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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團隊及返家決策模式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團隊及返家決策模式

檢視現今臺灣相關團隊決策文獻中發現,「團隊決策」的概念多使用在企業、

組織和醫療團隊的運作上,而運用在兒少保護工作的家庭參與決策與計畫則分為 三大類,分別為家庭團隊決策會議、團隊決策模式及家庭團隊會議;而這當中,

團隊決策模式係作為安置決策評估的方法之一,另外也能運用在安置後,評估親 屬安置的方法;在這個模式執行的過程中,透過家庭成員的參與,來影響家庭間 的動力,協助家庭產生正向的支持系統,也更有效的來推動處遇的執行,以提升 兒少返家團聚的機會(黃瑞杉、林鴻鵬、徐銘綉、侯淑茹,2017)。

在美國加州的非營利組織「Advokids」指出,團隊決策係加州家庭與家庭間 計畫(California Family to Family Initiative)中實施的核心策略之一,而此計畫是國 家和州的基金會,以及加州社會服務部間公私合作的一種模式。而透過團隊決策,

社工不需要獨自做出困難的決定,而是可以透過和經驗豐富且具備相關專業知識 的其他相關成員共同作決定並解決問題,不只是社工,家庭、寄養家庭、相關的 機構以及社區等,都會從中受益(引自 The Annie E. Casey Foundation, 2002)。另 外,加拿大 Richmond 市(City Of Richmond)的社會福利部,也針對團隊決策會議 的定義提到,團隊決策會議涉及將兒少帶離家中、安置的轉換、家庭重整或其他 長久性計畫的相關決策,該會議會在將兒少帶離家中時召開,若屬較緊急的案件,

則會在兒少帶離家中後的 24 小時內召開;而當兒少處於危險當中,則會在 5 天 內舉行 1 次會議,該會議允許兒童網絡中的相關人員,透過團隊會議作出決定,

尋求穩定安置、保護兒童及協助家庭,以及為讓兒少與家庭團聚,共同做出有共 識的決定(引自 City Of Richmond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2019)。

此外團隊決策的目的為了讓父母(主要照顧者)和孩子參與、家庭的正式和非 正式支持系統、社區成員、服務提供者和機構相關人員共同討論關於兒少的安全 和照顧,特別是決定兒少應該在哪裡的安全環境居住;另一目的則是要透過團隊 確認兒少是否需要和父母(主要照顧者)分開,以確保兒少的安全及福祉,除此之 外當兒少確定要和父母(主要照顧者)分開時,要能確保最少的限制讓兒少能與家 庭及社區有所聯繫(Kansas Department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 2019)。

而研究者以下綜整國外在兒少保護工作上,所使用的團隊決策模式如何運用 在兒少保護服務,相關內容包括團隊決策模式的基本架構(包含目標、核心價值、

核心概念、基本要素及參與成員)以及團隊決策的程序,此外也整理出國外和臺 灣運用團隊決策於兒少保護工作之差異(Richmond Virginai-RV, 2019; The Annie E. Casey Foundation-TAECF, 2014; Washington State Department of Children, Youth

& Families-WSDCYF, 2012; Arizona Department of Child Safety-ADCS, 2013)。

(一)目標

1. 讓原生家庭、社區成員、其他家庭成員、服務提供者及照顧單位相關人員參與 安置決策,以建構相關支持網絡。

2. 鼓勵及支持家庭,並協助兒少及家庭制定具體、個別化和適當的處遇措施。

(二)核心價值

1. 所有家庭成員都有其優勢。

2. 家庭成員們自己就是專家。

3. 家庭應該受到尊重。

4. 家庭透過支持而做出明智的決定,以確保子女的安全。

5. 當家庭參與相關決策時,會得到改善。

6. 團隊通常比個人更具有創造力和高品質的決策能力。

(三)核心概念

包含家庭、支持網絡、服務提供者、社區成員、時間、數據、會議主持 人、公共機構的相關概念,訊息詳如圖 2-4。

(四)基本要素

1. 團隊合作(Teamwork):具有包容性的團隊環境中,家庭、親屬、社區成員、

服務提供者等透過靈活的運用及決策,讓家庭及照顧者變得更好,且共同協 力合作能讓兒童保護計畫更有效及持久。

2. 共識(Consensus):相關參與人員必須謹慎的對待相關程序及尊重會議隱私,並 支持及同意團隊所做出的決定。

3. 家庭的積極參與(Active Family Involvement):團隊決策中重要過程之一是家 庭和網絡成員間建立夥伴關係,讓家庭及相關成員感受到支持與肯定,並能 更積極的投入決策過程。

4. 有技巧的協助(Skillful Facilitation):會議的主持人必須致力於在機構的價值 觀和最佳做法中取得平衡,使參與者辨別和建立家庭的優勢,善於協調並制 定服務處遇措施,以確保兒少安全,並協助參與者能有效溝通並找到相同的 觀點與理念,協助參與者提出可能的風險而不會使家庭成員間處於敵對的狀 態以及讓參與者能承擔後續的處遇任務,而不會持續歸咎於過往的情形,否 認之前的不當對待事件。

5. 安全計畫(Safety Planning):充分討論兒少的安全需求,必須為留在家中或安 置後返家的兒少制定具體且安全的計畫。

6. 基於優勢的評估(Strength-based Assessment):辨別兒少及家庭的優勢,並制

定相關處遇,以利團隊決策發揮最佳作用。

7. 需求為主的服務(Needs Driven Service):團隊決策會議雖然圍繞在針對安置 問題制定出高品質的決策,但另一項功能即是為家庭提供服務的計畫,而服 務的計劃就需要參與合作決策的每個成員,都認識兒少和家庭需求的獨特 性,透過需求的滿足,來制定此計劃。

8. 社區參與和長期的社會支持網絡(Involvement of the Community into Long-Term Support Networks):團隊決策致力於發展對家庭持久的支持,以及當案 件結束後,兒少能返回家庭,家庭能持續在社區中居住,因此透過會議邀集 社區成員參與並建立夥伴關係,有助於家庭和社區中的連結。

(五)團隊決策參與成員

當確認團隊會議要召開後,會議將邀請以下相關人員:

1. 原生父母。

2. 案件中的兒少,10 歲以下的兒童、被安置在醫院或因為身心障礙議題受限的 兒少則除外。

3. 親屬成員和非親屬支持系統的成員。

4. 以前或現在的保母、寄養家庭等。

5. 社會工作者。

6. 單位主管。

7. 過渡協調人員,其負責管理團隊決策會議的相關流程及數據的收集。

8. 主持人,係透過專業培訓的專家,和社工合作,負責引導會議的進行。

9. 社區夥伴,可以是鄰里、相關族群或有共同宗教信仰的成員,出席會議要經 過兒少及家人的同意。

10.服務提供者,即指過往或現在與兒少或家庭有聯繫互動的人員,包含心理 師、治療師等等。

11.律師或監護代理人,為法院指定的代表,負責代表兒少的最佳利益。

12.其他公共機構人員,像是學校老師、保護官、公衛護士等能提供專業知識和 訊息的人。

(六)團隊決策程序

1. 主持人進行自我介紹,並讓與會參與人員自我介紹(包括介紹自身和家庭的關 係),此外主持人說明會議的目的和基本規則,並鼓勵參與人員保持開放的態 度以共同努力為家庭和兒少制定最佳的計畫。

2. 主持人邀請家庭成員分享有關自己和兒少的相關訊息,並就即將舉行的會議 提出問題。

3. 個案工作者(社工)向大家解釋為什麼要召集此會議並再次確認會議的目的,然 後個案工作者介紹相關家庭史,包括以前的轉介和調查,以及如果有個案處遇 計畫的話,也會對此進行審查。

4. 個案工作者帶領討論,討論在這種情況下的風險因素和安全問題,以便在場的 每個人都可以理解。個案工作者也會詳盡的說明家庭的優勢和資源,以及當前 的需求。

5. 邀請並鼓勵家庭成員、大家庭成員或其他相關會議參與成員對當前狀況發表 看法。

6. 個案工作者根據當時的討論建議行動計畫,並邀請成員們幫忙確定這是否確 實是針對兒童和家庭的最佳計畫。

7. 主持人帶領小組討論個案工作者的初步建議,並就如何解決和解決情況提出

想法,主持人鼓勵所有參與者有更多的創造力並確保整個參與團隊成員能充 分和公開的討論對孩子的風險和家庭優勢。

8. 在確定並分析了所有的可能狀況之後,主持人將評估整個團隊的共識,並陳述 明確的討論決定,概述相關執行決定的行動步驟,在沒有達成共識的情況下,

主持人將要求個案工作者代表其機構作出決定。

9. 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則機構代理人將尋求共同的協議,但如果機構代理人無法 達成共識,那個個案工作者將做出決定。

10.在團隊會議結束時,主持人以口頭和書面形式總結團隊的決策,包括相關的安 全計畫和行動步驟,確定各相關成員的角色和職責,團隊中的所有成員均獲可 得到報告的副本。

(七)國外與臺灣的團隊決策模式之差異

以下將針對國外與臺灣在運用團隊決策時的差異為何,分別從制度、運用時 機及參與成員三大部分論述之,並整理成表2-3。從上述文獻中可看到,以制度 層面來看,國外係委託第三方NGO 團體辦理,而臺灣係由兒少保護單位自行召 集辦理;此外國外會在兒少要帶離家中時、兒少的安置處所轉換、家庭重整或其 他長久性計畫的相關決策時運用,而臺灣則會運用在兒少安置時,及安置後評估 是否轉為親屬安置的討論決策。

在參與成員部分,國外所邀請的對象除網絡成員外,還包括原生父母、兒少、

兒少過往的照顧者或安置時的照顧者及社區的鄰里成員,而臺灣則多係兒少保護 工作的相關網絡成員、主責社工和單位主管,以及專業學者擔任委員一職,國外 在與會的參與人員上,人員選擇就較臺灣更加多元廣泛。

表 2-3 國外與臺灣的團隊決策模式之差異

臺灣 國外

制度 兒少保護單位組織自行辦理 第三方NGO 團體辦理 運作時機 兒少安置時,及安置後評估

是否轉為親屬安置的評估決 策

兒少要帶離家中時、兒 少的安置處所轉換、家 庭重整或其他長久性計 畫的相關決策運用 參與成員 原生父母、兒少、親屬成員

兒少要帶離家中時、兒 少的安置處所轉換、家 庭重整或其他長久性計 畫的相關決策運用 參與成員 原生父母、兒少、親屬成員