從受訪者們的經驗,以及研究者工作所處的縣市來看,各縣市的運作並無一 致的基本標準,此外會議參與的成員,也不相同,且從本研究發現,多數受訪 者們提到的問題,即委員的不一致,包括角色定位不清、會議參與委員不固定,

亦或是委員的專業背景不同,皆會影響會議決議,而失去會議核心本質,也顯 現出現在的制度有待改善。

2. 當返家團隊決策會議變成例行性的會議時,在會議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便容 易被忽略,而這樣的狀態也會讓會議流於形式,此外將決策權轉移到委員身上,

變成委員做決定,並將兒少可否返家這事件的責任交予委員,都可發現組織失 去了其角色功能及立場,且因為如此,若委員無法肯定的確認兒少安全,或以 保守的態度去決議兒少可否返家,都將影響安置兒少返家的權益。

3. 因著臺灣的兒少保護制度為了要保護兒少安置時的照顧者,而不讓兒少的照 顧者和安置時的照顧者有所接觸,甚至是返家的團隊會議裡,也不會邀請這兩 方來參與會議,而剝奪了這兩方重要照顧者的相關權益。

4. 臺灣兒保制度雖由社工擔任執法角色,但也讓社工與家庭一同工作,然而兒少 保護安置的依據卻又是要因著法律規定,而需要向法院提出相關聲請,且這樣

的法院裁定,又或是若涉及法律案件,都會影響著兒少是否得以返家的決策。

(二) 策略

1. 建議中央可邀集各縣市地方政府的兒少保護工作專責單位,了解各縣市的運 作方式,可以聽取運作不錯的縣市是如何運作,以做為參考依據,並討論完整 的返家團隊決策會議運作制度,讓各縣市在執行上有依據的基準,而針對縣市 提出要改善的部分,也討論相關因應策略,先從制度的建置開始著墨,而以本 研究發現關於委員的狀況,也是需要改善的問題之一,因此建立培訓制度並建 置委員名冊確實也是重要的,所以為了讓兒少保護制度更加完善,並且維護安 置兒少的權益,希冀這樣的制度運作,能有所調整。

2. 建議中央可以評估返家的團隊決策會議是否由公正第三方協助辦理規劃及主 持,以避免過多的決策壓力放在一線社工或是組織上,因為實務上決策的考量 常會受臺灣兒少保護的咎責文化影響,此外也避免遭質疑決策的公平性。

3. 建議地方縣市的兒少保護專責單位,應擔負起主管機關的角色及責任,除傾聽 實務工作者在會議參與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也針對這樣的困境去建構相關 因應的策略,以改善會議中所遇到的問題,而非讓會議流於形式,此外返家團 隊決策會議的最終決策權,主管機關的應勇於擔負此責任,並在會議上綜整最 終決定,後做出最後決議,而非由委員做最後的決議,而影響了安置兒少返家 的權益。

4. 在整個制度規劃尚未完善前,建議會議的決策結果能以多數決來決定,讓每個 參與會議的成員都能去評估及決定兒少是否可以返家,而非讓決策權只侷限 在委員或是組織中擔任主持人的人身上。

5. 研究者認為,在現今講究並提倡「權益」的世代,當我們在為兒少或家庭爭取

權益的同時,是否也曾思考過,什麼樣的權益才是真正符合家長和照顧者的,

這樣的權益不該只是我們自己所認為的,而是真的將這樣的權益還給予家長 和照顧者,因此建議將會議程序調整,讓兒少的照顧者或是安置時的照顧者都 能有機會參與返家的團隊決策會議,給予他們為自己發聲的權益,讓整個過程 有更多的對話和交流。

6. 針對受限於法律議題的案件提出來討論,讓「社政」和「司法」有更多的交流,

也讓社工專業與司法專業取得平衡,待後續面臨相關案件時,有更好的決策方 式以維護兒少及照顧者的權益。

二、 參與成員層面

(一) 問題

1. 不管是主責社工,或是安置單位的社工,都是最直接與家庭和兒少工作的人,

對於家庭和安置兒少的狀況也是最了解,因此在整個返家團隊會議參與的成 員裡面,應該是最有自信能說出整個安置案件重整過程中實際狀況的人,但可 能受限於團體會議的壓力或是社工本身專業自信的不足,導致社工在會議裡 發聲的力量常會因此受限或退卻,而影響了捍衛兒少權益力量的展現。

2. 家長、主要照顧者或甚至是兒少安置時的照顧者,因為受限於體制的保護,無 法參與返家決策的會議,然而表意權並非僅是兒少才有,這些家長和照顧者難 道沒有屬於他們的表意機會嗎?

(二) 策略

1. 建議參與會議的社工,除要勇於表達及回應會議成員的問題,也要自信地展現 社工專業評估,此外也鼓勵社工要勇敢的倡議,發揮社工「倡議者」的角色,

適時的和組織反應會議應調整或修正的部分,來修正會議和制度不足的部分,

好讓整個兒少保護安置體制能更加完善。

2. 建議讓每個重整案件的主責社工評估這些家長、照顧者或是兒少安置時的照 顧者是否合適來參加返家的團隊決策會議,因為主責社工在整個家庭重整過 程中,跟這些成員是有最密切的接觸和了解,因此也應有專業評估能判斷這些 相關成員是否能來參與會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